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37號聲請人即 甲○○受 刑 人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97年度執字第4573號之執行指揮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因詐欺案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惟伊另案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97年度執更字第2391號、97年度執更字第2046號),執行自民國97年
3 月27日起迄100 年3 月19日止(另羈押98天),符合刑法第51條第10款〝受處科刑3 年以上者,免除拘役〞之法條,故請求免除前揭拘役30日之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前揭「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臺抗字第74 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異議人甲○○前揭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7年
1 月23日以97年度簡字第52號判處拘役30日,於97年3 月11日確定,所處拘役30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3 月29日97年執繩字第457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其就該拘役之執行指揮向本院聲明異議,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三、經查:
(一)異議人於97年3月27日,因公共危險(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入監執行,而其在入監之前,因幫助詐欺案,經本院於97年1月23日以97年度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於97年3月11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確定,並經本院於97年6月11日以97年度聲字第2278號裁定,與前開公共危險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2年7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又因違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1月、3月確定,減刑後,經本院於97年7月8日以97年度聲字第235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8月確定(下稱第二案);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6月16日以97年度訴字第21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97年7月14日確定(下稱第三案);前揭第一、二、三案接續執行後,並接續執行前揭幫助詐欺案所處拘役30日,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8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7月29日97年執更字第2046、97執更字第2391號、97年8月4日97執字第11438號、97年3月29日97執字第4573號執行指揮書等在卷足憑。
(二)按數罪併罰係指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意。刑法第51條既規定「數罪併罰」案件定其應執行刑之標準,該條之適用前提即應指數罪併罰之數罪而言,而不包括非裁判確定前之案件。又數罪併罰,應執行者為有期徒刑與拘役(依現行第10款文字及其立法精神,當包括:多數有期徒刑與多數拘役,經各別定執行刑後,應併執行者;多數有期徒刑經定執行刑,而與單一拘役應併執行者;多數拘役經定執行刑而與單一有期徒刑應併執行者數種情形)時,因有期徒刑與拘役同屬自由刑,拘役刑期頗短,如與較長之有期徒刑併予執行,實無意義可言,宜採吸收主義,不執行拘役。惟查有期徒刑之低度,遇有減輕時,可減至2 月未滿,而拘役遇有加重,或多數拘役定其應執行刑時,其高度可達120 日,如澈底採用吸收主義,難保不發生以較短之有期徒刑(2 月未滿)吸收較長之拘役(120 日)情事,亦失事理之平。為謀兩者調和,經衡酌結果,認於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併執行時,始宜採吸收主義,不執行拘役。茍應執行者為3 年未滿有期徒刑與拘役,自應一併執行。(刑法第51條第10款立法意旨及95年6 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座談會研究意見參照)。
(三)查本件異議人於入監執行前,所犯前揭數罪,經本院先後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分就第一、二、三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8 月、1 年4 月確定,且該三案間並不符數罪併罰要件,而不得再為數罪併罰之裁定。從而,依前開法條意旨說明,該三案既經均依法合併定應執行刑,且所定應執行刑各均未逾有期徒刑3 年,則其所另犯幫助詐欺受判處拘役30日之刑期,即無適用刑法第51條第10款免除執行之餘地。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聲請免除執行拘役刑,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4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賀傑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附記:
㈠97.7.29 【97年度執更字第204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即前科編號㉛):
⑴公共危險:1年1月(96訴4618,即前科編號㉗)
犯罪時間:96.11.24判決確定:97.2.12⑵毒品:10月(96訴1863,即前科編號㉖)
犯罪時間:96.9.15判決確定:97.3.24⑶毒品:11月(97訴811,即前科編號㉝)
犯罪時間:96.11.20判決確定:97.5.5刑期起算:97.3.27~99.9.7折抵:96.11.24~97.1.11共49日㈡97.7.29 【97年度執更字第239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即前科編號㉜):
⑴兒少條例:3月,減為1月15日(96訴1563,即前科編號㉔)
犯罪時間:96.1.12判決確定:96.6.11⑵毒品:11月,減為5月15日(96訴1521,即前科編號㉕)
犯罪時間:96.3月中旬至96.3.27判決確定:96.6.20⑶兒少條例:3月,減為1月15日(97簡81,即前科編號㉘)
犯罪時間:96.1.6判決確定:97.5.12刑期起算:99.9.8~100.3.19折抵:96.3.28~96.5.15共49日㈢97.8.4【97年度執字第11438 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97 訴2176 ,即前科編號㉟):⑴毒品:1年⑵毒品:6月犯罪時間:97.2.22判決確定:97.7.14刑期起算:100.3.20~101.7.19㈣97.3.29【97年度執字第4573號】:
詐欺:拘役30日(97簡52,即前科編號㉙)刑期起算:98.3.9~98.4.7前科記載:101.7.20~101.8.18犯罪時間:96.11.20判決確定:9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