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9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977號證 人 乙○○上列證人因被告甲○○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科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下同)3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證人乙○○經本院傳喚於民國99年4 月12日15時到庭接受訊問,該傳票已於99年4 月8 日合法送達予證人,今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有該送達證書及報到單各1 紙在卷為證。且證人之住所仍設原址,並無遷徙或出境,證人亦未在全國之監獄或看守所內執行等情形,復有證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各1 紙附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裁處證人罰鍰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項前段、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劉敏芳法 官 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1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