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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5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榮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4396號、99年度執聲字第3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榮志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張榮志因施用毒品及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等,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金屏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