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9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寅○○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被 告 巳○○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指定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被 告 丑○○指定辯護人 楊俊樂律師被 告 庚○○指定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845號、99年度偵字第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如附表一之1至之7所示之罪,各罪主刑及從刑均分別如附表一之1至之7所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巳○○犯如附表一之1至之7所示之罪,各罪主刑及從刑均分別如附表一之1至之7所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丑○○犯如附表一之1至之7所示之罪,各罪主刑及從刑均分別如附表一之1至之7所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庚○○犯如附表一之1至之7所示之罪,各罪主刑及從刑均分別如附表一之1至之7所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寅○○、巳○○、丑○○、庚○○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因減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85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2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接續其另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有期徒刑之執行,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96年6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丑○○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1日確定,於96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緣寅○○有意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遂於98年9月初某日,以新臺幣(下同)八、九十萬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指示巳○○前往交易取貨,詎該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竟以如附表三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佯以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交由未能辯別真偽之巳○○攜回交予寅○○。嗣寅○○經清點、檢視後,雖發覺遭騙,惟仍基於持有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之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自其發現遭騙後之時起,繼續持有上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並於約一個星期後,將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攜至丑○○、庚○○位於臺中市○○路○段○○巷○○號4樓之1居所內,囑由不知情之丑○○、庚○○予以保管。
三、寅○○、巳○○、丑○○、庚○○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竟基於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合組販毒集團。其等分工、合作方式,係以如附表二編號7至29、33至38所示之物品、及門號0000000000號(插置使用於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上,下同)、000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39,插置使用於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上,下同)、0000000000號(插置使用於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上,下同)等為犯罪工具,由寅○○負責取得毒品,丑○○、庚○○負責主要之接聽電話、送貨、收款等事宜,巳○○則居間為二者傳遞訊息、轉交毒品及販賣所得等,而全部販毒所得歸由寅○○所有,至巳○○、丑○○、庚○○則可按週分別獲取三萬元、一萬元、一萬元之薪資報酬。嗣其等四人即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或另共同與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而先後為如附表一之1至之7所示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其等各次聯絡販賣事宜之電話門號、交易之對象、販賣毒品之種類、販賣之時間、地點、數量、金額、販賣所得等情均詳如附表一之1至之7所示。
嗣寅○○、巳○○、丑○○、庚○○則先後於98年12月17日、12月18日、99年1月19日先後為警拘提到案,並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各物品名稱、所有人或持有人、查扣地點均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表二編號30至32部分,係由巳○○主動供出),又於99年1月19日上午7時許,由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癸○○位於臺中市○○區○○路2段705號14樓之2住處內查獲癸○○,並扣得癸○○所有之摩拖羅拉牌、C139型、銀色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1張等物。
二、案經刑事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豐原憲兵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三海岸巡防總隊、臺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公訴人於起訴書中記載原起訴書附表一部分之犯行共八時一次等語,惟經核對該表所示,公訴人就該表編號30號後,直接跳號為32號,是該表顯然脫漏31號部分,乃據此核計該表僅有80次犯行,故公訴人以該表係編列至81號,而認定共起訴81次等語,要有誤會,先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再按92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已酌採英美法系之傳聞法則,於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而本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故於第159 條之1第2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第159條之2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159條之3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是所謂「顯有不可信性」、「相對特別可信性」與「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被告寅○○、巳○○、丑○○、庚○○及指定、選任辯護人對於本院就後述實體部分所引之證人之證詞、書證內容及扣案物等,於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或主張係屬不法取供或違法取得,猶未對證人之證詞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本院審酌證人之證詞、書證之內容及扣案物等之取得程式,均無違法取供或有不法取得之情事,亦合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均適宜為本案證據,依前開說明,就後述實體部分所引之證人證詞、書證內容及扣案物等自具有證據能力。
四、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偵查中得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95年5月30日修正公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式監聽之錄音,如已踐行調查證據程式,非不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51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採為判決基礎之卷附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其所憑之通訊監察書之核發經過及記載事項,均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規定,本案依前述通訊監察書實施之監聽、錄音,自屬合法。則依監聽所得錄音,係依憑機械力錄製,未經人為操作、不摻雜個人主觀意念,具證據能力;而將上述具有證據能力之監聽所得錄音具體以文字紀錄,亦即其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式,使之忠實再現以確保內容之真實、同一;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者,該通訊監察之譯文,自亦有證據能力,且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61號、第3414號、第6667號、98年度臺上字第4384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就如後述實體部分所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公訴人、被告寅○○、巳○○、丑○○、庚○○及指定、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其內容之真實、同一性,更未表示有所懷疑,復已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上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業經被告寅○○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按,及如附表三所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扣案可憑,足認被告寅○○此部分供述,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並足資採為其論罪科刑之依據。被告寅○○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洵可認定。
二、又就如附表一之1至7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亦經被告寅○○、巳○○、丑○○、庚○○(下稱被告四人)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互核相符,並分別核與證人辛○○、戊○○、辰○○、己○○、乙○○於警偵訊,及證人王心佩、鄧建廷、午○○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所述其等如何向被告四人分別購買如附表一至1至7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經過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一之1至7各項下「監聽譯文卷頁出處」欄內所載之各項書證(詳細書證名稱、及卷證出處,各詳如附表一之1至7所載)在卷可佐,及上開查獲物品等扣案可稽,自堪信被告四人上開供述內容,應均係事實,而可採信,並可採為其等論罪科刑之依據。至證人辛○○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雖均證稱係向被告四人購買第三級毒品K他命,並非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且其嗣為警查獲扣得之毒品,經送驗結果,亦確係第三級毒品K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月25日草療鑑字第09901 00131號鑑定書在卷可查,惟此業經被告四人予以堅決否認在卷,一致供稱:其等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從未販賣過第三級毒品K他命等語,且參以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係以「台號」之暗語,向被告四人等表示所欲購買之毒品種類等語,而該所謂「台號」者係表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港號」者係表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除經被告四人於本院審理中所述甚詳外,另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向被告四人購買毒品時,係以「港號」表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號」表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足徵證人辛○○向被告四人購買毒品時,既表示欲購買「台號」者,其應係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併被告四人亦係依其所指定,將「台號」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其,應無疑問,是證人辛○○此部分所證,諒係其個人記憶有誤,尚無從採為被告四人有利之認定。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雖表示僅向被告寅○○購買過一次而已,惟此業為被告寅○○所否認,且據如附表一之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亦顯示證人乙○○確曾向被告寅○○購買過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次,是證人乙○○此部分所述,除與被告寅○○之自白不合,更與如附表一之6所載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之客觀情狀不合,復佐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其究於何時地與被告寅○○,始終以不復記憶為答等情,乃證人乙○○此部分所述,即不免係因時間久遠,而致記憶不清所致,難以為有利於被告四人之認定。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其與被告寅○○、巳○○、丑○○、庚○○交易時,有時並沒有付錢,有時會由被告四人所招待施用,但其不能確定究係於何時地等語,而查證人戊○○與被告四人間之毒品交易,除如附表一之3編號26所示一萬六千元、編號27所示一萬八千元部分尚積欠被告寅○○未付外,其餘均已給付完畢,業經被告寅○○於本院審理中所述甚詳,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記載未收款項小紙條上載「36(指證人戊○○),3.4(指欠三萬四千元)」扣案可資對照,是證人戊○○上開所指尚未交付購毒價款之部分,即應係如上開附表一之3編號26、27部分之一萬六千元、一萬八千元,而不兼及於如附表一之3所示之編號1至25部分,合予敘明。按施用毒品者所稱其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所謂必要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販賣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施用者之指證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其經與施用者之指證綜合判斷,已達於確信施用者之指證為真實者,得為有罪之認定。又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本此意旨。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究竟何者可採,法院本得依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納。本案證人辛○○、甲○○、戊○○、辰○○、己○○、乙○○證稱向被告四人購買毒品之證詞,及證人鄧建廷結稱其與證人午○○合資向證人寅○○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由被告癸○○出面收下價款等語,分別有上開所引通聯監察譯文等書證及證人午○○之證詞等補強證據佐證,故綜上各項證據相互佐證,自得據以認定被告四人上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易行為之存在。又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本件證人辛○○、甲○○、戊○○、辰○○、己○○、乙○○、鄧建廷、午○○與被告四人僅係因購買毒品而見面交易,更非至親,且如上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易均屬有償行為,被告庚○○係親自在特定地點向購毒者交付毒品並收取價款,或由共犯癸○○向證人鄧建廷收取購毒價款後,再由被告寅○○轉知被告丑○○於指定地點交付毒品予證人鄧建廷、午○○,倘非有利可圖,自無平白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而特意有償交付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或收取購毒價款之理,堪信被告四人如上述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均有牟利之意圖甚明。綜上所述,被告四人共犯如附表一之1至7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被告四人之犯行,均可認定。
三、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明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任何人非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另假麻黃則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定之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持有之,另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並應受刑事處罰。茲對被告四人論罪說明如下:
㈠就如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寅○○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㈡核被告四人就如附表一之1至7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四人就如附表一之3編號1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四人為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四人就如附表一之1至之6所示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四人就如附表一之7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鄧建廷、午○○部分之犯行,與癸○○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又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多次販賣毒品之行為,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均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此次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而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包括論以一罪。是關於集合犯之判斷,除應考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反覆實行之概括犯意外,尚應斟酌客觀上之法律規範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與社會之通念等因素;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於一般生活中,亦難認持續販賣毒品仍屬常態,社會通念尤難容許一再違犯,故販賣毒品罪,均難認係集合犯;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販賣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又刑法上所稱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此種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與刑法修正前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其相異者,係在於連續犯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具獨立性,客觀上並認為其間存有時間上之差距,乃認係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為期訴訟經濟,擬制為一罪;茲刑法於95年7月1日起修正施行,已將連續犯規定予以刪除,考其立法旨趣,係因對於多次原可獨立評價之行為,僅論以一罪,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感情相悖,是於審究接續犯之觀念時,亦不能無限擴張,除仍應受社會通念之支配外,尤應注意其公平性、合理性,使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比例原則相適合,否則即與上揭修法精神不符。故本件被告四人先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既均為95年7月1日以後,係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後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分別辛○○、戊○○、己○○,另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對象則分別為證人甲○○、戊○○、辰○○、乙○○、鄧建廷(證人鄧建廷係與證人午○○合資,由證人鄧建廷出面交易),均無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之餘地,是其等先後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有隔、犯意有間,均應分論併罰。辯護人等為被告等主張應論以集合犯等語,要係誤會。又被告寅○○所犯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與上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亦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並罰。
㈣被告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因減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85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2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接續其另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有期徒刑之執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被告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96年6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被告丑○○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1日確定,於96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事實,分別有被告寅○○、巳○○、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三人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及被告寅○○再故意犯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構成累犯,除其三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均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應加重其刑。
㈤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原規定:「犯第4條第1項至第4
項、第5條第1項至第4項前段、第6條第1項至第4項、第7條第1項至第4項、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嗣經修正為:「(第1項)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亦即該條例修正前第17條規定必須因而破獲上游毒品供應者,始得減輕其刑,且僅得減輕其刑,其適用之條件較嚴,而該條例修正後第17條第1項規定適用之條件較寬,且就刑罰部分為必減或得免,復增列第2項關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參見後述)。而查,本件被告四人就本案犯行,自警偵訊時起,迄至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並就相關案情供承明確,有各該警偵訊及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查,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就被告四人上開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均減輕其刑。
㈥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
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被告巳○○、丑○○、庚○○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另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相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被告巳○○、丑○○、庚○○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雖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然其等僅係受雇於被告寅○○,且全部販賣所得係歸於被告寅○○所享,至其等亦僅獲取每星期三萬元、一萬元、一萬元之薪資報酬,其等雖涉犯重罪,然所得究屬有限,犯罪情狀亦有別於被告寅○○,衡僅因一時貪念,致罹重典,且相對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大毒梟而言,其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顯然較小,從被告巳○○、丑○○、庚○○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案情節觀之,倘仍遽處以各罪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無異失之過苛而不盡情理,且相較被告寅○○之犯罪情狀,更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犯罪情狀相較於各罪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本院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其三人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酌量遞減輕其刑。被告四人之刑,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㈦茲說明對被告四人科刑之理由如下:
⑴主刑部分:
①本院審酌被告四人均明知毒品不僅殘害施用者自身健康,因
施用毒品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竟為謀個人私利而販賣毒品,危害社會甚鉅,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立法理由已明文指出:「又為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式儘早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爰對製造、販賣、運輸毒品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時,亦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爰增列第二項。」等語,即應對自白認罪之被告,寬厚量刑,以勵其自新,而本案被告四人於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並就相關案情供承甚詳,所述者更就購毒者為詳盡,除節省訴訟資源甚鉅外,更有助於釐清相關購、販毒網路,而使檢警得以循跡瓦解更多販毒網絡,均足見其等顯有悔悟之意,自應參酌上開立法意旨,與其等自新之機會;又本案全部販賣所得係歸於被告寅○○所享,至被告巳○○、丑○○、庚○○亦僅獲取每星期三萬元、一萬元、一萬元之薪資報酬,其三人雖與被告寅○○共犯上開販毒犯行,然所得究屬有限,犯罪情節亦較被告寅○○為輕,自應依此與被告寅○○區別量刑,再者,被告巳○○雖為被告寅○○、丑○○、庚○○居間聯繫,參與情節較深,惟其於犯後,主動供出大量毒品藏放地點,而使檢警得以順利起獲,有效防止毒品之擴散,佐以其事後坦承犯行一節,更堪信其確有悔悟之意,自應量處較被告寅○○為輕之刑,併參酌公訴人請求量處被告寅○○無期徒刑、被告巳○○、丑○○、庚○○有期徒刑18至20年等對被告四人犯罪所生危害之意見(按公訴人係針對本案全部犯行為求刑,惟其中有部分係經判處無罪,可參後述,本院自應依比例參酌公訴人上開求刑意見)暨被告四人販賣毒品之數量、所得,被告庚○○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及被告寅○○持有第四級毒品之動機、數量非微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之刑。
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
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上情,就被告四人所科之刑,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
⑵從刑部分:
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
其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4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財物為現金時,因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而合併計算犯罪所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但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或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者,其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雖有明文,然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331號裁判要旨)」②本件被告四人係共同犯如附表一之1至6所示之犯行,另又與
共犯癸○○共犯如附表一之7所示之犯行,則就被告四人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中之販賣毒品所得,除附表一之3編號26所示一萬六千元、編號27所示之一萬八千元,及附表一之4編號3所示之一萬三千元、編號4所示之四千元、編號5所示之一萬四千元、編號6所示之一萬二千元、編號7所示之三萬四千元部分,因被告四人尚未取得,為被告寅○○所示之甚詳,並有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記載未收款項之紙條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外,其餘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各應於該罪主文內諭知予以沒收之,其中已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六千元、附表一之2編號七所示之三萬六千元、編號8所示之五萬一千元、編號9所示之三萬六千元、附表一之3編號24所示之一萬三千元、編號25所示之三萬六千元、編號26所示之二千元、附表一之7所示之二萬元(合計為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之二十萬元)業經扣案,自應逕予宣告連帶沒收之,另就其餘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除應宣告連帶沒收之外,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並應以被告四人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③扣案之摩拖羅拉牌、C139型、銀色行動電話(序號:000000
000000000號)1支、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1張,係共犯癸○○所有之物,業經共犯癸○○陳明在卷,且係供被告四人與共犯犯如附表一之7犯行所用之物,業如前述,自應依前揭規定,附從於該罪之主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4003號判決要旨)。另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7至29、33至39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四人所有、持以供犯如附表一之1至7所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分經被告四人於本院審理中所述甚詳,自應依上開規定,附隨於各該罪主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寅○○所有,持以供被告四人分別犯前述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行動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行動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亦應依上開規定,附隨於各該罪主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④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又按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258號裁判要旨)。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30所示之海洛因、附表二編號5、6、31、3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係屬本案被告四人所組販毒集團持有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剩餘毒品,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等最後一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如附表一之7所示之犯行、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如附表一之5所示之犯行,亦即於該二罪主文項下,分別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袋因均已分別沾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可析離,自應分別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部分,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另經沒入銷燬之(行政沒入)。而扣案之附表四所示之物品,係被告寅○○持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連同附表五、六部分,均核與本案無關,業經被告四人分別供承甚詳,均核與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要件不合,爰不併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
⑤被告寅○○、巳○○雖於警偵訊中供出其等之毒品上手,惟
其等所供,或則尚在偵查中,或已因案在他國服刑(以上因涉及偵查不公開,爰不併予細敘),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9月21日中檢輝淡98偵29845字第126456號函、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9年9月23日中分一偵字第0990027192號函送員警職務報告書等在卷可查,是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尚查無被告寅○○、巳○○所供毒品上手,有因其二人之供述,而為檢警查獲並提起公訴之情形,是被告寅○○、巳○○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稱:㈠被告巳○○、丑○○、庚○○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犯行部分,係與被告寅○○有犯意聯絡,因認其三人就此部分,亦共同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嫌;㈡被告四人另共同犯如附表七之1至2、附表八之1至6所示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八之5至6,均僅起訴被告寅○○,另被告巳○○、丑○○、庚○○此部分犯行,則均由本院另以99年度重訴字第
738 號案件審理中),因認被告四人另涉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資料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故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65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及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巳○○、丑○○、庚○○共同涉有上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犯行,及被告四人另共同涉有如附表七之1至2、附表八之1至6所示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非係以共犯癸○○、證人丙○○、丁○○之證述,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如附表七之
1 項下證據欄內所載監聽譯文、如附表八之1至6項下卷頁出處欄內所載各項書證等為其論據。而經訊之被告四人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不諱。
四、本院認:㈠關於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部分:
①本件公訴人於起訴書雖均認被告四人共同涉有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惟於起訴書中並未具體載明被告四人究係自何時起,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持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而經質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來源,被告寅○○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本院問:你持有假麻黃的時間?)扣案的假黃麻是我一次買進來,買的時間我忘記了。大概是在98年9月初左右買進來的,是在販賣毒品的初期買進的,大約是用八、九十萬元買進來,本來想用來販賣,本來是要買安非他命,但是買成假黃麻,我就繼續留著,其中三大包也是買進來隔一個禮拜之後,拿去丑○○那裡放,我向丑○○說放著,並沒有跟他說這三大包是什麼東西,我不知道他們是否知道那是什麼東西,我是託丑○○、庚○○保管。是我親自拿過去丑○○那裡。」等語;而被告巳○○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本院問: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認罪,我承認起訴書所載的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實。但是扣案的麻黃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當初寅○○說他向別人買安非他命,叫我去拿,我去跟那個人拿,拿回來發現是假的,就是這包東西,寅○○說這包東西不是安非他命,他被騙了,我不知道那包東西實際上的成份是什麼。」、「(本院問:假黃麻部分是何時買進來的?)忘記了,時間應該是同寅○○說的,何時拿去丑○○那裡,應該是同寅○○所述的時間。」、「(本院問:買錯了是聽何人說的?)寅○○。」等語;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本院問:對假黃麻,寅○○是何時拿去你租住處放的?)我不知道,是放在庚○○房間,是被搜索的時候,我才知道有放那東西。我沒有碰過或是摸過那些東西,是搜索那天,警察拿給我看說這些是什麼,我才知道有那東西。」、「(本院問:你的意思是直到警察搜索查獲時候,你才知道寅○○有放那東西還是你有知道寅○○放東西,而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我事前知道寅○○有放東西在庚○○房間,但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寅○○也沒有叫我保管,是警察查獲之後,才告訴我說那是假黃麻。」等語;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本院問:寅○○放在你房間的東西,是何時去放的?)我不清楚,他來的時候我都在外面,我房間多了那些東西我也不知道。寅○○放那些東西的時候,並沒有問過我,事後也沒有跟我說,我也沒有問他,我不知道那些是他放的。」、「(本院問:是否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我不知道。」等語,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按。經核被告四人上開所述,足見被告寅○○原本係為準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於98年9月初某日,以八、九十萬元之高價,向他人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指示被告巳○○前往交易取貨,詎於被告巳○○取回毒品後,被告寅○○經清點、檢視,發覺對方竟以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佯裝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貨,始察覺遭詐騙,並於約一個星期後,將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攜至被告丑○○、庚○○位於臺中市○○路○段○○巷○○號4樓之1居所內,囑由不知情之被告丑○○、庚○○予以保管。是依被告四人上開供述內容,均無從證明被告巳○○、丑○○、庚○○就如附表三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有與被告寅○○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之情形。
②況且,被告四人所組之販毒集團,係以販賣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為主,被告四人甚且一致供稱:其等僅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曾賣過第三級毒品K他命等語,有如前述,佐以其等所犯如附表一之1至7所示之犯行,亦均係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自堪信被告四人上開所述為真。是就被告四人所組販賣集團之犯意觀之,其等犯意謀合之範圍,自當以販賣、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限,而不兼及於其他部分,亦即就被告巳○○、丑○○、庚○○所認識之販毒犯行中,並不兼含販賣第四級毒品部分,遑論係因此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此觀被告寅○○亦係以販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意而購入該等物品,僅於其後發現遭騙,而不得不繼續持有一節,更足以證明被告巳○○、丑○○、庚○○確僅於販賣、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內,有與被告寅○○基於同一之犯意聯絡而已,乃公訴人以本案查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即推論被告巳○○、丑○○、庚○○與被告寅○○間有犯意之聯絡,要有誤會,尚難以為不利被告巳○○、丑○○、庚○○之認定。
㈡關於附表七之1至2部分:
①有關於附表七之1所示證人丁○○向同案被告癸○○取得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實係於97年8月4日至9月14日間之某日,業經共同被告癸○○、證人丁○○於本院另案審理中相互供證一致在卷,並有證人丁○○提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病歷摘要等在卷可查。而同案被告癸○○於偵訊中曾經以證人身份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何時開始跟寅○○買毒品?)約98年6、7月,買至98年11月左右˙˙˙」等語,而關於如附表七之1所示證人丁○○部分犯行之時間,既係於97年8月4日至9月14日間之某日,此係在同案被告癸○○自述開始向被告寅○○開始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以前,乃同案被告癸○○此部分之毒品來源即非被告寅○○甚明,是同案被告癸○○指稱此部分之毒品來源係被告寅○○云云,即難以採信,公訴人循同案被告癸○○上開所供,認被告四人另共同犯如附表七之1所示犯行,亦難以為被告四人不利之認定。
②同案被告癸○○就如附表七之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予證人丙○○部分,業經本院予以判處罪刑在案,同案被告癸○○雖表示該次毒品來源係被告寅○○云云。但關於如附表七之2所示販賣予證人丙○○之毒品來源,同案被告癸○○於警詢中先係供稱:係綽號叫「跛腳」的男子等語,事後才改口供稱來源係被告寅○○等語,其對於本次交易之毒品來源,前後所述不一,已然可疑。且同案被告癸○○曾經於99年1月19日偵訊中供稱:「(檢察官問:何時開始跟寅○○買毒品?)半年前,我都跟他拿海洛因,請他賣一萬元海洛因給我。」等語,嗣因其上開供述,檢察官乃就關於被告寅○○被訴販賣毒品之案件,將同案被告癸○○轉換為證人之身份,並命具結後,同案被告癸○○係稱:「(檢察官問:與寅○○買毒品的方式?)我直接去他家找他或是用我的000000 0000行動電話打電話給他˙˙˙」、「(檢察官問:跟寅○○買過幾次毒品?)10次左右˙˙˙」、「(檢察官問:送毒品來的人有何特徵?)他們都20幾歲而已,他們騎機車,將毒品從車窗丟入後人就走了˙˙˙」、「(檢察官問:〈提示譯文〉哪個通聯是打給寅○○的?)我大部分都是用公共電話打給寅○○,寅○○跟我交待要用公用電話打給他。」、「檢察官問:何時開始跟寅○○買毒品?)約98年6、7月,買至98年11月左右˙˙˙」、「(檢察官問:
你打電話給寅○○,都怎麼跟他講要買毒品的事?)我就問他有沒有空,我要去找他或是約地點碰面,之後寅○○出來之後會再打給我,大部分會在公園碰面。」、「(檢察官問:為何你的通聯沒有寅○○打給你的紀錄?)他也會用公用電話打給我,有時候我等他也等快一個小時。」等語,而被告寅○○於本院審理中,經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則係證結稱:「(檢察官問:你有無賣海洛因給癸○○過?)有。」、「(檢察官問:賣給癸○○的情形?)他都是買一萬元,他打電話給我,在電話中他約我見面,見面才會談毒品交易的細節。」、「(檢察官問:是否有曾經癸○○打電話給你要買毒品,約地點,你直接請丑○○幫你送貨?)癸○○向我買兩次,我都是叫別人送毒品過去,但是叫什麼人送過去我沒有印象。」、「(檢察官問:癸○○向你買毒品,你都是叫別人送貨,送貨的人會不會直接收錢?)不會,是事後癸○○才拿給我,因為癸○○的金額不多,都是一萬元左右而已。我事後才去向癸○○拿,癸○○在我的印象中只有拿一、二次而已。」、「(檢察官問:賣癸○○一錢海洛因多少錢?)一錢二萬元。」等語。經核對其二人所述,雖可見其二人間確有毒品交易情事,但均無法明確指證同案被告癸○○、證人丙○○於98年10月7日係以合資之方式向被告寅○○購買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更不能以被告寅○○、同案被告癸○○有其他毒品交易情事,即推定如附表七之2所示同案被告癸○○與證人丙○○間之毒品交易來源係被告寅○○。尤其,同案被告癸○○所述向被告寅○○買過10次左右等語,更核與被告寅○○上開所稱僅賣給同案被告癸○○一、二次而已等語,差別甚殊,且同案被告癸○○甚稱其另有毒品來源係一綽號叫「跛腳」的男子等語,相互參核,即不能避免同案被告癸○○有所張冠李戴之虞。此外,本件遍查全卷證據資料,除同案被告癸○○供稱如附表七之2之毒品來源係被告寅○○外,並無其他事證如通聯紀錄、通訊監察譯文等可資以佐證,自無法以同案被告癸○○曾向被告寅○○購買過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推認同案被告癸○○販售予證人丙○○之毒品來源即係被告四人所組之販毒集團。故同案被告癸○○供稱該次毒品來源係被告寅○○云云,尚與本案客觀卷證所示情狀不合,尚難採為不利被告四人之憑據。㈢關於附表八之1至6部分(附表八之5至6,均僅起訴被告寅○○):
①按施用毒品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之供述,須補強證據以擔
保其供述之真實性。良以施用毒品者其供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況施用毒品者其供出來源,因而破獲者,法律復規定得減輕其刑,其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其供述之真實性自有合理之懷疑。是本院一貫之見解,認施用毒品者關於其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俾貫澈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又關於毒品施用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補強證據佐證,係指毒品購買者之供述縱使並無瑕疵,仍須補強證據佐證而言,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該所謂補強證據,必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相關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且足使一般人對於施用毒品者之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始足當之。業經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臺上字第1029號裁判要旨可資依循。是在有證人即毒品施用者指證販毒之場合,尚不得僅以該證人之指述為其唯一證據,尚須有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
②而經查如附表八之1至6部分,公訴人所認之購毒者即毒品施
用者,公訴人分係主張為「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奇怪』者」、「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11』者」、「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海口』者」、「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男子」、「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即附表八之5至6所載不詳者)」,有起訴書可查,是依公訴人上開所指,已難以辨明究係何人向被告四人購買毒品,又該等販賣毒品情事,是否確實成交、有無給付價款等情,遑論可循跡調查各該購毒者所為指證之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等所供述之真實性。乃參照上開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所揭示之意旨,公訴人此部分所指,已難遽採為被告四人論罪科刑之依據。
③公訴人雖另主張所謂「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海口
』者」實係證人紀詠迪,惟經傳訊證人紀詠迪到庭詰問後,證人紀詠迪堅稱其確非公訴人所指之綽號「海口」之人,且經訊之被告四人亦均一致否認證人紀詠迪係本件綽號「海口」之人,另將如附表八之3所示綽號「海口」之人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設人「壬○○」之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提示予被告四人辨認,被告四人並均一致表示不認識該人等語,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查,可見公訴人此部分所指,併有誤會。
④如附表八之1至6部分雖各有如卷頁出處欄內所載各項書證在
卷可查,然此充其量亦僅得證明被告四人有與各該通話對象聯繫毒品交易之情事,尚不能證明其等於事後,確有依各該通話內容,為真實交易之事實,猶不能證明各該次交易確有完成付款、交貨等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之行為,自不宜僅以此即用以補強被告四人之自白,而令其等承擔販賣毒品重刑。
㈣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4年臺覆字第10號判例參照)。而本件被告四人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如附表七之1、2、附表八之1至4所示之犯行,被告巳○○、丑○○、庚○○自白如前述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被告寅○○自白如附表八之5、6所示之犯行,惟經查本案卷存證據資料,均無從查得可為被告四人上開自白自白之補強證據。此外,本院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四人有何如前述所示犯行之情事,茲為被告四人之利益,應認被告四人此部分自白,係屬單一之自白,難認與事實相符,更不可據引為其等有罪之唯一證據。
㈤綜據上述,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巳○○、丑○○、庚○○涉有
前述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犯行部分;被告四人另共同犯如附表七之1至2、附表八之1至4所示之犯行;被告寅○○涉犯如附表八之5至6所示之犯行等所提出之證據,本院認為就於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足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不能得有被告四人不利之心證,因此認為,被告四人就如上開所示之被訴事實,尚屬不能證明。此外,本院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四人有此部分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合應為有利於被告四人之認定,爰就其等上開被訴犯行部分,均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紀俊源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之1:購毒者 辛○○、綽號「阿國」「宏銘」(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駕駛) ││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次 │├──┬───┬─────┬───┬────┬─────────┬────┬──────────┤│編號│共 犯│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交易│ 交 易 情 形 │監聽譯文│所犯罪名及所處宣告刑││ │ │ │ │時 間│ │卷頁出處│ │├──┼───┼─────┼───┼────┼─────────┼────┼──────────┤│ 1. │寅○○│庚 ○ ○ │庚○○│98年9月 │辛○○於上開期間以│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5日21時│00 -00000000號公共│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插置使用│ │11分許至│電話撥打門號092654│監察譯文│二級毒品,寅○○、魏││表一│庚○○│於序號:35│ │12分許 │2502號,以代號「台│、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0000000000│ │ │號2 支」,與庚○○│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叁││02 │ │320號行動 │ │ │約定購買價量1錢六 │車號000-│年捌月、巳○○處有期││ │ │電話上,下│ │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ZJ之租賃│徒刑貳年肆月、丑○○││ │ │同) │ │ │共二錢(合計一萬二│證明及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千元),由庚○○將│籍查詢基│庚○○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上開價量之甲基安非│本資料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 │ │ │ │ │他命攜至臺中市興安│細畫面號│7至10、12至14、17至 ││ │ │ │ │ │路7- 11便利商店前 │(本院卷│27、33、34、36、37號││ │ │ │ │ │與辛○○完成交易。│二第216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 │ │至218頁 │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98年聲│(含SIM卡1張、行動電││ │ │ │ │ │ │監續字第│話序號為000000000000││ │ │ │ │ │ │847 號卷│32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第172 頁│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 │ │ │ │ │ │ │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壹萬貳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 │抵償之。 │├──┼───┼─────┼───┼────┼─────────┼────┼──────────┤│ 2. │寅○○│庚 ○ ○ │庚○○│98年9 月│辛○○於上開時間以│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5日22時│00 -00000000號公共│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37分許 │電話撥打庚○○持用│監察譯文│二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以代號「台號1支 │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叁││03 │ │ │ │ │」,與庚○○約定購│車號000-│年捌月、巳○○處有期││ │ │ │ │ │買價量六千元之甲基│ZJ之租賃│徒刑貳年肆月、丑○○││ │ │ │ │ │安非他命一錢,由梁│證明及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志豪將上開價量之甲│籍查詢基│庚○○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基安非他命攜至臺中│本資料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 │ │ │ │ │市○○路及綏遠路之│細畫面號│7至10、12至14、17至 ││ │ │ │ │ │OK便利商店前與陳宏│(本院卷│27、33、34、36、37號││ │ │ │ │ │銘完成交易。 │二第21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 │ │至218 頁│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98年聲│號(含SIM卡1張、行動││ │ │ │ │ │ │監續字第│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 │ │ │ │ │ │847 號卷│7832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第172 頁│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陸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 │ │ │ │ │ │ │償之。 │├──┼───┼─────┼───┼────┼─────────┼────┼──────────┤│ 3. │寅○○│庚 ○ ○ │庚○○│98年9 月│辛○○於上開時間以│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8日19時│00 -00000000號公共│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3分許 │電話撥打庚○○持用│監察譯文│二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雙方約定購買價量│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叁││13 │ │ │ │ │六千元之甲基安非他│車號000-│年捌月、巳○○處有期││ │ │ │ │ │命一錢,由庚○○將│ZJ之租賃│徒刑貳年肆月、丑○○││ │ │ │ │ │上開價量之甲基安非│證明及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他命攜至臺中市旅順│籍查詢基│庚○○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路及綏遠路之OK便利│本資料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 │ │ │ │ │商店前與辛○○完成│細畫面號│7至10、12至14、17至 ││ │ │ │ │ │交易。 │(本院卷│27、33、34、36、37號││ │ │ │ │ │ │二第21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 │ │至218頁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98年聲│號(含SIM卡1張、行動││ │ │ │ │ │ │監續字第│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 │ │ │ │ │ │847號卷 │7832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第173頁 │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陸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 │ │ │ │ │ │ │償之。 │├──┼───┼─────┼───┼────┼─────────┼────┼──────────┤│ 4. │寅○○│庚 ○ ○ │庚○○│98年9 月│辛○○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9日21時│分別以00-00000000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20分許至│號、00000000號公共│監察譯文│二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22時41分│電話撥打庚○○持用│、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 │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叁││21 │ │ │ │ │,以「台號1 支」為│車號000-│年捌月、巳○○處有期││ │ │ │ │ │代號,與庚○○約定│ZJ之租賃│徒刑貳年肆月、丑○○││ │ │ │ │ │購買價量六千元之甲│證明及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基安非他命一錢,由│籍查詢基│庚○○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庚○○將上開價量之│本資料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 │ │ │ │ │甲基安非他命攜至臺│細畫面號│7至10、12至14、17至 ││ │ │ │ │ │中市○○路、綏遠路│(本院卷│27、33、34、36、37號││ │ │ │ │ │之OK便利商店前與陳│二第21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 │宏銘完成交易。 │至218 頁│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98年聲│號(含SIM卡1張、行動││ │ │ │ │ │ │監續字第│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 │ │ │ │ │ │847 號卷│7832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第174 頁│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陸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 │ │ │ │ │ │ │償之。 │├──┼───┼─────┼───┼────┼─────────┼────┼──────────┤│ 5. │寅○○│庚 ○ ○ │庚○○│98年9 月│辛○○於上開日期15│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30日15時│時25分許、36分許、│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25分許、│21時27分許、22時33│監察譯文│二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5時36分│分許,分別以04-224│、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至21時│15804、00000000、 │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叁││23 │ │ │ │27分許、│00000000號公共電話│車號000-│年捌月、巳○○處有期││ │ │ │ │22時33分│撥打庚○○持用之門│ZJ之租賃│徒刑貳年肆月、丑○○││ │ │ │ │許 │號0000000000號,以│證明及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台號2支」為代號 │籍查詢基│庚○○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與庚○○約定購買│本資料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 │ │ │ │ │價量一錢六千元之甲│細畫面號│7至10、12至14、17至 ││ │ │ │ │ │基安非他命共二錢,│(本院卷│27、33、34、36、37號││ │ │ │ │ │合計一萬二千元,由│二第21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 │庚○○將上開價量之│至218 頁│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 │甲基安非他命攜至臺│、98年聲│號(含SIM卡1張、行動││ │ │ │ │ │中市○○路、綏遠路│監續字第│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 │ │ │ │ │之OK便利商店前與陳│847 號卷│7832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宏銘完成交易。 │第174 至│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175頁) │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壹萬貳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之,如一部或全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 │ │ │ │帶抵償之。 │├──┼───┼─────┼───┼────┼─────────┼────┼──────────┤│ 6. │寅○○│丑 ○ ○ │庚○○│98年10月│辛○○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3日10時 │分別以00-00000000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26分許至│、000 00000號公共 │監察譯文│二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0時35 │電話撥打丑○○持用│、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分許 │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叁││37 │ │ │ │ │,以「台號的1支」 │車號000-│年捌月、巳○○處有期││ │ │ │ │ │為代號,與丑○○約│ZJ之租賃│徒刑貳年肆月、丑○○││ │ │ │ │ │定購買價量六千元之│證明及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甲基安非他命一錢,│籍查詢基│庚○○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本資料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攜至│細畫面號│7至10、12至14、17至 ││ │ │ │ │ │臺中市○○路、綏遠│(本院卷│27、33、34、36、37號││ │ │ │ │ │路之OK便利商店前與│二第21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 │辛○○完成交易。 │至218 頁│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98年聲│號(含SIM卡1張、行動││ │ │ │ │ │ │監續字第│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 │ │ │ │ │ │847號卷 │7832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第176頁 │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陸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 │ │ │ │ │ │ │償之。 │├──┼───┼─────┼───┼────┼─────────┼────┼──────────┤│ 7. │寅○○│庚 ○ ○ │庚○○│98年10月│辛○○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4日20時 │以00-00000000號公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21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二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台號的傳真│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叁││43 │ │ │ │ │紙...1 支」為代號 │車號000-│年捌月、巳○○處有期││ │ │ │ │ │,與庚○○約定購買│ZJ之租賃│徒刑貳年肆月、丑○○││ │ │ │ │ │價量六千元之甲基安│證明及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非他命一錢,由梁志│籍查詢基│庚○○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豪將上開價量之甲基│本資料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 │ │ │ │ │安非他命攜至臺中市│細畫面號│7至10、12至14、17至 ││ │ │ │ │ │旅順路、綏遠路之OK│(本院卷│27、33、34、36、37號││ │ │ │ │ │便利商店完成交易。│二第21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 │ │至218 頁│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98年聲│號(含SIM卡1張、行動││ │ │ │ │ │ │監續字第│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 │ │ │ │ │ │847號卷 │7832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第177頁 │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陸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 │ │ │ │ │ │ │償之。 │├──┼───┼─────┼───┼────┼─────────┼────┼──────────┤│ 8. │寅○○│庚 ○ ○ │庚○○│98年10月│辛○○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5 日17時│分別以00-00000000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38分許至│號住家電話及04-224│監察譯文│二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20時58分│15804 號公共電話撥│、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 │打庚○○持用之門號│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叁││48 │ │ │ │ │0000000000號,以「│車號000-│年捌月、巳○○處有期││ │ │ │ │ │台號1支」為代號, │ZJ之租賃│徒刑貳年肆月、丑○○││ │ │ │ │ │與庚○○約定購買價│證明及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量六千元之甲基安非│籍查詢基│庚○○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他命一錢,由庚○○│本資料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 │ │ │ │ │將上開價量之甲基安│細畫面號│7至10、12至14、17至 ││ │ │ │ │ │非他命攜至臺中市旅│(本院卷│27、33、34、36、37號││ │ │ │ │ │順路、綏遠路之OK便│二第21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 │利商店前與辛○○完│至218 頁│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 │成交易。 │、98年聲│號(含SIM卡1張、行動││ │ │ │ │ │ │監續字第│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 │ │ │ │ │ │847 號卷│78320號) 行動電話壹││ │ │ │ │ │ │第177 至│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178頁) │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陸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 │ │ │ │ │ │ │償之。 │├──┼───┼─────┼───┼────┼─────────┼────┼──────────┤│ 9. │寅○○│庚 ○ ○ │庚○○│98年10月│辛○○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6日17時 │以00-00000000號公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19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二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台號1支」 │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叁││52 │ │ │ │ │為代號,與庚○○約│車號000-│年捌月、巳○○處有期││ │ │ │ │ │定購買價量六千元之│ZJ之租賃│徒刑貳年肆月、丑○○││ │ │ │ │ │甲基安非他命一錢,│證明及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籍查詢基│庚○○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攜至│本資料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 │ │ │ │ │臺中市○○路、綏遠│細畫面號│7至10、12至14、17至 ││ │ │ │ │ │路之OK便利商店前與│(本院卷│27、33、34、36、37號││ │ │ │ │ │辛○○完成交易。 │二第21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 │ │至218 頁│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98年聲│號(含SIM卡1張、行動││ │ │ │ │ │ │監續字第│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 │ │ │ │ │ │847 號卷│7832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第178 頁│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陸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 │ │ │ │ │ │ │償之。 │├──┼───┼─────┼───┼────┼─────────┼────┼──────────┤│ 10.│寅○○│丑 ○ ○ │庚○○│98年10月│辛○○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1日19時│分別以00-00000000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25分許至│、00000000號公共電│監察譯文│二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9時44分│話撥打丑○○持用之│、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 │門號0000000000號,│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叁││61 │ │ │ │ │以「你那傳真紙有沒│車號000-│年捌月、巳○○處有期││ │ │ │ │ │?若可以你傳5份起 │ZJ之租賃│徒刑貳年肆月、丑○○││ │ │ │ │ │來給我好不好?台號│證明及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的5份」等為代號, │籍查詢基│庚○○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與丑○○約定購買價│本資料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 │ │ │ │ │量五錢合計二萬五千│細畫面號│7至10、12至14、16至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本院卷│27、33、34、36、37號││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二第21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攜至│至218 頁│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 │臺中市○○路、綏遠│、98年聲│號(含SIM卡1張、行動││ │ │ │ │ │路之OK便利商店前與│監續字第│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 │ │ │ │ │辛○○完成交易。 │847 號卷│7832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第180 頁│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貳萬伍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之,如一部或全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 │ │ │ │帶抵償之。 │├──┼───┼─────┼───┼────┼─────────┼────┼──────────┤│ 11.│寅○○│丑 ○ ○ │庚○○│98年10月│辛○○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5日14時│分別以00-00000000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47分許、│、00000000、223390│監察譯文│二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5時16分│94號公共電話撥打劉│、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至15時│勝笛持用之門號0926│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叁││80 │ │ │ │27分許 │542502號,以「台號│車號000-│年捌月、巳○○處有期││ │ │ │ │ │1 支、北屯跟進化、│ZJ之租賃│徒刑貳年肆月、丑○○││ │ │ │ │ │台灣大哥大」等為代│證明及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號,與丑○○約定購│籍查詢基│庚○○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買價量六千元(已扣│本資料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 │ │ │ │ │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細畫面號│7至10、12至27、33至3││ │ │ │ │ │一錢,由庚○○將上│(本院卷│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開價量之甲基安非他│二第216 │,未扣案之門號092654││ │ │ │ │ │命攜至臺中市○○路│至218頁 │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進化路上之加油站│、98年聲│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83││ │ │ │ │ │附近與辛○○完成交│續字第84│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易。 │7號卷第1│話壹支沒收之,如全部││ │ │ │ │ │ │85頁)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 │ │ │ │ │ │ │帶追徵其價額,扣案之││ │ │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 │臺幣陸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 │└──┴───┴─────┴───┴────┴─────────┴────┴──────────┘┌───────────────────────────────────────────────┐│附表一之2 :購毒者 甲○○、綽號「姐仔」 ││ 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9次 │├──┬───┬─────┬───┬────┬─────────┬────┬──────────┤│編號│共 犯│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交易│ 交 易 情 形 │監聽譯文│所犯罪名及所處宣告刑││ │ │ │ │時 間│ │卷頁出處│ │├──┼───┼─────┼───┼────┼─────────┼────┼──────────┤│ 1. │寅○○│庚 ○ ○ │庚○○│98年9 月│甲○○先於上開日期│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6日10時│10時26分23秒、41秒│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插置使用│ │26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926│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於序號:35│ │10時33分│936278號撥發2通簡 │、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0000000000│ │許至11時│訊「內容:要去看電│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拾││04 │ │320號行動 │ │16分許 │影嗎?」予門號0926│本院卷二│伍年貳月、巳○○處有││ │ │電話上,下│ │ │542502號,再於同日│第200 頁│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同) │ │ │10時33分許、11時16│、98聲監│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分許以其門號092693│續字第84│、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5278號撥打庚○○持│7 號卷第│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172頁)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號,以「要看電影嗎│ │、17至27、33、34、36││ │ │ │ │ │」為代號,與庚○○│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約定購買價量三萬二│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千元之海洛因共二錢│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證人甲○○證稱係│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購買數量二至三錢、│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價格三萬二千元至五│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萬元之海洛因,依對│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最有利於被告之原則│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認定甲○○係購買│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價量三萬二千元之海│ │得新臺幣叁萬貳仟元連││ │ │ │ │ │洛因共二錢),並由│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庚○○將上開價量海│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洛因攜至臺中市旅順│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路與綏遠路之OK便利│ │ ││ │ │ │ │ │商店前與甲○○完成│ │ ││ │ │ │ │ │交易。 │ │ │├──┼───┼─────┼───┼────┼─────────┼────┼──────────┤│ 2. │寅○○│庚 ○ ○ │庚○○│98年9月 │甲○○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9日15時│以其持用之門號0926│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04分許至│936278號撥打庚○○│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5時48分│持用之門號00000000│、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 │02號,以「看電影、│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拾││17 │ │ │ │ │我票買好了、我5 分│本院卷二│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鐘到電影院」等為代│第200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號,與庚○○約定購│、98聲監│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買價量三萬二千元之│續字第84│、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海洛因共二錢(證人│7號卷第1│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甲○○證稱係購買價│74頁)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量三萬二千元至五萬│ │、17至27、33、34、36││ │ │ │ │ │元之海洛因二至三錢│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依對最有利於被告│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之原則,認定甲○○│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係購買價量三萬二千│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元之海洛因共二錢)│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由梁豪將上開價量│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旅│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順路與瀋陽路口OK便│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利商店前完成交易。│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叁萬貳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3. │寅○○│庚 ○ ○ │庚○○│98年10月│甲○○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3日9時12│以其持用之門號0926│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分許至11│936278號撥打庚○○│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時34分許│持用之門號00000000│、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02號,以「買月餅」│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拾││35 │ │ │ │ │為代號,與庚○○約│本院卷二│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定購買價量三萬六千│第200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元之海洛因共二錢(│、98聲監│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證人甲○○證稱係購│續字第84│、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買價量三萬六千元至│7號卷第1│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五萬一千元之海洛因│76頁)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共二至三錢,依對最│ │、17至27、33、34、36││ │ │ │ │ │有利被告之原則,認│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定係購買價量三萬六│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千元之海洛因共二錢│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由庚○○將上開│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價量海洛因攜至臺中│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市○○路與綏遠路之│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OK 便利商店前與王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心姵完成交易。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叁萬陸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4. │寅○○│庚 ○ ○ │庚○○│98年10月│甲○○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6日14時 │以其持用之門號0926│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48分許至│936278號撥打庚○○│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6時12分│持用之門號00000000│、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 │02號,以「等一下來│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拾││51 │ │ │ │ │逛街、電影票買好了│本院卷二│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等為代號,與梁志│第200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豪約定購買價量三萬│、98年聲│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六千元海洛因共二錢│監續字第│、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證人甲○○證稱係│847號卷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購買價量三萬六千元│第178頁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至五萬一千元之海洛│) │、16至27、33、34、36││ │ │ │ │ │因二至三錢,依對最│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有利被告之原則,認│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定甲○○係購買價量│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三萬六千元之海洛因│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共二錢),由庚○○│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將上開價量海洛因攜│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至臺中市○○路與綏│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遠路之OK便利商店前│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與甲○○完成交易。│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叁萬陸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5. │寅○○│丑 ○ ○ │庚○○│98年10月│甲○○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0日14時│以其持用之門號0926│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45分許至│936278號撥打丑○○│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5時31分│持用之門號00000000│、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 │02號,以「等一下來│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拾││58 │ │ │ │ │泡茶、我們來電影院│本院卷二│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大雅路北平路那好嗎│第200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等為代號,與劉│、98年聲│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勝笛約定購買價量三│監續第84│、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萬六千元之海洛因共│7號卷第1│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二錢(證人甲○○證│79頁)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稱係購買價量三萬六│ │、17至27、33至37號所││ │ │ │ │ │千元至五萬一千元之│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 │ │ │ │ │海洛因,依對最有利│ │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被告之原則,認定係│ │(含SIM卡1張、行動電││ │ │ │ │ │購買價量三萬六千元│ │話序號為000000000000││ │ │ │ │ │之海洛因),由梁志│ │32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豪將上開價量海洛因│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攜至臺中市○○路與│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 │ │ │ │ │北平路上的萊爾富便│ │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利商店前與甲○○完│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成交易。 │ │叁萬陸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 │抵償之。 │├──┼───┼─────┼───┼────┼─────────┼────┼──────────┤│ 6. │寅○○│丑 ○ ○ │庚○○│98年10月│甲○○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4日12時│以其持用之門號0981│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27分許至│653041號撥打丑○○│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5時39分│持用之門號00000000│、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 │02號,以「我們等一│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拾││65 │ │ │ │ │下要逛街是要去上次│本院卷二│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那還是新的那?來逛│第200 頁│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街... 來上次那」等│、98年聲│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為代號,與丑○○約│監續字第│、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定購買價量三萬六千│847號卷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元海洛因共二錢(證│第181、1│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人甲○○證稱係購買│82頁) │、16至27、33至37號所││ │ │ │ │ │價量三萬六千元至五│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 │ │ │ │ │萬一千元之海洛因,│ │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依對最有利被告之原│ │(含SIM卡1張、行動電││ │ │ │ │ │則,認定係購買價量│ │話序號為000000000000││ │ │ │ │ │三萬六千元之海洛因│ │32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由庚○○將上開│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價量海洛因攜至臺中│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 │ │ │ │ │市○○路與北平路上│ │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的萊爾富便利商店前│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與甲○○完成交易。│ │叁萬陸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 │抵償之。 │├──┼───┼─────┼───┼────┼─────────┼────┼──────────┤│ 7. │寅○○│丑 ○ ○ │庚○○│98年10月│甲○○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8日9時 │以其持用之門號0981│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36分許至│653041號撥打丑○○│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3時許 │持用之門號00000000│、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02號,以「等一下靠│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拾││75 │ │ │ │ │中午的時候去找你聊│本院卷二│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天喔、姐仔那票剩2 │第200 頁│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張」等為代號,與劉│、98年聲│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勝笛約定購買價量每│監續字第│、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錢一萬八千元之海洛│847 號卷│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因共二錢(合計三萬│第183 頁│編號第7至10、12至27 ││ │ │ │ │ │六千元,已扣案),│) │、33至37號所示之物均││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大│ │0000000000號(含SIM ││ │ │ │ │ │雅路與北平路上的萊│ │卡1張、行動電話序號 ││ │ │ │ │ │爾富便利商店前與王│ │為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心姵完成交易。 │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叁萬陸仟││ │ │ │ │ │ │ │元連帶沒收之。 │├──┼───┼─────┼───┼────┼─────────┼────┼──────────┤│ 8. │寅○○│丑 ○ ○ │庚○○│98年10月│甲○○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9日12時│以其持用之門號0981│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許至17時│653041號撥打丑○○│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53分許 │持用之門號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02號,以「電影票你│監續字第│,寅○○處有期徒刑拾││76 │ │ │ │ │有去買了嗎、來逛夜│847號卷 │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市喔、3 個女生、OK│第184 頁│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阿」等為代號,與劉│)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勝笛約定購買價量每│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錢一萬八千元之海洛│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因共三錢,合計五萬│ │編號第7至10、12至27 ││ │ │ │ │ │一千元(證人甲○○│ │、33至37號所示之物均││ │ │ │ │ │證稱係購買一萬八千│ │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 │ │ │ │ │元一錢海洛因共三錢│ │0000000000號(含SIM ││ │ │ │ │ │,合計三萬六千元至│ │卡1張、行動電話序號 ││ │ │ │ │ │五萬一千元,依當日│ │為000000000000000號 ││ │ │ │ │ │譯文內容應購買三錢│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 │ │海洛因,價格合計應│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為五萬一千元,所得│ │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已扣案),由庚○○│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將上開價量海洛因攜│ │品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 │ │ │ │ │至臺中市○○路與北│ │元連帶沒收之。 ││ │ │ │ │ │平路上的萊爾富便利│ │ ││ │ │ │ │ │商店前與甲○○完成│ │ ││ │ │ │ │ │交易。 │ │ │├──┼───┼─────┼───┼────┼─────────┼────┼──────────┤│ 9. │寅○○│丑 ○ ○ │庚○○│98年10月│甲○○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2日15時│以其持用之門號0981│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4分許至 │653041號撥打丑○○│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6時1分 │持用之門號00000000│、現場蒐│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 │02號,以「等一下來│證照片(│,寅○○處有期徒刑拾││79 │ │ │ │ │逛街、差不多4點就 │本院卷二│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到了」等為代號,與│第200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丑○○約定購買價量│、98年聲│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每錢一萬八千元之海│監續字第│、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洛因共二錢合計三萬│847 號卷│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六千元(證人甲○○│第185 頁│編號第7至10、12至28 ││ │ │ │ │ │證稱係購買價量三萬│) │、33至37號所示之物均││ │ │ │ │ │六千元至五萬一千元│ │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 │ │ │ │ │之海洛因二至三錢,│ │0000000000號(含SIM ││ │ │ │ │ │依對最有利被告之原│ │卡1張、行動電話序號 ││ │ │ │ │ │則,認定係購買價量│ │為000000000000000號 ││ │ │ │ │ │三萬六千元之海洛因│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 │ │,所得已扣案),由│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庚○○將上開價量海│ │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洛因攜至臺中市北屯│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路與進化路上之台哥│ │品所得新臺幣叁萬陸仟││ │ │ │ │ │大服務中心前與王心│ │元連帶沒收之。 ││ │ │ │ │ │姵完成交易。 │ │ │└──┴───┴─────┴───┴────┴─────────┴────┴──────────┘┌───────────────────────────────────────────────┐│附表一之3:購毒者 戊○○、綽號「十仔(又稱36)」」 ││ 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次 │├──┬───┬─────┬───┬────┬─────────┬────┬──────────┤│編號│共 犯│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交易│ 交 易 情 形 │監聽譯文│所犯罪名及所處宣告刑││ │ │ │ │時 間│ │卷頁出處│ │├──┼───┼─────┼───┼────┼─────────┼────┼──────────┤│ 1. │寅○○│丑 ○ ○ │庚○○│98年9 月│戊○○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6日10時│分別以00-00000000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47分許至│、00000000號公共電│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1時許 │話,撥打丑○○持用│(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監續字第│,寅○○處有期徒刑拾││05 │ │ │ │ │,以「港號2 組」為│847號卷 │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代號,與丑○○約定│第173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購買價量每錢一萬七│)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千元之海洛因共二錢│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合計三萬四千元,│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 │、17至27、33、34、36││ │ │ │ │ │綏遠路、旅順路上OK│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便利商店前與戊○○│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完成交易。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叁萬肆仟元││ │ │ │ │ │ │ │連帶沒收之,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2. │寅○○│庚 ○ ○ │庚○○│98年9月 │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7日9時 │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53分15秒│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2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08 │ │ │ │ │為代號,與庚○○約│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定購買價量每錢一萬│73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八千元之海洛因共二│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錢,合計三萬六千元│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由庚○○將上開價│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量之海洛因攜至臺中│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市○○路、旅順路上│ │、17至27、33、34、36││ │ │ │ │ │OK 便利商店前與邱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仁杰完成交易。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叁萬陸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3. │寅○○│庚 ○ ○ │庚○○│98年9 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8日11時│以00-00000000號公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58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1組」 │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11 │ │ │ │ │為代號,與庚○○約│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定購買價量每錢一萬│73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七千元之海洛因一錢│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由庚○○將上開價│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量之海洛因攜至臺中│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市○○路、旅順路上│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OK 便利商店前與邱 │ │、17至27、33、34、36││ │ │ │ │ │仁杰完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4. │寅○○│丑 ○ ○ │庚○○│98年9月 │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8日19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56分許 │共電話撥打丑○○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2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15 │ │ │ │ │為代號,與丑○○約│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定購買價量每錢一萬│74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八千元之海洛因共二│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錢,合計三萬六千元│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由庚○○將上開價│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量之海洛因攜至臺中│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市○○路、旅順路上│ │、17至27、33、34、36││ │ │ │ │ │OK 便利商店前與邱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仁杰完成交易。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叁萬陸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5. │寅○○│丑 ○ ○ │庚○○│98年9月 │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8日下午│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12時26分│共電話撥打丑○○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許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與丑○○約定購│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16 │ │ │ │ │買價量每錢一萬八千│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元之海洛因一錢,由│74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庚○○將上開價量之│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綏│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遠路、旅順路上OK便│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利商店前與戊○○完│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成交易。 │ │、17至27、33、34、36││ │ │ │ │ │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6. │寅○○│丑 ○ ○ │庚○○│98年9月 │戊○○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9日15時│分別以00-00000000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58分許至│、00000000號公共電│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6時28分│話撥打丑○○持用之│(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 │門號0000000000號,│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19 │ │ │ │ │以「港號2 組」為代│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號,與丑○○約定購│74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買價量每錢一萬八千│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元之海洛因共二錢,│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合計三萬六千元,由│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庚○○將上開價量之│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綏│ │、17至27、33、34、36││ │ │ │ │ │遠路、旅順路上OK便│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利商店前與戊○○完│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成交易。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叁萬陸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7. │寅○○│庚 ○ ○ │庚○○│98年9 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30日11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23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1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22 │ │ │ │ │為代號,與庚○○約│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定購買價量每錢一萬│74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八千元之海洛因一錢│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由庚○○將上開價│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量之海洛因攜至臺中│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市○○路、旅順路上│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OK 便利商店前與邱 │ │、17至27、33、34、36││ │ │ │ │ │仁杰完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8. │寅○○│庚 ○ ○ │庚○○│98年9 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30日15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28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1組」 │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24 │ │ │ │ │為代號,與庚○○約│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定購買價量每錢一萬│75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八千元之海洛因一錢│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由庚○○將上開價│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量之海洛因攜至臺中│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市○○路、旅順路上│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OK 便利商店前完成 │ │、17至27、33、34、36││ │ │ │ │ │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9. │寅○○│庚 ○ ○ │庚○○│98年9 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30日20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24分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1組」 │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26 │ │ │ │ │為代號,與庚○○約│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定購買價量每錢一萬│75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八千元之海洛因一錢│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由庚○○將上開價│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量之海洛因攜至臺中│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市○○路、旅順路上│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OK 便利商店前與邱 │ │、17至27、33、34、36││ │ │ │ │ │仁杰完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10.│寅○○│庚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日10時 │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13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的1組 │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27 │ │ │ │ │」為代號,與庚○○│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約定購買價量每錢一│75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萬八千元之海洛因一│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錢,由庚○○將上開│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價量之海洛因攜至臺│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中市○○路、旅順路│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上OK便利商店前與邱│ │、17至27、33、34、36││ │ │ │ │ │仁杰完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11.│寅○○│庚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 │ │1日16時 │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48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的2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29 │ │ │ │ │」為代號,與庚○○│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約定購買價量三萬六│75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千元之海洛因共二錢│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由庚○○將上開價│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量之海洛因攜至臺中│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市○○路、旅順路上│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OK 便利商店前與邱 │ │、17至27、33、34、36││ │ │ │ │ │仁杰完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叁萬陸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12.│寅○○│庚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日下午 │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12時55分│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許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的5組 │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33 │ │ │ │ │」為代號,與庚○○│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約定購買價量八萬五│76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千元之海洛因共五錢│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由庚○○將上開價│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量之海洛因攜至臺中│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市○○路、旅順路上│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OK 便利商店前與邱 │ │、17至27、33、34、36││ │ │ │ │ │仁杰完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13.│寅○○│丑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3 日10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18分許 │共電話撥打丑○○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的1組 │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35 │ │ │ │ │」為代號,與丑○○│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約定購買價量一萬八│76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千元之海洛因一錢,│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綏遠路、旅順路上OK│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便利商店前與戊○○│ │、17至27、33、34、36││ │ │ │ │ │完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14.│寅○○│庚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3 日15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20分許至│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5時23分│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 │號,以「港號ㄟ1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39 │ │ │ │ │、台號ㄟ1 組」為代│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號,欲向庚○○購買│76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價量一萬八千元之海│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洛因一錢及價量六千│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一│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錢,因庚○○告知甲│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基安非他命缺貨,邱│ │、17至27、33、34、36││ │ │ │ │ │仁杰即與庚○○約定│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購買上開價量之海洛│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因,由庚○○將上開│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價量之海洛因攜至臺│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中市○○路、旅順路│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上OK便利商店前與邱│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仁杰完成交易。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15.│寅○○│庚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4 日19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47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ㄟ1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42 │ │ │ │ │」為代號,與庚○○│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約定購買價量一萬八│77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千元之海洛因一錢,│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綏遠路、旅順路上OK│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便利商店前與戊○○│ │、17至27、33、34、36││ │ │ │ │ │完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16.│寅○○│庚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5日14時 │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30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1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45 │ │ │ │ │台號2 組」為代號,│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與庚○○約定購買價│77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量一萬八千元之海洛│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因一錢、價量一錢六│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共二錢(合計一萬二│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千元),由庚○○將│ │、16至27、33、34、36││ │ │ │ │ │上開價量之海洛因、│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甲基安非他命攜至臺│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中市○○路、旅順路│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上OK便利商店前與邱│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仁杰完成交易。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 │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 │臺幣壹萬貳仟元均連帶││ │ │ │ │ │ │ │沒收之,如一部或全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17.│寅○○│庚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5日16時 │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42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1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49 │ │ │ │ │為代號,與庚○○約│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定購買價量一萬八千│77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元之海洛因一錢,由│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庚○○將上開價量之│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綏│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遠路、旅順路上OK便│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利商店前與戊○○完│ │、16至27、33、34、36││ │ │ │ │ │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18.│寅○○│庚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5日23時7│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1組」 │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50 │ │ │ │ │為代號,與庚○○約│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定購買價量一萬八千│78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元之海洛因一錢,由│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庚○○將上開價量之│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綏│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遠路、旅順路上OK便│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利商店前與戊○○完│ │、16至27、33、34、36││ │ │ │ │ │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19.│寅○○│庚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6日下午 │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12時04分│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許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1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54 │ │ │ │ │為代號,與庚○○約│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定購買價量一萬八千│78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元之海洛因一錢,由│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庚○○將上開價量之│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綏│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遠路、旅順路上OK便│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利商店前與戊○○完│ │、16至27、33、34、36││ │ │ │ │ │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20.│寅○○│庚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7日9時28│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2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55 │ │ │ │ │為代號,雙方約定購│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買價量每錢一萬八千│78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元之海洛因共二錢,│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合計三萬六千元,由│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庚○○將上開價量之│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綏│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遠路、旅順路上OK便│ │、16至27、33至37號所││ │ │ │ │ │利商店前與戊○○完│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 │ │ │ │ │成交易。 │ │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含SIM卡1張、行動電││ │ │ │ │ │ │ │話序號為000000000000││ │ │ │ │ │ │ │32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 │ │ │ │ │ │ │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叁萬陸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 │抵償之。 │├──┼───┼─────┼───┼────┼─────────┼────┼──────────┤│ 21.│寅○○│丑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9日21時 │分別以00-00000000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32分許、│、00000000號公共電│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22時5分 │話撥打丑○○持用之│(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至22時│門號0000000000號,│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57 │ │ │ │15分許 │以「港號1 組」為代│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號,與丑○○約定購│79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買價量一萬八千元之│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海洛因一錢,由梁志│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豪將上開價量之海洛│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因攜至臺中市○○路│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大雅路上之合作金│ │、16至27、33至37號所││ │ │ │ │ │庫前與戊○○完成交│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 │ │ │ │ │易。 │ │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含SIM卡1張、行動電││ │ │ │ │ │ │ │話序號為000000000000││ │ │ │ │ │ │ │32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 │ │ │ │ │ │ │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壹萬捌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 │抵償之。 │├──┼───┼─────┼───┼────┼─────────┼────┼──────────┤│ 22.│寅○○│丑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0日16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12分許 │共電話撥打丑○○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1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59 │ │ │ │ │為代號,與丑○○約│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定購買價量一萬八千│80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元之海洛因一錢,由│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庚○○將上開價量之│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中│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清路、大雅路上之合│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作金庫前與戊○○完│ │、16至27、33至37 號 ││ │ │ │ │ │成交易。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 │ │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含SIM卡1張、行動││ │ │ │ │ │ │ │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 │ │ │ │ │ │ │7832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 │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壹萬捌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之,如一部或全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 │ │ │ │帶抵償之。 │├──┼───┼─────┼───┼────┼─────────┼────┼──────────┤│ 23.│寅○○│丑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4日14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17分許 │共電話撥打丑○○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ㄟ1組 │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67 │ │ │ │ │」為代號,與丑○○│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約定購買價量一萬八│81至182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千元之海洛因一錢,│頁)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中清路、大雅路上之│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合作金庫前與戊○○│ │、16至27、33至37號所││ │ │ │ │ │完成交易。 │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 │ │ │ │ │ │ │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含SIM卡1張、行動電││ │ │ │ │ │ │ │話序號為000000000000││ │ │ │ │ │ │ │32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 │ │ │ │ │ │ │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壹萬捌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 │抵償之。 │├──┼───┼─────┼───┼────┼─────────┼────┼──────────┤│ 24.│寅○○│丑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4日19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33分 │共電話撥打丑○○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ㄟ5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68 │ │ │ │ │、金庫那吼」為代號│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與丑○○約定購買│82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價量共五錢、合計八│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萬五千元之海洛因(│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證人戊○○證稱係購│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買價量八萬五千元至│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九萬元之海洛因,依│ │、16至27、33至37號所││ │ │ │ │ │對最有利被告之原則│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 │ │ │ │ │,認定係購買價量八│ │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萬五千元之海洛因,│ │(含SIM卡1張、行動電││ │ │ │ │ │其中已扣得販毒所得│ │話序號為000000000000││ │ │ │ │ │一萬三千元),由梁│ │32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志豪將上開價量之海│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洛因攜至臺中市中清│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 │ │ │ │ │路、大雅路上之合作│ │其價額,扣案之販賣第││ │ │ │ │ │金庫前與戊○○完成│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交易。 │ │萬叁仟元沒收,未扣案││ │ │ │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 │ │新臺幣柒萬貳仟元連帶││ │ │ │ │ │ │ │沒收之,如一部或全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25.│寅○○│丑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4日21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24分許 │共電話撥打丑○○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ㄟ2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69 │ │ │ │ │」為代號,與丑○○│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約定購買價量每錢一│82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萬八千元之海洛因共│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二錢,合計三萬六千│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元(已扣案),由梁│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志豪將上開價量之海│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洛因攜至臺中市中清│ │、16至27、33至37號所││ │ │ │ │ │路、大雅路上之合作│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 │ │ │ │ │金庫前與戊○○完成│ │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交易。 │ │(含SIM卡1張、行動電││ │ │ │ │ │ │ │話序號為000000000000││ │ │ │ │ │ │ │32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 │ │ │ │ │ │ │萬陸仟元連帶沒收之。│├──┼───┼─────┼───┼────┼─────────┼────┼──────────┤│ 26.│寅○○│丑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6日12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17分許 │共電話撥打丑○○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1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71 │ │ │ │ │金庫那嗎」等為代號│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與丑○○約定購買│82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價量一萬八千元之海│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洛因一錢,由庚○○│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將上開價量之海洛因│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攜至臺中市○○路、│ │編號第7至14、16至27 ││ │ │ │ │ │大雅路上之合作金庫│ │、33至37號所示之物均││ │ │ │ │ │前交予戊○○,而邱│ │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 │ │ │ │ │仁杰因錢不夠,僅給│ │0000000000號(含SIM ││ │ │ │ │ │付二千元(已扣案)│ │卡1張、行動電話序號 ││ │ │ │ │ │,尚欠一萬六千元。│ │為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 │├──┼───┼─────┼───┼────┼─────────┼────┼──────────┤│ 27.│寅○○│丑 ○ ○ │庚○○│98年10月│戊○○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6日20時│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7分許 │共電話撥打丑○○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以「港號1 組、│監續第84│,寅○○處有期徒刑拾││73 │ │ │ │ │金庫那嗎」等為代號│7號卷第1│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與丑○○約定購買│83頁) │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價量一萬八千元之海│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洛因一錢,由庚○○│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將上開價量之海洛因│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攜至臺中市○○路、│ │編號第7至14、16至27 ││ │ │ │ │ │大雅路上之合作金庫│ │、33至37號所示之物均││ │ │ │ │ │前交予戊○○,而邱│ │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 │ │ │ │ │仁杰因錢不夠,至今│ │0000000000號(含SIM ││ │ │ │ │ │尚未付款。 │ │卡1張、行動電話序號 ││ │ │ │ │ │ │ │為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附表一之4:購毒者 辰○○、綽號「死狗(又稱阿狗)」 ││ 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7次 │├──┬───┬─────┬───┬────┬─────────┬────┬──────────┤│編號│共 犯│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交易│ 交 易 情 形 │監聽譯文│所犯罪名及所處宣告刑││ │ │ │ │時 間│ │卷頁出處│ │├──┼───┼─────┼───┼────┼─────────┼────┼──────────┤│ 1. │寅○○│庚 ○ ○ │庚○○│98年9月 │辰○○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9日15時│以00-00000000號公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31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本院卷│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電話,以「港號1 │二第207 │,寅○○處有期徒刑拾││18 │ │ │ │ │組」為代號,與梁志│頁、98聲│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豪約定購買價量一萬│監續第84│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八千元之海洛因1錢 │7號卷第1│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由庚○○將上開價│74頁)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量之海洛因攜至臺中│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市○○路、綏遠路口│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之OK便利商店前與鄧│ │、17至27、33、34、36││ │ │ │ │ │錦池完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2. │寅○○│庚 ○ ○ │庚○○│98年10月│辰○○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日19時 │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53分許 │共電話撥打庚○○持│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本院卷│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電話,以「港號1 │二第207 │,寅○○處有期徒刑拾││30 │ │ │ │ │組」為代號,與梁志│頁、98年│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豪約定購買價量1萬7│聲監續字│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千元之海洛因1 錢,│第847號 │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卷第175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頁)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旅順路、綏遠路口之│ │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OK 便利商店前與鄧 │ │、17至27、33、34、36││ │ │ │ │ │錦池完成交易。 │ │、37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門號0926││ │ │ │ │ │ │ │542502號(含SIM卡1張││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 │ │ │ │ │ │ │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一部或全││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3. │寅○○│丑 ○ ○ │庚○○│98年10月│辰○○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6日22時 │以00-00000000號公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22分許至│共電話撥打門號0926│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22時36分│542502號電話,先由│(本院卷│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許 │1名年籍姓名不詳之 │二第207 │,寅○○處有期徒刑拾││53 │ │ │ │ │人接聽,後改由劉勝│頁、98年│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笛接聽,辰○○與劉│聲監續字│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勝笛約定購買價量一│第847 號│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萬七千元之海洛因1 │卷第178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錢,由庚○○將上開│頁)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價量之海洛因攜至臺│ │編號第7至14、16至27 ││ │ │ │ │ │中市○○路、綏遠路│ │、33、34、36、37號所││ │ │ │ │ │口之OK便利商店前交│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 │ │ │ │ │予與辰○○,而鄧錦│ │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池錢不夠,僅付四千│ │(含SIM卡1張、行動電││ │ │ │ │ │元,尚欠一萬三千元│ │話序號為000000000000││ │ │ │ │ │。 │ │32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 │ │ │ │ │ │ │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肆仟元連帶沒收之,如││ │ │ │ │ │ │ │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 │之。 │├──┼───┼─────┼───┼────┼─────────┼────┼──────────┤│ 4. │寅○○│丑 ○ ○ │庚○○│98年10月│辰○○於98年10月10│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0日9時8│日9時8分許、10月11│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分許至10│日15時3 分許,以其│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月11日13│持用之門號00000000│(本院卷│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時3分、 │46號撥打丑○○持用│二第207 │,寅○○處有期徒刑拾││60 │ │ │ │13時38分│之門號0000000000號│頁、98年│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許 │電話,約定欲購買價│聲監續字│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量一萬八千元之海洛│第847 號│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因一錢,因丑○○告│卷第179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知辰○○使用公共電│至180頁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話聯絡,辰○○即於│) │編號第7至14、16至27 ││ │ │ │ │ │同年月11日13時38分│ │、33至37號所示之物均││ │ │ │ │ │許,改以00-0000000│ │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 │ │ │ │ │4 號公共電話撥打劉│ │0000000000號(含SIM ││ │ │ │ │ │勝笛持用之上開電話│ │卡1張、行動電話序號 ││ │ │ │ │ │,與丑○○約定交易│ │為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地點為臺中市○○路│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 │ │上的阿水茶店(後來│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改至文心路、興安路│ │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上之真鍋咖啡),並│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肆││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 │仟元連帶沒收之,如一││ │ │ │ │ │文心路、興安路上之│ │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 │ │ │ │ │真鍋咖啡前與辰○○│ │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完成交易,但當日鄧│ │。 ││ │ │ │ │ │錦池因錢不夠,僅交│ │ ││ │ │ │ │ │付一萬四千元,尚欠│ │ ││ │ │ │ │ │四千元。 │ │ │├──┼───┼─────┼───┼────┼─────────┼────┼──────────┤│ 5. │寅○○│丑 ○ ○ │庚○○│98年10月│辰○○於上開期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2日15時│以00-00000000、252│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許至15時│45604號公共電話, │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17分許 │撥打丑○○持用之門│(本院卷│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號0000000000號,與│二第207 │,寅○○處有期徒刑拾││63 │ │ │ │ │丑○○約定購買價量│頁、98年│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一萬四千元之海洛因│聲監續字│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一錢,並由庚○○將│第847 號│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上開價量之海洛因攜│卷第180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至臺中市○○路、興│頁)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安路上之真鍋咖啡前│ │編號第7至14、16至27 ││ │ │ │ │ │交予辰○○,但鄧錦│ │、33至37號所示之物均││ │ │ │ │ │池錢不夠,至今尚未│ │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 │ │ │ │ │付款。 │ │0000000000號(含SIM ││ │ │ │ │ │ │ │卡1張、行動電話序號 ││ │ │ │ │ │ │ │為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6. │寅○○│丑 ○ ○ │庚○○│98年10月│辰○○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6日12時│以00-00000000號公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46分許 │共電話,撥打丑○○│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本院卷│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02號,以「港號1組 │二第207 │,寅○○處有期徒刑拾││72 │ │ │ │ │」為代號,與丑○○│頁、98年│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約定購買價量約一萬│聲監續字│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二千元之海洛因一錢│第847 號│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證人辰○○證稱係│卷第182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購買價量一萬二千元│頁)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至一萬八千元之海洛│ │編號第7至14、16至27 ││ │ │ │ │ │因,依對最有利被告│ │、33至37號所示之物均││ │ │ │ │ │之原則,認定係購買│ │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 │ │ │ │ │價量一萬二千元之海│ │0000000000號(含SIM ││ │ │ │ │ │洛因),由庚○○將│ │卡1張、行動電話序號 ││ │ │ │ │ │上開價量之海洛因攜│ │為000000000000000號 ││ │ │ │ │ │至臺中市○○路、興│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 │ │ │ │安路上之真鍋咖啡前│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交予辰○○,但鄧錦│ │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池錢不夠,至今尚未│ │。 ││ │ │ │ │ │付款。 │ │ │├──┼───┼─────┼───┼────┼─────────┼────┼──────────┤│ 7. │寅○○│丑 ○ ○ │庚○○│98年10月│辰○○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21日11時│以00-00000000號公 │02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45分許 │共電話,撥打丑○○│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一│庚○○│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本院卷│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02號,以「港號2 組│二第207 │,寅○○處有期徒刑拾││77 │ │ │ │ │、阿鍋那啦」等為代│頁、98年│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號,與丑○○約定購│聲監續字│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買價量三萬四千元之│第847 號│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海洛因共二錢,並由│卷第185 │、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庚○○將上開價量之│頁)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文│ │編號第7至27、33至37 ││ │ │ │ │ │心路、興安路上之真│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鍋咖啡前交予辰○○│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 │ │ │,但辰○○錢不夠,│ │02 號(含SIM卡1張、 ││ │ │ │ │ │至今尚未付款。 │ │行動電話序號為354183││ │ │ │ │ │ │ │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 │ │ │ │ │ │ │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附表一之5:購毒者 己○○、綽號「明哥」、「伸哥」 ││ (犯罪事實同本院99年訴字第738號犯罪事實七㈣) ││◎巳○○、庚○○、丑○○部分另由9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審理,本件僅起訴寅○○。 │├──┬───┬─────┬───┬────┬─────────┬────┬──────────┤│編號│共 犯│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交易│ 交 易 情 形 │監聽譯文│所犯罪名及所處宣告刑││ │ │ │ │時 間│ │卷頁出處│ │├──┼───┼─────┼───┼────┼─────────┼────┼──────────┤│ 1. │寅○○│庚 ○ ○ │庚○○│98年11月│己○○於上開日期20│00000000│寅○○共同販賣第二級││起訴│巳○○│0000000000│ │12日20時│時22分許,以其門號│46號通訊│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書附│丑○○│(插置使用│ │22分許、│0000000000號撥打梁│監察譯文│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庚○○│於序號為 │ │20時24分│志豪持用之門號0925│(98年聲│表二編號第5、6、31、││編號│ │0000000000│ │許 │480746號,以「要1 │監續字第│3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3 │ │號行動電話│ │ │個工人」為代號,要│978 號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上) │ │ │庚○○代為詢問劉勝│104 頁反│第7至29、33、35至39 ││ │ │ │ │ │笛是否有甲基安非他│面、本院│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 │命,己○○嗣於同日│監聽相關│扣案之序號為00000000││ │ │ │ │ │20時24分許,向梁志│卷第41頁│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豪改稱要「10幾個工│反面) │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人」,即價量三萬元│ │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安非│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他命共10包(證人證│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己○○稱係購買價量│ │幣叁萬元連帶沒收之,││ │ │ │ │ │三萬餘元之甲基安非│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 │ │ │ │ │他命10包,依對最有│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 │ │ │ │ │利被告之原則,認定│ │償之。 ││ │ │ │ │ │係購買價量三萬元之│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10包)│ │ ││ │ │ │ │ │,由庚○○將上開價│ │ ││ │ │ │ │ │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攜│ │ ││ │ │ │ │ │至臺中市○○路與進│ │ ││ │ │ │ │ │化路口附近之阿Q茶 │ │ ││ │ │ │ │ │坊與己○○完成交易│ │ ││ │ │ │ │ │。 │ │ │└──┴───┴─────┴───┴────┴─────────┴────┴──────────┘┌───────────────────────────────────────────────┐│附表一之6:購毒者 乙○○(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次) │├──┬───┬─────┬───┬────┬─────────┬────┬──────────┤│編號│共 犯│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交易│ 交 易 情 形 │監聽譯文│所犯罪名及所處宣告刑││ │ │ │ │時 間│ │卷頁出處│ │├──┼───┼─────┼───┼────┼─────────┼────┼──────────┤│ 1. │寅○○│寅 ○ ○ │不 詳│98年7月 │寅○○先後於上開時│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5 日14 │間以其持用之門號09│79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插置使用│ │時04分許│00000000號撥打李明│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三│庚○○│於序號為35│ │、15時53│金持用之門號093403│(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0000000000│ │分許 │9678號,告知乙○○│監字第74│,寅○○處有期徒刑拾││4 │ │140號行動 │ │ │有「好康的」,嗣後│2 號卷第│伍年貳月,巳○○處有││ │ │電話上) │ │ │乙○○與寅○○於電│74頁、卷│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話中約定購買價量5 │9.中分四│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千元之海洛因,雙方│偵字第09│,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約定於臺中市○○路│00000000│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國宅大樓7-11便利商│3號卷第3│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店前交易,並由姓名│0頁、卷 │、17至25、27、33、34││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10.中分 │、36、37所示之物均沒││ │ │ │ │ │將上開海洛因攜至約│四偵字警│收之,未扣案之門號09││ │ │ │ │ │定地點交付予乙○○│卷第47頁│00000000號(含SIM卡1││ │ │ │ │ │完成交易。 │、本院監│張、行動電話序號3519││ │ │ │ │ │ │聽相關卷│0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第35頁)│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 │得伍仟元連帶沒收之,││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 │ │ │ │ │ │ │償之。 │├──┼───┼─────┼───┼────┼─────────┼────┼──────────┤│ 2. │寅○○│寅 ○ ○ │不 詳│98年8 月│乙○○於上開時間,│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0000000000│ │15日17時│以其持用之門號0934│79號通訊│笛、庚○○共同販賣第││書附│丑○○│ │ │02分許 │039678號撥打寅○○│監察譯文│一級毒品,寅○○、魏││表三│庚○○│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98年聲│育豊、丑○○,均累犯││編號│ │ │ │ │79號,與寅○○於電│監續字第│,寅○○處有期徒刑拾││5 │ │ │ │ │話中約定購買價量5 │678 號卷│伍年貳月,巳○○處有││ │ │ │ │ │千元之海洛因,雙方│第42頁反│期徒刑柒年拾月,劉勝││ │ │ │ │ │約定於臺中市○○路│面)、09│笛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國宅大樓7-11便利商│00000000│,庚○○處有期徒刑柒││ │ │ │ │ │店前交易,並由姓名│號通訊監│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察譯文(│編號第7至10、12至14 ││ │ │ │ │ │將上開海洛因攜至約│卷9.中分│、17至27、33、34、36││ │ │ │ │ │定地點交付予乙○○│四偵字第│、3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完成交易。 │00000000│,未扣案之門號097243││ │ │ │ │ │ │573號卷 │8079號(含SIM卡1張、││ │ │ │ │ │ │第31頁、│行動電話序號為351941││ │ │ │ │ │ │卷10.中 │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分四偵字│話壹支沒收之,如全部││ │ │ │ │ │ │警卷第48│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 │ │ │ │ │ │頁、本院│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 │ │ │監聽相關│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 │卷第37頁│新臺幣伍仟元連帶沒收││ │ │ │ │ │ │) │之,如一部或全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 │ │ │ │帶抵償之。 │└──┴───┴─────┴───┴────┴─────────┴────┴──────────┘┌───────────────────────────────────────────────┐│附表一之7:購毒者 卯○○(持用門號0000000000) ││ 午○○ │├──┬───┬─────┬───┬────┬─────────┬────┬──────────┤│編號│販毒者│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購毒│ 交 易 情 形 │監聽譯文│所犯罪名及所處宣告刑││ │ │ │ │時 間│ │卷頁出處│ │├──┼───┼─────┼───┼────┼─────────┼────┼──────────┤│ 1. │寅○○│寅 ○ ○ │丑○○│98年11月│緣鄧建廷曾透過趙子│00000000│寅○○、巳○○、劉勝││起訴│巳○○│(持用電話│ │19日15時│方之介紹,向寅○○│36號通訊│笛、庚○○、癸○○共││書附│丑○○│號碼不詳)│ │25分許、│所組販毒集團購買過│監察譯文│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蔡││表二│庚○○│ │ │20時02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8年聲│金良、巳○○、丑○○││編號│癸○○│ │ │許 │因此知悉癸○○可以│監續字第│,均累犯,寅○○處有││1 │ │ │ │ │與寅○○所屬之販毒│855 號卷│期徒刑拾伍年貳月、魏││ │ │ │ │ │集團聯絡交易毒品。│第111 、│育豊處有期徒刑柒年拾││ │ │ │ │ │嗣於98年11月19日,│119 頁反│月、丑○○處有期徒刑││ │ │ │ │ │鄧建廷與友人午○○│面、卷8.│柒年捌月、庚○○處有││ │ │ │ │ │約定各出資一萬元,│中縣警刑│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 │ │ │ │ │合計共二萬元以購買│大偵一字│如附表二編號1至4、 ││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第990011│30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 │ │ │ │ │錢以朋分施用,並約│28號卷第│洛因均沒收銷燬之,扣││ │ │ │ │ │由鄧建廷負責聯繫交│47頁、卷│案之摩拖羅拉牌、C一 ││ │ │ │ │ │易、出面收取毒品後│13.99警 │三九型、銀色行動電話││ │ │ │ │ │,鄧建廷即依此協定│聲搜字第│(序號:000000000000││ │ │ │ │ │,於當日晚間8時2分│1157號卷│859號)壹支、門號093││ │ │ │ │ │58秒許,以其所持用│第16頁、│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本院監察│卡壹張及如附表二編號││ │ │ │ │ │行動電話撥打癸○○│相關卷第│7至10、13至29、33至 ││ │ │ │ │ │所有之門號00000000│19頁) │3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36號行動電話,與趙│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子方約妥聯絡見面地│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 │ │ │ │ │點後,鄧建廷、魏敏│ │,與癸○○連帶沒收之││ │ │ │ │ │吉即一同駕車至前述│ │。 ││ │ │ │ │ │檳榔攤。抵達後,由│ │ ││ │ │ │ │ │鄧建廷下車向癸○○│ │ ││ │ │ │ │ │表示欲透過其向蔡金│ │ ││ │ │ │ │ │良所屬販毒集團購買│ │ ││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 │ ││ │ │ │ │ │語,經癸○○應允,│ │ ││ │ │ │ │ │並以公共電話撥打蔡│ │ ││ │ │ │ │ │金良所使用之某不詳│ │ ││ │ │ │ │ │門號電話,而與蔡金│ │ ││ │ │ │ │ │良取得聯繫後,趙子│ │ ││ │ │ │ │ │方即將電話交予鄧建│ │ ││ │ │ │ │ │廷,由鄧建廷自行向│ │ ││ │ │ │ │ │寅○○表示欲購買第│ │ ││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一錢│ │ ││ │ │ │ │ │等語,寅○○聞後表│ │ ││ │ │ │ │ │示同意出售,並指定│ │ ││ │ │ │ │ │在臺中市○○路與旅│ │ ││ │ │ │ │ │順路口處交貨,鄧建│ │ ││ │ │ │ │ │廷見此,除將其車號│ │ ││ │ │ │ │ │告知寅○○以資辨別│ │ ││ │ │ │ │ │外,並向寅○○詢問│ │ ││ │ │ │ │ │付款方式,寅○○則│ │ ││ │ │ │ │ │回以將錢交給癸○○│ │ ││ │ │ │ │ │等語後,要求鄧建廷│ │ ││ │ │ │ │ │將電話交予癸○○收│ │ ││ │ │ │ │ │聽。嗣癸○○與蔡金│ │ ││ │ │ │ │ │良結束通話後,明知│ │ ││ │ │ │ │ │寅○○所組販毒集團│ │ ││ │ │ │ │ │已與鄧建廷約妥交易│ │ ││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 │ │竟仍與其等共同意圖│ │ ││ │ │ │ │ │營利,而基於毒品第│ │ ││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 ││ │ │ │ │ │意聯絡,由癸○○向│ │ ││ │ │ │ │ │鄧建廷表示,將錢交│ │ ││ │ │ │ │ │予其、交易地點不變│ │ ││ │ │ │ │ │等語,鄧建廷旋依趙│ │ ││ │ │ │ │ │子方、寅○○之指示│ │ ││ │ │ │ │ │,將購毒價款二萬元│ │ ││ │ │ │ │ │交予癸○○收執,且│ │ ││ │ │ │ │ │即與午○○趕至上開│ │ ││ │ │ │ │ │交易地點,癸○○即│ │ ││ │ │ │ │ │以此收受購毒價金之│ │ ││ │ │ │ │ │方式,參與寅○○所│ │ ││ │ │ │ │ │組販毒集團之犯行。│ │ ││ │ │ │ │ │至寅○○則指示劉勝│ │ ││ │ │ │ │ │笛至前揭約定地點,│ │ ││ │ │ │ │ │以衛生紙包覆遮掩之│ │ ││ │ │ │ │ │方式,將第一級毒品│ │ ││ │ │ │ │ │海洛因一錢交予鄧建│ │ ││ │ │ │ │ │廷,鄧建廷取得該等│ │ ││ │ │ │ │ │毒品後,再依其與魏│ │ ││ │ │ │ │ │敏吉之協定朋分施用│ │ ││ │ │ │ │ │。癸○○、寅○○所│ │ ││ │ │ │ │ │組販毒集團因此得款│ │ ││ │ │ │ │ │二萬元。 │ │ │└──┴───┴─────┴───┴────┴─────────┴────┴──────────┘┌────────────────────────────────────────┐│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種類及數量│所有人│ 驗前毛重 │ 空包裝重 │鑑驗滅失重量│ 驗後淨重 │├──┼────────┼───┼─────┼─────┼──────┼─────┤│ 1. │海洛因1包 │寅○○│0.34公克 │0.46公克 │不詳(鑑定書│0.34公克 ││ │ │ │ │ │未載) │ ││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1480號鑑定書(99毒保││ │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編號7)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 2. │扣押物種類及數量│所有人│驗前淨重 │空包裝重 │鑑驗滅失重量│ 驗後淨重 ││ ├────────┼───┼─────┼─────┼──────┼─────┤│ │海洛因1包 │寅○○│18.48公克 │1.02公克 │0.02公克 │18.46公克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1480號鑑定書(99毒保││ │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編號8)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 3.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總淨重│空包裝總重│鑑驗滅失總重│驗餘總淨重││ ├────────┼───┼─────┼─────┼──────┼─────┤│ │海洛因4包 │寅○○│221.03公克│5.30公克 │0.05公克 │220.98公克││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1480號鑑定書(99毒保││ │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編號9至12)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 4.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持有人│驗前淨重 │空包裝重 │鑑驗滅失重量│驗餘淨重 ││ ├────────┼───┼─────┼─────┼──────┼─────┤│ │海洛因1包 │寅○○│35.28公克 │1.89公克 │0.03公克 │35.25公克 ││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1480號鑑定書(99毒保││ │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編號13)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 5.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總毛重│空包裝總重│鑑驗滅失重量│驗餘總淨重││ ├────────┼───┼─────┼─────┼──────┼─────┤│ │甲基安非他命5包 │寅○○│310.90公克│19.36公克 │0.15公克 │291.54公克││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5月11日刑鑑字第0990060352號鑑定書(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525號編號1至5)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 6.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淨重 │空包裝重 │鑑驗滅失重量│驗餘淨重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寅○○│1.21公克 │0.44公克 │0.10公克 │1.11公克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5月11日刑鑑字第0990060352號鑑定書(98年度安保管 ││ │字第525號編號6)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編號│扣押物種類及數量│所有人│ 用 途 │ 查 扣 地 點 │├──┼────────┼───┼───────────┼────────────┤│ 7. │電子秤3台 │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 │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2號) │├──┼────────┼───┼───────────┼────────────┤│ 8. │夾鍊袋1大包 │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 │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2號) │├──┼────────┼───┼───────────┼────────────┤│ 9. │分裝吸管4支 │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 │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2號) │├──┼────────┼───┼───────────┼────────────┤│ 10.│入出貨庫存估價單│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10張 │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2號) │├──┼────────┼───┼───────────┼────────────┤│ 11.│記載未收款項小紙│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條1張 │ │品之用(即如附表一之3 │(99院保字第472號) ││ │ │ │編號26、27及之4編號3至│ ││ │ │ │7部分所述) │ │├──┼────────┼───┼───────────┼────────────┤│ 12.│通訊錄名單2張 │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 │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2號) │├──┼────────┼───┼───────────┼────────────┤│ 13.│記事聯絡簿1本 │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 │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2號) │├──┼────────┼───┼───────────┼────────────┤│ 14.│NOKIA廠牌1681C型│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行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0000000000000│ ├───────────┴────────────┤│ │80,含門號098833│ │SIM卡開通日:98年4月26日迄今 ││ │9554號SIM卡1張)│ │申設人:ON THA MAHASAK │├──┼────────┼───┼───────────┬────────────┤│ 15.│NOKIA廠牌1681C型│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行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0000000000000│ ├───────────┴────────────┤│ │86,含門號097514│ │SIM卡開通日:98年10月16日迄今 ││ │6713號SIM卡1張)│ │申設人:SANHOOM MAHASAK │├──┼────────┼───┼───────────┬────────────┤│ 16.│NOKIA廠牌1681C型│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行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0000000000000│ ├───────────┴────────────┤│ │70,含門號098349│ │SIM卡開通日:98年10月4日至99年6月26日 ││ │3964號SIM卡1張)│ │申設人:TILAO THONGCHAN(通江) │├──┼────────┼───┼───────────┬────────────┤│ 17.│NOKIA 廠牌1650型│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行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0000000000000│ │ │ ││ │22) │ │ │ │├──┼────────┼───┼───────────┼────────────┤│ 18.│NOKIA廠牌1681C型│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行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0000000000000│ │ │ ││ │87) │ │ │ │├──┼────────┼───┼───────────┼────────────┤│ 19.│NOKIA 廠牌1650型│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行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0000000000000│ │ │ ││ │74) │ │ │ │├──┼────────┼───┼───────────┼────────────┤│ 20.│NOKIA 廠牌1650型│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行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0000000000000│ │ │ ││ │55,不含電池) │ │ │ │├──┼────────┼───┼───────────┼────────────┤│ 21.│NOKIA 廠牌1650型│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行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0000000000000│ │ │ ││ │60) │ │ │ │├──┼────────┼───┼───────────┼────────────┤│ 22.│NOKIA廠牌1681C型│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行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0000000000000│ │ │ ││ │47、不含電池) │ │ │ │├──┼────────┼───┼───────────┼────────────┤│ 23.│ROMEO廠牌TG168型│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行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0000000000000│ ├───────────┴────────────┤│ │90、含門號093661│ │0000000000號SIM卡開通日:97年7月1日至99年9月24日││ │4412號及00000000│ │申設人:邱瓊瑤 ││ │14號SIM卡共2張)│ │ ││ │ │ │0000000000:不明 │├──┼────────┼───┼───────────┬────────────┤│ 24.│摩托羅拉廠牌V66 │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型行動電話1支(I│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MEI:00000000000│ ├───────────┴────────────┤│ │0443、含門號0917│ │SIM卡開通日:97年3月7日至99年1月22日 ││ │183044號SIM卡1張│ │申設人:陳嘉凌 ││ │) │ │ │├──┼────────┼───┼───────────┬────────────┤│ 25.│華碩廠牌M303型行│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0000000000000│ │ │ ││ │15 ) │ │ │ │├──┼────────┼───┼───────────┼────────────┤│ 26.│NOKIA廠牌N80型行│寅○○│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7樓 ││ │動電話1支(IMEI │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00000000000000│ ├───────────┴────────────┤│ │9、含門號0000000│ │SIM卡開通日:98年8月8日至99年2月25日 ││ │874號SIM卡1張) │ │申設人:羅素玲 │├──┼────────┼───┼───────────┬────────────┤│ 27.│分裝袋1 大包(內│丑○○│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巷○○號4││ │含2號袋2包、4 號│ │品之用 │樓之1(99院保字第472號)││ │袋1包) │ │ │ │├──┼────────┼───┼───────────┼────────────┤│ 28.│NOKIA廠牌1681C型│丑○○│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巷○○號4││ │行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樓之1(99院保字第471號)││ │I:0000000000000│ ├───────────┴────────────┤│ │96、含門號091726│ │SIM卡開通日:98年10月20日迄今 ││ │0934號SIM卡1張)│ │申設人:阿努朋 │├──┼────────┼───┼───────────┬────────────┤│ 29.│NOKIA廠牌1650 型│丑○○│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巷○○號4││ │行動電話1支(IME│ │品之用 │樓之1(99院保字471第號)││ │I:0000000000000│ ├───────────┴────────────┤│ │18、含門號098344│ │SIM卡開通日:98年11月11日至99年5月23日 ││ │1788號SIM卡1張)│ │申設人:郭萬成 │├──┼────────┼───┼─────┬─────┬──────┬─────┤│ 30.│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總淨重│空包裝總重│鑑驗滅失重量│驗餘總淨重││ ├────────┼───┼─────┼─────┼──────┼─────┤│ │海洛因2包 │寅○○│75.20公克 │1.66公克 │0.05公克 │75.15公克 ││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3月26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6850號鑑定書(99毒保││ │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甲桂林社區地下停車場B1停放之RP5-020 號機車置││ │ 物箱內 │├──┼────────┬───┬─────┬─────┬──────┬─────┤│ 31.│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淨重 │空包裝重 │鑑驗滅失重量│驗餘淨重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寅○○│497.4公克 │5.62公克 │0.12公克 │497.28公克││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月18日刑鑑字第0990003722號鑑定書編號1(99年度安││ │保字第89號)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甲桂林社區地下停車場B1停放之RP5-020 號機車置││ │ 物箱內 │├──┼────────┬───┬─────┬─────┬──────┬─────┤│ 32.│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淨重 │空包裝重 │鑑驗滅失重量│驗餘淨重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寅○○│996.16公克│5.62公克 │0.11公克 │996.05公克││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月18日刑鑑字第0990003722號鑑定書編號2(99年度安││ │保字第89號)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甲桂林社區地下停車場B1停放之RP5-020 號機車置││ │ 物箱內 │├──┼────────┬───┬───────────┬────────────┤│ 33.│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持有人│ 用 途 │ 查 扣 地 點 ││ ├────────┼───┼───────────┼────────────┤│ │NOKIA廠牌 F168型│巳○○│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 ││ │雙卡行動電話1 支│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MEI: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 │ │ │ │├──┼────────┼───┼───────────┼────────────┤│ 34.│NOKIA廠牌 F168型│巳○○│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 ││ │雙卡行動電話1 支│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IMEI: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SIM卡開通日:93年11月15日迄今 ││ │00000000、含門號│ │申設人:陳柏華 ││ │0000000000、0920│ ├────────────────────────┤│ │801944號SIM卡共2│ │0000000000號SIM卡開通日:98年4月13日至99年6月27 ││ │張) │ │日、申設人:范永明 │├──┼────────┼───┼───────────┬────────────┤│ 35.│長江七號XIMAXM00│巳○○│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 ││ │7型雙卡行動電話1│ │品之用 │(99院保字第471號) ││ │支(IMEI:359689│ ├───────────┴────────────┤│ │000000000、含門 │ │SIM卡開通日:98年10月6日至99年8月20日 ││ │號0000000000號 │ │申設人:LUMASI WICHAI ││ │SIM卡1張 ) │ │(寅○○、巳○○均供稱此門號是寅○○提供予巳○○││ │ │ │聯絡販毒事宜使用) │├──┼────────┼───┼───────────┬────────────┤│ 36.│分裝袋1包 │庚○○│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6樓之 ││ ├────────┤ │品之用 │21(99保字第1391號) ││ │另案扣押(本院99│ │ │ ││ │年度重訴字第738 │ │ │ ││ │號) │ │ │ │├──┼────────┼───┼───────────┼────────────┤│ 37.│行動電話2支 │庚○○│供販賣第一級、第二 │臺中市○○路○段○號6樓之 ││ ├────────┤ │級毒品之用 │21(99保字第1391號) ││ │另案扣押(本院99│ │ │ ││ │年度重訴字第738 │ │ │ ││ │號) │ │ │ │├──┼────────┼───┼───────────┼────────────┤│ 38.│門號0000000000號│庚○○│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臺中市○○路○段○號6樓之 ││ │SIM卡1 張 │ │品之用 │21(99保字第1391號) ││ ├────────┤ ├───────────┴────────────┤│ │另案扣押(本院99│ │SIM卡開通日:98年11月1日迄今 ││ │年度重訴字第738 │ │申設人:詹巴 ││ │號) │ │ │├──┼────────┼───┼───────────┼────────────┤│ 39.│門號0000000000號│庚○○│供販賣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臺中市○○路○段○號6樓之 ││ │SIM卡1張 │ │用 │21(99保字第1391號) ││ ├────────┤ ├───────────┴────────────┤│ │另案扣押(本院99│ │SIM卡開通日:97年6月10日迄今 ││ │年度重訴字第738 │ │申設人:安納 ││ │號) │ │(經98年度聲監字第1218號申請監聽結果,係供本件被││ │ │ │告為如附表一之5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用) │├──┼────────┼───┼───────────┬────────────┤│ 40.│現金新臺幣二十萬│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臺中市○○路○段○○○號7樓 ││ │元 │ │所得(即附表一之1編號 │(98保字第6483號) ││ │ │ │11、之2編號7至9、之3編│ ││ │ │ │號24至26及之7部分所述 │ ││ │ │ │) │ │└──┴────────┴───┴───────────┴────────────┘┌────────────────────────────────────────┐│附表三 │├──┬────────┬───┬─────┬─────┬──────┬─────┤│編號│扣押物種類及數量│所有人│ 驗前淨重 │ 空包裝重 │鑑驗滅失重量│ 驗後淨重 │├──┼────────┼───┼─────┼─────┼──────┼─────┤│ 1. │假麻黃1包 │寅○○│744.92公克│0.19公克 │0.19公克 │744.73公克││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2月1日刑鑑字第0990002944號鑑定書(99年度保管字第││ │0773號編號A1)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 2. │扣押物種類及數量│所有人│驗前總淨重│空包裝總重│鑑驗滅失重量│驗後總淨重││ ├────────┼───┼─────┼─────┼──────┼─────┤│ │假麻黃3包 │寅○○│147.81公克│2.73公克 │0.08公克 │147.73公克││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2月1日刑鑑字第0990002944號鑑定書(99年度保管字第││ │0773號編號A2至A4)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巷○○號4樓之1 │└──┴─────────────────────────────────────┘┌────────────────────────────────────────┐│附表四 │├──┬────────┬───┬─────┬──────┬───────────┤│ 1.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總淨重│鑑驗滅失重量│驗 後 總 淨 重 ││ ├────────┼───┼─────┼──────┼───────────┤│ │含海洛因香菸10支│寅○○│6.921公克 │0.317公克 │6.604公克(約9支半) ││ ├────────┴───┴─────┴──────┴───────────┤│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2月31日草療鑑字第0981200193號鑑定書檢體編號第B9││ │806334號(99毒保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 2.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總淨重│鑑驗滅失重量│驗 後 總 淨 重 ││ ├────────┼───┼─────┼──────┼───────────┤│ │含海洛因香菸10支│寅○○│7.349公克 │0.302公克 │7.047公克(約9支半) ││ ├────────┴───┴─────┴──────┴───────────┤│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2月31日草療鑑字第0981200193號鑑定書檢體編號第B9││ │806335號(99毒保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 3.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總淨重│鑑驗滅失重量│驗 後 總 淨 重 ││ ├────────┼───┼─────┼──────┼───────────┤│ │含海洛因香菸10支│寅○○│6.877公克 │0.31公克 │6.567公克(約9支半) ││ ├────────┴───┴─────┴──────┴───────────┤│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2月31日草療鑑字第0981200193號鑑定書檢體編號第B9││ │806336號(99毒保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 │├──┼────────┬───┬─────┬──────┬───────────┤│ 4.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總淨重│鑑驗滅失重量│驗 後 總 淨 重 ││ ├────────┼───┼─────┼──────┼───────────┤│ │含海洛因香菸10支│寅○○│6.897公克 │0.241公克 │6.656公克(約9支半) ││ ├────────┴───┴─────┴──────┴───────────┤│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2月31日草療鑑字第0981200193號鑑定書檢體編號第B9││ │806337號(99毒保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 5.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總淨重│鑑驗滅失重量│驗 後 總 淨 重 ││ ├────────┼───┼─────┼──────┼───────────┤│ │含海洛因香菸10支│寅○○│7.005公克 │0.243公克 │6.762公克(約9支半) ││ ├────────┴───┴─────┴──────┴───────────┤│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2月31日草療鑑字第0981200193號鑑定書檢體編號第B9││ │806338號(99毒保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 6.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總淨重│鑑驗滅失重量│驗 後 總 淨 重 ││ ├────────┼───┼─────┼──────┼───────────┤│ │含海洛因香菸10支│寅○○│6.897公克 │0.213公克 │6.684公克(約9支半) ││ ├────────┴───┴─────┴──────┴───────────┤│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2月31日草療鑑字第0981200193號鑑定書檢體編號第B9││ │806339號(99毒保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 7.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所有人│驗前總淨重│鑑驗滅失重量│驗 後 總 淨 重 ││ ├────────┼───┼─────┼──────┼───────────┤│ │含海洛因香菸10支│寅○○│6.963公克 │0.227公克 │6.736公克(約9支半) ││ ├────────┴───┴─────┴──────┴───────────┤│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2月31日草療鑑字第0981200193號鑑定書檢體編號第B9││ │806340號(99毒保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 ││ │查扣地點:臺中市○○路○段○○○號7樓 │├──┼─────────┬───┬───────────┬───────────┤│編號│扣押物種類及數量 │所有人│ 用 途 │查 扣 地 點 │├──┼─────────┼───┼───────────┼───────────┤│ 8. │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 │寅○○│供寅○○施用第二級毒品│臺中市○○路○段○○○號7 ││ │ │ │甲基安非他命之用 │樓(99院保472號) │└──┴─────────┴───┴───────────┴───────────┘┌────────────────────────────────────────┐│附表五 │├──┬─────────┬───┬──────────┬────────────┤│編號│扣押物種類及數量 │所有人│ 用 途 │ 查 扣 地 點 │├──┼─────────┼───┼──────────┼────────────┤│ 1. │記載製造安非他命所│寅○○│不詳 │臺中市○○路○段○○○號7樓 ││ │需原料紙條1張 │ │ │(98年度保管字第6483號)│└──┴─────────┴───┴──────────┴────────────┘┌────────────────────────────────────────┐│附表六 │├──┬────────────────┬───┬────────────────┤│編號│扣押物種類及數量 │持有人│查 扣 地 點 │├──┼────────────────┼───┼────────────────┤│ 1. │匯款單2張 │寅○○│臺中市○○路○段○○○號7樓 │├──┼────────────────┼───┼────────────────┤│ 2. │普卡因1包 │寅○○│臺中市○○路○段○○○號7樓 ││ │ │ ├────────────────┤│ │ │ │驗前淨重196.604公克;驗後淨重19 ││ │ │ │3.596公克;因鑑驗滅失0.008公克 │├──┼────────────────┼───┼────────────────┤│ 3.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丑○○│臺中市○○路○段○○巷○○號4樓之1 │├──┼────────────────┼───┼────────────────┤│ 4. │黑色長江一號A969型雙卡行動電話1 │巳○○│臺中市○○路○段○○○號 ││ │支(IMEI:000000000000000 、3549│ │ ││ │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0│ │ ││ │000000000號SIM卡共2張) │ │ │└──┴────────────────┴───┴────────────────┘┌───────────────────────────────────────┐│附表七之1:購毒者 癸○○ │├──┬───┬───────┬─────────────┬──────────┤│編號│共 犯│聯絡交易時間 │交 易 情 形 │ 證據 │├──┼───┼───────┼─────────────┼──────────┤│ 1. │寅○○│98年6、7月間 │以不詳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癸○○、丁○○之證述││起訴│巳○○│某時 │洛因出售予癸○○,再由趙子│ ││書附│丑○○│ │方在臺中市○○路某便利商店│ ││表二│庚○○│ │前,將之以一萬元之代價出售│ ││編號│(起訴│ │予丁○○。 │ ││2 │書誤另│ │ │ ││ │加列趙│ │ │ ││ │子方)│ │ │ │├──┴───┴───────┴─────────────┴──────────┤│附表七之2:購毒者癸○○ │├──┬───┬───────┬─────────────┬──────────┤│編號│共 犯│聯絡交易時間 │ 交 易 情 形 │ 證據 │├──┼───┼───────┼─────────────┼──────────┤│ 1. │寅○○│98年10月7日 │以不詳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癸○○、丙○○之證述││起訴│巳○○│ │洛因出售予癸○○,再由趙子│、監聽譯文。 ││書附│丑○○│ │方在某不詳地點,將之以一萬│ ││表二│庚○○│ │元之代價出售予丙○○。 │ ││編號│(起訴│ │ │ ││3 │書另誤│ │ │ ││ │加列趙│ │ │ ││ │子方)│ │ │ ││ │癸○○│ │ │ │└──┴───┴───────┴─────────────┴──────────┘┌───────────────────────────────────────┐│附表八之1:購毒者綽號「奇怪」(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4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他命1次) │├──┬───┬─────┬───┬──────┬──────────┬────┤│編號│共 犯│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交易時間│ 交 易 情 形 │卷頁出處│├──┼───┼─────┼───┼──────┼──────────┼────┤│ 1. │寅○○│庚 ○ ○ │庚○○│98年9月25日 │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8時26分0秒、│開期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8時26分29秒 │-00000000 號連續撥打│監察譯文││表一│庚○○│ │ │ │由庚○○持用之門號09│(98年聲││編號│ │ │ │ │00000000號,以「1 組│監續字第││01 │ │ │ │ │組仔錢」為代號,與梁│847 號卷││ │ │ │ │ │志豪約定購買價量1萬8│第172 頁││ │ │ │ │ │千元之海洛因1 錢,並│) ││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之│ ││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旅順│ ││ │ │ │ │ │路、綏遠路上之OK便利│ ││ │ │ │ │ │商店前與「奇怪」完成│ ││ │ │ │ │ │交易。 │ │├──┼───┼─────┼───┼──────┼──────────┼────┤│ 2. │寅○○│庚 ○ ○ │庚○○│98年9月26日 │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6時7分3秒許│開時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同日16時7 │-00000000號撥打由梁 │監察譯文││表一│庚○○│ │ │分1秒另有1通│志豪持用之門號092654│(98年聲││編號│ │ │ │是辛○○購毒│2502號,以「1 組組仔│監續字第││06 │ │ │ │,非本件起訴│錢」為代號,與庚○○│847 號卷││ │ │ │ │範圍) │約定購買價量1萬8千元│第173 頁││ │ │ │ │ │之海洛因1 錢,並由梁│) ││ │ │ │ │ │志豪將上開價量之海洛│ ││ │ │ │ │ │因攜至臺中市○○路、│ ││ │ │ │ │ │綏遠路上之OK便利商店│ ││ │ │ │ │ │前與「奇怪」完成交易│ ││ │ │ │ │ │。 │ │├──┼───┼─────┼───┼──────┼──────────┼────┤│ 3. │寅○○│庚 ○ ○ │庚○○│98年9月26日 │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7時26分26秒│開期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 號撥打由梁│監察譯文││表一│庚○○│ │ │ │志豪持用之門號092654│(98年聲││編號│ │ │ │ │2502號,以「1 組組仔│監續字第││07 │ │ │ │ │錢」為代號,與庚○○│847 號卷││ │ │ │ │ │約定購買價量1萬8千元│第173 頁││ │ │ │ │ │之海洛因1 錢,並由梁│) ││ │ │ │ │ │志豪將上開價量之海洛│ ││ │ │ │ │ │因攜至臺中市○○路、│ ││ │ │ │ │ │綏遠路上之OK便利商店│ ││ │ │ │ │ │前與「奇怪」完成交易│ ││ │ │ │ │ │。 │ │├──┼───┼─────┼───┼──────┼──────────┼────┤│ 4. │寅○○│庚 ○ ○ │庚○○│98年9月27日 │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5時49分許 │開期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 號撥打由梁│監察譯文││表一│庚○○│ │ │ │志豪持用之門號092654│(98聲監││編號│ │ │ │ │2502號,以「簽1 組」│續字第84││10 │ │ │ │ │為代號,雙方約定購買│7號第173││ │ │ │ │ │價量1萬8千元之海洛因│頁) ││ │ │ │ │ │1 錢,由庚○○將上開│ ││ │ │ │ │ │價量之海洛因攜至臺中│ ││ │ │ │ │ │市○○路、綏遠路上之│ ││ │ │ │ │ │OK便利商店前與「奇怪│ ││ │ │ │ │ │」完成交易。 │ │├──┼───┼─────┼───┼──────┼──────────┼────┤│ 5. │寅○○│庚 ○ ○ │庚○○│98年9月28日 │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9時47分許 │開期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 號撥打由梁│監察譯文││表一│庚○○│ │ │ │志豪持用之門號092654│(98聲監││編號│ │ │ │ │2502號,以「我拿1 組│續字第84││14 │ │ │ │ │組仔錢給你」為代號,│7號第174││ │ │ │ │ │與庚○○約定購買價量│頁) ││ │ │ │ │ │1萬8千元之海洛因1錢 │ ││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旅│ ││ │ │ │ │ │順路、綏遠路上之OK便│ ││ │ │ │ │ │利商店前與「奇怪」完│ ││ │ │ │ │ │成交易。 │ │├──┼───┼─────┼───┼──────┼──────────┼────┤│ 6. │寅○○│庚 ○ ○ │庚○○│98年9月29日 │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6時18分許 │開時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 號撥打由梁│監察譯文││表一│庚○○│ │ │ │志豪持用之門號092654│(98聲監││編號│ │ │ │ │2502號,以「我拿1 組│續字第84││20 │ │ │ │ │組仔錢給你」為代號,│7號第174││ │ │ │ │ │與庚○○約定購買價量│頁) ││ │ │ │ │ │1萬8千元之海洛因1錢 │ ││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旅│ ││ │ │ │ │ │順路、綏遠路上之OK便│ ││ │ │ │ │ │利商店前與「奇怪」完│ ││ │ │ │ │ │成交易。 │ │├──┼───┼─────┼───┼──────┼──────────┼────┤│ 7. │寅○○│庚 ○ ○ │庚○○│98年9月30日 │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7時11分許 │開時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 號撥打由梁│監察譯文││表一│庚○○│ │ │ │志豪持用之門號092654│(98聲監││編號│ │ │ │ │2502 號,以「我拿1組│續字第84││25 │ │ │ │ │組仔錢給你」為代號,│7號第175││ │ │ │ │ │與庚○○約定購買價量│頁) ││ │ │ │ │ │1萬8千元之海洛因1錢 │ ││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旅│ ││ │ │ │ │ │順路、綏遠路上之OK便│ ││ │ │ │ │ │利商店前與「奇怪」完│ ││ │ │ │ │ │成交易。 │ │├──┼───┼─────┼───┼──────┼──────────┼────┤│ 8. │寅○○│庚 ○ ○ │庚○○│98年10月1日 │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4時11分許 │開時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 號撥打由梁│監察譯文││表一│庚○○│ │ │ │志豪持用之門號092654│(98聲監││編號│ │ │ │ │2502號,以「我拿昨天│續字第84││28 │ │ │ │ │的2 組組仔錢給你」為│7號第175││ │ │ │ │ │代號,與庚○○約定購│頁) ││ │ │ │ │ │買價量3萬6千元之海洛│ ││ │ │ │ │ │因共2 錢,由庚○○將│ ││ │ │ │ │ │上開價量之海洛因攜至│ ││ │ │ │ │ │臺中市○○路、綏遠路│ ││ │ │ │ │ │上之OK便利商店前與「│ ││ │ │ │ │ │奇怪」完成交易。 │ │├──┼───┼─────┼───┼──────┼──────────┼────┤│ 9. │寅○○│不 詳 │不 詳 │98年10月2日 │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6時33分許 │開時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0號撥打由不│監察譯文││表一│庚○○│ │ │ │詳支人持用之門號0926│(98年聲││編號│ │ │ │ │542502號,以「我拿1 │監續字第││32 │ │ │ │ │組組仔錢給你」為代號│847 號第││ │ │ │ │ │,雙方約定購買價量1 │175頁) ││ │ │ │ │ │萬8千元之海洛因1錢,│ ││ │ │ │ │ │由不詳之人將上開價量│ ││ │ │ │ │ │之海洛因攜至不詳處所│ ││ │ │ │ │ │與「奇怪」完成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海洛因1錢 │ ││ │ │ │ │ │ 1萬8千元 │ ││ │ │ │ │ │◎缺丑○○、庚○○筆│ ││ │ │ │ │ │ 錄 │ ││ │ │ │ │ │--------------------│ ││ │ │ │ │ │譯文內容: │ ││ │ │ │ │ │奇怪:我奇怪仔!我拿│ ││ │ │ │ │ │ 1組組仔錢給你 │ ││ │ │ │ │ │ !3分鐘到嘿! │ ││ │ │ │ │ │A:好沒問題! │ │├──┼───┼─────┼───┼──────┼──────────┼────┤│ 10.│寅○○│庚 ○ ○ │庚○○│98年10月3日 │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5時5分許 │開時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 號撥打由梁│監察譯文││表一│庚○○│ │ │ │志豪持用之門號092654│(98年聲││編號│ │ │ │ │2502號,以「我拿1 組│監續字第││38 │ │ │ │ │組仔錢給你」為代號,│847 號第││ │ │ │ │ │與庚○○約定購買價量│176頁) ││ │ │ │ │ │1萬8千元之海洛因1錢 │ ││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旅│ ││ │ │ │ │ │順路、綏遠路上之OK便│ ││ │ │ │ │ │利商店前與「奇怪」完│ ││ │ │ │ │ │成交易。 │ │├──┼───┼─────┼───┼──────┼──────────┼────┤│ 11.│寅○○│庚 ○ ○ │庚○○│98年10月3日 │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22時43分許 │開時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 號撥打由梁│監察譯文││表一│庚○○│ │ │ │志豪持用之門號092654│(98年聲││編號│ │ │ │ │2502號,以「我要下那│監續字第││40 │ │ │ │ │個台組ㄟ,下1 組啦」│847 號第││ │ │ │ │ │為代號,與庚○○約定│177頁) ││ │ │ │ │ │購買價量6 千元之甲基│ ││ │ │ │ │ │安非他命1 錢,由梁志│ ││ │ │ │ │ │豪將上開價量之甲基安│ ││ │ │ │ │ │非他命攜至臺中市旅順│ ││ │ │ │ │ │路、綏遠路上之OK便利│ ││ │ │ │ │ │商店前與「奇怪」完成│ ││ │ │ │ │ │交易。 │ │├──┼───┼─────┼───┼──────┼──────────┼────┤│ 12.│寅○○│庚 ○ ○ │庚○○│98年10月4日 │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7時39分許 │開時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 號撥打由梁│監察譯文││表一│庚○○│ │ │ │志豪持用之門號092654│(98年聲││編號│ │ │ │ │2502號,以「我拿1 組│監續字第││41 │ │ │ │ │組仔錢給你」為代號,│847號卷 ││ │ │ │ │ │與庚○○約定購買價量│第177頁 ││ │ │ │ │ │1萬8千元之海落因1錢 │) ││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旅│ ││ │ │ │ │ │順路、綏遠路上之OK便│ ││ │ │ │ │ │利商店前與「奇怪」完│ ││ │ │ │ │ │成交易。 │ │├──┼───┼─────┼───┼──────┼──────────┼────┤│ 13.│寅○○│丑 ○ ○ │庚○○│98年10月12日│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4時8分許至 │開期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14時23分許 │-00000000、00000000 │監察譯文││表一│庚○○│ │ │ │號撥打由丑○○持用之│(98年聲││編號│ │ │ │ │門號0000000000號,以│監續字第││62 │ │ │ │ │「我拿1 組組仔錢給你│847 號卷││ │ │ │ │ │」為代號,與丑○○約│第180 頁││ │ │ │ │ │定購買價量1萬8千元之│) ││ │ │ │ │ │海落因1 錢,由庚○○│ ││ │ │ │ │ │將上開價量之海洛因攜│ ││ │ │ │ │ │至臺中市○○路、北平│ ││ │ │ │ │ │路上之萊爾富便利商店│ ││ │ │ │ │ │前與「奇怪」完成交易│ ││ │ │ │ │ │。 │ │├──┼───┼─────┼───┼──────┼──────────┼────┤│ 14.│寅○○│丑 ○ ○ │庚○○│98年10月13日│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5時49分許 │開時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 號撥打由劉│監察譯文││表一│庚○○│ │ │ │勝笛持用之門號092654│(98年聲││編號│ │ │ │ │2502號,以「我拿1 組│監續字第││64 │ │ │ │ │組仔錢給你」為代號,│847 號卷││ │ │ │ │ │與丑○○約定購買價量│第181 頁││ │ │ │ │ │1萬8千元之海落因1 錢│) ││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崇│ ││ │ │ │ │ │德路、旅順路上之五金│ ││ │ │ │ │ │行賣場前與「奇怪」完│ ││ │ │ │ │ │成交易。 │ │├──┼───┼─────┼───┼──────┼──────────┼────┤│ 15.│寅○○│丑 ○ ○ │庚○○│98年10月15日│綽號「奇怪」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20時0分許 │開時間,以公共電話04│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 號撥打由劉│監察譯文││表一│庚○○│ │ │ │勝笛持用之門號092654│(98年聲││編號│ │ │ │ │2502號,以「我拿1 組│監續字第││70 │ │ │ │ │組仔錢還你、大雅跟便│847 號卷││ │ │ │ │ │利那嗎?萊爾富那」等│第182 頁││ │ │ │ │ │為代號,與丑○○約定│) ││ │ │ │ │ │購買價量1萬8千元之海│ ││ │ │ │ │ │落因1 錢,由庚○○將│ ││ │ │ │ │ │上開價量之海洛因攜至│ ││ │ │ │ │ │臺中市○○路、北平路│ ││ │ │ │ │ │上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前│ ││ │ │ │ │ │與「奇怪」完成交易。│ │├──┴───┴─────┴───┴──────┴──────────┴────┤│附表八之2:購毒者 綽號「11」(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4次) │├──┬───┬─────┬───┬──────┬──────────┬────┤│編號│共 犯│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交易時間│ 交 易 情 形 │監察譯文││ │ │ │ │ │ │卷頁出處│├──┼───┼─────┼───┼──────┼──────────┼────┤│ 1. │寅○○│庚 ○ ○ │庚○○│98年9月28日 │綽號「11」者,於上開│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4時32分許 │時間,以公共電話04- │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號撥打由梁志│監察譯文││表一│庚○○│ │ │ │豪持用之門號00000000│(98年聲││編號│ │ │ │ │02號,以「我現在在OK│監續字第││12 │ │ │ │ │這裡,八星的你幫我下│847 號卷││ │ │ │ │ │2 組」為代號,與梁志│第173頁 ││ │ │ │ │ │豪約定購買價量3萬6千│) ││ │ │ │ │ │元之海洛因共2 錢,由│ ││ │ │ │ │ │庚○○將上開價量之海│ ││ │ │ │ │ │洛因攜至臺中市○○路│ ││ │ │ │ │ │、綏遠路上之OK便利商│ ││ │ │ │ │ │店前與「11」完成交易│ ││ │ │ │ │ │。 │ │├──┼───┼─────┼───┼──────┼──────────┼────┤│ 2. │寅○○│庚 ○ ○ │庚○○│98年10月2 日│綽號「11」者,於上開│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0時33分許 │時間,以公共電話04- │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號撥打由梁志│監察譯文││表一│庚○○│ │ │ │豪持用之門號00000000│(98年聲││編號│ │ │ │ │02號,以「你幫我下1 │監續字第││34 │ │ │ │ │組三星的,下1 組」為│847 號卷││ │ │ │ │ │代號,與庚○○約定購│第176 頁││ │ │ │ │ │買價量1萬8千元之海洛│) ││ │ │ │ │ │因1 錢,由庚○○將上│ ││ │ │ │ │ │開價量之海洛因攜至臺│ ││ │ │ │ │ │中市○○路、綏遠路上│ ││ │ │ │ │ │之OK便利商店前與「11│ ││ │ │ │ │ │」完成交易。 │ │├──┼───┼─────┼───┼──────┼──────────┼────┤│ 3. │寅○○│庚 ○ ○ │庚○○│98年10月5 日│綽號「11」者,於上開│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6時10分許 │時間,以公共電話04- │02號通訊││書附│丑○○│ │ │ │00000000號撥打由梁志│監察譯文││表一│庚○○│ │ │ │豪持用之門號00000000│(98年聲││編號│ │ │ │ │02號,以「我在OK這邊│監續字第││47 │ │ │ │ │,我港號3 星的你卡我│847 號卷││ │ │ │ │ │下2 組啦」等為代號,│第177 頁││ │ │ │ │ │雙方約定購買價量1萬8│) ││ │ │ │ │ │千元之海洛因共2錢( │ ││ │ │ │ │ │合計3萬6千元),由梁│ ││ │ │ │ │ │志豪將上開價量之海洛│ ││ │ │ │ │ │因攜至臺中市○○路、│ ││ │ │ │ │ │綏遠路上之OK便利商店│ ││ │ │ │ │ │前與「11」完成交易。│ │├──┼───┼─────┼───┼──────┼──────────┼────┤│ 4. │寅○○│丑 ○ ○ │庚○○│98年10月14日│綽號「11」者,於上開│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下午12時34分│時間,以公共電話04- │02號通訊││書附│丑○○│ │ │許 │00000000號撥打由劉勝│監察譯文││表一│庚○○│ │ │ │笛持用之門號00000000│(98年聲││編號│ │ │ │ │02號,以「那個港號你│監續字第││66 │ │ │ │ │幫我下2 組」為代號,│847 號卷││ │ │ │ │ │與丑○○約定購買價量│第181頁 ││ │ │ │ │ │1萬8千元之海洛因共2 │) ││ │ │ │ │ │錢(合計3萬6千元),│ ││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之│ ││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旅順│ ││ │ │ │ │ │路、綏遠路上之OK便利│ ││ │ │ │ │ │商店前與「11」完成交│ ││ │ │ │ │ │易。 │ │├──┴───┴─────┴───┴──────┴──────────┴────┤│附表八之3:購毒者 綽號「海口」(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5次,其中第1 次同時購買││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共 犯│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交易時間│ 交 易 情 形 │卷頁出處│├──┼───┼─────┼───┼──────┼──────────┼────┤│ 1. │寅○○│庚 ○ ○ │庚○○│98年10月5日 │綽號「海口」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4時39分許至│開時間,以門號097324│02號通訊││書附│丑○○│ │ │15時51分許 │7884號撥打由庚○○持│監察譯文││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98年聲││編號│ │ │ │ │,以「我要3星的、3碰│監續字第││46 │ │ │ │ │的、我要多1 個台號的│847 號卷││ │ │ │ │ │」等為代號,與庚○○│第177頁 ││ │ │ │ │ │約定購買價量1錢1萬8 │) ││ │ │ │ │ │千元之海洛因共3錢及1│ ││ │ │ │ │ │錢6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 ││ │ │ │ │ │命1錢(以上合計6萬元│ ││ │ │ │ │ │),由庚○○將上開價│ ││ │ │ │ │ │量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 ││ │ │ │ │ │他命攜至臺中市○○路│ ││ │ │ │ │ │、綏遠路上之OK便利商│ ││ │ │ │ │ │店前與「海口」完成交│ ││ │ │ │ │ │易。 │ │├──┼───┼─────┼───┼──────┼──────────┼────┤│ 2. │寅○○│庚 ○ ○ │庚○○│98年10月9 日│綽號「海口」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4時32分許至│開期間,以門號097324│02號通訊││書附│丑○○│ │ │15時11分許 │7884號撥打由庚○○持│監察譯文││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98年聲││編號│ │ │ │ │,以「我要3星的5碰啦│監續字第││56 │ │ │ │ │」為代號,與庚○○約│847 號卷││ │ │ │ │ │定購買價量1錢1萬7 千│第178 至││ │ │ │ │ │元之海洛因共5 錢(合│179頁) ││ │ │ │ │ │計8萬5千元),由梁志│ ││ │ │ │ │ │豪將上開價量之海洛因│ ││ │ │ │ │ │攜至臺中市○○路、大│ ││ │ │ │ │ │雅路上之萊爾富便利商│ ││ │ │ │ │ │店前與「海口」完成交│ ││ │ │ │ │ │易。 │ │├──┼───┼─────┼───┼──────┼──────────┼────┤│ 3. │寅○○│丑 ○ ○ │庚○○│98年10月17日│綽號「海口」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9時31分許、│開期間,以門號097324│02號通訊││書附│丑○○│ │ │20時11分許、│7884號撥打由丑○○持│監察譯文││表一│庚○○│ │ │20時27分許至│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98年聲││編號│ │ │ │20時38分許 │,以「我3星的要寫3碰│監續字第││74 │ │ │ │ │、我們來OK買儲值卡好│847 號卷││ │ │ │ │ │了、之前綏遠那?我在│第183 頁││ │ │ │ │ │五金行這」等為代號,│) ││ │ │ │ │ │與丑○○約定購買價量│ ││ │ │ │ │ │1錢1萬8千元之海洛因 │ ││ │ │ │ │ │共3錢(合計5 萬4千元│ ││ │ │ │ │ │),由庚○○將上開價│ ││ │ │ │ │ │量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 ││ │ │ │ │ │崇德路、旅順路上之五│ ││ │ │ │ │ │金行前與「海口」完成│ ││ │ │ │ │ │交易。 │ │├──┼───┼─────┼───┼──────┼──────────┼────┤│ 4. │寅○○│丑 ○ ○ │庚○○│98年10月22日│綽號「海口」,於上開│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4時35分許至│期間,以門號00000000│02號通訊││書附│丑○○│ │ │15時21分許 │84號撥打由丑○○持用│監察譯文││表一│庚○○│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98年聲││編號│ │ │ │ │以「我3星的要簽4碰、│監續字第││78 │ │ │ │ │五金行」等為代號,與│847 號卷││ │ │ │ │ │丑○○約定購買價量1 │第185 頁││ │ │ │ │ │錢1萬8千元之海洛因共│) ││ │ │ │ │ │4錢(合計7 萬2千元)│ ││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 ││ │ │ │ │ │之海洛因攜至臺中市崇│ ││ │ │ │ │ │德路、瀋陽路上之五金│ ││ │ │ │ │ │行前與「海口」完成交│ ││ │ │ │ │ │易。 │ │├──┼───┼─────┼───┼──────┼──────────┼────┤│ 5. │寅○○│丑 ○ ○ │庚○○│98年10月26日│綽號「海口」者,於上│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3時10分許至│開期間,以門號097324│02號通訊││書附│丑○○│ │ │14時38分許 │7884號撥打由丑○○持│監察譯文││表一│庚○○│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98年聲││編號│ │ │ │ │,以「我3星的要寫5碰│監續字第││81 │ │ │ │ │、進化路、台灣大哥大│847 號卷││ │ │ │ │ │」等為代號,與丑○○│第185 至││ │ │ │ │ │約定購買價量合計8 萬│186 頁)││ │ │ │ │ │5千元之海洛因共5錢,│ ││ │ │ │ │ │由庚○○將上開價量之│ ││ │ │ │ │ │海洛因攜至臺中市北屯│ ││ │ │ │ │ │路、進化路上之台灣大│ ││ │ │ │ │ │哥大客服中心前與「海│ ││ │ │ │ │ │口」完成交易。 │ │├──┴───┴─────┴───┴──────┴──────────┴────┤│附表八之4:購毒者 不詳「某男」成年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次) │├──┬───┬─────┬───┬──────┬──────────┬────┤│編號│共 犯│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交易時間│ 交 易 情 形 │卷頁出處│├──┼───┼─────┼───┼──────┼──────────┼────┤│ 1. │寅○○│庚 ○ ○ │庚○○│98年9月27日 │1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某│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5時17分許 │男以00-00000000 號公│02號通訊││書附│丑○○│ │ │ │共電話撥打庚○○持用│監察譯文││表一│庚○○│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98年聲││編號│ │ │ │ │以「組仔錢那1 支」為│監續字第││09 │ │ │ │ │代號,與庚○○約定購│847 號卷││ │ │ │ │ │買價量1萬8千元之海洛│第173 頁││ │ │ │ │ │因1 錢,由庚○○將上│) ││ │ │ │ │ │開價量之海洛因攜至臺│ ││ │ │ │ │ │中市○○路、綏遠路上│ ││ │ │ │ │ │之OK便利商店前與「某│ ││ │ │ │ │ │男」完成交易。 │ │├──┼───┼─────┼───┼──────┼──────────┼────┤│ 2. │寅○○│丑 ○ ○ │庚○○│98年10月4日 │1名姓名年籍不詳之「 │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22時42分許 │某男」以00-00000000 │02號通訊││書附│丑○○│ │ │ │號公共電話撥打丑○○│監察譯文││表一│庚○○│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98年聲││編號│ │ │ │ │號,與丑○○約定購買│監續字第││44 │ │ │ │ │價量1萬8千元之海洛因│847 號卷││ │ │ │ │ │1 錢,由庚○○將上開│第177 頁││ │ │ │ │ │價量之海洛因攜至臺中│) ││ │ │ │ │ │市○○路、綏遠路上之│ ││ │ │ │ │ │OK便利商店前與「某男│ ││ │ │ │ │ │」完成交易。 │ │├──┴───┴─────┴───┴──────┴──────────┴────┤│附表八之5:購毒者 不詳 (犯罪事實同本院99年重訴字第738號犯罪事實七㈠) ││ (本件僅起訴寅○○) │├──┬───┬─────┬───┬──────┬──────────┬────┤│編號│共 犯│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交易時間│ 交 易 情 形 │卷頁出處│├──┼───┼─────┼───┼──────┼──────────┼────┤│ 1. │寅○○│丑 ○ ○ │庚○○│98年10月30日│丑○○於98年10月30日│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3時59分許、│13時59分前某時許,接│46號通訊││書附│丑○○│ │ │14時28分許 │獲不詳年籍姓名男子要│監察譯文││表三│庚○○│ │ │ │求購買價量1錢6千元之│(98年聲││編號│ │ │ │ │甲基安非他命共5 包(│監續字第││1 │ │ │ │ │合計約3萬元),劉勝 │978 號卷││ │ │ │ │ │笛即於上開時間,以其│第85頁)││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98196││ │ │ │ │ │號撥打庚○○持用之09│4497號98││ │ │ │ │ │00000000號,以「你先│年10月30││ │ │ │ │ │去買清茶後準備寫5 支│日通訊監││ │ │ │ │ │牌、你到台灣大哥大那│察譯文(││ │ │ │ │ │邊幫我下牌」等為代號│本院監聽││ │ │ │ │ │,指示庚○○將價量共│相關卷第││ │ │ │ │ │3萬元(合計5包)之甲│40頁) ││ │ │ │ │ │基安非他命攜至臺中市│ ││ │ │ │ │ │北屯路上之台灣大哥大│ ││ │ │ │ │ │門市與該名姓名年籍不│ ││ │ │ │ │ │詳之成年男子完成交易│ ││ │ │ │ │ │。 │ │├──┴───┴─────┴───┴──────┴──────────┴────┤│附表八之6:購毒者 不詳 (犯罪事實同本院99年重訴字第738號犯罪事實七㈡) ││ (本件僅起訴被告寅○○) │├──┬───┬─────┬───┬──────┬──────────┬────┤│編號│共 犯│接聽電話者│運送者│聯絡交易時間│ 交 易 情 形 │卷頁出處│├──┼───┼─────┼───┼──────┼──────────┼────┤│ 1. │寅○○│丑 ○ ○ │庚○○│98年10月30日│丑○○於98年10月30日│00000000││起訴│巳○○│0000000000│ │14時50分許 │14時50分前某時許,接│46號通訊││書附│丑○○│ │ │ │獲不詳男子電話欲購買│監察譯文││表三│庚○○│ │ │ │價量1錢6千元之甲基安│(98年聲││編號│ │ │ │ │非他命共2包(合計1萬│監續字第││2 │ │ │ │ │2 千元),丑○○即於│978 號第││ │ │ │ │ │上開時間,以其持用之│85頁反面││ │ │ │ │ │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0981││ │ │ │ │ │庚○○持用之00000000│964497號││ │ │ │ │ │76號,以「11說要寫2 │98年10月││ │ │ │ │ │支牌,你到豆花那邊落│30日通訊││ │ │ │ │ │一下」為代號,指示梁│監察譯文││ │ │ │ │ │志豪將上開價量之甲基│(本院監││ │ │ │ │ │安非他命攜至臺中市北│察相關卷││ │ │ │ │ │屯路上之台灣大哥大門│第41頁)││ │ │ │ │ │市附近的豆花店前與不│ ││ │ │ │ │ │詳男子完成交易,並將│ ││ │ │ │ │ │上開價款交付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