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年六月、四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四年三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入監執行,嗣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然受刑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偽證罪,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被告上開假釋乃經撤銷,留有殘刑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等情,有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臺灣澎湖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一份在卷可資為證。
二、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減刑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附表所示之罪之主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為減刑,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本件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所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且該確定判決亦於上開刑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判處罪刑確定,是本件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4月 ││(保 安 處 分 / │ │ │ ││ 褫 奪 公 權 )│ │ │ │├────────┼──────────┼──────────┼──────────┤│犯 罪 日 期│83年1月初至83年1 月 │82年11月間某日至83 │83年1月間 ││年 月 日│20日 │年2月3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年 度 及 案 號│2938號 │2938號 │2938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83年度訴字第1662號 │83年度訴字第1662號 │83年度訴字第166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3.5.31 │ 83.5.31 │ 83.5.31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83年度訴字第1662號 │83年度訴字第1662號 │83年度訴字第166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83.10.6(撤回上訴) │83.10.6(撤回上訴) │83.10.6(撤回上訴) │├─┴──────┼──────────┼──────────┼──────────┤│所 犯 法 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刑法偽造文書第212 條││ │條之1第2項第4款 │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例 │條第2項但書 │條第2項但書 │條第2項但書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2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備 註│臺中地檢8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執字第││ │8654號(編號1-3 已定│8654號(編號1-3 已定│8654號(編號1-3 已定││ │應執行刑4年3 月) │應執行刑4年3 月) │應執行刑4年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