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52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對於女子利用其酒醉之情形,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52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97年5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8年8 月8 日上午9時許,前往已成年之甲 ○(警偵代號為00000000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位於臺中市○○路之住處(詳細地址詳卷),與甲 ○及甲 ○之夫用餐飲酒。俟同日下午1 時許,丙○○見甲 ○之夫因不勝酒力回房休息,竟基於趁機猥褻之犯意,利用甲 ○因酒醉意識模糊且全身無力而不能抗拒之機會,以舌頭伸進甲 ○嘴內,並自甲 ○之上衣領往下撫摸甲 ○之胸部,復將頭鑽進甲 ○之上衣內,以嘴含住
甲 ○之乳頭,再將手伸進甲 ○之外褲,隔著內褲撫摸甲 ○之外陰部,而接續為猥褻之行為。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甲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綦詳,又刑法第
19 條 第3 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雖係於酒後對被害人甲 ○為猥褻行為,然被告平日未飲酒時精神正常,亦知悉自己於酒後會影響行為控制能力,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故被告既可預見飲酒後會因酒精之作用而影響控制自己行為之能力,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免罰、減刑規定之適用,要無疑義。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5 條之趁機猥褻罪。又被告基於趁機猥褻之單一犯意,以舌頭伸進甲○嘴內,並自甲 ○之上衣領往下撫摸甲 ○之胸部,復將頭鑽進甲 ○之上衣內,以嘴含住甲 ○之乳頭,再將手伸進甲 ○之外褲,隔著內褲撫摸甲 ○之外陰部等數舉動,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各舉動於客觀上難以分開評價,應依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再被告前於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7年5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參前揭紀錄表),不知檢點,竟因酒後色慾薰心,趁機對好友之妻為猥褻行為,惟犯罪情節尚非甚重,且業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有本卷調解筆錄附卷足憑,並取得對方諒解(業據被害人甲○陳稱在卷)及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5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錫威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第2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