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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自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字第45號自 訴 人 賴琛庭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賴光照、陳世坤撤銷贈與登記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陳報。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自訴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事項,以資憑辦。逾期不陳報,即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許惠瑜法 官 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不詳
裁判日期: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