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56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自民國99年2月9日遭受羈押,迄今已逾 2個月,未再接獲延長羈押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應視為撤銷羈押;又被告就案情已向檢察官誠實交待,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係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 562號偵查後,聲請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 107號裁定准予觀察、勒戒,自99年2月9日起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聲請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 2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毒抗字第 360號受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全國前案簡列表,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 240號刑事裁定在卷可憑。又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全國前案簡列表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資料,被告除前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外,並無受刑事羈押之強制處分。是被告顯係將上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程序,誤為刑事案件之羈押。綜上所述,被告既未受刑事羈押之強制處分,其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即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者,應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書記官 黃舜民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