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35號自 訴 人 林坤榮
林坤明被 告 林學上列被告因發掘墳墓等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亦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亦規定至明。
三、經查:自訴人等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具狀提起本件自訴時,雖先委任王錦昌律師為代理人,惟已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解除委任,並於同日將解除委任聲請狀送達本院。因自訴人等未再委任律師,經本院於同年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該裁定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自訴人等,此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而自訴人等迄今仍未遵期為前開裁定所命應補正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張德寬法 官 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淑慧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