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受刑人因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15日以法矯字第099904475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6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