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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6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544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俊源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