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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5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5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2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共同以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車牌及如附表三所示作案工具,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a○○曾因竊盜、贓物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甫於93年5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仍未能悔改。a○○(綽號「小羅」、「眼鏡」)與周家福(另案執行中)、許清海(另案偵辦)及其他年籍不詳綽號「阿信」、「阿富」、「阿民」等姓名不詳之成年人,組成竊車、解體贓車集團;陳國輝(綽號「多歲人」,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更㈡字第200號判決有罪確定)自93年3、4月間起;何俊興(綽號「黑仔」,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368號判決有罪確定),自94年1月間起;羅忠桂自94年4月間起;洪嘉宏(綽號「阿宏」,另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857號判決有罪確定)自94年8月間起;陳昱餘(綽號「鱷魚」,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1890號判決有罪確定)自94年9月間起;莊秋敏(a○○之妻,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250號判決有罪,再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24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自94年10月間起,加入a○○為首之上開竊車集團。a○○與陳昱餘、陳國輝等人共同基於概括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即偽造之車牌)及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羅忠桂、莊秋敏則與a○○等人共同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由a○○指示何俊興、陳昱餘、洪嘉宏、許清海、「阿富」、「阿民」、「阿信」等人下手竊車(竊取車輛之時間、地點、犯罪手法及被害人,均詳如附表一所示),a○○並提供其所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車牌經由陳國輝轉交予何俊興、陳昱餘等人,由何俊興、陳昱餘將偽造之車牌懸掛在所竊得之贓車上,以逃避警方之追緝,而行使該偽造之車牌,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陳昱餘竊車得手後,每輛車可自a○○處獲得新臺幣(下同)4至5萬元之報酬,陳昱餘並以所得之報酬作為維持生活所需之費用。

二、a○○為藏放、解體贓車,復透過陳國輝代尋倉庫,並於94年 9月30日,由周家福承租臺中縣○○鄉○○村○○路編號忠和枝121右8號電線桿前之鐵皮屋(下稱蚵寮路鐵皮屋);及於94年10月間,以陳昱餘之名義承租彰化縣○○鄉○○路○○號等處所作為倉庫,該集團於何俊興、陳昱餘、洪嘉宏、許清海或「阿富」、「阿民」、「阿信」等人竊得車輛後,隨即將車交予a○○及陳國輝,而a○○、陳國輝為解體贓車,另由陳國輝於94年10月、11月間,分別僱用王智賢、王秋元,在蚵寮路鐵皮屋倉庫負責解體贓車,陳國輝再將車輛解體後之零件運送予周家福,王秋元、王智賢每解體 1台車可各得5000元之報酬,而陳國輝則可得1萬元之報酬(王智賢、王秋元業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987號判決分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三、a○○為能順利銷贓,另向不詳姓名者購得渠等發生車禍事故之車輛,並將所收購之事故車輛連同所竊得車輛之解體零件交予羅忠桂,由羅忠桂負責維修電機、組裝及烤漆後,再由a○○將拼裝後之車輛(俗稱AB車)賣出獲利,羅忠桂每台車可得 2萬元之報酬,而以此方式反覆為之,並以所得之報酬供為生活所需之費用;莊秋敏則於a○○出售上開AB車時,負責抄寫車籍資料及買賣之價額,並於94年10月間,依a○○之指示,分別交付10萬元、12萬元之竊車報酬予陳昱餘,莊秋敏亦以竊車、販售AB車所得之利益作為維持生活所需之費用。

四、嗣經警分別於:

㈠、94年12月13日15時許,在嘉義縣○○鄉○○村○○路○○號查獲羅忠桂,並在和睦村司廓部11號羅忠桂之老家扣得大批a○○藏放之贓車解體零件,同日18時許,羅忠桂復帶同警員至嘉義市○○路○段239之4號其所經營之汽車修配廠,查扣大批a○○藏放之贓車解體零件。

㈡、94年12月13日15時許,在臺中縣○○鄉○○路○段○○號前查獲陳昱餘、何俊興,並在懸掛2899-GH號自小客車上,查獲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7868-LR、1868-LR號車牌及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何俊興用以行竊之工具,陳昱餘並於同日18時許,帶同警員前往上開興工路32號之倉庫,查獲懸掛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等贓車及已遭解體之零件。

㈢、94年12月13日18時許,在臺中市○○○街○○○號a○○之住處查獲洪嘉宏,並扣得洪嘉宏所有持以行竊如附表三編號

(一)之行竊工具。

㈣、94年12月13日19時25分許,在臺中市○○○街○○○號查獲莊秋敏,又扣得大批a○○藏放之贓車解體零件及如附表三編號(三)示a○○所有之行竊工具;

㈤、94年12月14日13時20分許,在臺中縣○○鄉○○路○○巷口查獲陳國輝,警員再偕同陳國輝,至上開龍社路51巷17號查獲王智賢、王秋元,並查扣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8999-HZ號等車牌,於同日17時許,警員復帶同王智賢、王秋元至蚵寮路鐵皮屋倉庫,查扣大批遭解體之贓車零件。

五、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不再爭執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下列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此先予敘明。

二、認定本件被告a○○犯罪之證據:

㈠、被告a○○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其自白之內容如附件一編號⒈所示。

㈡、證人即共犯陳昱餘、何俊興、洪嘉宏、羅忠桂、莊秋敏及陳國輝於警、偵訊之陳述情節內容如附件一編號⒉⒊⒋⒌⒍⒎所示。核與被告自白內容情節相符。

㈢、證人紀偉建、歐子兢、林文隆、林盧建仲等人於另案警詢之陳述及證人王智賢、王秋元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案審理時證述情節如附件一編號⒏⒐所示,。

㈣、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P○○、宇○○、Q○○、Y○○、天○○、寅○○、T○○、宙○○、庚○○○、J○○、辰○○、R○○、亥○○○、癸○○、A○○、S○○、W○○、乙○○、玄○○、E○○○、X○、V○○、C○○、黃○○、F○○、郭逸祥、K○○、卯○○、N○○、丙○○、戌○○、未○○、己○○、M○○○、丑○○、辛○○、午○○、U○○、甲○○、李金河、巳○○、子○○、I○○、戊○○、G○○、地○○等人於警詢中供述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失竊其等所有之自小客車等情,其等供述要旨如附件二所示。

㈤、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失竊之自小客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協尋車牌遺失(尋獲)電腦輸入單附卷可證。

㈥、附表二所示之車牌經送鑑定結果:「⑴字與真牌不相符;⑵底色漆與真牌不相符;⑶四周R角與真牌不相符;⑷四孔洞毛頭與真牌不相符」,確屬偽造之車牌等情,有鑑定報告另案附卷可查(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

㈦、員警在嘉義縣中埔鄉和睦村司公廍11號被告羅忠桂之老家及嘉義市○○路○段239之4號被告羅忠桂所經營之汽車修配廠,查扣大批a○○藏放之贓車解體零件;在臺中縣○○鄉○○路○段○○號前查獲被告陳昱餘、何俊興,並在懸掛車號0000 -00號車牌之自小客車上,查獲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7868-LR、1868-LR號車牌,另帶同共犯陳昱餘至彰化縣○○鄉○○路○○號之倉庫,查獲懸掛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等贓車及已遭解體之零件;在臺中市○○○街○○○ 號共犯莊秋敏、a○○之住處查獲共犯莊秋敏,並扣得大批a○○藏放之贓車解體零件;在臺中縣○○鄉○○路○○巷口查獲共犯陳國輝,警員再偕同陳國輝,至上開龍社路51巷17號查獲王智賢、王秋元,並查扣偽造之0038-LN 、

89 99-HZ號車牌,嗣警員復帶同王智賢、王秋元至蚵寮路鐵皮屋倉庫,查扣大批遭解體之贓車零件等情,亦有臺中縣警察局及該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附卷可佐(見偵字第20359號卷㈠第31至

35、42 至62、144至147-1、178至187、192至205、223至226頁;偵字第20411號卷第71至81頁)。

㈧、綜上所述證據可佐被告a○○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至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有下列變更,爰比較新舊法如下:

㈠、關於連續犯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6條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惟刪除連續犯後,須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處罰,經比較後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處斷。

㈡、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5條刪除有關牽連犯之規定,因本件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故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

㈢、關於常業犯之規定,修正後刑法刪除第322條常業竊盜之規定,因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較修正後之刑法將連續數個竊盜罪分論併罰為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論以常業竊盜一罪。

㈣、又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由「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本案關於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罰金刑部分,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亦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原規定:「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工作:一有犯罪之習慣。二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實施之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則修正為:「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陳國輝,自應適用新法。

四、另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經營時日之長短或盈虧之結果及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3284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說明,被告參與以其為首之竊車集團,對其所屬集團竊車之目的,在於解體贓車販賣零件、拼裝AB車販售圖利等情,應知之甚詳,由共犯陳國輝負責解體贓車、運送零件;共犯羅忠桂僅負責組裝、維修AB 車;共犯莊秋敏僅負責抄寫贓車資料、AB車之買賣價差甚或偶而代被告a○○交付竊車代價予共犯陳昱餘,然被告及共犯等人之上開分工行為,無非係為達成該集團之整個犯罪計畫,是共犯即另案被告陳國輝、羅忠桂、莊秋敏自應各從渠等加入該集團起,亦即另案被告陳國輝自93年3、4月間,加入該竊車集團起,就附表一部分;另案被告羅忠桂自94年4月間,加入該竊車集團起就附表一編號2至等部分;另案被告莊秋敏自94年10月間,加入該竊車集團起,就附表一編號3至等部分,對該集團整個之竊車行為應同負共同正犯之罪責。而a○○為首之竊車集團,人數眾多,分工精細,所竊取者 大多為高單價之「雙B」汽車,價值甚高,顯見被告及其餘共犯陳國輝、羅忠桂、莊秋敏等人均有反覆以竊車行為維生之犯意已明。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就常業竊盜部分,自其加入竊車集團起,與陳國輝、何俊興、洪嘉宏、許清海、周家福、陳昱餘、羅忠桂、莊秋敏、綽號「阿富」、「阿民」、「阿信」等人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自其加入竊盜集團起,與陳國輝、何俊興、洪嘉宏、許清海、周家福、陳昱餘、綽號「阿富」、「阿民」、「阿信」等人彼此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多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該集團所竊得者均為高單價之汽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甚大,以及被告參與犯罪之情節非輕,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未有所飾詞卸責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另被告犯本件常業竊盜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若所處有期徒刑在一年六月以上,依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所定即不得減刑,否則應減其刑期二分之一,本件被告經本院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即不應依該條例予以減刑,併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車牌係被告所有,附表三所示竊車作案工具,係被告及共同正犯洪嘉宏、何俊興所有,均供本案犯罪所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一所示備註欄內檢察官所為之註記有關恐嚇取財既遂、未遂之文字,檢察官在起訴書內並未認定被告有涉犯刑法恐嚇取財罪嫌,且未有舉出證據證明本件被告涉有此部分之犯罪,而被告亦否認此部分之犯行,供稱:「我不知道是何人負責電話要求贖款」。本院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其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遍查諸卷,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撥打電話或指示他人撥打電話向被害人恐嚇取財,是此部分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該集團某成員所為之勒贖行為,亦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該集團某成員所另為之恐嚇取財行為,應已超越被告原先之謀議,揆諸上開判例說明,被告自難以負有恐嚇取財之罪責;因公訴人前述起訴認被告恐嚇取財部分與被告等業經論科之常業竊盜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1項前段、第216條、第212條、第38條第

1 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322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俞瑩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附表一】┌─┬────┬──────┬────┬────────┬────┐│編│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 │失竊財物│ 犯 罪 方 式 │【檢察官││號│ │ │及被害人│(被告坦承筆錄卷│起訴書備││ │ │ │ │號、頁數) │註之註記││ │ │ │ │ │】 │├─┼────┼──────┼────┼────────┼────┤│ │90年09月│彰化縣彰化市│B8-966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1│17日7時 │彰水路183巷 │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許 │15號 │H○○(│車輛 │ ││ │ │ │本署94年│ │ ││ │ │ │偵字第20│ │ ││ │ │ │359號第 │ │ ││ │ │ │三卷P37 │ │ ││ │ │ │筆錄) │ │ │├─┼────┼──────┼────┼────────┼────┤│ │90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A5-3677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2│5日6時許│英士路166號 │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 │O○○(│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48 │ │ ││ │ │ │筆錄) │ │ │├─┼────┼──────┼────┼────────┼────┤│ │91年11月│臺中縣大雅鄉│X8-5888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5日11時 │民生路2段10 │車輛全部│先偷取車輛鑰匙,│ ││3│許 │號 │順翔興有│再偷竊車輛 │ ││ │ │ │限公司(│ │ ││ │ │ │同上卷第│ │ ││ │ │ │二卷P194│ │ ││ │ │ │ 筆錄) │ │ │├─┼────┼──────┼────┼────────┼────┤│ │91年12月│桃園縣新屋鄉│CK-3798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23日3時 │後庄村5鄰 │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4│許 │ │I○○(│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145│ │ ││ │ │ │筆錄) │ │ │├─┼────┼──────┼────┼────────┼────┤│ │92年1月 │新竹縣關西鎮│F9-9876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接獲恐嚇││ │15日0時 │成功街19巷2 │車輛全部│先偷取車輛鑰匙,│電話並 ││5│ │號 │Z○○(│再偷竊車輛 │匯款新台││ │ │ │同上卷35│ │幣五萬 ││ │ │ │9第二卷 │ │元至指定││ │ │ │P201筆錄│ │帳戶。 ││ │ │ │) │ │恐嚇取財││ │ │ │ │ │既遂 │├─┼────┼──────┼────┼────────┼────┤│ │92年1月 │雲林縣斗六市│Y6-5587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20日7時 │上海西路13號│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6│許 │ │B○○(│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80 │ │ ││ │ │ │筆錄) │ │ │├─┼────┼──────┼────┼────────┼────┤│ │92年2月 │南投縣草屯鎮│W9-198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6日5時許│建國街29號 │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7│ │ │酉○○(│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77 │ │ ││ │ │ │筆錄) │ │ │├─┼────┼──────┼────┼────────┼────┤│ │92年2月 │南投縣草屯鎮│W8-8668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接獲恐嚇││ │7日4時許│民生一街62巷│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電話並 ││8│ │14 號之2 │丁○○(│車輛 │匯款新台││ │ │【起訴書誤載│同上卷第│ │幣三萬 ││ │ │為民生街】 │二卷P205│ │元至指定││ │ │ │筆錄) │ │帳戶。 ││ │ │ │ │ │恐嚇取財││ │ │ │ │ │既遂 │├─┼────┼──────┼────┼────────┼────┤│ │92年2月8│雲林縣褒忠鄉│S5-2278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92年2月9││ │日5時許 │中正路97號 │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日接獲 ││9│ │ │申○○(│車輛 │恐嚇電 ││ │ │ │同上卷第│ │話,其後││ │ │ │三卷P130│ │並匯款新││ │ │ │筆錄) │ │台幣27 ││ │ │ │ │ │萬元至指││ │ │ │ │ │定帳戶 ││ │ │ │ │ │。恐嚇取││ │ │ │ │ │財既遂 │├─┼────┼──────┼────┼────────┼────┤│ │92年3月 │彰化縣彰化市│Y5-1815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7日7時許│大埔路488巷 │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37弄18號 │L○○(│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二卷P188│ │ ││ │ │ │筆錄) │ │ │├─┼────┼──────┼────┼────────┼────┤│ │93年10月│臺中縣大里市│9U-556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14日22時│新仁路2段131│車輛全部│先偷取車輛鑰匙,│ │││許 │巷6號 │P○○(│再偷竊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137│ │ ││ │ │ │筆錄) │ │ │├─┼────┼──────┼────┼────────┼────┤│ │94年2月 │臺中市南區大│DD-5857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2日20時 │慶街2段27巷 │車輛全部│興、許清海進入洗│ │││10分許 │12號地下室 │宇○○(│車場調換車輛鑰匙│ ││ │【起訴書│ │同上卷第│,再偷竊車輛 │ ││ │誤載為18│ │三卷P85 │(何俊興於台中地│ ││ │時】 │ │筆錄)(│94偵字第20359 號│ ││ │ │ │指認何俊│第二卷P67筆錄坦 │ ││ │ │ │興即失竊│承犯案) │ ││ │ │ │地點監視│ │ ││ │ │ │器所拍攝│ │ ││ │ │ │之竊嫌)│ │ │├─┼────┼──────┼────┼────────┼────┤│ │94年5月 │臺中縣大平市│0989-KZ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接獲恐嚇││ │19日20時│中山路4段 │車輛全部│興侵入三菁檳榔店│電話並 ││ │許 │ │Q○○(│偷取鑰匙,再偷竊│於94年5 ││ │ │ │同上卷第│車輛 │月25日以││ │ │ │三卷P88 │(何俊興於台中地│提款卡轉│││ │ │筆錄(指│94偵字第20359 號│帳9萬元 ││ │ │ │認何俊興│第二卷P69筆錄坦 │至第一銀││ │ │ │即為店內│承犯案) │行松江分││ │ │ │及路口監│ │行000146││ │ │ │視器所拍│ │0000000 ││ │ │ │攝之竊嫌│ │1號帳戶 ││ │ │ │) │ │內。另於││ │ │ │ │ │94年6月7││ │ │ │ │ │日以提款││ │ │ │ │ │卡轉帳1 ││ │ │ │ │ │萬元至誠││ │ │ │ │ │泰銀行基││ │ │ │ │ │隆分行 ││ │ │ │ │ │00000000││ │ │ │ │ │06654 ││ │ │ │ │ │號帳戶內││ │ │ │ │ │。恐嚇取││ │ │ │ │ │財既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年7月 │嘉義市興業西│8999-LN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7日23時 │路521號 │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許 │ │Y○○(│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70 │ │ ││ │ │ │筆錄) │ │ │├─┼────┼──────┼────┼────────┼────┤│ │94年7月 │嘉義市西區車│0679-LU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8日20時 │店里南京路 │車輛全部│侵入住宅偷取鑰匙│ ││ │許 │451號 │天○○(│,再偷竊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125│ │ ││ │ │ │筆錄) │ │ │├─┼────┼──────┼────┼────────┼────┤│ │94年7月 │雲林縣虎尾鎮│Y7-8188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22日7時 │成德街140號 │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許 │ │寅○○(│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75 │ │ ││ │ │ │筆錄) │ │ │├─┼────┼──────┼────┼────────┼────┤│ │94年8月 │南投縣草屯鎮│0568-DC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接獲恐嚇│││4日6時許│玉成路70巷61│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信件。恐││ │ │號 │T○○(│車輛 │嚇取財既││ │ │ │同上卷第│ │遂 ││ │ │ │三卷P122│ │ ││ │ │ │筆錄) │ │ │├─┼────┼──────┼────┼────────┼────┤│ │94年8月 │臺中市忠明南│5567-LN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23日16時│路五權西路口│車輛全部│利用洗車時調換被│ ││ │許【起訴│ │宙○○(│害人車輛鑰匙,再│ ││ │書誤載為│ │同上卷第│伺機偷竊車輛 │ ││ │18時】 │ │三卷P45 │ │ ││ │ │ │筆錄) │ │ │├─┼────┼──────┼────┼────────┼────┤│ │94年9月 │臺中縣霧峰鄉│7588-HP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23日4時 │中正路3號 │庚○○○│侵入住宅偷取鑰匙│ ││ │許 │ │(同上卷│,再偷竊車輛 │ ││ │ │ │第三卷P5│ │ ││ │ │ │0 筆錄)│ │ │├─┼────┼──────┼────┼────────┼────┤│ │94年9月 │臺中市南區高│車牌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29日18時│工路68號洗車│5872-EL │利用洗車時調換被│ ││ │許 │場 │車輛全部│害人車輛鑰匙,再│ ││ │ │ │J○○【│伺機偷走車輛 │ ││ │ │ │起訴書誤│ │ ││ │ │ │載為5872│ │ ││ │ │ │-LE】 │ │ ││ │ │ │ │ │ │├─┼────┼──────┼────┼────────┼────┤│ │94年10月│臺中市北屯區│8189-HU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4日17時 │仁和里永和巷│車輛全部│先偷取車輛鑰匙,│ ││ │許 │23-20號 │精利投資│再偷竊車輛 │ ││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同│ │ ││ │ │ │上卷第二│ │ ││ │ │ │卷P176筆│ │ ││ │ │ │錄) │ │ │├─┼────┼──────┼────┼────────┼────┤│ │94年10月│臺中市西屯區│5166-LN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7日16時 │玉門路80巷84│車輛全部│興利用該車未熄火│ │││許 │號前 │辰○○(│之際,偷竊該車 │ ││ │ │ │同上卷第│(何俊興於台中地│ ││ │ │ │三卷P103│94偵字第20359 號│ ││ │ │ │筆錄) │第二卷P70筆錄坦 │ ││ │ │ │ │承犯案) │ │├─┼────┼──────┼────┼────────┼────┤│ │94年10月│臺中市○○路│EE-553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14日18時│2段262號地下│車輛全部│利用洗車時調換被│ │││許 │室停車場 │R○○(│害人車輛鑰匙,再│ ││ │ │ │同上卷第│伺機偷走車輛 │ ││ │ │ │三卷P115│ │ ││ │ │ │筆錄) │ │ │├─┼────┼──────┼────┼────────┼────┤│ │94年10月│臺中縣大甲鎮│0087-LQ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21日13時│信義路147號 │車輛全部│興、陳昱餘以購買│ ││ │許 │ │亥○○○│家俱為由進入店家│ │││ │ │(同上卷│偷取鑰匙,再偷竊│ ││ │ │ │第三卷P6│車輛 │ ││ │ │ │3筆錄) │(何俊興於台中地│ ││ │ │ │ │94偵字第20359 號│ ││ │ │ │ │第二卷P69筆錄坦 │ ││ │ │ │ │承犯案)、(陳昱│ ││ │ │ │ │餘於台中地檢94 │ ││ │ │ │ │偵字第20359號第 │ ││ │ │ │ │二卷P76筆錄坦承 │ ││ │ │ │ │犯案) │ │├─┼────┼──────┼────┼────────┼────┤│ │94年10月│臺中縣大雅鄉│2177-FZ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21日18 │民生路1段287│車輛全部│興、陳昱餘利用洗│ ││ │時許 │號 │癸○○(│車時調換被害人車│ │││ │ │同上卷第│輛鑰匙,再伺機偷│ ││ │ │ │三卷P91 │竊車輛 │ ││ │ │ │筆錄) │(何俊興於台中地│ ││ │ │ │ │94偵字第20359 號│ ││ │ │ │ │第二卷P69筆錄坦 │ ││ │ │ │ │承犯案) │ │├─┼────┼──────┼────┼────────┼────┤│ │94年10月│臺中縣大肚鄉│0189-HZ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27日4時 │自由路218號 │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許 │ │A○○(│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117│ │ ││ │ │ │筆錄) │ │ │├─┼────┼──────┼────┼────────┼────┤│ │94年10月│臺中市北屯區│6257-LA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28日0時 │昌平路2段與 │車輛全部│先偷取車輛鑰匙,│ ││ │許 │崇德九路口 │S○○(│再偷竊車輛 │ ││ │ │ │第三卷P1│ │ ││ │ │ │27筆錄)│ │ │├─┼────┼──────┼────┼────────┼────┤│ │94年10月│臺中縣烏日鄉│8598-FY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31日7時 │環中路8段787│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巷65號 │W○○(│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140│ │ ││ │ │ │筆錄) │ │ │├─┼────┼──────┼────┼────────┼────┤│ │94年10月│台中市北屯區│DD-7160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31日23時│天津路4段31 │車輛全部│興、陳昱餘利用洗│ ││ │50分許 │號前 │乙○○(│車時調換被害人車│ │││ │ │報案人桑│輛鑰匙,再伺機偷│ ││ │ │ │壽星)(│竊車輛 │ ││ │ │ │同上卷第│(陳昱餘於台中地│ ││ │ │ │三卷P27 │檢94偵字第20359 │ ││ │ │ │筆錄) │號第二卷P77筆錄 │ ││ │ │ │ │坦承犯案;何俊興│ ││ │ │ │ │於該卷第68頁亦坦│ ││ │ │ │ │承犯案) │ │├─┼────┼──────┼────┼────────┼────┤│ │94年11月│桃園縣大園鄉│6786-DM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接獲恐嚇│││2日7時許│果林村拔子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電話,並││ │ │25-36號 │玄○○(│車輛 │由李元添││ │ │ │同上卷第│ │匯款新台││ │ │ │三卷P142│ │幣十萬元││ │ │ │筆錄) │ │至 ││ │ │ │ │ │ │├─┼────┼──────┼────┼────────┼────┤│ │94年11月│臺中縣太平市│3338-HT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4日18時 │立功路83號 │車輛全部│興、陳昱餘破壞紗│ ││ │許 │ │E○○○│門,侵入住宅竊取│ ││ │ │ │(同上卷│鑰匙,再偷竊車輛│ │││ │ │第三卷P2│(何俊興於台中地│ ││ │ │ │3 筆錄)│94偵字第20359 號│ ││ │ │ │ │第二卷P68筆錄坦 │ ││ │ │ │ │承犯案)、(陳昱│ ││ │ │ │ │餘於台中地檢94 │ ││ │ │ │ │偵字第20359號第 │ ││ │ │ │ │二卷P77筆錄坦承 │ ││ │ │ │ │犯案) │ │├─┼────┼──────┼────┼────────┼────┤│ │94年11月│臺中縣大雅鄉│7662-HP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4日19時 │學府路101巷 │車輛全部│侵入住宅偷取鑰匙│ │││50分許 │20號 │、IBM筆 │,再偷竊車輛 │ ││ │ │ │記電腦、│ │ ││ │ │ │富士數位│ │ ││ │ │ │相機 │ │ ││ │ │ │X○(同│ │ ││ │ │ │上卷第三│ │ ││ │ │ │卷P53筆 │ │ ││ │ │ │錄) │ │ │├─┼────┼──────┼────┼────────┼────┤│ │94年11月│桃園縣蘆竹鄉│車牌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11日7時 │大新三街145 │5955-DZ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許 │號 │車輛全部│車輛 │ ││ │ │ │V○○ │ │ ││ │ │ │【車牌誤│ │ ││ │ │ │載為5955│ │ ││ │ │ │-DB】 │ │ ││ │ │ │ │ │ │├─┼────┼──────┼────┼────────┼────┤│ │93年11月│新竹縣竹北市│5P-993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11日8時 │中正東路24號│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許【起訴│ │C○○(│車輛 │ ││ │書誤載為│ │同上卷第│ │ ││ │94年11月│ │三卷P72 │ │ ││ │11日】 │ │筆錄) │ │ │├─┼────┼──────┼────┼────────┼────┤│ │94年11月│臺中市北區忠│EE-5178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15日11時│太東路8號地 │車輛全部│興與綽號阿富以假│ ││ │許 │下室 │黃○○(│鑰匙調換被害人鑰│ │││ │ │同上卷第│匙,再偷竊車輛 │ ││ │ │ │三卷P20 │(何俊興於台中地│ ││ │ │ │筆錄) │94偵字第20359 號│ ││ │ │ │ │第二卷P68筆錄坦 │ ││ │ │ │ │承犯案) │ │├─┼────┼──────┼────┼────────┼────┤│ │94年11月│桃園縣桃園市│V8-868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於94年11││ │15日21時│瑞慶路404號 │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月16日接│││許 │ │F○○(│車輛 │獲恐嚇電││ │ │ │同上卷第│ │話,歹徒││ │ │ │三卷P120│ │並持續以││ │ │ │筆錄) │ │未顯示之││ │ │ │ │ │電話恐嚇││ │ │ │ │ │,經過一││ │ │ │ │ │個多星期││ │ │ │ │ │,仍依歹││ │ │ │ │ │徒指定之││ │ │ │ │ │帳戶匯款││ │ │ │ │ │新台幣十││ │ │ │ │ │萬元。恐││ │ │ │ │ │嚇取財既││ │ │ │ │ │遂 │├─┼────┼──────┼────┼────────┼────┤│ │94年11月│新竹縣芎林鄉│6589-HM │該集團成員之洪嘉│ ││ │16日6時 │文山路42巷25│車輛全部│宏、綽號阿民、綽│ │││許 │弄13號 │郭逸祥(│號阿信使用電子解│ ││ │ │ │第三卷P1│碼器、破壞車門鎖│ ││ │ │ │13筆錄)│而偷竊車輛(洪嘉│ ││ │ │ │ │宏於台中地檢94偵│ ││ │ │ │ │字第20359號第二 │ ││ │ │ │ │卷P85筆錄坦承犯 │ ││ │ │ │ │案) │ │├─┼────┼──────┼────┼────────┼────┤│ │94年11月│新竹縣竹北市│5330-DT │該集團不詳成員破│接獲恐嚇││ │16日11時│嘉勤北路29號│車輛全部│壞車門鎖而偷竊車│電話。恐│││許 │之對面道路【│K○○(│輛 │嚇取財未││ │ │起訴書漏載對│同上卷第│ │遂 ││ │ │面道路】 │三卷P110│ │ ││ │ │ │筆錄) │ │ │├─┼────┼──────┼────┼────────┼────┤│ │94年11月│桃園縣桃園市│1113-FH │該集團成員之陳昱│ ││ │17日7時 │中寧街11巷3 │車輛全部│餘、洪嘉宏偷取鑰│ │││許 │號 │卯○○(│匙,再偷竊車輛 │ ││ │ │ │同上卷第│(陳昱餘於台中地│ ││ │ │ │三卷P108│檢94偵字第20359 │ ││ │ │ │筆錄) │號第二卷P77筆錄 │ ││ │ │ │ │坦承犯案) │ │├─┼────┼──────┼────┼────────┼────┤│ │94年11月│桃園縣蘆竹鄉│0688-DS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22日3時 │山腳村26之3 │車輛全部│興、陳昱餘、洪嘉│ ││ │許 │號 │N○○(│宏先侵入住宅偷取│ ││ │ │ │同上卷第│鑰匙,再偷竊車輛│ │││ │ │三卷P106│(陳昱餘於台中地│ ││ │ │ │筆錄) │檢94偵字第20359 │ ││ │ │ │ │號第二卷P77筆錄 │ ││ │ │ │ │坦承犯案)、(洪│ ││ │ │ │ │嘉宏於台中地檢94│ ││ │ │ │ │偵字第20359號第 │ ││ │ │ │ │二卷P85筆錄坦承 │ ││ │ │ │ │犯案) │ │├─┼────┼──────┼────┼────────┼────┤│ │94年11月│臺中縣神岡鄉│2568-LA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22日18時│北庄路33之4 │車輛全部│以不詳方式偷竊車│ ││ │許 │號 │丙○○(│輛(被害人稱曾於│ ││ │ │ │同上卷第│遭竊前一週至洗車│ ││ │ │ │三卷P34 │場洗車) │ ││ │ │ │筆錄) │ │ │├─┼────┼──────┼────┼────────┼────┤│ │94年11月│臺中市○○路│車牌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24日11時│1段503巷32號│2C-6699 │興、陳昱餘侵入住│ ││ │許 │【起訴書誤載│車輛全部│宅偷取車主備用鑰│ ││ │ │為31號】 │戊○○ │匙,再偷竊車輛 │ │││ │ │【起訴書│(何俊興於台中地│ ││ │ │ │誤載車牌│94偵字第20359 號│ ││ │ │ │為2C-269│第二卷P69筆錄坦 │ ││ │ │ │9】 │承犯案)、(陳昱│ ││ │ │ │ │餘於台中地檢94 │ ││ │ │ │ │偵字第20359號第 │ ││ │ │ │ │二卷P76筆錄坦承 │ ││ │ │ │ │犯案) │ │├─┼────┼──────┼────┼────────┼────┤│ │94年11月│彰化縣花壇鄉│2555-KZ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29日14時│中橋街123號 │車輛全部│先偷取車輛鑰匙,│ ││ │許 │ │G○○(│再偷竊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135│ │ ││ │ │ │筆錄) │ │ │├─┼────┼──────┼────┼────────┼────┤│ │94年11月│彰化縣埔心鄉│2993-HX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29日18時│中正路2段129│車輛全部│興、綽號阿富進入│ │││許 │號 │戌○○(│洗車場偷取車輛鑰│ ││ │ │ │同上卷第│匙,再偷竊車輛 │ ││ │ │ │三卷P60 │(何俊興於台中地│ ││ │ │ │筆錄) │94偵字第20359 號│ ││ │ │ │ │第二卷P68筆錄坦 │ ││ │ │ │ │承犯案) │ │├─┼────┼──────┼────┼────────┼────┤│ │94年12月│彰化縣員林鎮│8767-LE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2日15時 │中正路217號 │車輛全部│侵入住宅偷取鑰匙│ ││ │許 │ │未○○(│,再偷竊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82 │ │ ││ │ │ │筆錄) │ │ │├─┼────┼──────┼────┼────────┼────┤│ │94年12月│彰化縣大村鄉│W8-5799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3日14時 │茄苳村茄苳路│車輛全部│興侵入鴻泰輪胎行│ │││許 │2段139號旁【│己○○(│內偷取車輛鑰匙,│ ││ │ │起訴書漏載2 │同上卷第│再偷竊車輛(何俊│ ││ │ │段】 │三卷P97 │興於台中地檢94偵│ ││ │ │ │筆錄P101│第20359號第二卷 │ ││ │ │ │~102為 │P70筆錄坦承犯案 │ ││ │ │ │監器所拍│) │ ││ │ │ │攝何俊興│ │ ││ │ │ │犯過程之│ │ ││ │ │ │翻拍照片│ │ ││ │ │ │10 幀) │ │ │├─┼────┼──────┼────┼────────┼────┤│ │94年12月│桃園縣蘆竹鄉│V9-6028 │該集團成員之洪嘉│接獲恐嚇││ │5日7時許│上竹路201號 │車輛全部│宏、綽號阿信、綽│電話,未││ │ │ │M○○○│號阿民以電子解碼│付款,恐│││ │ │(同上卷│器、破壞車門鎖而│嚇取財未││ │ │ │第三卷P4│偷竊車輛(洪嘉宏│遂。 ││ │ │ │0 筆錄)│於台中地檢94偵字│ ││ │ │ │ │第20359號第二卷 │ ││ │ │ │ │P85筆錄坦承犯案)│ │├─┼────┼──────┼────┼────────┼────┤│ │94年12月│彰化縣芬園鄉│4688-JT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6日13時 │彰南路4段583│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許 │號 │辛○○(│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6筆│ │ ││ │ │ │錄) │ │ │├─┼────┼──────┼────┼────────┼────┤│ │94年12月│台中縣大肚鄉│5490-LM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接獲恐嚇││ │7日6時30│沙田路1段428│車輛全部│興侵入住宅竊取鑰│電話並於││ │分許 │巷10弄18號 │丑○○(│匙,再偷竊車輛 │94年12月││ │ │ │同上卷第│(何俊興於台中地│9日匯款 ││ │ │ │三卷P9筆│檢94偵字第20359 │新台幣十││ │ │ │錄) │號第二卷P67筆錄 │萬元至歹││ │ │ │ │坦承犯案) │徒指定之││ │ │ │ │ │台灣企銀││ │ │ │ │ │南投分行│││ │ │ │ │,帳號:││ │ │ │ │ │00000000││ │ │ │ │ │425,曹 ││ │ │ │ │ │錫昌戶頭││ │ │ │ │ │內。另以││ │ │ │ │ │現金袋新││ │ │ │ │ │台幣十萬││ │ │ │ │ │元快遞至││ │ │ │ │ │豐原站,││ │ │ │ │ │收件人游││ │ │ │ │ │浩翔。恐││ │ │ │ │ │嚇取財既││ │ │ │ │ │遂。(此││ │ │ │ │ │有台中商││ │ │ │ │ │業銀行入││ │ │ │ │ │戶電匯通││ │ │ │ │ │知單影本││ │ │ │ │ │、加達快││ │ │ │ │ │遞證明影││ │ │ │ │ │本各一份││ │ │ │ │ │附卷,見││ │ │ │ │ │台中地檢││ │ │ │ │ │94偵字第││ │ │ │ │ │20359號 ││ │ │ │ │ │第三卷P1││ │ │ │ │ │2) │├─┼────┼──────┼────┼────────┼────┤│ │94年12月│彰化縣和美鎮│2888-JW │該集團成員之陳昱│ ││ │8日4時許│愛永街4號 │車輛全部│餘、洪嘉宏破壞車│ │││ │ │午○○(│門鎖而偷竊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132│ │ ││ │ │ │筆錄)、│ │ ││ │ │ │(指認陳│ │ ││ │ │ │昱餘即為│ │ ││ │ │ │失車地點│ │ ││ │ │ │監視器所│ │ ││ │ │ │拍攝到之│ │ ││ │ │ │竊嫌) │ │ │├─┼────┼──────┼────┼────────┼────┤│ │94年12月│臺中縣東勢鎮│2577-EM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8日19時 │新盛路638號 │車輛全部│以不詳方式偷竊車│ ││ │許 │ │及神明衣│輛 │ ││ │ │ │物 │ │ ││ │ │ │U○○(│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31 │ │ ││ │ │ │筆錄) │ │ │├─┼────┼──────┼────┼────────┼────┤│ │94年12月│臺中縣大里市│3767-KZ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10日13時│新芳路德芳路│車輛全部│興利用洗車時調換│ ││ │許 │口【起訴書誤│甲○○(│被害人鑰匙,再伺│ │││ │載為得芳路】│同上卷第│機偷竊車輛 │ ││ │ │ │三卷P56 │(何俊興於台中地│ ││ │ │ │筆錄) │檢94偵字第20359 │ ││ │ │ │ │號第二卷P68筆錄 │ ││ │ │ │ │坦承犯案) │ │├─┼────┼──────┼────┼────────┼────┤│ │94年12月│桃園縣蘆竹鄉│5589-HF │該集團成員之洪嘉│接獲恐嚇││ │12日8時 │山鼻村南山路│車輛全部│宏與綽號阿信破壞│電話並於││ │許 │3段17巷35號 │壬○○(│車門鎖而偷竊車輛│94年12月││ │ │ │同上卷第│(洪嘉宏於台中地│13日匯款││ │ │ │三卷P15 │檢94偵字第20359 │新台幣十│││ │ │筆錄) │號第二卷P86筆錄 │萬元至中││ │ │ │ │坦承犯案) │國信託豐││ │ │ │ │ │原分行,││ │ │ │ │ │帳號:39││ │ │ │ │ │00000000││ │ │ │ │ │13,黃惠││ │ │ │ │ │觀戶頭內││ │ │ │ │ │。恐嚇取││ │ │ │ │ │財既遂。││ │ │ │ │ │(有第一││ │ │ │ │ │商業銀行││ │ │ │ │ │匯款回條││ │ │ │ │ │影本一紙││ │ │ │ │ │附卷,見││ │ │ │ │ │台中地檢││ │ │ │ │ │94年偵字││ │ │ │ │ │第20359 ││ │ │ │ │ │號第三卷││ │ │ │ │ │P16) │├─┼────┼──────┼────┼────────┼────┤│ │94年12月│雲林縣西螺鎮│3802-EB │該集團不詳成員侵│ │││12日15時│漢光里21號 │車輛全部│入住宅竊取鑰匙,│ ││ │40分許 │ │巳○○(│再偷竊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18 │ │ ││ │ │ │筆錄 │ │ │├─┼────┼──────┼────┼────────┼────┤│ │94年12月│桃園縣大園鄉│9B-070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13日7時 │大海村大牛稠│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20分許 │6之2號 │子○○(│車輛 │ ││ │ │ │同上卷第│ │ ││ │ │ │三卷P13 │ │ ││ │ │ │筆錄) │ │ │├─┼────┼──────┼────┼────────┼────┤│ │94年3月 │新竹縣竹北市│3855-DN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24日上午│嘉勤北路55號│車輛全部│偷竊車輛。嗣經羅│ ││ │某時 │ │地○○(│育雄將該贓車之變│ ││ │ │ │本署95年│速箱電腦(WBABN5│ ││ │ │ │度偵字第│3431JU3073號)組│ ││ │ │ │15094號 │裝在由紀偉建所提│ ││ │ │ │影卷) │供之車號00-0000 │ ││ │ │ │ │號事故車後,紀偉│ ││ │ │ │ │建將拚裝後之AB車│ ││ │ │ │ │歐子兢,再由歐子│ ││ │ │ │ │兢轉售予不知情之│ ││ │ │ │ │盧建仲。其後盧建│ ││ │ │ │ │仲因故將該AB車退│ ││ │ │ │ │還予歐子兢,再由│ ││ │ │ │ │歐子兢轉售予不知│ ││ │ │ │ │情之林文隆。 │ │└─┴────┴──────┴────┴────────┴────┘【附表二】偽造之車牌:

車號:0000-00、7868-LR、1868-LR、2988-JA、0038-

LN、8999-HZ各2面。【附表三】作案工具:

編號㈠油壓剪1支、手持式電鑽1支、竊車工具1批。(94年12月

13日18時許,在臺中市○○○街○○○號查獲洪嘉宏,並循線在懸掛5M-6893號之自小客車查獲洪嘉宏所有之上開行竊工具,見偵字第20359號卷㈠第113-1頁)。

編號㈡汽車遙控器10個、鑰匙2支。(94年12月13日15時,在臺

中縣○○鄉○○路○段○○號前查獲何俊興,並在懸掛2899-GH號之自小客車上,查獲何俊興所有上開作為行竊調換用之物,見偵字第20359號卷㈠第147-1頁)。

編號㈢KEY晶片12個、賓士牌KEY 2支、BMW牌KEY 8支、凌志牌

KE Y1支、BMW牌KEY晶片1片、賓士牌電腦晶片3片。(94年12月13日19時25分許,在臺中市○○街○○○號查獲莊秋敏,並扣得a○○所有上開行竊工具,見偵字第20359號卷㈠第225-1、226頁)。

『附件一』99訴字第1513號常業竊盜等罪被告a○○之共犯間供述摘要┌──┬─────┬───────────────────────────┬──────┐│編號│被告/共犯 │供述內容 │備註 │├──┼─────┼───────────────────────────┼──────┤│1. │a○○ │一、97年9月11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97偵緝字第2106號,第63頁背面至64頁、97偵緝字第2107號│ ││ │ │,第53頁背面至54頁、97偵緝字第2108號,第2至4頁、第79 │ ││ │ │頁背面至80頁、97偵緝字第2109號,第96至97頁背面】 │ ││ │ │1.我受警方拘提時駕駛之3838-DD自小客車是我購買的贓車。 │ ││ │ │ │ ││ │ │二、97年9月24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97偵緝字第2106號,第2至3頁】 │ ││ │ │1.何俊興、陳昱餘、洪嘉宏三人係汽車竊盜犯,羅忠桂係我胞│ ││ │ │ 弟他負責汽車零件部分組裝,莊秋敏係我太太,陳國輝負責│ ││ │ │ 拆解我交付之贓車,王秋元、王智賢我並不認識,但我知道│ ││ │ │ 他們二人係陳國輝手下。 │ ││ │ │2.何俊興及洪嘉宏二人所竊得之高級進口轎車,大部分是交由│ ││ │ │ 我銷贓,另陳昱餘係由他們二人竊得之贓車,我叫他將贓車│ ││ │ │ 開至彰化縣○○鄉○○路○○號停放。 │ ││ │ │3.警方提示扣案贓車、零件(均為汽車)一覽表(3張)所載,大 │ ││ │ │ 部分是何俊興、陳昱餘、洪嘉宏三嫌所竊得之贓物交予我銷│ ││ │ │ 贓之物,因時間過長,我記不清楚。 │ ││ │ │ │ ││ │ │三、97年9月24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97偵緝字第2106號,第4至6頁】 │ ││ │ │1.我今(24)日於15時許帶同警方至南投縣南投市○○路○○○號 │ ││ │ │ 上方住家,該址住一名綽號(兩光)之男子,專門替買家製作│ ││ │ │ 偽造車牌。 │ ││ │ │2.我都經由朋友連絡綽號(兩光))之男子,相約在南投縣草屯 │ │○ ○ ○ 鎮○○○路附近一間托吊廠接洽。2面偽造之車牌新台幣(下│ ││ │ │ 同)2萬至2萬5仟元左右。 │ ││ │ │3.據我所知,有一間位在彰化縣○○鄉○○路○○巷○○號叫「四│ ││ │ │ 海汽車修配場」,老闆有在拆解贓車販賣零件及借屍還魂。│ ││ │ │4.另外我有一同案嫌疑人陳漢榮,曾賣一部贓車0000-0000 黑│ ││ │ │ 色賓士S350之轎車,予住嘉義縣中埔鄉深坑村3鄰深坑4號之│ ││ │ │ 綽號(阿來)之男子。經警方提供犯形嫌疑人紀錄表讓我指認│ ││ │ │ ,確為編號04之呂福來(55、11、18日生、身分證號 │ ││ │ │ Z0000000000)。 │ ││ │ │ │ ││ │ │四、97年10月6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97偵緝字第2106號,第14至15頁背面、97偵緝字第2107號,│ ││ │ │第2至5頁、97偵緝字第2109號,第2至7頁】 │ ││ │ │1.第二次筆錄中所稱,(四海汽車修配廠)老闆就是現警方所提│ ││ │ │ 供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及個人刑案資料之林宴聖(62年2│ ││ │ │ 月00日生、身分証字號Z000000000)。 │ ││ │ │2.我認識洪嘉宏,警方查扣之LEXUS牌3456C.C.黑色自小客車 │ ││ │ │ ,那是他去竊取的,他本來說要賣我,後來他沒有車使用又│ ││ │ │ 牽回去開。 │ ││ │ │3.我之前是有跟洪嘉宏買過贓車,但上述警方所稱之車輛我都│ ││ │ │ 沒看過,我要求跟洪家宏對質。 │ ││ │ │4.另有一綽號「阿順」之男子專門負責中部地區製作假權利車│ ││ │ │ ,且變造假車牌及行車執照,請警方能借提另同案嫌犯黃晉│ ││ │ │ 毅始能瓦解該集團。 │ ││ │ │ │ ││ │ │五、97年10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7偵緝字第2106號,第8至22頁、97偵緝字第2107號,第8至│ ││ │ │12頁、97偵緝字第2109號,第8至11-1頁】 │ ││ │ │1.94年3、4月認識綽號「黑仔」何俊興。 │ ││ │ │2.94年9月認識綽號「鱷魚」何昱餘。 │ ││ │ │3.94年3、4月認識綽號「多歲」(台語)陳國輝。 │ ││ │ │4.94年6月認識洪嘉宏。 │ ││ │ │5.王秋元、王智賢這2人是陳國輝認識的。我都跟陳國輝接觸 │ ││ │ │ 。這2人我不認識。 │ ││ │ │6.竊車、擄車勒贖集團有我、何俊興、洪嘉宏、詹尚達、吳葛│ ││ │ │ 威(音譯)、陳國輝、陳昱餘。 │ ││ │ │7.何俊興、詹尚達、洪嘉宏、吳葛威(音譯)負責偷BMW、賓士 │ ││ │ │ 的車子;偷1台BMW、賓士的車子給我,我會給他們10萬至 │ ││ │ │ 30幾萬元不等的報酬。要看車子大小台。 │ ││ │ │8.陳國輝負責拆解我交給他的BMW、賓士車子,他的解體工廠 │ ││ │ │ 在台中縣龍井鄉。我交給陳國輝的車子,都是何俊興、詹尚│ ││ │ │ 達、洪嘉宏、吳葛威(音譯)偷來交給我。陳國輝替我解體1 │ ││ │ │ 台車子,可以獲得4萬元的報酬。 │ ││ │ │9.陳昱餘負責幫我移車及跟陳國輝去偷BMW、賓士的車子,他 │ ││ │ │ 的綽號是鱷魚。 │ ││ │ │10.偷車手法就是他們侵入民宅先去竊取車主的車鑰匙,再用 │ ││ │ │ 車主的車鑰匙把車開走,其中洪嘉宏有時會破壞車門後, │ ││ │ │ 進入車內更換行車電腦,然後把車開走,他們偷的車子, │ ││ │ │ 都交給我。 │ ││ │ │11.何俊興於94年3、4月間開始竊車、洪嘉宏於94年7、8間開 │ ││ │ │ 始竊車、陳昱餘於94年9月底開始參與,詹尚達及吳葛威( │ ││ │ │ 音譯)都是陳昱餘介紹,他們於94年7月開始竊車;他們將 │ ││ │ │ 偷來BMW、賓士的車子交給我,我於94年4、5月間,交給陳│ ││ │ │ 國輝解體。 │ ││ │ │12.何俊興他們都在台中縣市、桃園、新竹、彰化等全省各地 │ ││ │ │ ,都偷BMW、賓士的車子。我問何俊興他們在何縣市偷的,│ ││ │ │ 他們就會告訴我。 │ ││ │ │13.他們的報酬都是我都用現金交給他們。 │ ││ │ │14.偷來的車他們都在台中市○○路、臺中縣龍井交流道、臺 │ ││ │ │ 中市○○路的公園把偷來的BMW、賓士的車子交給我。 │ ││ │ │15.我再將偷來的BMW、賓士的車交與陳國輝位於臺中縣龍井交│ ││ │ │ 流道附近租屋處解體。 │ ││ │ │16.我在彰化縣全新工業區附近有租一個倉庫,倉庫都藏放何 │ ││ │ │ 俊興、洪嘉宏、詹尚達、吳葛威(音譯)、陳昱餘等人偷來 │ ││ │ │ 交給我的BMW、賓士的車。 │ ││ │ │17.莊秋敏是我太太。我曾有一次透過莊秋敏將報酬交給陳昱 │ ││ │ │ 餘,當時陳昱餘住在我位於臺中市○○○街的住處。 │ ││ │ │18.我不知道是何人負責電話要求贖款。 │ ││ │ │19.都是我將偽造車牌交給竊車的人,讓他們懸掛在贓車上, │ ││ │ │ 避免警方查緝。 │ ││ │ │20.我請1位綽號「詹仔」之成年男子做的,1組2面車牌,1萬5│ ││ │ │ 千元至2萬元之間,報酬是我交給綽號「詹仔」之成年男子│ ││ │ │ ,綽號「詹仔」之成年男子再把偽造車牌交給我,本來造 │ ││ │ │ 車牌是我自己放著,我於94年6月間把偽造車牌交給何俊興│ ││ │ │ 等人。 │ ││ │ │21.會將偷來的車解體,是因為要將解體的零件賣給材料行, │ ││ │ │ ,我會自己或叫陳國輝幫我將賣的零件去交給材料行。 │ ││ │ │22.何俊興一開始是自己1人出去偷車,後來邀陳昱餘一起偷車│ ││ │ │ ,我不知道詹尚達及吳葛威(音譯)他們是1人或跟其他人去│ ││ │ │ 偷車,洪嘉宏會帶小弟出去偷車。 │ ││ │ │23.我對於竊盜和偽造文書均認罪。 │ ││ │ │ │ ││ │ │六、97年10月3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7偵緝字第2106號,第66至66頁背面、97偵緝字第2107號,│ ││ │ │第56至56頁背面、97偵緝字第2108號,第82至82頁背面、97偵│ ││ │ │緝字第2109號,第100至101頁背面】 │ ││ │ │1.我認識詹尚達,黃建龍好像是詹尚達的小弟,他們偷車之 │ ││ │ │ 後聯絡我,看我要不要買,如果我要買的話,他們就會把車│ ││ │ │ 子開過來,但是我從來沒有跟他們一起去偷過。 │ ││ │ │2.詹尚達跟吳葛威偷的其中1部賓士E240我有跟他們買。 │ ││ │ │3.賓士小一點的10幾萬元,大一點的20至25萬元,我都是買賓│ ││ │ │ 士跟BMW,大約8萬至30萬元。 │ ││ │ │4.我之前做中古車買賣,有的自己開,有的寄車行賣。 │ ││ │ │5.詹尚達、黃建龍交車給我時,我會問他們在哪偷的,所以我│ ││ │ │ 知道那是贓車。 │ ││ │ │ │ ││ │ │七、99年4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9偵字9226號,第30至32頁】 │ ││ │ │1.94年我有一件案子,我還沒結案,有起獲很多贓車,當時那│ ││ │ │ 些贓車買賣都是我在經手的,那部車是否當時的我不清楚,│ ││ │ │ 那一段期間我沒有在偷車,都是跟負責偷車的人收購贓車後│ ││ │ │ 直接轉售賣出,我當時有賣過雙門BMW的跑車,但是我那時 │ ││ │ │ 我沒在變造,都是直接轉賣贓車。 │ ││ │ │2.我現在想起紀偉建這個人,他是在開租車行的,我有賣過他│ ││ │ │ 車子。 │ ││ │ │3.我94年12月出事後,他們是之後被查獲,我當時我又被通緝│ ││ │ │ 他們都把事情推給我,這部3855-DN雙門自小客車的應該是 │ ││ │ │ 我賣給他沒有錯,我分不清楚是跟誰收購的,因為每天偷回│ ││ │ │ 來的贓車有好幾部。 │ ││ │ │4.那時跟他們約定好,只要他們偷的雙B轎車我都收,因為這 │ ││ │ │ 些偷車的都知道我只做雙B的。 │ ││ │ │5.我認罪,我在94年底被查獲時,很多車都是當時清查出來的│ ││ │ │ 。 │ ││ │ │6.這些竊車案件是我跟其他共犯羅忠桂等人所共犯的案件。 │ ││ │ │7.我們分工的方式是何俊興、陳昱餘、洪嘉宏、許清海及綽號│ ││ │ │ 「阿富」等人負責下手行竊,再由我提供偽造車牌,經由陳│ ││ │ │ 國輝轉交給何俊興等人懸掛在贓車上,以便規避查緝。 │ ││ │ │8○○○鄉○○村○○路的鐵皮屋乏陳國輝租的,因為陳國輝負│ ││ │ │ 責幫我解體贓車,我就是以每一部3萬5000元的價格請他幫 │ ││ │ │ 我解體,會委託他解體的贓車是比較舊款的,比較好的贓車│ ││ │ │ 就直接轉賣。 │ ││ │ │9.我另外有委託羅忠桂負責組裝烤漆拼裝贓車零件的事故車。│ │├──┼─────┼───────────────────────────┼──────┤│2. │陳昱餘 │一、94年12月14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綽號鱷魚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5至11頁、94偵字第 │ ││ │ │20359號,第22至28頁】 │ ││ │ │1.彰化縣○○鄉○○村○○路○○號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我│ ││ │ │ 們集團竊盜汽車藏放地點。 │ ││ │ │2.警方查獲自小客車5R-2000賓士廠牌、BMW廠牌8688-FY、凌 │ ││ │ │ 志牌8999-HZ、BMW廠牌DD-5500、BMW廠牌7H-0677、BMW廠牌│ ││ │ │ 2988-JA六部車輛及保時捷引擎四具都是a○○所有。該六 │ ││ │ │ 部高級房車的鑰匙原本都放在廠房石柱間,但警方稱後來均│ ││ │ │ 在a○○家中起獲。 │ ││ │ │3.六面偽造車牌都是陳國輝提供。 │ ││ │ │4.該廠房是a○○於94年10月31日帶我去向工廠負責人以每月│ ││ │ │ 新台幣四萬元租下使用;當天由a○○支付三個月租金12萬│ ││ │ │ 元。我們告知工廠負責人要停放一些權利車,他也沒多問。│ ││ │ │5.洪嘉宏和陳國輝也知道該廠房。 │ ││ │ │6.竊車勒贖集團成員有我、何俊興、a○○、羅忠桂、洪嘉宏│ ││ │ │ 、陳國輝、莊邱敏。 │ ││ │ │7.我負責開車載何俊興或洪嘉宏尋找高級車輛,也負責把風;│ ││ │ │ 車子到手後由我和洪嘉宏開至廠房停放。 │ ││ │ │8.a○○負責指示要拆卸哪部車輛以及如何處理等。 │ ││ │ │9.莊邱敏(a○○妻)負責一些文書處理及車輛過戶事宜。 │ ││ │ │10.陳國輝將被害車輛載至台中縣龍井鄉一處倉庫拆卸零件, │ ││ │ │ 解體後部分零件放回廠房。 │ ││ │ │11.羅忠桂(a○○弟)負責部分車輛之板金,將其載至嘉義 │ ││ │ │ 市○○路○段忠義汽車電機行處理。 │ ││ │ │12.94年9月中旬a○○叫我至中部參與集團犯案。至94年10中│ ││ │ │ 正式開始參與犯案。 │ ││ │ │13.每次犯案使用偷竊來的贓車做為交通工具,懸掛陳國輝提 │ ││ │ │ 供之偽造車牌。 │ ││ │ │14.偷竊來的車輛均由a○○處理。 │ ││ │ │ │ ││ │ │二、94年12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359號,第237至240頁】 │ ││ │ │1.94年9月中旬決定加入竊車、擄車勒贖集團,同年十月開始 │ ││ │ │ 竊車。 │ ││ │ │2.警方查扣的車輛只有5R-2000賓士自小客車、BW8688-FY是我│ ││ │ │ 與何俊興去竊取。 │ ││ │ │3.我向a○○問有無工作可做,a○○要我與何俊興、洪嘉宏│ ││ │ │ 支竊取車子。 │ ││ │ │4.我不清楚何俊興、洪嘉宏是聽從何人指示,都是他們找我去│ ││ │ │ 。 │ ││ │ │5.竊取的車都交a○○,有時在陳國輝(綽號多歲)那邊交車,│ ││ │ │ 在台中縣○○鄉○○道附近,有時在台中市○○路公園。 │ ││ │ │6.交車給a○○時,有時陳國輝、a○○在場,何俊興、洪嘉│ ││ │ │ 宏(綽號阿宏)是和我一起去交車。 │ ││ │ │7.a○○有將一些贓車放在「全新工業區」(位彰化縣興工路 │ ││ │ │ )。 │ ││ │ │8.竊車、擄車勒贖集團成員有我、何俊興、洪嘉宏、a○○、│ ││ │ │ 陳國輝、羅忠桂、莊秋敏。 │ ││ │ │9.羅忠桂負責修理、烤漆贓車、電機部分。 │ ││ │ │10.a○○牽車給羅忠桂;莊秋敏負責文書處理、過戶;有時 │ ││ │ │ 我將偷的車開到龍井鄉附近的全家超商交給陳國輝負責, │ ││ │ │ 讓他牽到倉庫去放。 │ ││ │ │11.我不清楚贓車如何處理,我都是整台交給a○○、陳國輝 │ ││ │ │ ,讓他們處理。 │ ││ │ │12.偷一台可得十幾萬,我可分得三分之一,何俊興分得三分 │ ││ │ │ 之二。錢都是a○○給的。陳國輝沒有給過錢。我共拿得 │ ││ │ │ 三十萬、何俊興最少拿六十幾萬元。三十幾萬都是a○○ │ ││ │ │ 給何俊興,何俊興再給我。 │ ││ │ │13.偷車後我沒有打電話勒贖被害人。 │ ││ │ │ │ ││ │ │三、95年1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36至39頁】 │ ││ │ │1.94年9月決定加入竊車、擄車勒贖集團,同年十月起開始竊 │ ││ │ │ 車。 │ ││ │ │2.我與何俊興、洪嘉宏一同竊車。 │ ││ │ │3.我和何俊興去竊車時,我幫何俊興開車,由何俊興到洗車場│ ││ │ │ 偷換被害人鑰匙,及到被害人家,以自備鑰匙、持美工刀割│ ││ │ │ 壞被害人家紗窗進入被害人家中偷車子鑰匙,再開走被害人│ ││ │ │ 車子,我在外面把風。 │ ││ │ │4.我和洪嘉宏去竊車時,由洪嘉宏持鐵鉗夾被害人車子的車門│ ││ │ │ 手把,打開車門後進入發動開走車子。我們都竊取雙B車。 │ ││ │ │5.集團裡有我、何俊興、洪嘉宏、a○○、羅忠桂、陳國輝、│ ││ │ │ 莊秋敏。 │ ││ │ │6.何俊興、洪嘉宏負責竊車;而竊車後再由a○○收買及交車│ ││ │ │ 給a○○;是a○○指示竊車;羅忠桂負責修理車,我們竊│ ││ │ │ 得的車子部分交羅忠桂烤漆;陳國輝負責解體車子。 │ ││ │ │7.我竊一台車可得四、五萬元,a○○交錢給何俊興,何俊興│ ││ │ │ 再分給我。 │ ││ │ │8.我在台中縣○○鄉○○道交車給陳國輝,我竊的車有時交羅│ ││ │ │ 育雄,有時交陳國輝。 │ ││ │ │9.莊秋敏曾交二次錢給我,那是我竊車的代價,當時a○○人│ ││ │ │ 在大陸。 │ ││ │ │10.何俊興竊得一台車代價十餘萬。 │ ││ │ │11.陳國輝有放置贓車的倉庫在彰化「全新工業區」。 │ ││ │ │12.我與何俊興在台中縣市、彰化,與洪嘉宏曾到新竹、台中 │ ││ │ │ 縣竊車。 │ ││ │ │13.我沒有打電話向被害人勒贖。 │ ││ │ │ │ ││ │ │四、95年1月18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12至16頁、94偵字第│ ││ │ │20411號,第149至151頁、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75 │ ││ │ │至79頁】 │ ││ │ │1.我將偷來的贓車依a○○指示駕駛至龍井鄉某全家便利商店│ ││ │ │ 前交給陳國輝。陳國輝負責解體及提供偽造車牌。 │ ││ │ │2.我曾交四部贓車給陳國輝;另與何俊興、洪嘉宏又竊得3量 │ ││ │ │ BMW。 │ ││ │ │3.94年11月18日洪嘉宏駕駛一部5166-LN載我欲前往新竹偷車 │ ││ │ │ ,但24時許於新竹縣大庄路一帶與一部自小客車發生擦撞。│ ││ │ │4.我所有之三菱牌3683-GC自小客車係於94年11月23日向羅育 │ ││ │ │ 雄購得之事故車,該車除了車牌是我所有,其它都是別人的│ ││ │ │ 。 │ ││ │ │5.a○○和他妻子莊秋敏均會交付贓款給我們。 │ ││ │ │6.94年12月12日16時a○○叫我至他住處後方公園旁,向一名│ ││ │ │ 男子取福斯牌車號0000-00之贓車車鑰匙,並將該車駕至陳 │ ││ │ │ 國輝處,後因於○○鄉○○路與人發生車禍而逃逸,將車停│ ││ │ │ 至某路旁,我叫洪嘉宏去開該部車。 │ ││ │ │ │ ││ │ │五、95年2月6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17至19頁、94偵字第│ ││ │ │20411號,第198至199頁、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124 │ ││ │ │至126頁】 │ ││ │ │1.我帶同警方前往之汽車解體倉庫所停放的贓車及車輛零件均│ ││ │ │ 為a○○所有。 │ ││ │ │2.我聽從a○○指示取貨或交辦事情。 │ ││ │ │3.警方查獲之零件都是a○○叫別人或何俊興及我竊盜所得之│ ││ │ │ 物品,囤積在該倉庫內。 │ ││ │ │ │ ││ │ │六、95年3月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160頁】 │ ││ │ │1.我參與以a○○為首之竊盜、擄車勒贖集團,共竊行車輛16│ ││ │ │ 、14台。 │ ││ │ │ │ ││ │ │七、95年4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411號,第219頁背面至221頁背面、94偵字第 │ ││ │ │20359號(卷二),第287至291頁】 │ ││ │ │1.警方查獲時何俊興駕駛一輛贓車懸掛偽造車牌0000-00載我 │ ││ │ │ ,當時我住在a○○家。 │ ││ │ │2.於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查獲六面偽造車牌,是在陳國輝那拿的│ ││ │ │ ,做為竊車時更換使用,避免查緝。 │ ││ │ │3.我們去竊車時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上的偽造車牌都是a○○提│ ││ │ │ 供給我們。都是我們要去竊車時再掛上。 │ ││ │ │4.竊車期間無其他工作,以竊車所得報酬維持生活。 │ ││ │ │5.彰化縣○○鄉○○路○○號倉庫是a○○以我名義承租,每月│ ││ │ │ 租金四萬元。 │ ││ │ │6.陳國輝解體後的零件有應a○○要求送到彰化「全興工業區│ ││ │ │ 」倉庫。 │ ││ │ │7.羅忠桂是負責車子板金部分,還負責修理、電機、烤漆。 │ ││ │ │8.莊秋敏曾交付竊車的報酬給我。 │ │├──┼─────┼───────────────────────────┼──────┤│3. │何俊興 │一、94年12月14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綽號黑仔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55至60頁、94偵字第│ ││ │ │20359號,第138至142頁背面】 │ ││ │ │1. 94年12月13日15時在臺中縣○○鄉○○路○段○○號輪胎行前│ ││ │ │ ,遭警方查獲我駕駛一部懸掛偽造車牌(2899-GH)之贓車│ ││ │ │ 。 │ ││ │ │2.94年12月初下午13時左右在臺中縣大里市○○路上一間起車│ ││ │ │ 場內,該部BMW洗好後停至洗車廠對面,我將隨身攜帶之BMW│ ││ │ │ 同車型鑰匙進入洗車場內調換,再將該部車行竊開走。 │ ││ │ │3.我於91年初起即以竊車為職業,是許清海邀我加入竊車集團│ ││ │ │ 。至今獲利約500萬。 │ ││ │ │4.大部分我自己一人行竊,有三次我與綽號阿富、兩次與綽號│ ││ │ │ 鱷魚共同行竊。 │ ││ │ │5.與阿富行竊時,由我把風;與鱷魚行竊時,由鱷魚把風。 │ ││ │ │6.調包鑰匙都是由我和阿富所有及保管。 │ ││ │ │7.沒有選定行竊時間,但選定進口高級車輛為目標。 │ ││ │ │8.我都將竊取車輛交給許清海及鱷魚銷贓。每部我賺取新台幣│ ││ │ │ 15萬元。 │ ││ │ │9.有流落市面贓車只有許清海知道。 │ ││ │ │10.犯案時均駕駛贓車懸掛偽造車牌,得手後將偷來車子的牌 │ ││ │ │ 照拆下放置車後行李箱內,裝上偽造車牌,並將贓車放在 │ ││ │ │ 我住處附近等待交車。 │ ││ │ │11.警方查獲我所駕駛之贓車車號0000-00之後行李箱內,有偽│ ││ │ │ 造車牌0面係要裝在偷來的汽車上,汽車遙控器10個及賓士│ ││ │ │ 鑰匙2支是行竊時調包用。 │ ││ │ │ │ ││ │ │二、94年12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359號,第244至247頁】 │ ││ │ │1.91年4月初起加入竊車、擄車勒贖集團。 │ ││ │ │2.竊車、擄車勒贖集團成員有我、a○○、羅忠桂、洪嘉宏、│ ││ │ │ 陳昱餘(綽號鱷魚)、陳國輝(綽號多歲)、許清海(綽號阿海)│ ││ │ │ 、阿富。 │ ││ │ │3.我負責竊車,都在台中縣市、新竹、彰化。 │ ││ │ │4.竊取方式是許清海給我偽造鑰匙,我再到拖車場與被害人的│ ││ │ │ 鑰匙掉包後,被害人以為鑰匙壞掉,回家換真的鑰匙,我再 │ ││ │ │ 尾隨到被害人,等被害人停好車離開後,我乘機開走。與我│ ││ │ │ 去的共犯都在外頭把風。 │ ││ │ │5.進入被害人家是因為門沒鎖,我持美工刀、一字起子,割紗│ ││ │ │ 窗後進入,見被害人鑰匙桌上,我就取走並開走車子。與我│ ││ │ │ 去的共犯,只有阿富是進入偷,我把風,其餘都是我進去偷│ ││ │ │ ,許清海、鱷魚把風。 │ ││ │ │6.偷車利潤一、二十萬,由a○○拿錢給我們。 │ ││ │ │7.贓車都是我交許清海、鱷魚,鱷魚再交a○○、陳國輝。 │ ││ │ │8.陳國輝負責替a○○解體車子。鱷魚將車交陳國輝,陳國輝│ ││ │ │ 再解體;洪嘉宏負責竊雙B車。 │ ││ │ │9.我沒打過電話給被害人。 │ ││ │ │ │ ││ │ │三、95年1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359號,第371至373頁】 │ ││ │ │1.94年1月初起參與竊車、擄車勒贖集團。之前是與許清海竊 │ ││ │ │ 車。 │ ││ │ │2.我是因許清海而認識a○○。許清海介紹我加入a○○的竊│ ││ │ │ 車、擄車勒贖集團。 │ ││ │ │3.94年1月起至同年11月份,都在台中縣市、彰化縣,竊了10 │ ││ │ │ 幾台,都是BMW車,都與許清海、陳昱餘(鱷魚)「阿富」去 │ ││ │ │ 。 │ ││ │ │4.竊車、擄車勒贖集團成員有陳國輝(多歲)、a○○(小羅)、│ ││ │ │ 洪嘉宏(阿宏)、「阿富」、a○○的弟弟羅忠桂、陳昱餘(│ ││ │ │ 鱷魚)、許清海。 │ ││ │ │5.洪嘉宏負責竊取雙B車較多;陳國輝在彰化有個倉庫負責保 │ ││ │ │ 管、解體車子;a○○付錢收購我們竊取的車子,我的代價│ ││ │ │ 是陳昱餘交予我,我竊一台可得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 │ ││ │ │6.a○○指示洪嘉宏、陳昱餘竊車,也是a○○付代價給他們│ ││ │ │ 。 │ ││ │ │7.a○○只有指定要雙B車,他應是要車子的零件。 │ ││ │ │8.羅忠桂負責幫a○○拆解零件、修理車子。羅忠桂在嘉義有│ ││ │ │ 開修車場。 │ ││ │ │9.我沒有打電話給被害人。 │ ││ │ │ │ ││ │ │四、95年1月5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411號,第178至181頁、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 ││ │ │),第12至15頁】 │ ││ │ │1.偷竊BMW車號00-0000號是我利用該輪胎行老板檢修我所駕銀│ ││ │ │ 色BMW汽車輪胎,進入輪胎行客廳等候時,以自備賓士轎車 │ ││ │ │ 鑰匙1支(仿冒),在一客廳桌上偷換取賓士牌號W8-5799原鑰│ ││ │ │ 匙l支。 │ ││ │ │2.偷竊後將該賓士牌號W8-5799轎車開往台中市○○○○○路 │ ││ │ │ 口附近停放後,於民國94年12月7日下午16時許,在台中市 │ ││ │ │ 環中路與黎明路口將所竊得之賓士車號00-0000之轎車與該 │▲應係陳國輝││ │ │ 車原使用鑰匙1支交給吳國輝男子,約40幾歲,住台中縣沙 │ ││ │ │ 鹿鎮。交付時我已將原車牌卸下改懸掛a○○交給我之偽造│ ││ │ │ 車牌號碼0000-00。 │ ││ │ │3.代價為新臺幣15萬元是a○○育翌日94年12月8日下午在台 │ ││ │ │ 中市○○路與西屯路口交付現金給我。 │ ││ │ │4.我先認識a○○後,經由a○○才認識吳國輝,認識時間是│ ││ │ │ 94年元月間於台中市○○路○段許清海開設之汽車修配廠。│ ││ │ │ │ ││ │ │五、95年1月18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 │ ││ │ │ 0000000000號,第61至66頁、94偵字第20411號,第144至 │ ││ │ │ 146頁、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66至70頁】 │ ││ │ │1.交代15件竊車案之時間地點及犯案方式。 │ ││ │ │2.得手交車後,每輛車分別取得8萬、10萬、15萬、20萬不等 │ ││ │ │ 之代價。 │ ││ │ │3.未撥打恐嚇電話勒贖被害人。 │ ││ │ │ │ ││ │ │六、95年6月1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97偵緝字第2106號,第67至68頁、97偵緝字第2107號,第57│ ││ │ │至58頁、97偵緝字第2108號,第83至84頁、97偵緝字第2109號│ ││ │ │,第101至102頁】 │ ││ │ │1.a○○是我於93年至94年間竊車解體之主謀,詹尚達是幫羅│ ││ │ │ 育雄竊車之幫手。 │ ││ │ │ │ ││ │ │七、95年4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411號,第222頁背面至224頁、94偵字第20359 │ ││ │ │號(卷二),第293至296頁】 │ ││ │ │1.為警查獲一輛2899-GH自小客車是 │ ││ │ │我去台中縣大里市洗車場 │ ││ │ │ 以調包鑰匙方式竊取的,兩面偽造車牌是000給我的,以│ ││ │ │ 便將贓車換上偽造車牌,避免查緝。 │ ││ │ │2.上開自小客車上查獲之六面偽造車牌是陳昱餘拿給我,我放│ ││ │ │ 在車後面。偽造車牌陳昱餘向a○○拿的。 │ ││ │ │3.我與陳昱餘、洪嘉宏竊車時均開著懸掛偽造車牌的車,該偽│ ││ │ │ 造車牌都是a○○提供。 │ ││ │ │4.竊車期間沒有其他工作,以竊車所得報酬維持生活。 │ ││ │ │5.陳昱餘、洪嘉宏有將我們偷來的車交陳國輝解體。 │ ││ │ │6.陳昱餘與莊秋敏、a○○同住。 │ │├──┼─────┼───────────────────────────┼──────┤│4. │洪嘉宏 │一、94年12月14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綽號阿宏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96至102頁、94偵 │ ││ │ │20359號,第93頁背面至99頁背面】 │ ││ │ │1.我所使用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是贓車,不知是何人竊 │ ││ │ │ 取的,而該贓車內查獲之油壓剪1支、手持式電鑽1支、工具│ ││ │ │ 1批都是我用來竊車用。 │ ││ │ │2.94年1月開始行竊汽車,都和阿信、阿明混合編組方式外出 │ ││ │ │ 尋找作案目標,以BMW為主;阿信負責開車,阿明下車行竊 │ ││ │ │ ,由我把風 │ ││ │ │3.得手後由阿明將贓車開往廠房停放,然後車子把上交「多歲│ ││ │ │ 」的人處理、解體。 │ ││ │ │4.我知道有四部BMW是鱷魚偷來的贓車放在小羅承租彰化縣伸 │ ││ │ │ 港鄉全○○○區○○路○○號倉庫內停放。 │ ││ │ │5.我偷來的贓車每部分得新臺幣2萬多元,是阿明負責拿給我 │ ││ │ │ 。 │ ││ │ │6.我於94年8月間開始參與小羅竊車犯行。 │ ││ │ │7.我犯案使用之交通工具是小羅提供之汽車。 │ ││ │ │8.我只知道藏匿贓車之廠房承租人是鱷魚。 │ ││ │ │ │ ││ │ │二、94年12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359號,第241至243頁】 │ ││ │ │1.94年8月間決定加入竊車、擄車勒贖集團,朋友「阿凱」介 │ ││ │ │ 紹的。 │ ││ │ │2.94年9月起至同年十一月止,都到新竹以上竊車,共竊得8台│ ││ │ │ 都是BMW車,我都和「阿信」、「阿明」。 │ ││ │ │3.竊車獲利一台二、三萬元,a○○(綽號小羅)給「小明」,│ ││ │ │ 小明再給我錢。 │ ││ │ │4.8台BMW車在桃園、新竹竊得。 │ ││ │ │5.陳昱餘都與何俊興在一起竊車;陳國輝負責解體車子;羅育│ ││ │ │ 雄負責分錢給我們。 │ ││ │ │6.竊得的車的們都開到陳國輝位於台中縣龍井鄉的解體車場。│ ││ │ │7.我是由「小明」連絡我,小明聽a○○指示。 │ ││ │ │8.竊車方法是小明帶電腦去,破解防盜密碼再拷貝鑰匙後竊取│ ││ │ │ 車子,拷貝鑰匙約費時半小時,沒有持工具。都是竊取停放│ ││ │ │ 路邊的車子,不曾進被害人家中偷鑰匙。 │ ││ │ │9.在我後車廂內查獲的油壓剪、工具箱、電鑽是我的。 │ ││ │ │ │ ││ │ │三、95年1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359號,第367至369頁】 │ ││ │ │1.94年8月起參與竊車、擄車勒贖集團,朋友「阿輝」、「阿 │ ││ │ │ 凱」介紹我加入,先認識他們,再透過他們認識a○○。 │ ││ │ │2.94年9月底起,至同年12月初,都在苗栗以北竊車,已竊八 │ ││ │ │ 台,都是BMW車,都與何俊興去。 │ ││ │ │3.竊車、擄車勒贖集團成員有我、陳國輝(多歲)、a○○(小 │ ││ │ │ 羅)、何俊興(黑仔)、陳昱餘(鱷魚)、陳國輝的兩名小弟、 │ ││ │ │ 何俊興的友人「阿達」。 │ ││ │ │4.何俊興負責竊車,都與陳昱餘去竊車,何俊興與陳昱餘先到│ ││ │ │ 洗車場,被害人住處竊取鑰匙後,再竊取車子;有時我或其│ ││ │ │ 他人竊車回來後,a○○會叫陳昱餘幫他牽車回來。 │ ││ │ │5.陳國輝負責解體車子,解體場在台中縣龍井鄉,我不曾牽車│ ││ │ │ 到陳國輝的解體場,我都直接將竊取來的車,開到陳國輝的│ ││ │ │ 住處(台中縣龍井交流道附近)給他。 │ ││ │ │6.a○○指示我們去竊車,我竊一台車a○○給四、五萬元代│ ││ │ │ 價,a○○當面交給我。 │ ││ │ │7.我與「阿信」、「阿明」去竊,「阿信」、「阿明」將被害│ ││ │ │ 人的車窗打破,進入車內,以自備的行車電腦破壞防盜密碼│ ││ │ │ ,再以行車電腦竊取被害人車子。 │ ││ │ │ │ ││ │ │四、95年1月18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103至107頁、94偵字│ ││ │ │第20411號,第153-1至155-1頁、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 ││ │ │第83至87頁】 │ ││ │ │1.我只偷BMW車種。 │ ││ │ │2.94年11月18日我駕駛一部5166-LN載我欲前往新竹偷車,但 │ ││ │ │ 24時許於新竹縣大庄路一帶與一部自小客車發生擦撞後逃逸│ ││ │ │ 。 │ ││ │ │3.94年11月22日凌晨3時偷竊黑色BMW、0688-DS號車輛時,我 │ ││ │ │ 負責把風,陳昱餘和何俊興入宅竊取車鑰匙後,由阿俊興駕│ ││ │ │ 駛該車輛離開現場,竊得之車輛應該是交給a○○。 │ ││ │ │4.94年11月16日凌晨6時偷竊黑色BMW、6589-HM號車輛時,我 │ ││ │ │ 和「阿民」在外面把風,由「阿信」入內行竊後駕駛該車輛│ ││ │ │ 至陳國輝綽號「多歲」之中年男子家裡附近空地停放,再撥│ ││ │ │ 打電話給a○○處理該車。 │ ││ │ │5.94年12月5日7時許偷竊黑色BMW、V9-6028號車輛及94年12月│ ││ │ │ 12日8時許偷竊黑色BMW、5589-HF號車輛時,由我把風而「 │ ││ │ │ 阿信」入內行竊後,駕駛該車輛至至陳國輝綽號「多歲」之│ ││ │ │ 中年男子家裡附近空地停放,再撥打電話給a○○處理該車│ ││ │ │ 。 │ ││ │ │6.做案工具電子解碼器是綽號「阿信」男子提供。 │ ││ │ │ │ ││ │ │五、95年3月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161頁】 │ ││ │ │1.我參與a○○為首之竊盜、擄車勒贖集團,共竊行車輛8台 │ ││ │ │ 。BMW520三台、 BMW320二台、BMW318三台。 │ ││ │ │ │ ││ │ │六、95年4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411號,第225至226頁背面、94偵字第20359號(│ ││ │ │卷二),第298至301頁】 │ ││ │ │1.5M-6893號自用小客車,是我開去放在「和笙輪胎行」,我 │ ││ │ │ 不知道車牌是偽造車牌,阿明只和我說車子是不正常的。 │ ││ │ │2.陳昱餘被查獲前,住a○○家,台中市○○區○○○街367 │ ││ │ │ 號。 │ ││ │ │3.我與阿明、阿信均開懸掛著偽造車牌的贓車一起去竊車,阿│ ││ │ │ 明負責去偷車,阿信和我在現場負責把風;阿明持螺絲起子│ ││ │ │ 、行車電腦,以螺絲起子開啟車門,再用行車電腦開走車子│ ││ │ │ 。每次偷車他都有帶螺絲起子。 │ ││ │ │4.阿明將竊車使用之車子開來時,偽造車牌就已懸掛上。我不│ ││ │ │ 知道偽造車牌人提供。 │ ││ │ │5.竊車期間,有在我岳父位大雅鄉的洗車場洗車工作。 │ ││ │ │6.竊車所得報酬拿去繳欠人家的錢。 │ ││ │ │7.彰化縣○○鄉○○路○○號倉庫是a○○的。 │ ││ │ │8.我有將我們偷來的車交陳國輝解體。 │ ││ │ │9.台中市○○○街陳昱餘住的地方有莊秋敏、a○○同住。 │ ││ │ │ │ ││ │ │七、96年5月26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97偵緝字第2106號,第25頁背面至27頁背面、97偵緝字第 │ ││ │ │2106號,第15頁背面至17頁背面、97偵緝字第2108號,第41頁│ ││ │ │背面至43頁背面、97偵緝字第2109號,第19至23頁】 │ ││ │ │1.我於94年9月間在台中市○○○○路一間汽車修配廠認識羅 │ ││ │ │ 育雄為老大,約過半年後羅介紹與詹認識,開始由詹下手竊│ ││ │ │ 車置於不特定地點再由我出面前往開回交給a○○,每交一│ ││ │ │ 部車羅都給我一萬元酬勞,聽說a○○已偷渡到大陸,詹尚│ ││ │ │ 達因偷車被押在嘉義看守所。 │ ││ │ │2.我從過年後都是自己一人用電動砂輪機跟一字起子為工具,│ ││ │ │ 只偷了六輛國產車,都以三至五萬不等價錢賣給a○○其他│ ││ │ │ 的時間都是在幫羅某交車。 │ ││ │ │3.警方查扣之物品多是行竊時使用之工具。 │ ││ │ │ │ ││ │ │八、96年6月6日第1次司法警查詢問筆錄 │ ││ │ │【97偵緝字第2106號,第30頁背面至31頁背面、97偵緝字第 │ ││ │ │2107號,第20頁背面至21頁背面、97偵緝字第2108號,第46頁│ ││ │ │背面至47頁背面、97偵緝字第2109號,第29至31頁】 │ ││ │ │1.aces牌FL50型銀黑色筆記型電腦是我朋友吳葛威於今年一月│ ││ │ │ 底交給我的,當時有告訴我該電腦是他偷來的,我知道是贓│ ││ │ │ 物,但因沒電腦可用所以還是收受下來使用。 │ ││ │ │ │ ││ │ │九、96年6月6日第2次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97偵緝字第2106號,第33頁背面至34頁背面、97偵緝字第 │ ││ │ │2107號,第23頁背面至24頁背面、97偵緝字第2108號,第49頁│ ││ │ │背面至50頁背面、97偵緝字第2109號,第35至37頁】 │ ││ │ │1.今日帶同警方出外找尋贓物均無所獲。 │ ││ │ │ │ ││ │ │十、96年7月4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97偵緝字第2106號,第38至40頁、97偵緝字第2107號,第28│ ││ │ │至30頁、97偵緝字第2108號,第54至56頁、97偵緝字第 │ ││ │ │2109號,第44至48頁】 │ ││ │ │1.96年5月27日警方緝獲時查扣2部贓車,一部是凌志牌350型 │ ││ │ │ 、一部是奧迪A3型自小客車。 │ ││ │ │2.凌志牌350型那一部贓車我做為交通工具使用;該車是我被 │ ││ │ │ 警察緝獲前一個月在台中縣龍井鄉向a○○借來的,他有跟│ ││ │ │ 我說該部自小客車是借屍還魂的贓車,車上有三台ETC車上 │ ││ │ │ 機、兩具引擎監控電腦及竊車工具乙批,那些物品都是羅育│ ││ │ │ 雄要給綽號「阿旺」男子的,a○○沒有跟我要回該批物品│ ││ │ │ ,但有跟我要回該部車,但因我自己的車輛還在維修,我是│ ││ │ │ 跟他說我車修理好後就還他。 │ │├──┼─────┼───────────────────────────┼──────┤│5. │羅忠桂 │一、94年12月14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134至139頁、94偵字│ ││ │ │第20359號,第167至172頁】 │ ││ │ │1.警方搜索我的汽車修配廠查獲之物品係我哥a○○委託我組│ ││ │ │ 裝AB車所剩下來的零件。 │ ││ │ │2.AB車就是購買車禍事故車後,以其事故車之合法車籍來源再│ ││ │ │ 以贓車之零件借屍還魂成一部完整車輛。 │ ││ │ │3.我於94年4月間起受a○○委託組裝AB車,每輛新台幣4萬元│ ││ │ │ 代價。 │ ││ │ │4.我組裝完成後就交給我哥a○○,我沒有負責銷售;其中曾│ ││ │ │ 於我組裝完成後由a○○帶「阿宏」將車開走、另有一次由│ ││ │ │ 「鱷魚」帶兩面車牌0000-00掛上後開走。 │ ││ │ │5.集團成員中鱷魚是車手、我負責組裝AB車、a○○負責購買│ ││ │ │ 及銷售AB車。 │ ││ │ │6.我只用我的手機0000-000000連絡我哥Z000000000000及 │ ││ │ │ 陳昱餘0000000000而已。 │ ││ │ │ │ ││ │ │二、94年12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359號,第248至250頁】 │ ││ │ │1.a○○是我哥哥,他讓吊車將車載到我的修理場,要我組裝│ ││ │ │ 、烤漆、電機成為一台AB車,一台代價4萬元。我有懷疑車 │ ││ │ │ 是偷的。 │ ││ │ │2.我是94年4月才開始幫他組車。a○○稱車是他買車禍的車 │ ││ │ │ ,零件應該是偷來的。 │ ││ │ │3.在我修車廠查獲的贓物是a○○寄給我的。 │ ││ │ │4.在嘉義縣中埔鄉和睦村司公廓,查獲的贓物是羅裕雄的。我│ ││ │ │ 從94年4月與a○○接觸時,知道他有從事竊車、擄車勒贖 │ ││ │ │ 行為,我幫他組裝、烤漆第一台時,我就知道是贓車,因我│ ││ │ │ 欠錢又在94年10月幫他再組裝、烤漆、維修電機一台車。當│ ││ │ │ 時我都知道我組裝的都是贓物。 │ ││ │ │5.我在竊車、擄車集團只負責組裝車子,我組裝好,a○○會│ ││ │ │ 和洪嘉宏會來牽走。 │ ││ │ │ │ ││ │ │三、95年2月6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140至141頁】 │ ││ │ │1.警方於嘉義縣中埔鄉和睦村司公廊11號查獲各式拆解後之汽│ ││ │ │ 車零件材料是我哥a○○所有。 │ ││ │ │2.我只知道上述物品是由贓車上所解體下來的零件,至於如何│ ││ │ │ 竊取如何拆解我不清楚。 │ │├──┼─────┼───────────────────────────┼──────┤│6. │莊秋敏 │一、94年12月14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176至182頁、94偵字│ ││ │ │第20359號,第216至222頁】 │ ││ │ │1.警方前往我住處搜索時我在搬車子的電腦、汽車零件及車子│ ││ │ │ 鑰匙放置在我所駕駛9068-NB賓士自小客車上,因我先生打 │ ││ │ │ 電話告知我這樣做的,但未告訴我載至何處。 │ ││ │ │2.068-NB賓士自小客車上之汽車配備、零件均係我先生a○○│ ││ │ │ 所有,原本放置住處一樓車庫旁儲藏室。 │ ││ │ │3.另於住處內查獲之汽車配備、零件及車鑰匙數支均是我先生│ ││ │ │ 所有,應該是a○○修理車子留下來的。 │ ││ │ │4.家中一樓客廳鑰匙盒內6支鑰匙(BMW4支、凌志1支、賓士1 │ ││ │ │ 支)是我先生放置的;與警方於彰化縣○○鄉○○村○○路│ ││ │ │ 32 號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內之6輛贓車吻合。 │ ││ │ │5.我只知道a○○之竊車集團有綽號鱷魚、黑的、阿宏三人負│ ││ │ │ 責偷車、我先生叫我負責拿偷車的錢給鱷魚,分別為10萬、│ ││ │ │ 12萬元 。 │ ││ │ │6.a○○負責買賣偷來的車。 │ ││ │ │7.偷竊的都是雙B車,我聽過我先生打電話問人是否要買品牌 │ ││ │ │ 型號車,從中賺去差價。 │ ││ │ │8.9068-NB賓士自小客車車主是我本人。 │ ││ │ │ │ ││ │ │二、94年12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359號,第251至255頁】 │ ││ │ │1.a○○三個月前開始從事竊車、擄車勒贖,何俊興綽號黑仔│ ││ │ │ 、陳昱餘綽號「鱷魚」、洪嘉宏綽號「阿宏」他們都牽雙B │ ││ │ │ 車給a○○,a○○再向他們收購開到彰化放置。 │ ││ │ │2.住處查獲的贓物有些是之前我們修理車時留下,有些是向鱷│ ││ │ │ 魚他們買的零件,都是a○○所有。 │ ││ │ │3.我曾拿兩次錢給鱷魚,一次十萬元,一次十二萬元。何俊興│ ││ │ │ 、洪嘉宏我不曾拿錢給他。 │ ││ │ │4.我不知道彰化縣○○鄉○○村○○路○○號,有一個倉庫。 │ ││ │ │5.我住處的鑰匙是a○○向鱷魚、何俊興、洪嘉宏買的車的鑰│ ││ │ │ 匙。 │ ││ │ │6.a○○每個月給我12萬生活費。 │ ││ │ │ │ ││ │ │三、95年1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41至43頁】 │ ││ │ │1.竊車、擄車勒贖集團成員有何俊興、洪嘉宏、陳昱餘、羅育│ ││ │ │ 雄。 │ ││ │ │2.何俊興、陳昱餘、洪嘉宏負責竊車,a○○向他們收買。 │ ││ │ │3.我曾交付二次金錢給陳昱餘,一次十萬元、一次十二萬元,│ ││ │ │ 當時a○○在大陸。 │ ││ │ │4.我沒有負責文書處理或過戶,a○○自己會去處理。 │ ││ │ │5.陳國輝負責解體車子,見過二次面。 │ ││ │ │6.我知道彰化有一處放置贓車的倉庫。 │ ││ │ │ │ ││ │ │四、95年1月18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183至188頁、94偵字│ ││ │ │第20411號,第156-1至159頁、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 ││ │ │89至94頁】 │ ││ │ │1.自小客車車號0000-00賓士是我先生a○○所購買給我駕駛 │ ││ │ │ 並登記在我名下,我本身對車身內部零件不熟悉,所以我不│ ││ │ │ 知道車輛行車電腦與我車身不符,如果我知道車子內部是贓│ ││ │ │ 物我不敢登記在我名下。 │ ││ │ │2.警方在我車內及家裡所查扣之行車電腦計41台,那些零件行│ ││ │ │ 車電腦是我先生a○○拿回家裡,我以為是我先生a○○之│ ││ │ │ 前修理車子留下來的,所以我不知道裡面有些是贓物。 │ ││ │ │3.於94年10間才知道我先生a○○等人組織該汽車竊盜集團,│ ││ │ │ 但我沒有參與汽車竊盜集團。 │ ││ │ │4.我先生a○○是負責收購他們偷來的車輛再轉賣他人;陳昱│ ││ │ │ 餘(綽號鱷魚)與何俊興(綽號黑的)、洪嘉宏(綽號阿宏)是負│ ││ │ │ 責竊車;羅忠桂是我小叔,他本身有開一間汽車修配廠(嘉 │ ││ │ │ 義市忠義汽車電機)我不知道他負責甚麼;陳國輝(綽號多歲│ ││ │ │ 之人)是負責解體車輛角色。 │ ││ │ │5.a○○曾說轉賣一部賺二萬至五萬元不等。 │ ││ │ │6.我不知道竊車成員的竊車代價多少,但有二次我先生從大陸│ ││ │ │ 打電話叫我拿新臺幣10萬元及12萬元給陳昱餘並說是購買贓│ ││ │ │ 車的代價。 │ ││ │ │7.販賣贓車的贓款是我先生a○○保管。 │ ││ │ │8.我不知道也沒聽說集團中誰負責向被害人恐嚇勒贖。 │ ││ │ │9.陳昱餘就住在我家聽我先生指揮辦事。 │ ││ │ │10.我沒到過監理站辦車輛過戶。我先生a○○叫代辦黃牛(不│ ││ │ │ 知何處監理站、所)去辦理汽車過戶,每輛金額多少我不知│ ││ │ │ 道但有收據(經黃牛給我先生看過汽車過戶金額無誤後丟棄│ ││ │ │ ) ,都是我先生聯絡,我不知道也不知黃牛處所。 │ ││ │ │ │ ││ │ │五、95年4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411號,第228頁背面至229頁、94偵字第20359號│ ││ │ │(卷二),第305至306頁】 │ ││ │ │1.陳昱餘查獲前住台中市○○區○○○街○○○號我的住處。 │ ││ │ │2.我知道在彰化有租屋,不如用途。 │ │├──┼─────┼───────────────────────────┼──────┤│7. │陳國輝 │一、94年12月15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綽號多歲、│【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211至217頁、94偵字│ ││ │叔仔 │第20411號,第14至20頁】 │ ││ │ │1.扣押物品中有福斯自小客鑰匙1支,是綽號「鱷魚」拿給我 │ ││ │ │ 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二至三頁,編號1至5車牌共計12面,│ ││ │ │ 編號6至14所記載物品都是綽號「鱷魚」陸續拿來寄放在我 │ ││ │ │ 這邊,他並未說明做何用途。 │ ││ │ │2.台中縣○○鄉○○村○○路編號忠和枝121右8號電線桿前鐵│ ││ │ │ 皮屋,是我所謂的倉庫就是放置贓車的場所。 │ ││ │ │3.我在竊車集團負責將綽號「鱷魚」、「阿宏」、「黑仔」偷│ ││ │ │ 來的汽車,開到倉庫置放。 │ ││ │ │4.之前是綽號「阿福」負責拆解車體,後來綽號「阿福」委託│ ││ │ │ 我找人來幫忙,我即找到綽號「阿賢」(王智賢)及「阿元 │ ││ │ │ 」( 王秋元)二兄弟拆解贓車車體。 │ ││ │ │5.拆解車體之零件後,放置在我NM-4633自小客貨車裡,再由 │ ││ │ │ 我開至與「阿福」約定地點台中區監理所附近(無特定地點)│ ││ │ │ 交付給「阿福」銷售,交付時再約定數日後再見面交付其他│ ││ │ │ 汽車零件。所以我不知道綽號「阿福」的聯絡電話及居住處│ ││ │ │ 所。 │ ││ │ │6.「阿賢」及「阿元」每將一部贓車拆解後,分得為新台幣壹│ ││ │ │ 萬元,我也分得壹萬元。 │ ││ │ │7.「鱷魚」及「阿宏」將車子開來台中縣○○鄉○○路○○巷17│ ││ │ │ 號你住處旁時,稱說那些車均為權利車,並將汽車鑰匙交給│ ││ │ │ 我保管,前後陸續停放4部車;後來都移至彰化縣和美鎮的 │ ││ │ │ 倉庫存放。 │ ││ │ │8.警方昨天在我住處台中縣○○鄉○○路○○巷○○號旁,拖吊一│ ││ │ │ 部廠牌福斯黑色休旅車懸掛號牌2899-GH,該車是綽號「鱷 │ ││ │ │ 魚」開來我住處旁置放,並將該汽車鑰匙親手交給我。 │ ││ │ │9.經我手解體之汽車中我只知道一部分車輛是贓車,其他的車│ ││ │ │ 輛就不知道。 │ ││ │ │ │ ││ │ │二、94年12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411號,第126至130頁】 │ ││ │ │1.93年3.4月間起參與a○○等人的竊車、擄車勒贖集團。 │ ││ │ │2.鱷魚、洪嘉宏(阿宏)、何俊興(黑仔)竊車後,開到我的住所│ ││ │ │ 台中縣○○鄉○○路○○巷○○號,有時開到台中縣龍井鄉附近│ ││ │ │ 的全家超商給我,我再開到彰化縣和美鎮「全興工業區」的│ ││ │ │ 倉庫放置、台中縣龍井鄉的解體場放置。 │ ││ │ │3.將車開到上述地點合王秋元、王智賢解體車子。他們拆解下│ ││ │ │ 的零件裝好後,我再運到台中監理所附近交給「阿福」。 │ ││ │ │4.我僱傭王秋元、王智賢,都是我付錢給他們,解體一台車子│ ││ │ │ 一萬元,兩人各得五千元。 │ ││ │ │5.竊車,擄車勒贖集團成員有洪嘉宏(綽號阿宏)、陳昱餘(鱷 │ ││ │ │ 魚)、何俊興(黑仔)、a○○(小羅)、王秋元、王智賢。 │ ││ │ │6.洪嘉宏、陳昱餘、何俊興負責竊雙B車;a○○負責交贓車 │ ││ │ │ 給我。 │ ││ │ │7.何俊興、鱷魚、洪嘉宏、a○○交車給我的車我知道都是贓│ ││ │ │ 車。 │ ││ │ │8.有時是「阿福」,有時是a○○付錢給我。 │ ││ │ │9.我處理好一台車,我可得一萬元。阿福、a○○支付我的金│ ││ │ │ 額有多少,正確數字我已記不得,a○○支付約有十萬元,│ ││ │ │ 阿福有十萬元以上。 │ ││ │ │10.解體場是阿福負責經營。 │ ││ │ │11.警方在台中縣龍井鄉解體場內,所查獲的汽車零件,都是 │ ││ │ │ 我們解體的車子贓物。 │ ││ │ │12.阿福要我去負責解體場的。a○○沒有指示我,但有時阿 │ ││ │ │ 福會要我去向a○○拿錢。 │ ││ │ │ │ ││ │ │三、95年1月18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218至223頁、94偵字│ ││ │ │第20411號,第160-1至163頁、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 ││ │ │96至101頁】 │ ││ │ │1.扣押物品中品名旭眾牌呼叫器(SEMPER FI)乙個是a○○於 │ ││ │ │ 94 年年間拿給我使用的,目前為我所有。該呼叫器沒有門 │ ││ │ │ 號,該傳呼器是撥打00-00000000傳呼公司電話後交代傳呼 │ ││ │ │ 代號533。 │ ││ │ │2.扣押物品中10面車牌是綽號「鱷魚」於94年08月至94年12月│ ││ │ │ 間陸陸續續拿來寄放我這,所以我持有、收藏,我不知道何│ ││ │ │ 人偽造變造該七面車牌。該十面車牌均是綽號「鱷魚」所有│ ││ │ │ 。 │ ││ │ │3.我不知道是何人承租彰化縣○○鎮○○路○○號廠房。a○○│ ││ │ │ 將贓車置放我住處幾天後,就叫我將贓車開○○○鎮○○路│ ││ │ │ 32 號廠房置放。 │ ││ │ │4.我先認識a○○,後由a○○介紹綽號「鱷魚」、「阿貴」│ ││ │ │ 、「阿宏」、「黑仔」與我認識後慢慢才配合將竊取車輛送│ ││ │ │ 至解體工廠。 │ ││ │ │5.「鱷魚」、「阿宏」、「黑仔」是擔任竊車車手;我負責將│ ││ │ │ 他們竊得之贓車開至解體工廠(台中縣○○鄉○○村○○路 │ ││ │ │ 編號中和枝121右8號電線桿前鐵皮屋)或彰化縣和美鎮興工 │ ││ │ │ 路32號廠房置放。 │ ││ │ │6.解體工廠之大門控制遙控有兩個,一個我與王秋元、王智賢│ ││ │ │ 兄弟共用,另一個由「鱷魚」與「阿宏」持用。 │ ││ │ │7.我參與竊車集團至今約獲利20餘萬元。 │ ││ │ │ │ ││ │ │四、95年1月26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411號,第189至193頁】 │ ││ │ │1.我認識「黑仔」。94年10月間小羅帶同「黑仔」至台中縣龍│ ││ ○ ○ ○鄉○○村○○路○○巷○○號介紹認識,只是認識的朋友。 │ ││ │ │2.我沒有接收何俊興所稱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賓士轎車 │ ││ │ │ 。 │ ││ │ │3.否認收受、寄藏或故買贓車,我沒有設立解體廠或汽車工廠│ ││ │ │ 。 │ ││ │ │4.我向a○○、何俊興即綽號「黑仔」、陳昱餘即綽號「鱷魚│ ││ │ │ 」及綽號「阿宏」等四人,以寄放名義將車停放在我家( 台│ ││ │ │ 中市縣○○鄉○○村○○路○○巷○○號)門口空地,前後共寄 │ ││ │ │ 放十五、十六台高級名貴雙B自小客車。 │ ││ │ │5.94年9月、10月間透過a○○介紹認識「阿宏」男子,大約 │ ││ │ │ 三十歲左右。 │ ││ │ │6.之前以寄放名義將車停放在我家門口空地,後來我幫綽號「│ ││ │ │ 阿福」約男子租賃倉庫,又有幫忙a○○、何俊興即綽號「│ ││ │ │ 黑仔」、陳昱餘即綽號「鱷魚」及綽號「阿宏」等四人開車│ ││ │ │ 到該租賃倉庫內。後來我發現這些車輛駕駛座門的把手有被│ ││ │ │ 破壞,才開始懷疑這些車輛是贓車,就開始很少讓他們寄放│ ││ │ │ 車輛了。 │ ││ │ │7.94年9月間透過a○○介紹在我家認識「阿福」,只見過三 │ ││ │ │ 次。 │ ││ │ │8.我共開六輛到倉庫藏放。 │ ││ │ │ │ ││ │ │五、95年2月6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224至227頁、94偵字│ ││ │ │第20411號,第202至203-1頁、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 ││ │ │132至135頁】 │ ││ │ │1.扣押物品中「干擾器」是綽號「鱷魚」所有,拿來我住處寄│ ││ │ │ 放。據「鱷魚」說,該「干擾器」是用來干擾行動電話的收│ ││ │ │ 訊及干擾汽車警報(防盜器)。 │ ││ │ │2.扣押物品中行車電腦計16臺、汽車電池11個,拿我所知均為│ ││ │ │ 解體贓車後所遺留之贓物,但我沒有參與解體贓車之工作。│ ││ │ │3.扣押物品中拆卸車輛工具引擎吊架一臺,是「阿福」所有。│ ││ │ │4.扣押物品中「油箱」二粒,均為解體贓車後所遺留之贓物。│ ││ │ │5.贓車牽進解體廠,解體均有懸掛車牌但是否為偽(變)造車牌│ ││ │ │ 我不知道。均隨車進來解體所遺留下,我不知道是從哪輛汽│ ││ │ │ 車拆下的。 │ ││ │ │ │ ││ │ │六、95年4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411號,第227頁背面至228頁、94偵字第20359號│ ││ │ │(卷二),第303至304頁】 │ ││ │ │1.我沒有在台中縣○○鄉○○路編號忠和枝121右8號電線桿剪│ ││ │ │ 鐵皮屋經營汽車解體場。那也不是我的倉庫。 │ │├──┼─────┼───────────────────────────┼──────┤│8. │證人王秋元│一、94年12月15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247至251頁、94偵字│ ││ │ │第20411號,第23至27頁】 │ ││ │ │1.我與王智賢是親兄弟關係,陳國輝是僱用我拆解贓車的老板│ ││ │ │ 。 │ ││ │ │2.台中縣○○鄉○○路一家沒有門牌的鐵皮屋(正確住址為台│ ││ │ │ 中縣○○鄉○○路忠和枝121右8號電線桿前鐵皮屋)是我兄│ ││ │ │ 弟二人拆解贓車的工作場所。 │ ││ │ │3.鐵皮屋內查扣之物品均係陳國輝所有,提供給我兄弟二人拆│ ││ │ │ 解、使用。 │ ││ │ │4.我是經由我弟弟王智賢認識陳國輝,我大約是94年11月底開│ ││ │ │ 始為陳國輝工作。工資係以每拆解一部贓車新台幣一萬元之│ ││ │ │ 代價,我們兄弟二人各得五千元。 │ ││ │ │5.拆解的贓車有的是我去鐵皮屋時贓車就已經在裡面了,有的│ ││ │ │ 時候是陳國輝從住處開到鐵皮屋拆解的,拆解完的零件我們│ ││ │ │ 會放到陳國輝所有的箱型車上,之後他就會載走,載去哪裡│ ││ │ │ 我不知道。 │ ││ │ │6.我從11月底去工作到現在為止大約有十餘部,該集團專門竊│ ││ │ │ 取BMW、賓士等百萬名車。 │ ││ │ │7.我們事先都知道拆解的是贓車。 │ ││ │ │ │ ││ │ │二、95年1月18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252至255頁、94偵字│ ││ │ │第20411號,第165-1至167頁、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 ││ │ │105至108頁】 │ ││ │ │1.我於94年10月底時加入,我沒有參與竊車,我只負責解體贓│ ││ │ │ 車,約解體十餘部,均是雙B轎車。 │ ││ │ │2.我不清楚是台中縣○○鄉○○路一家沒有門牌的鐵皮屋係何│ ││ │ │ 人所有或承租,該址是陳國輝帶我去的,陳國輝擁有該鐵皮│ ││ │ │ 屋大門的遙控器。 │ ││ │ │3.我們拆解的贓車都有車牌,車牌均由我及我弟王智賢或陳國│ ││ │ │ 輝用乙炔槍融化掉,這是陳國輝指示的。 │ ││ │ │4.拆解的贓車是綽號「阿宏」之男子將贓車交給我們老板陳國│ ││ │ │ 輝,陳國輝再指示我們將贓車解體。 │ ││ │ │5.我只負責拆解贓車,我沒有參與竊車及勒贖行為。 │ ││ │ │6.車主物品我們均用垃圾袋打包,下班時丟棄於我們台中縣龍│ ││ │ │ 井住家附近的垃圾子車內。 │ ││ │ │ │ ││ │ │三、94年12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411號,第115至118頁】 │ ││ │ │1.94年十月問起參與a○○等人的竊車、擄車勒贖集團。 │ ││ │ │2.我在竊車、擄車勒贖集團內負責車子解體,地點在台中縣龍│ ││ │ │ 井鄉,那是陳國輝經營的解體場,我與我弟弟王智賢受僱於│ ││ │ │ 陳國輝解體車子。 │ ││ │ │3.竊車、擄車勒贖集團成員有洪嘉宏(綽號阿宏)、陳昱餘(鱷 │ ││ │ │ 魚)、陳國輝(多歲),王智賢、我。 │ ││ │ │4.陳國輝會將車開到解體場,等我們解體完,他再將零件運出│ ││ │ │ 去,運出去應是要賣別人。 │ ││ │ │5.洪嘉宏負責竊雙B車。 │ ││ │ │6.王智賢與我都知道我們解體的都是贓車。 │ ││ │ │7.我們以工具拆除車子的所有零件。 │ ││ │ │8.警方在台中縣○○鄉○○路○○巷○○號,所查獲的汽車零件,│ ││ │ │ 都是我們解體的車子贓物。 │ ││ │ │9.解體一台車子我們兄弟二人可各得五千元,陳國輝付錢給我│ ││ │ │ 們。 │ ││ │ │ │ ││ │ │四、95年4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411號,第217頁背面至218頁、94偵字第20359 │ ││ │ │號(卷二),第283至284頁】 │ ││ │ │1.(提示扣押物品目錄表)是我們解體車輛後所留車牌。 │ ││ │ │2.解體廠是陳國輝經營。 │ ││ │ │3.汽車解體後由陳國輝將零件送出去賣人。送到彰化「全興工│ ││ │ │ 業區」的倉庫,我與王智賢、陳國輝有將洪嘉宏、陳昱餘所│ ││ │ │ 竊得的車子,由我們解體後再將解體零件送到此處五、六次│ ││ │ │ 。 │ ││ │ │4.在解體廠工作期間沒有其他工作;以解體車子所得報酬維持│ ││ │ │ 生活費用。 │ │├──┼─────┼───────────────────────────┼──────┤│9. │證人王智賢│一、94年12月15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270至276頁、94偵字│ ││ │ │第20411號,第30至36頁】 │ ││ │ │1.扣押物品二、三頁共計13件均係陳國輝所有。 │ ││ │ │2.我與王秋元是親兄弟關係,我們兄弟二人均受雇於陳國輝,│ ││ │ │ 目前暫住陳國輝家中。 │ ││ │ │3.我是在展宇汽車修配廠我前老闆那裡認識陳國輝,我哥哥是│ ││ │ │ 經由我認識陳國輝,我兄弟二人大約是94年10月初開始為陳│ ││ │ │ 國輝工作。 │ ││ │ │4.我兄弟二人沒有竊取車輛,我們只負責將車輛解體。 │ ││ │ │5.陳國輝竊盜集團中綽號「鱷魚」、「阿宏」竊取車輛交給陳│ ││ │ │ 國輝,據我所知竊得之車輛如有車鑰匙均開往台中縣龍井鄉│ ││ │ │ 龍社路51巷17號陳國輝住處停放,並將車鑰匙當面交給陳國│ ││ │ │ 輝處理,陳國輝再陸陸續續開來拆解場給我拆解,竊得車輛│ ││ │ │ 如有破壞車鎖之車輛,便由「鱷魚」、「阿宏」二人直接開│ ││ │ │ 往拆解場給我們拆解,我們將拆解後零件歸類後,由陳國輝│ ││ │ │ 開一輛中華廠牌客貨二用箱型車(車號我沒記),載出銷售或│ ││ │ │ 囤放,銷售及囤放地點我就不知道了。另外我知道陳國輝在│ ││ │ │ 彰化縣和美鎮有一處倉庫,專門置放贓車及贓車零件,但詳│ ││ │ │ 細地址我不知道。 │ ││ │ │6.我們沒有分贓及拆帳,我只是受雇於陳國輝,每拆解一輛汽│ ││ │ │ 車工資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我兄弟二人各得五千元。 │ ││ │ │7.我只知道黑色福斯休旅車車牌0000-00為偽造的,「鱷魚」 │ ││ │ │ 等人竊車得手後的手法一般會立即加口工懸掛假車牌以避免│ ││ │ │ 警方查緝,車身號碼則不知道。黑色福斯休旅車車牌 │ ││ │ │ 2899-GH號我想是偽造車牌。 │ ││ │ │ │ ││ │ │二、95年1月18日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第277至280頁、94偵字│ ││ │ │第20411號,第168-1至170頁、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 ││ │ │111至114頁】 │ ││ │ │1.大約是從94年10月底參加陳國輝汽車竊盜集團。我沒有參與│ ││ │ │ 竊車。我解體10幾部贓車。均是BMW及賓士廠牌轎車。 │ ││ │ │2.拆除後之汽牌在拆除工廠內用乙炔溶化。 │ ││ │ │3.我在台中縣○○鄉○○路忠和枝121右8號電線桿前鐵皮屋內│ ││ │ │ 拆解贓車,是陳國輝教的。我與胞兄王秋元共同拆解的。知│ ││ │ │ 道是贓車。 │ ││ │ │4.拆解贓車時車上所留的物品立即丟棄。 │ ││ │ │5.拆解乙部贓車我所得金額為5000元,拆解3部算一次,陳國 │ ││ │ │ 輝就拿15000元現金給我。我跟陳國輝住在一起,若有贓車 │ ││ │ │ 要拆解陳國輝就會通知我及王秋元。 │ ││ │ │6.沒有負責其他工作。也沒有參與偷竊汽車並進而行勒贖行為│ ││ │ │ 。 │ ││ │ │三、94年12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411號,第120至124頁】 │ ││ │ │1.94年十月間起參與a○○等人的竊車、勒贖集團。 │ ││ │ │2.在台中縣○○鄉○○路解體場,那是陳國輝經營的解體場,│ ││ │ │ 與我哥哥王秋元在場解體車子,受僱於陳國輝。 │ ││ │ │3.竊車、擄車勒贖集團成員有洪嘉宏(綽號阿宏)、陳昱餘(鱷 │ ││ │ │ 魚)、陳國輝(多歲)、王秋元、我。 │ ││ │ │4.陳國輝、洪嘉宏會將車開到解體場,等我們解體完,陳國輝│ ││ │ │ 再將我們拆解的零件運出去,賣給別人。 │ ││ │ │5.洪嘉宏負責竊雙B車。 │ ││ │ │6.王智賢與我都知道我們解體的都是贓車。 │ ││ │ │7.我們以工具拆除車子的所有零件。 │ ││ │ │8.警方在台中縣○○鄉○○路○○巷○○號,所查獲的汽車零件,│ ││ │ │ 都是我們解體的車子贓物。 │ ││ │ │9.解體一台車子我們兄弟二人可各得五千元,陳國輝付錢給我│ ││ │ │ 們。 │ ││ │ │ │ ││ │ │四、95年4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 │【94偵字第20411號,第218頁背面至219頁、94偵字第20359 │ ││ │ │號(卷二),第285至286頁】 │ ││ │ │1.(提示扣押物品目錄表)是我們解體車輛後所留車牌。 │ ││ │ │2.解體廠是陳國輝經營。 │ ││ │ │3.汽車解體後陳國輝有將零件送到彰化倉庫,以我所知送過一│ ││ │ │ 兩次。 │ ││ │ │4.在解體廠工作期間沒有其他工作;以解體車子所得報酬維持│ ││ │ │ 生活費用。 │ │└──┴─────┴───────────────────────────┴──────┘『附件二』99訴字第1513號常業竊盜等罪被告a○○之被害人被害經過摘要┌──┬────┬─────────────────────┬────────┐│編號│被害人 │被害事實摘要 │備註 │├──┼────┼─────────────────────┼────────┤│1 │H○○ │1.90年9月17日7時許於彰化縣彰化市○○路183 │與起訴書同 ││ │ │ 巷15號失竊一輛藍色賓士,車號00-0000號自 │ ││ │ │ 小客車、一組高爾夫球具市值7、8萬。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8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62至364頁】 │ │├──┼────┼─────────────────────┼────────┤│2 │O○○ │1.90年12月5日6時許於彰化縣彰化市○○路166 │與起訴書同 ││ │ │ 號失竊一輛黑色賓士、車號00-0000號自小客 │ ││ │ │ 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約新台幣130、14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83至385頁】 │ │├──┼────┼─────────────────────┼────────┤│3 │順翔興有│1.91年11月5日11時許於臺中縣○○鄉○○路○段│與起訴書同 ││ │限公司 │ 10號失竊一輛黑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 ││ │ │ 車。 │ ││ │ │2.由保險員李志仁報案。 │ ││ │ │【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199至201頁】 │ │├──┼────┼─────────────────────┼────────┤│4 │ I○○ │1.91年12月23日3時許於桃園縣新屋鄉後庄村5鄰│與起訴書同 ││ │ │ 失竊一輛黑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5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78至580頁】 │ │├──┼────┼─────────────────────┼────────┤│5 │Z○○ │1.92年1月15日0時許於新竹縣○○鎮○○街○○巷│與起訴書同 ││ │ │ 2號失竊一輛綠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 │【恐嚇取財既遂】││ │ │ 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有接獲竊車歹徒恐嚇勒索電話,我│ ││ │ │ 匯款新台幣5萬元至依歹徒指定帳戶內,但仍 │ ││ │ │ 未見還車。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00萬元。 │ ││ │ │【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205至207頁】 │ │├──┼────┼─────────────────────┼────────┤│6 │B○○ │1.92年1月20日7時許於雲林縣斗六市○○○路13│與起訴書同 ││ │ │ 號失竊一輛白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3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48至450頁】 │ │├──┼────┼─────────────────────┼────────┤│7 │江美娟 │1.92年2月6日5時許於南投縣○○鎮○○街○○號 │與起訴書同 ││ │ │ 失竊一輛白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5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43至445頁】 │ │├──┼────┼─────────────────────┼────────┤│8 │丁○○ │1.92年2月7日4時許於南投縣○○鎮○○○街62 │起訴書附表犯罪地││ │ │ 巷14號之2住處失竊一輛灰色賓士、車號 │點有誤,應係民生││ │ │ W8-8668 號自小客車。 │一街 ││ │ │2.汽車失竊後有接獲竊車歹徒恐嚇勒索電話,並│【恐嚇取財既遂】││ │ │ 依竊車歹徒指示匯款新台幣3萬元至指定帳戶 │ ││ │ │ 。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70萬元。 │ ││ │ │【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210至212頁】 │ │├──┼────┼─────────────────────┼────────┤│9 │申○○ │1.92年2月8日5時許於雲林縣○○鄉○○路○○號 │與起訴書同 ││ │ │ 失竊一輛黑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恐嚇取財既遂】││ │ │2.汽車失竊隔天92年2月9日有接獲竊車歹徒恐嚇│ ││ │ │ 勒索電話,但我先生依照竊車歹徒指示匯款新│ ││ │ │ 臺幣27萬元到指定帳戶後即和歹徒失去聯絡。│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4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48至550頁】 │ │├──┼────┼─────────────────────┼────────┤│10 │L○○ │1.92年3月7日7時許於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與起訴書同 ││ │ │ 37弄18號失竊一輛白色賓士、車號00-0000號 │ ││ │ │ 自小客車。 │ ││ │ │2.由保險員李志仁報案。 │ ││ │ │【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181至182頁】 │ │├──┼────┼─────────────────────┼────────┤│11 │P○○ │1.93年10月14日22時許於臺中縣大里市東生里5 │與起訴書同 ││ │ │ 鄰新仁路2段131巷6號失竊一輛黑色賓士、車 │ ││ │ │ 號9U-5569號自小客車及高爾夫球去一組、手 │ ││ │ │ 錶一只、現金等物價值約新台幣30萬元。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0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63至565頁】 │ │├──┼────┼─────────────────────┼────────┤│12 │宇○○ │1.94年2月2日20時10分於臺中市南區樹德里14鄰│起訴書犯罪時間載││ │ │ 大慶街2段27巷12號B1地下室22號停車位失竊 │94年2月2日18時 ││ │ │ 一輛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30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58至461頁】 │ │├──┼────┼─────────────────────┼────────┤│13 │Q○○ │1.94年5月19日20時許於臺中縣太平市○○路○段│與起訴書同 ││ │ │ 失竊一輛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恐嚇取財既遂】││ │ │2.汽車失竊後94年5月25日早上接獲竊車歹徒恐 │ ││ │ │ 嚇勒索電話,並於當日將新臺幣9萬元分3次轉│ ││ │ │ 帳至歹徒指定之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94年6月6日、7 │ ││ │ │ 日竊車歹徒再次恐嚇再將新台幣1萬元轉帳至 │ ││ │ │ 歹徒指定之誠泰銀行基隆分行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64至467頁】 │ │├──┼────┼─────────────────────┼────────┤│14 │Y○○ │1.94年7月7日23時嘉義市○○○路○○○號失竊一 │與起訴書同 ││ │ │ 輛黑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8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28至430頁】 │ │├──┼────┼─────────────────────┼────────┤│15 │天○○ │1.94年7月8日20時許於嘉義市○區○○里○○路│與起訴書同 ││ │ │ 451號失竊一輛銀色賓士、車號0000-00號自小│ ││ │ │ 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8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38至540頁】 │ │├──┼────┼─────────────────────┼────────┤│16 │寅○○ │1.94年7月22日7時許於雲林縣○○鎮○○街140 │與起訴書同 ││ │ │ 號失竊一輛綠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9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38至440頁】 │ │├──┼────┼─────────────────────┼────────┤│17 │T○○ │1.94年8月4日6時許於南投縣○○鎮○○路○○巷 │【恐嚇取財未遂】││ │ │ 61號失竊一輛黑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起訴書犯罪附表載││ │ │ 車。 │恐嚇取財既遂,然││ │ │2.汽車失竊後有接獲竊車歹徒恐嚇取財信件。 │未見相關匯款資料││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5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33至535頁】 │ │├──┼────┼─────────────────────┼────────┤│18 │宙○○ │1.94年8月23日16時許於臺中市○○○路、五權 │起訴書附表之犯罪││ │ │ 西路口附近之嘉亮洗車場失竊一輛銀色賓士、│時間為18時 ││ │ │ 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30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77至379頁】 │ │├──┼────┼─────────────────────┼────────┤│19 │庚○○○│1.94年9月23日4時許於臺中縣○○鄉○○路○號 │與起訴書同 ││ │ │ 失竊一輛銀色賓士、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 及勞力士手錶、鑽表、天珠、現金5千元等物 │ ││ │ │ 價值新臺幣15萬元。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0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88至390頁】 │ │├──┼────┼─────────────────────┼────────┤│20 │J○○ │1.94年9月29日18時許於臺中市○區○○路○○號 │起訴書附表之車號││ │ │ 洗車場內失竊一輛銀色賓士、車號0000-00號 │有誤,應為 ││ │ │ 自小客車。 │5872-EL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65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83至585頁】 │ │├──┼────┼─────────────────────┼────────┤│21 │精利投資│1.94年10月4日17時許於臺中市北屯區仁和里永 │與起訴書同 ││ │股份有限│ 和巷23-20號失竊一輛銀色PORSCHE、車號 │ ││ │公司 │ 8189-HU號自小客車。 │ ││ │ │2.由保險員劉聖文報案。 │ ││ │ │【94偵字第20359號/卷二,第184至186頁】 │ │├──┼────┼─────────────────────┼────────┤│22 │辰○○ │1.94年10月7日16時許於臺中市○○區○○路80 │與起訴書同 ││ │ │ 巷84號失竊一輛銀色賓士、車號0000-00號自 │ ││ │ │ 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有接獲恐嚇電話但未付贖款。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0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94至496頁】 │ │├──┼────┼─────────────────────┼────────┤│23 │R○○ │1.94年10月14日18時許於臺中市○○路○段○○○號│與起訴書同 ││ │ │ 地下室停車場失竊一輛黑色賓士、車號 │ ││ │ │ EE-5539號自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35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18至520頁】 │ │├──┼────┼─────────────────────┼────────┤│24 │亥○○○│1.94年10月21日13時許於臺中縣○○鎮○○路 │與起訴書同 ││ │ │ 147號失竊一輛黑色BMW、車號0000-00自小客 │ ││ │ │ 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4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15至417頁】 │ │├──┼────┼─────────────────────┼────────┤│25 │癸○○ │1.94年10月21日18時許於臺中○○○鄉○○路1 │與起訴書同 ││ │ │ 段287號失竊一輛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 │ ││ │ │ 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0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70至425頁】 │ │├──┼────┼─────────────────────┼────────┤│26 │A○○ │1.94年10月27日4時許於臺中縣○○鄉○○路218│與起訴書同 ││ │ │ 號失竊一輛銀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8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23至525頁】 │ │├──┼────┼─────────────────────┼────────┤│27 │S○○ │1.94年10月28日0時許於臺中市○○區○○路2段│與起訴書同 ││ │ │ 與崇德九路口失竊一輛黑色賓士、車號 │ ││ │ │ 6257-LA 號自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33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43至545頁】 │ │├──┼────┼─────────────────────┼────────┤│28 │W○○ │1.94年10月31日7時許於臺中縣○○鄉○○路○段│與起訴書同 ││ │ │ 787巷65號失竊一輛黑色BMW、車號0000-00號 │ ││ │ │ 自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3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68至570頁】 │ │├──┼────┼─────────────────────┼────────┤│29 │乙○○ │1.94年10月31日23時50分於臺中市○○路○段31 │與起訴書同 ││ │ │ 號失竊一輛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7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41至342頁】 │ │├──┼────┼─────────────────────┼────────┤│30 │玄○○ │1.94年11月2日7時許於桃園縣大園鄉果林村拔子│與起訴書同 ││ │ │ 林25-36號失竊一輛黑色BMW、車號0000-00號 │【恐嚇取財既遂】││ │ │ 自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94年11月5日有接獲竊車歹徒恐嚇 │ ││ │ │ 勒索電話,後轉向報案人李元添恐嚇勒索,李│ ││ │ │ 元添依指示匯款新臺幣10萬元至指定帳戶。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2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73至575頁】 │ │├──┼────┼─────────────────────┼────────┤│31 │E○○○│1.94年11月4日18時許於臺中縣太平市○○路83 │與起訴書同 ││ │ │ 號失竊一輛賓士,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80萬元。 │ ││ │ │4.該車輛2面號牌未尋獲。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33至334頁】 │ │├──┼────┼─────────────────────┼────────┤│32 │X○ │1.94年11月4日19時50分於臺中縣大雅鄉四德村 │未見起訴書附表內││ │ │ 23鄰學府路101巷20號失竊一輛BMW、車號 │IBM筆記電腦及富 ││ │ │ 7662-HP號自小客車。 │士數位相機之失竊││ │ │2.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40萬元。 │財物紀錄 ││ │ │3.該車輛2面號牌未尋獲。 │ ││ │ │4.車內之鎖頭及防盜辨識器、行車主電腦遭換掉│ ││ │ │ 。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93至395頁】 │ │├──┼────┼─────────────────────┼────────┤│33 │V○○ │1.94年11月11日7時許於桃園縣○○鄉○○○街 │起訴書之失竊財物││ │ │ 145號失竊一輛黑色賓士,車號0000-00號自小│:車號0000-00有誤││ │ │ 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50萬元。 │ │├──┼────┼─────────────────────┼────────┤│34 │C○○ │1.93年11月11日8時許於新竹縣竹北市○○○路 │起訴書犯罪時間誤││ │ │ 24號失竊一輛黑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載為94年11月11日││ │ │ 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0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33至435頁】 │ │├──┼────┼─────────────────────┼────────┤│35 │黃○○ │1.94年11月15日11時許於臺中市○○○路○號公 │與起訴書同 ││ │ │ 司辦公室地下室失竊一輛BMW,車號00-0000自│ ││ │ │ 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300萬元。 │ ││ │ │4.該車輛2面號牌未尋獲。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27至328頁】 │ │├──┼────┼─────────────────────┼────────┤│36 │F○○ │1.94年11月15日21時許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與起訴書同 ││ │ │ 404號失竊一輛銀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 │【恐嚇取財既遂】││ │ │ 客車。 │ ││ │ │2.汽車失竊隔天(16日)8時許接獲竊車歹徒恐 │ ││ │ │ 嚇勒索電話,連續1個多禮拜遭歹徒騷擾後, │ ││ │ │ 依其指定之帳號匯款新台幣10萬元。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7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28至530頁】 │ │├──┼────┼─────────────────────┼────────┤│37 │郭逸祥 │1.94年11月16日6時許於新竹縣芎林鄉文林村1鄰│與起訴書同 ││ │ │ 文山路42巷25弄13號失竊一輛黑色BMW、車號 │ ││ │ │ 6589-HM號自小客車及一些CD片價值約新台幣 │ ││ │ │ 餘萬元。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5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14至516頁】 │ │├──┼────┼─────────────────────┼────────┤│38 │游皓翔 │1.94年11月16日11時許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起訴書之犯罪地點││ │ │ 29號對面道路失竊一輛黑色BMW、車號0000-00│未載明「對面道路││ │ │ 號自小客車及證件、手機等價值約新台幣35萬│」 ││ │ │ 元。 │【恐嚇取財未遂】││ │ │2.汽車失竊後有接獲恐嚇電話,但未付贖款。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0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09至511頁】 │ │├──┼────┼─────────────────────┼────────┤│39 │卯○○ │1.94年11月17日7時許於桃園縣桃園市○○街11 │與起訴書同 ││ │ │ 巷3號失竊一輛銀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 │ ││ │ │ 客車及鑽戒1克拉價值新台幣10多萬、護照、 │ ││ │ │ 現金約10萬元等。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2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05至507頁】 │ │├──┼────┼─────────────────────┼────────┤│40 │N○○ │1.94年11月22日3時於桃園縣蘆竹鄉山腳村2鄰 │與起訴書同 ││ │ │ 26-3號失竊一輛黑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 ││ │ │ 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5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00至502頁】 │ │├──┼────┼─────────────────────┼────────┤│41 │丙○○ │1.94年11月22日18時許於臺中縣○○鄉○○路 │與起訴書同 ││ │ │ 33-4號失竊一輛LEXUS,車號為0000-00自小客│ ││ │ │ 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1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56至357頁】 │ │├──┼────┼─────────────────────┼────────┤│42 │戊○○ │1.94年11月24日11時許於臺中市○○路○段○○○巷│起訴書記載犯罪時││ │ │ 32號失竊一輛紫色賓士、車號00-0000號自小 │間為11時30分、 ││ │ │ 客車及高爾夫球具一組價值約新台幣20幾萬元│犯罪地點為503巷 ││ │ │ 。 │31號、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失竊車輛車號為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600萬元。 │2C-2699號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78至480頁】 │ │├──┼────┼─────────────────────┼────────┤│43 │G○○ │1.94年11月29日14時許於彰化縣○○鄉○○街 │與起訴書同 ││ │ │ 123號失竊一輛綠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 │ ││ │ │ 客車及證件、手機、相機、信用卡等價值約新│ ││ │ │ 台幣15萬元。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0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58至560頁】 │ │├──┼────┼─────────────────────┼────────┤│44 │戌○○ │1.94年11月29日18時許於彰化縣○○鄉○○路2 │與起訴書同 ││ │ │ 段129號失竊一輛銀色BMW、車號0000-00號自 │ ││ │ │ 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8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08至410頁】 │ │├──┼────┼─────────────────────┼────────┤│45 │未○○ │1.94年12月2日15時許於彰化縣○○鎮○○路217│與起訴書同 ││ │ │ 號失竊一輛灰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及行照、駕照、保險卡、健保卡及紅寶石戒指│ ││ │ │ 1只等物。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8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53至455頁】 │ │├──┼────┼─────────────────────┼────────┤│46 │己○○ │1.94年12月3日14時許於彰化縣大村鄉茄苳村茄 │起訴書犯罪地點有││ │ │ 苳路2段139號旁失竊一輛黑色賓士、車號 │誤,應係2段139號││ │ │ W8-5799號自小客車。 │ ││ │ │2.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0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82至484頁】 │ │├──┼────┼─────────────────────┼────────┤│47 │M○○○│1.94年12月5日7時許於桃園縣○○鄉○○路201 │與起訴書同 ││ │ │ 號失竊一輛綠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恐嚇取財未遂】││ │ │ 。 │ ││ │ │2.汽車失竊當天連續接獲數通竊車歹徒恐嚇勒索│ ││ │ │ 電話,要求支付新台幣20萬元,但未前往匯款│ ││ │ │ 。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4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67至369頁】 │ │├──┼────┼─────────────────────┼────────┤│48. │辛○○ │1.94年12月6日13時許於彰化縣芬園鄉大埔村彰 │與起訴書同 ││ │ │ 南路4段583號前失竊一輛白色BMW,車號 │ ││ │ │ 4688-JT號自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70萬元。 │ ││ │ │4.車身中央控制鑰孔遭破壞,啟動電腦板被拆解│ ││ │ │ 一個、左出門把手遭破壞、右前及左後等3個 │ ││ │ │ 玻璃窗均不見。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00至302頁】 │ │├──┼────┼─────────────────────┼────────┤│49. │丑○○ │1.94年12月7日6時30分於臺中縣大肚鄉福山村2 │與起訴書同 ││ │ │ 鄰沙田路一段428巷10弄18號住處前失竊一輛 │【恐嚇取財既遂】││ │ │ 黑色賓士,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2.失竊車上放置行車執照證件一枚。 │ ││ │ │3.汽車失竊當天7時20分接獲竊車歹徒恐嚇勒索 │ ││ │ │ 電話,並於94年12月9日將新臺幣10萬元匯款 │ ││ │ │ 至歹徒指定之臺灣企銀南投分行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曹錫昌戶頭;另將新台幣10萬元以現│ ││ │ │ 金袋快遞至豐原站。(有臺中商業銀行入戶電│ ││ │ │ 匯通知單影本及加達快遞證明影本各一份) │ ││ │ │4.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40萬元。 │ ││ │ │5.其中車身中央控制鑰及啟動電腦遺失;引擎蓋│ ││ │ │ 、後車廂蓋、車門4個及輪胎4個(含備胎1個) │ ││ │ │ 均被拆解置於車身旁。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06至309頁】 │ │├──┼────┼─────────────────────┼────────┤│50 │午○○ │1.94年12月8日4時許於彰化縣○○鎮○○街○號 │與起訴書同 ││ │ │ 失竊一輛藍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2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553至555頁】 │ │├──┼────┼─────────────────────┼────────┤│51 │U○○ │1.94年12月8日19時許於臺中縣東勢鎮新盛里新 │與起訴書同 ││ │ │ 盛街638號失竊一輛BMW,車號0000-00自小客 │ ││ │ │ 車及神明衣物。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23萬元。 │ ││ │ │4.該車2面號牌未尋獲。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50至351頁】 │ │├──┼────┼─────────────────────┼────────┤│52 │甲○○ │1.94年12月10日13時許於臺中縣大里市新芳、德│起訴書之犯罪地點││ │ │ 芳路口風尚人文洗車場失竊一輛黑色BMW、車 │「得」芳路之路名││ │ │ 號3767-KZ號自小客車。 │有錯字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5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401至403頁】 │ │├──┼────┼─────────────────────┼────────┤│53 │壬○○ │1.94年12月12日8時許於桃園縣蘆竹鄉山鼻村南 │與起訴書同 ││ │ │ 山路3段17巷35號住處前失竊一輛黑色BMW、車│【恐嚇取財既遂】││ │ │ 號5589-HF自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當天8時15分接獲竊車歹徒恐嚇勒索 │ ││ │ │ 電話,並於94年12月13日將新臺幣10萬元匯款│ ││ │ │ 至中國信託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黃│ ││ │ │ 惠觀戶頭。(有第一商業銀行匯率申請書回條│ ││ │ │ 可證明)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17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18至319-1頁】 │ │├──┼────┼─────────────────────┼────────┤│54 │巳○○ │1.94年12月12日15時40分於雲林縣西螺鎮漢光里│與起訴書同 ││ │ │ 21號失竊一輛福斯、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 。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200萬元。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23至324頁】 │ │├──┼────┼─────────────────────┼────────┤│55 │子○○ │1.94年12月13日7時20分於桃園縣大園鄉大海村2│與起訴書同 ││ │ │ 鄰大牛稠6之2號失竊一輛綠色三陽,車號 │ ││ │ │ 9B-0709號自小客車。 │ ││ │ │2.汽車失竊後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3.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新台幣35萬元。 │ ││ │ │4.車身中央控制鑰孔遭破壞、左後車門三角型玻│ ││ │ │ 璃窗被敲碎、水箱護罩及防盜器都遭破壞。 │ ││ │ │【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02416號/警卷(二 │ ││ │ │),第313至315頁】 │ │├──┼────┼─────────────────────┼────────┤│56 │地○○ │1.94年3月24日某時於新竹縣竹北市○○○路失 │與起訴書同 ││ │ │ 竊一輛銀色BMW,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基警刑大偵一字第09500號,第28至29頁】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1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