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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7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8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43號、98年度執字第6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賀傑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