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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12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2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8918 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