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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6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八六0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1已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