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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4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79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6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虹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