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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7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03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9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