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減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案件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2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