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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6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3 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嫌,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復有證人余桂美之證詞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刑法第272 條第2 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已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又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知悉該等犯罪之法定刑非輕,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本件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茲因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簡芳潔法 官 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淑芬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201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