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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50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3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玉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43號、99年度執字第14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玉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徐玉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附表┌──────┬─────────┬─────────┬─────────┐│編 號│ 1 │ 2 │ │├──────┼─────────┼─────────┼─────────┤│罪 名│違反電信法 │違反電信法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04月 │有期徒刑05月 │ │├──────┼─────────┼─────────┼─────────┤│犯 罪 日 期│97.12.22~98.08.28│99.01.22~99.03.22│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偵查(自訴)│察署 │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98年度偵字第28487 │99年度偵字第17255 │ ││ │號 │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461號│99年度易字第3149號│ ││實│ │ │ │ ││審├────┼─────────┼─────────┼─────────┤│ │判決日期│99年08月31日 │99年11月04日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461號│99年度易字第3149號│ ││決│ │ │ │ ││ ├────┼─────────┼─────────┼─────────┤│ │確定日期│99年09月20日 │99年11月29日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12849號 │第14114號 │ ││ │ │ │ │└──────┴─────────┴─────────┴─────────┘

裁判日期:20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