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具 保 人 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家庭暴力法之妨害自由案件(99年度偵字第7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緣具保人甲○○依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於民國99年3月20日出具新台幣3萬元保證金後,檢察官已將被告釋放,有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在偵查卷可參。
三、經查:被告經本院於99年9月28日、10月26日分別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等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靜琪
法官 黃麗玲法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