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雨霖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詹漢山律師盧永盛律師被 告 魏建宗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被 告 陳朝富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被 告 鍾易能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被 告 陳秀宜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被 告 蔡豐隆被 告 羅傑元被 告 林璁岳被 告 楊嘉榮前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被 告 黃敏哲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律師
羅豐胤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100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漏列編號3.4部分,而按該附表即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附表,並經本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該部分載明被告之答辯意旨並加以論述(見判決第42-47頁),故該附表編號3.4部分,顯係漏列,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黃建都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附表:
┌─┬───┬────┬───┬────────────────┬────┬──┐│編│時間 │地點 │行為人│犯罪情節 │所犯法條│備註││號│ │ │ │ │ │ │├─┼───┼────┼───┼────────────────┼────┼──┤│1 │94年10│臺中市忠│蔡雨霖│蔡雨霖透過「黃品洋」之不詳姓名年│刑法第 │ ││ │月15日│明南路 │、鍾易│籍成年男子之介紹,借款新臺幣(下 │302條第1│ ││ │ │301號26 │能、陳│同) 150萬元予古明弘,後因古明弘 │項、第 │ ││ │ │樓 │朝富、│生意失敗而跳票,蔡雨霖於前揭時間│305條、 │ ││ │ │ │魏建宗│得知後,即令黃品洋帶古明弘至前揭│第346條 │ ││ │ │ │、陳秀│地點(蔡雨霖所經營之全球數位科技 │第1項 │ ││ │ │ │宜、黃│公司),欲恐嚇古明弘還款,蔡雨霖 │ │ ││ │ │ │敏哲及│事先找來與之有恐嚇共同犯意聯絡之│ │ ││ │ │ │不詳姓│鍾易能、陳朝富、魏建宗、陳秀宜、│ │ ││ │ │ │名成年│黃敏哲及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約7、8名│ │ ││ │ │ │男子7 │在前址公司內等候,並先將1把類似 │ │ ││ │ │ │、8人 │黑色手槍(未扣案)置於桌上,待古明│ │ ││ │ │ │ │弘到後,即向古明弘稱: 今天一定要│ │ ││ │ │ │ │還錢,不然不讓你離開這裡…,如果│ │ ││ │ │ │ │不還錢,那你今天就不用走了等語,│ │ ││ │ │ │ │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古明弘,│ │ ││ │ │ │ │致古明弘因而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 │ ││ │ │ │ │全。因蔡雨霖等人以亮槍及前揭之言│ │ ││ │ │ │ │語恐嚇古明弘,並以此非法之方法,│ │ ││ │ │ │ │剝奪古明弘之行動自由,故古明弘欲│ │ ││ │ │ │ │求脫身,除自己簽立600萬元之本票1│ │ ││ │ │ │ │紙交蔡雨霖、陳秀宜等人外,另即撥│ │ ││ │ │ │ │打電話給林文雄求助,因林文雄得知│ │ ││ │ │ │ │古明弘在蔡雨霖之手中,故被迫向蔡│ │ ││ │ │ │ │雨霖表示願意開立支票為古明弘還款│ │ ││ │ │ │ │,蔡雨霖即令鍾易能、陳朝富至臺北│ │ ││ │ │ │ │向林文雄拿取600萬元之支票(100萬 │ │ ││ │ │ │ │元之支票共6紙),林文雄並向蔡雨霖│ │ ││ │ │ │ │求情,蔡雨霖始讓古明弘離開前址。│ │ ││ │ │ │ │古明弘因害怕,故陸續還款,至95年│ │ ││ │ │ │ │4月15日止,共還款600萬元予蔡雨霖│ │ ││ │ │ │ │。 │ │ │├─┼───┼────┼───┼────────────────┼────┼──┤│2 │95年10│同上 │蔡雨霖│蔡雨霖因古明弘已償還前揭款項,認│刑法第 │ ││ │月前某│ │ │為古明弘有能力還款,故找古明弘擔│305條、 │ ││ │日 │ │ │任其任實際負責人之鴻宇公司之經營│第346條 │ ││ │ │ │ │者,因該公司經營不善而虧損,蔡雨│第1項 │ ││ │ │ │ │霖即找古明弘至前址處商談,並向古│ │ ││ │ │ │ │明弘恐嚇稱,若不馬上過去,要讓古│ │ ││ │ │ │ │明弘死,且稱知道古明弘家住那裡,│ │ ││ │ │ │ │叫古明弘多注意自己的父母,要對古│ │ ││ │ │ │ │明弘的父母不利等語,古明弘因而心│ │ ││ │ │ │ │生畏懼,即依約赴前址與蔡雨霖見面│ │ ││ │ │ │ │,蔡雨霖即在前址處,再向古明弘稱│ │ ││ │ │ │ │,須賠其3000萬元,其會吃人的等語│ │ ││ │ │ │ │,古明弘因心生畏懼而接受蔡雨霖所│ │ ││ │ │ │ │開之條件,而開立3000萬元之本票予│ │ ││ │ │ │ │蔡雨霖。 │ │ │├─┼───┼────┼───┼────────────────┼────┼──┤│3 │95年10│同上 │蔡雨霖│古明弘因陸續還款約1800萬元後,即│刑法第 │ ││ │月間某│ │、鍾易│未再還款,蔡雨霖因聯絡不上古明弘│302條第1│ ││ │日 │ │能、魏│,即聯絡陳世宗與唐大龍,要求古明│項、第 │ ││ │ │ │建宗、│弘出面決解,故陳世宗、唐大龍即聯│305條、 │ ││ │ │ │陳朝富│絡古明弘並陪同古明弘至前址處,待│第346條 │ ││ │ │ │、陳秀│古明弘、陳世宗、唐大龍到達後前址│第1項 │ ││ │ │ │宜、黃│1樓後,蔡雨霖即夥同鍾易能、魏建 │ │ ││ │ │ │敏哲及│宗、陳朝富、陳秀宜、黃敏哲等人先│ │ ││ │ │ │不詳姓│將該3人押往26樓,並指著桌上之圓 │ │ ││ │ │ │名成年│鍬等挖土工具向古明弘等3人恐嚇稱:│ │ ││ │ │ │男子共│我今天錢不要了,也不會讓你們走了│ │ ││ │ │ │8、9人│,今天一定要讓你們死等語,並於動│ │ ││ │ │ │ │手毆打古明弘等3人(未據告訴)後, │ │ ││ │ │ │ │接續恐嚇稱: 如果不還6000萬元,要│ │ ││ │ │ │ │找古明弘等3人帶到神岡山上埋掉等 │ │ ││ │ │ │ │語,並從鍾易能所攜帶之包包內,取│ │ ││ │ │ │ │出1支類似手槍物品,古明弘等3人因│ │ ││ │ │ │ │而均心生畏懼,蔡雨霖等人即以此恐│ │ ││ │ │ │ │嚇之不法方法,剝奪古明弘等3人之 │ │ ││ │ │ │ │行動自由。古明弘為求3人能脫困, │ │ ││ │ │ │ │故下跪向蔡雨霖求情,並打電話給林│ │ ││ │ │ │ │文雄,請林文雄為其作保,林文雄因│ │ ││ │ │ │ │知古明弘等3人均遭蔡雨霖等人強押 │ │ ││ │ │ │ │,故答應開立6000萬元之本票予蔡雨│ │ ││ │ │ │ │霖,蔡雨霖即令鍾易能前往臺北向林│ │ ││ │ │ │ │文雄拿取本票,並令陳秀宜拿出空白│ │ ││ │ │ │ │本票給古明弘,令古明弘另簽立6000│ │ ││ │ │ │ │萬元之本票後,始釋放古明弘等3人 │ │ ││ │ │ │ │。古明弘並再陸續還款約2000萬元,│ │ ││ │ │ │ │均由陳秀宜負責向古明弘收取,期間│ │ ││ │ │ │ │若遇有古明弘遲付,陳秀宜均接續向│ │ ││ │ │ │ │之恐嚇稱: 若不還錢,要叫人或蔡雨│ │ ││ │ │ │ │霖來處理等語,古明弘因心生畏懼,│ │ ││ │ │ │ │而儘量準時付款。 │ │ │├─┼───┼────┼───┼────────────────┼────┼──┤│4 │97年8 │臺中市復│蔡雨霖│因後來古明弘不敢接蔡雨霖電話,故│刑法第 │ ││ │月底某│興路2段 │、魏建│蔡雨霖即夥同鍾易能、陳朝富等人,│302條第1│ ││ │日下午│270號13 │宗、陳│於前揭時間至前址處找唐大龍,要求│項、第 │ ││ │4時許 │樓A室 │朝富、│唐大龍聯絡古明弘,唐大龍聯絡上後│305條、 │ ││ │ │ │鍾易能│,告知其在蔡雨霖車上後,再交由蔡│第346條 │ ││ │ │ │、黃敏│雨霖與古明弘通話,蔡雨霖即向古明│第1項 │ ││ │ │ │哲及其│弘恐嚇稱:我打給你你都不接,你再 │ │ ││ │ │ │他不詳│不出面,你會連累你身旁的朋友都有│ │ ││ │ │ │姓名成│事等語,而以加害古明弘朋友身體、│ │ ││ │ │ │年男子│生命之事恐嚇古明弘,致古明弘因而│ │ ││ │ │ │2、3名│心生畏懼,即答應赴約,於同日下午│ │ ││ │ │ │、陳秀│5、6時許,古明弘抵達後,蔡雨霖即│ │ ││ │ │ │宜(原│夥同前揭魏建宗、黃敏哲、鍾易能、│ │ ││ │ │ │起訴書│陳朝富等共約7、8人,由蔡雨霖先下│ │ ││ │ │ │漏列,│手毆打古明弘,並指示小弟將古明弘│ │ ││ │ │ │業經公│拖到隔壁房間,其餘之在場小弟即將│ │ ││ │ │ │訴檢察│古明弘拖到隔壁,再一同出手毆打,│ │ ││ │ │ │官補正│於打完後再將古明弘拖回到蔡雨霖所│ │ ││ │ │ │) │在之辦公室,蔡雨霖即再向古明弘恐│ │ ││ │ │ │ │嚇稱: 今天東西都帶來了,你再不處│ │ ││ │ │ │ │理下次就不是這樣了等語,並指示鍾│ │ ││ │ │ │ │易能將包包內之類似手槍物品共2支 │ │ ││ │ │ │ │拿出給古明弘看,古明弘因而心生畏│ │ ││ │ │ │ │懼,而依蔡雨霖之指示,簽立1紙 │ │ ││ │ │ │ │8700萬元之本票予蔡雨霖,並答應蔡│ │ ││ │ │ │ │雨霖將會另簽立美金支票10萬元共22│ │ ││ │ │ │ │張予蔡雨霖。蔡雨霖為使古明弘畏懼│ │ ││ │ │ │ │,即令鍾易能、陳朝富駕車載古明弘│ │ ││ │ │ │ │回古明弘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老家,約│ │ ││ │ │ │ │於凌晨0時許到達後,由鍾易能打電 │ │ ││ │ │ │ │話叫古明弘之父古正己出來接古明弘│ │ ││ │ │ │ │,鍾易能與陳朝富於確定古明弘之父│ │ ││ │ │ │ │母住處後始行離去,至此古明弘方結│ │ ││ │ │ │ │束遭蔡雨霖等人以恐嚇、傷害之非法│ │ ││ │ │ │ │方式剝奪行動自由。古明弘並於事後│ │ ││ │ │ │ │,請唐大龍將前揭答應支付之美金支│ │ ││ │ │ │ │票,拿至臺中市○○路交予與之有共│ │ ││ │ │ │ │同犯意聯絡之陳秀宜。 │ │ ││ │ │ │ │ │ │ │├─┼───┼────┼───┼────────────────┼────┼──┤│5 │98年7 │臺中市進│蔡雨霖│蔡雨霖於98年5月3日與高嘉琪見面,│刑法第 │ ││ │月16日│化北路 │、陳信│並取出置於車內之類似手槍物品使高│346條第3│ ││ │14時47│238號11 │宏、鍾│嘉琪心有所忌,並於同年月21日,再│項、第1 │ ││ │分許 │樓 │易能、│於高嘉琪住處樓下要求高嘉琪須借款│項 │ ││ │ │ │魏建宗│1億元,因高嘉琪不願意借款,蔡雨 │ │ ││ │ │ │、林璁│霖竟向高嘉琪恐嚇稱: 要將高嘉琪之│ │ ││ │ │ │岳、楊│家人殺害等語,使高嘉琪因而心生畏│ │ ││ │ │ │嘉榮及│懼,並允諾將出借蔡雨霖1億元。因 │ │ ││ │ │ │綽號綠│高嘉琪之前已借款予蔡雨霖而前債未│ │ ││ │ │ │油精、│清,故高嘉琪不願再借予蔡雨霖款項│ │ ││ │ │ │大頭與│,即避不見面,蔡雨霖竟接續前揭意│ │ ││ │ │ │其他不│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前揭時│ │ ││ │ │ │詳姓名│間,先令鍾易能帶同魏建宗、陳信宏│ │ ││ │ │ │成年男│、林璁岳、楊嘉榮、綽號綠油精、大│ │ ││ │ │ │子共約│頭及其他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約13人│ │ ││ │ │ │13人 │,至前址處高嘉琪所經營之的日億科│ │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內,欲找高嘉琪,並│ │ ││ │ │ │ │由其中1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於背 │ │ ││ │ │ │ │後插了1把類似手槍之物品,在該公 │ │ ││ │ │ │ │司內走動,欲以此恐嚇高嘉琪等人,│ │ ││ │ │ │ │魏建宗因見到高嘉琪之兄高喬維,且│ │ ││ │ │ │ │高喬維稱高嘉琪不在公司,魏建宗即│ │ ││ │ │ │ │撥打電話予蔡雨霖告知此事,並令高│ │ ││ │ │ │ │喬維接聽,蔡雨霖即稱其馬上會到,│ │ ││ │ │ │ │蔡雨霖到達後,即與高喬維一起進入│ │ ││ │ │ │ │高嘉琪之辦公室,蔡雨霖並向高嘉琪│ │ ││ │ │ │ │恐嚇稱:若不繼續借錢,將對高嘉琪 │ │ ││ │ │ │ │不利,並從今日起要找高嘉琪麻煩、│ │ ││ │ │ │ │要和高嘉琪輸贏等語,使高嘉琪因而│ │ ││ │ │ │ │心生畏懼,惟因高嘉琪並未再交付金│ │ ││ │ │ │ │錢予蔡雨霖而恐嚇取財未遂。 │ │ ││ │ │ │ │ │ │ │├─┼───┼────┼───┼────────────────┼────┼──┤│6 │98年7 │同上 │蔡雨霖│蔡雨霖指示陳朝富、鍾易能、魏建宗│刑法第 │ ││ │月29日│ │、陳朝│、蔡豐隆、張正品、羅傑元與綽號阿│305條 │ ││ │14時37│ │富、魏│文、阿明、阿正等人,前往前址處找│ │ ││ │分許 │ │建宗、│唐大龍,藉以逼問古明弘之下落,因│ │ ││ │ │ │鍾易能│唐大龍稱已無法與古明弘取得聯絡等│ │ ││ │ │ │、蔡豐│語,陳朝富即撥打電話給蔡雨霖,並│ │ ││ │ │ │隆、張│將電話交予唐大龍接聽,蔡雨霖即向│ │ ││ │ │ │正品、│唐大龍怒罵三字經,並由當時在現場│ │ ││ │ │ │羅元傑│之其中1人,對唐大龍恐嚇稱: 如果 │ │ ││ │ │ │、綽號│不講古明弘之下落,其等可以找到唐│ │ ││ │ │ │阿正、│大龍之家人等語,而以加害唐大龍家│ │ ││ │ │ │阿明、│人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唐大龍,使│ │ ││ │ │ │阿文等│唐大龍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 │ ││ │ │ │人 │安全。幸因該大樓警衛報警,經員警│ │ ││ │ │ │ │到場後,陳朝富等人始行離去。 │ │ │├─┼───┼────┼───┼────────────────┼────┼──┤│7 │98年5 │臺中市市│蔡雨霖│蔡雨霖係惠惇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刑法第 │ ││ │月14日│政北一路│、陳秀│,陳秀宜係該公司之會計,2人均明 │339條第1│ ││ │ │66號13樓│宜 │知該公司負責之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項 │ ││ │ │A室慧百 │ │重劃區工程-公共設施土木工程,已 │ │ ││ │ │通科技股│ │與他人談妥承作,並非真欲給萬豐營│ │ ││ │ │份有限公│ │造公司承作,竟因自己有黑道背景,│ │ ││ │ │司 │ │認為日後可藉口對方違約或以刁難等│ │ ││ │ │ │ │手段,使對方支付款項,而基於意圖│ │ ││ │ │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 │ ││ │ │ │ │由蔡雨霖指示陳秀宜與惠惇營造公司│ │ ││ │ │ │ │不知情之蔡慶龍等人,對萬豐營造公│ │ ││ │ │ │ │司之林保豐詐稱欲將前揭工程交由萬│ │ ││ │ │ │ │豐營造承作云云,使林保豐因而陷於│ │ ││ │ │ │ │錯誤,誤信為真,而與惠惇公司簽立│ │ ││ │ │ │ │工程協議書,並應陳秀宜之要求,於│ │ ││ │ │ │ │98年5月15日,在前址處,交付工程 │ │ ││ │ │ │ │之訂金支票共3紙,總金額為1059萬 │ │ ││ │ │ │ │元予陳秀宜,而詐欺取財得逞。嗣於│ │ ││ │ │ │ │98年5月20日,因林保豐在前揭工程 │ │ ││ │ │ │ │之工地內,遇到財本一營造公司人員│ │ ││ │ │ │ │,始知蔡雨霖已於98年5月19日,已 │ │ ││ │ │ │ │另與財本一營造公司簽立契約,而將│ │ ││ │ │ │ │該工程交予財本一公司承作,故林保│ │ ││ │ │ │ │豐即向惠惇營造請求退還訂金支票,│ │ ││ │ │ │ │因為蔡雨霖所拒,至此始知受騙。 │ │ │├─┼───┼────┼───┼────────────────┼────┼──┤│8 │98年6 │同上 │蔡雨霖│因林保豐向蔡雨霖請返還前揭訂金支│刑法第 │ ││ │月10日│ │ │票,蔡雨霖竟稱若欲取回支票,須拿│305條 │ ││ │ │ │ │出現金來換,因林保豐無法支付蔡雨│ │ ││ │ │ │ │霖所要求之金額,蔡雨霖竟向林保豐│ │ ││ │ │ │ │恐嚇稱: 其不怕林保豐跳票,如果林│ │ ││ │ │ │ │保豐不付錢的話,到時候會叫小弟去│ │ ││ │ │ │ │萬豐營造公司收帳,並且押人等語,│ │ ││ │ │ │ │致林保豐因而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 │ ││ │ │ │ │全。 │ │ │├─┼───┼────┼───┼────────────────┼────┼──┤│9 │98年7 │臺中市惠│蔡雨霖│林保豐與其友人小簡和蔡雨霖相約於│刑法第 │ ││ │月21日│中路20號│、陳朝│前揭時、地見面商討支票事宜,蔡雨│305條 │ ││ │下午2 │惠惇營造│富、鍾│霖即夥同陳朝富、鍾易能、陳秀宜等│ │ ││ │時許 │公司 │易能、│人,基於恐嚇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蔡│ │ ││ │ │ │陳秀宜│雨霖對林保豐恐嚇稱: 叫白道、黑道│ │ ││ │ │ │及其他│任何人來都沒有用,其都很熟,林保│ │ ││ │ │ │不詳姓│豐須拿錢才能把支票換回去,如果敢│ │ ││ │ │ │名年籍│讓支票退票,其會叫小弟去收帳,讓│ │ ││ │ │ │之成年│林保豐嚐嚐跑路的痛苦等語,致林保│ │ ││ │ │ │男子約│豐因而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 ││ │ │ │3、40 │故林保豐即不敢再向蔡雨霖催討前揭│ │ ││ │ │ │名 │訂金支票,而即離去。 │ │ │├─┼───┼────┼───┼────────────────┼────┼──┤│10│98年8 │苗栗縣後│蔡雨霖│蔡雨霖指示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鍾│刑法第 │ ││ │月20日│龍鎮龍山│、鍾易│易能及另一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於前│305條 │ ││ │下午2 │路35之7 │能及另│揭時、地,由該不詳成年男子向林保│ │ ││ │時30分│號萬豐營│一不詳│豐恐嚇稱: 支票已退票了,要林保豐│ │ ││ │許 │造公司 │姓名成│趕快處理,否則過幾天後,將會找另│ │ ││ │ │ │年男子│一組收帳的人來處理,那群收帳的人│ │ ││ │ │ │ │如果收不到錢,會押人,其不可能會│ │ ││ │ │ │ │善了等語,使林保豐因而心生畏懼,│ │ ││ │ │ │ │而生危害於安全,林保豐即避居他處│ │ ││ │ │ │ │,不敢再到該公司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