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8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03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童淑芬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