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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29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1903號、99年度執聲字第2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88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5月7日確定,99年5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供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分別為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該扣押物品目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附表:

┌─────────────┬────┬────┐│扣 案 物 品 名 稱│單 位│數 量│├─────────────┼────┼────┤│小瑪莉機台(含IC板1片) │ 台│ 1│├─────────────┼────┼────┤│現金 │新台幣元│ 2200│└─────────────┴────┴────┘

裁判日期:20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