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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簡字第 6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6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秀瓊

陳姿今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管理外匯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㈡第十九行關於「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向公庫捐款三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二個月內,向公庫捐款一萬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㈡第十九行關於「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二個月內,向公庫捐款一萬元」之記載,誤寫為「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向公庫捐款三萬元」,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惠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