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玉英被 告 徐志澔被 告 溫淑緣上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李秀貞律師張薰雅律師被 告 姜少華(原名姜家華)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被 告 葛曉明
0巷12號被 告 曾俊卿
)被 告 李美玲上三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李秀貞律師張薰雅律師被 告 李泰成被 告 劉進文被 告 許榮旭被 告 謝添枝被 告 石振宗
之1被 告 涂宜鑫
號被 告 廖金城被 告 胡鈴蘭被 告 牟振宗被 告 羅靖茹被 告 徐豫新被 告 葉桂蘭被 告 仲美雲被 告 盧盛財被 告 吳芳瑤被 告 江根發被 告 劉秉菘被 告 賴成英
5號14樓被 告 黃湘玲被 告 林旺枝
之6被 告 官有寶被 告 陳世偉被 告 林吳紀子被 告 賴妙又被 告 宋德義被 告 陳敬恭被 告 羅進尉被 告 曾美菊被 告 黃鈺喬被 告 余彩梅被 告 林童毅
之1被 告 辛月英被 告 劉素雲被 告 陳章琳被 告 林修平被 告 江貴娟被 告 林瓊花被 告 賴永棟被 告 林宏仁被 告 葉清秀被 告 鄭淑美被 告 林怡伶被 告 姚貴女被 告 梁魏惠美被 告 蘇吉輝被 告 陳康娥被 告 張啟耀被 告 李朝琴被 告 張崴恩被 告 孫連啟被 告 張秀鑾被 告 張嘉容被 告 徐恩喬被 告 簡志昌
)被 告 林美珍被 告 蕭貴丹被 告 林家嫻被 告 陳駿豪被 告 陳吉祥被 告 吳明城被 告 張淑惠被 告 湯香美被 告 陳孟珠被 告 蔡牡丹被 告 施玉妹被 告 林美智被 告 林翔和
之8被 告 王敦正被 告 陳健次以上之被告共同選任辯 護 人 羅豐胤律師
李秀貞律師張薰雅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370號、第13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玉英、徐志澔、溫淑緣、姜家華、葛曉明、曾俊卿、李美玲、李泰成、劉進文、許榮旭、謝添枝、石振宗、涂宜鑫、廖金城、胡鈴蘭、牟振宗、羅靖茹、徐豫新、葉桂蘭、仲美雲、盧盛財、吳芳瑤、江根發、劉秉菘、賴成英、黃湘玲、林旺枝、官有寶、陳世偉、林吳紀子、賴妙又、宋德義、陳敬恭、羅進尉、曾美菊、黃鈺喬、余彩梅、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林修平、江貴娟、林瓊花、賴永棟、林宏仁、葉清秀、鄭淑美、林怡伶、姚貴女、梁魏惠美、蘇吉輝、陳康蛾、張啟耀、李朝琴、張崴恩、孫連啟、張秀鑾、徐恩喬、簡志昌、林美珍、蕭貴丹、林家嫻、陳駿豪、陳吉祥、吳明城、張淑惠、湯香美、陳孟珠、蔡牡丹、施玉妹、林美智、林翔和、王敦正、陳健次均無罪。
張嘉容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陳玉英明知非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許可之保險業,不得擅自經營保險業或類似保險業務,竟與同具犯意聯絡之徐志澔、溫淑緣、姜少華、葛曉明、曾俊卿,於民國97年11月29日,在臺中市○區○○路255號7樓,成立「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由陳玉英擔任該協會之理事長;徐志澔擔任副理事長,負責該協會臺中區之實際經營;溫淑緣擔任財務長,負責該協會之財務運作;姜家華、葛曉明則分別擔任該協會之秘書長、常務監事;曾俊卿自
98 年5月7日起,擔任該協會之理事長。渠等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及以參加人係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取得介紹車馬費或其他經濟利益之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對外招攬不特定大眾參與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經營類似保險之業務,並僱請李美玲擔任會計,聘請李泰成擔任講師,陸續吸收劉進文、許榮旭、謝添枝、石振宗、涂宜鑫、廖金城、胡鈴蘭、牟振宗、羅靖茹、徐豫新、葉桂蘭、仲美雲、盧盛財、吳芳瑤、江根發、劉秉菘、賴成英、黃湘玲、林旺枝、官有寶、陳世偉、林吳紀子、賴妙又、宋德義、陳敬恭、羅進尉、曾美菊、黃鈺喬、余彩梅、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林修平、江貴娟、林瓊花、賴永棟、林宏仁、葉清秀、鄭淑美、林怡伶、姚貴女、梁魏惠美、蘇吉輝、陳康蛾、張啟耀、李朝琴、張崴恩、孫連啟、張秀鑾、張嘉容、徐恩喬、簡志昌、林美珍、蕭貴丹、林家嫻、陳駿豪、陳吉祥、吳明城、張淑惠、湯香美、陳孟珠、蔡牡丹、施玉妹、林美智、林翔和、王敦正、陳健次等人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分會長、處長、志工及會員。參與會員僅需繳納入會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及常年會費1000元,爾後每年須繳納年費1000元(每月應繳之互助慰問金有辦理銀行自動扣款者,減為700元),且優惠前2000名參加會員,僅需年滿45歲以上者均可參加;第2001名起至3000名參加會員,則限85歲以下者方可參加;第3001名後參加會員,限80歲以下者方得參加。該協會將會員分為關懷、關愛、關心三組,參加會員自入會當日起即屬生效會員,每月同組內如有會員入會60天以上往生者,每往生一位會員,該會會員皆須繳納互助慰問金100元,由扶助協會以郵寄方式,寄送繳款通知單予各會員,會員每月應繳納互助金之上限為1900元(若超過19人往生,超過部分計入下次收取),如逾2期未繳納互助慰問金者,即予除會。會員加入扶助協會未滿31天往生者,不給付慰問金;入會第31至60天以內往生者,給付互助慰問金3000元;入會第61天至120天內往生者,給付互助慰問金1萬元;入會第121天至180天內往生者,給付互助慰問金1萬6000元;入會第181天以上亡故者,依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標準參考辦法給付互助慰問金,以會員5000人計算,最高可領取互助慰問金41萬5150元(此乃扶助協會98年2月1日之給付標準,協會給付互助慰問金的標準,因招攬人數增加而有所變動)。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為吸引更多會員加入,推出業績獎金制度,凡協會之會員介紹其他會員入會,每介紹1人可領取介紹車馬費500元至1500元不等,介紹人數2至30名者,成為協會「志工」,志工就其所介紹之會員,可抽取500元之介紹車馬費。個人直接介紹5人完成5件,累計完成51件以上者,升為「組長」,組長就其所介紹之會員,再行介紹入會之每1新會員,可抽取750元之介紹車馬費。如個人直接介紹5人完成5件,組織須有2位組長,累計完成101件以上,升為「處長」,處長就其所介紹之會員,再行介紹入會之每1新會員,可抽取1000元之介紹車馬費。如個人直接介紹5人完成5件,組織須有2位處長,且整組累計完成301件以上,或個人直接介紹5人完成5件,組織有3位組長以上,且整組累件完成301件以上,或個人直接介紹累計301件以上,升為「分會長」,分會長就其所介紹之會員,再行介紹入會之每1新會員,可抽取1000元之介紹車馬費,分會長當月新增業績達20件以上,每件再補助500元行政補助款。對於組長、處長、分會長階層,並有油料津貼、同階津貼;分會長另有續交津貼3萬元、辦公津貼1萬5000元等津貼獎勵,以此多層次傳銷之方式,至98年7月31日止,共計招收9838名會員加入扶助協會(關懷:會員4333人,符合收費標準3046人;關愛:會員3145人,符合收費標準2883人;關心:會員2360人,符合收費標準2175人)。該會會員可選擇採銀行ATM轉帳方式或匯款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或至郵局劃撥(帳號:00000000號、戶名: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亦可持繳款單前往7-11、全
家、萊爾富等超商繳納。該協會收取之互助慰問金共計5824萬9536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政劃撥帳戶,99年2月26日止,收取279萬835元、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98年11月30日止,收取3326萬1105元、合作金庫衛道分行99年1月29日止,收取2219萬7596元),以此方式經營類似保險之業務。因認被告陳玉英、徐志澔、溫淑緣、姜少華、葛曉明、曾俊卿、李美玲等所為,均係涉犯保險法第167條第
1 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嫌。被告李泰成、劉進文、許榮旭、謝添枝、石振宗、涂宜鑫、廖金城、胡鈴蘭、牟振宗、羅靖茹、徐豫新、葉桂蘭、仲美雲、盧盛財、吳芳瑤、江根發、劉秉菘、賴成英、黃湘玲、林旺枝、官有寶、陳世偉、林吳紀子、賴妙又、宋德義、陳敬恭、羅進尉、曾美菊、黃鈺喬、余彩梅、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林修平、江貴娟、林瓊花、賴永棟、林宏仁、葉清秀、鄭淑美、林怡伶、姚貴女、梁魏惠美、蘇吉輝、陳康蛾、張啟耀、李朝琴、張崴恩、孫連啟、張秀鑾、張嘉容、徐恩喬、簡志昌、林美珍、蕭貴丹、林家嫻、陳駿豪、陳吉祥、吳明城、張淑惠、湯香美、陳孟珠、蔡牡丹、施玉妹、林美智、林翔和、王敦正、陳健次所為,均係涉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資料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故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65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及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被告陳玉英、徐志澔、溫淑緣、姜少華、葛曉明、曾俊卿、李美玲、李泰成、劉進文、許榮旭、謝添枝、石振宗、涂宜鑫、廖金城、胡鈴蘭、牟振宗、羅靖茹、徐豫新、葉桂蘭、仲美雲、盧盛財、吳芳瑤、江根發、劉秉菘、賴成英、黃湘玲、林旺枝、官有寶、陳世偉、林吳紀子、賴妙又、宋德義、陳敬恭、羅進尉、曾美菊、黃鈺喬、余彩梅、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林修平、江貴娟、林瓊花、賴永棟、林宏仁、葉清秀、鄭淑美、林怡伶、姚貴女、梁魏惠美、蘇吉輝、陳康蛾、張啟耀、李朝琴、張崴恩、孫連啟、張秀鑾、張嘉容、徐恩喬、簡志昌、林美珍、蕭貴丹、林家嫻、陳駿豪、陳吉祥、吳明城、張淑惠、湯香美、陳孟珠、蔡牡丹、施玉妹、林美智、林翔和、王敦正、陳健次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編號1至75號之被告等人之供述及如附表編號76至170號證人之證述,以及如附表編號171至178號之書證等附卷或扣案可稽等為其論據。
四、訊之被告徐志澔、溫淑緣、姜少華、葛曉明、曾俊卿、李美玲、李泰成、劉進文、許榮旭、謝添枝、石振宗、涂宜鑫、廖金城、胡鈴蘭、牟振宗、羅靖茹、徐豫新、葉桂蘭、仲美雲、盧盛財、吳芳瑤、江根發、劉秉菘、賴成英、黃湘玲、林旺枝、官有寶、陳世偉、林吳紀子、賴妙又、宋德義、陳敬恭、羅進尉、曾美菊、黃鈺喬、余彩梅、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林修平、江貴娟、林瓊花、賴永棟、林宏仁、葉清秀、鄭淑美、林怡伶、姚貴女、梁魏惠美、蘇吉輝、陳康蛾、張啟耀、李朝琴、張崴恩、孫連啟、張秀鑾、張嘉容、徐恩喬、簡志昌、林美珍、蕭貴丹、林家嫻、陳駿豪、陳吉祥、吳明城、張淑惠、湯香美、陳孟珠、蔡牡丹、施玉妹、林美智、林翔和、王敦正、陳健次於偵查中或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固均對於前述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會之成立沿革、運作方式,及其等分別以個人名義或借用親友、允以出借個人名義參與上開組織運作、繳付費用、領取獎金(即車馬費)等經過事實坦認不諱,惟均堅決否認有何非法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情事,一致辯稱略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係基於成員間相互之互助精神,並非保險業務,其等更無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等語。
五、辯護人為被告等人提出辯護意旨,略如下:
㈠、「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係辦理中、老人關懷與喪葬社會救助公益機構,非營利單位,確為踏實從事社會救助工作,其招收會員,並非吸金手段,更非多層次傳銷組織,而係構築未能自政府救助及保險制度支援之弱勢族群間互助機制,實與公平交易法擬規範者不同。「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係辦理中、老人關懷與喪葬社會救助公益機構,並非多層次傳銷組織,被告陳玉英、徐志澔、溫淑緣、葛曉明及曾俊卿係為提供社會救助,而分工促成協會運作,並非為牟取推廣勞務之不合理市價,被告李美玲更僅為受雇之會計人員,單純處理會計事務,並未參與協會會務運作。又我國目前老人福利政策關於老人喪葬費用之補助,係適用社會救助法,僅對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最低生活費不超過新台幣(下同)9829元(以台中市社會局所定數額為例)、家庭不動產不超過300萬元、存款不超過7.5萬元之低收入戶提供最高不超過2萬元之喪葬補助,且該項補助因僅限於低收入戶,對於不具低收入戶資格,然家庭收入實際困難或一般清貧家庭,均未補助。而2萬元之數額僅夠火化與購買骨灰罈之費用,尚不足支應禮俗所需之公祭費用等,且公祭費用動輒十萬元以上,非一般家庭一時之間所可以籌措,是近年民間乃興起以互助之方式,互相協助集資支應老人喪葬花費(即民間俗稱陪對、放伴),以補「老人福利政策」與「社會救助制度」之不足,是其互助之宗旨,在濟一時之窮,乃兼具「老人福利」與「社會救助」性質之良善民間互助行為,並非設立組織圖謀不合市價之經濟利益。
㈡、「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民間之互助活動補社會福利政策對弱勢族群補助之不足。參加會員僅需繳交入會費500元成為會員,並每年繳納年費1000元,參加會員不論有否擔任會務職務,均逐月依組內亡故者人數,每亡故一人計收100元,最多不超過1900元之方式繳納互助金,經由「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會務志工、處長、分會長等協助聯繫、收取與分配慰問款項等行政上義務協助,作為補助組內亡故者喪葬花費之所需。日後會員自己亡故時,透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相同之行政協助,家人能自「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獲得適當之金錢補助,是參加會員加入協會尋求獲得喪葬等救助之意圖一致,故此繳交互助金與獲得喪葬之救助,對會員而言,不論有否擔任會務職務,均救助彼此之喪葬等花費所需,非牟取不合理之經濟利益,而被告徐志澔等人戮力維持協會會務運作並積極從事公益,更無牟利之意圖,被告李美玲更僅為單純受雇於協會之會計人員,與會務毫無關係。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為確實辦理中、老人關懷與喪葬社會救助公益機構,非營利單位或吸金團體,被告陳玉英、徐志澔、溫淑緣、葛曉明及曾俊卿依職務協助會務運作,協助會員招攬或推介會員,協助該協會收取互助金、向會員發放互助慰問金,均係依協會規定程序辦理,並依法向內政部登記、委請會計師簽證,並如實申報稅捐,並無任何不法情事,乃係正當辦理會員間之互助事務。
㈢、本件涉案之全體被告因辦理正當之互助業務,該扶助協會支付被告等人微薄之「油料津貼」與「差額車馬費」,以補償其勞務及時間之付出,乃該協會正常行政營運所必須,與一般機構之營運管銷成本相當,其中被告不論係單純會員,或兼任會內處長職務,均屬義務性質,「協會會務人員提供合理勞務對價說明」之記載,其致力於會務,投注時間、金錢、交通費用等,應受補償,本件被告等人進行義務勞務而獲取合理津貼填補,並非不合理市價之經濟利益;而所領取油料津貼乙事,係依「協會會務人員提供合理勞務對價說明」,依各該會員服務之會員人數及職務範圍劃分,得自每位會員互助慰問金每100元分別依提供勞務範圍不同取得8%~12%不等之油料津貼(服務50人者8%,服務100人者10%,服務300人者12%),而依該說明,提供勞務之範圍及項目包括下列各勞務:⑴會員參加時為其往返協會辦理入會手續,同時再將會員證送回會員家中(往返所耗費之油資);⑵每月打電話醒會員準時參與互助(所花費之電話費)⑶幫會員拿互助金到協會繳交,再將收據送達會員手中(往返所耗費之油資);⑷遇會員金錢不便時,如必要可能還須先帶其墊繳互助金(有代墊費用呆帳之風險);⑸平日隨時必須接會員之詢問電話,為其解答疑惑;⑹隨時關心會員現況,如遇會員往生,需奔赴喪家為其申請慰問金,並將慰問金送達會員家屬(往返所耗費之油資);⑺會員如遇往生時基於友誼協助會員之治喪事宜,同時協助往生禮儀事宜(往返所耗費之油資及時間);⑻因互助業務與會員家屬變成朋友,故增加許多紅白包之支出;⑼協會保管之基金沒有圖利個人或特定人士,全數轉做公益慈善。被告等人平日必須注意及照顧到同組內會員之上述需要,假若該月並無會員往生,則將是無津貼可領取!本件涉案被告等仍須履行各項勞務,是該月有會員往生才有領取津貼,並非無需付出勞務即每月固定領取定額佣金。
㈣、關於被告等人所領取入會車馬費乙事,依「協會會務人員提供合理勞務對價說明」,涉案被告等人自每位會員入會費500元與常年費用1000元領取「差額車馬費」,並依志工500元、組長250元、處長250元、分會長500元費率領取,然依上揭說明,領取「差額車馬費」所應提供之勞務,其範圍及項目包括下列各項:⑴處長及分會長需協助組長向參與之會員說明與介紹協會,及協會福利辦法與如何繳費,會員管理辦法,與如何申請慰問金…等事務(從50人至300人);⑵定期召開會務培訓會議;⑶協助處理組長所面臨之會務問題;⑷當會員往生時共同協助禮儀事項並參加告別式;⑸帶領所有會務參加公益活動。是「差額車馬費」係針對同組同分會有新會員加入時,僅從新會員之入會費與第一次常年會費收取一次「差額車馬費」。此等費用之領取係平日定期召開會務培訓會議、協助組長向參與之會員說明與介紹協會,及協會福利辦法事務、參加協會舉辦之公益活動、協助處理會務等勞務之車馬費補貼,以加入一新會員,志工領500元、組長領250元、處長領250元、分會長領500元之車馬費與其平日付出之勞務相比,顯非不合理之對價,乃無償之性質。
㈤、而公平交易法第23條固明訂「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惟「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會務運作,無論係招募會員、收取入會費、年費及互助費,確實有投入龐大時間與勞力及費用,並向會員介紹會務制度、探視與關懷會員、協助協會辦理活動,乃係基於互助與取得社會救助之意參與協會活動,並無牟取不合理經濟利益之意,且投入龐大時間與勞力及費用實際上均屬義務性質,並無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意。
㈥、另保險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同法第21條前段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足見保險之本質在於分散「風險」,保險事故在性質上具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特性,保險費為保險人承保風險所不可或缺之對價。又風險之發生除須為可能、不確定、且非故意之外,其種類、性質及範圍亦需特定,如此,始得依大數法則計算風險發生之概率及其所引起損失之多寡,以訂定保險人之責任。換言之,無法以大數法則計算風險發生之概率及所引起損失之多寡,保險費之計算及保險人之責任將無法預估,顯無以危險共同體分散危險之可能,自難以「保險」視之。本件「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本身財務結構,迄今仍屬健全,並確實辦理關懷老人活動與支付互助慰問金,包括中高齡失業勞動補助津貼,所用於各會員而支付之費用,共計48,512,542元,支出比例達總支出至少86%以上,與一般專靠吸收新會員以支付舊會員報酬之老鼠會不同,該協會並無營利之目的,為確實辦理社會救助之公益機構。被告等與「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所屬會員彼此間互助行為,為社會救助行為,並非「類似保險業務」。
㈦、此外,本件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參與會員需繳納入會費新台幣500元及常年會費1000元,爾後每年需繳納年費1000元。會員分為關懷、關愛、關心三組,參加會員自入會當日起即屬生效會員,每月同組內如有會員入會60天以上往生者,每往生一位會員,該會會員皆須繳納互助慰問金100元,由該協會以郵寄方式,寄送繳款通知單予各會員,會員每月應繳納互助金之上限為1900元(如超過19人往生,為考慮會員生活負擔,超過部分計入下次收取),如逾2期未繳納互助慰問金者,即予除會。會員加入扶助協會未滿31天往生者,不給付慰問金;入會第31至60天以內往生者,給付互助慰問金3000元;入會第61至120天內往生者,給付互助慰問金1萬元;入會第121至180天內往生者,給付互助慰問金1萬6000元;入會第181天以上亡故者,依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標準參考辦法給付互助慰問金,以會員5000人計算,最高可領取互助慰問金41萬5150元(此乃該協會98年2月1日之給付標準,該協會給付互助慰問金的標準,因招攬人數增加而有所變動)。自上開情事可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非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之機構甚明。而會員繳納互助慰問金係於組內有會員往生時,始依往生會員之人數向其他會員收取慰問金,並依上開方式給付互助慰問金。故加入該協會所需繳納入會費500元及常年會費1000元,顯與該扶助協會運作慰問金之間無任何對價之關係,自非所謂保險費之性質。
又該扶助協會係以該組內入會60天以上會員往生人數每一人100元,作為其他會員應繳納之慰問金計算方式,每個會員所繳交之慰問金金額均一律相同。此顯異於保險之特性中,保險費之計算乃係以「風險發生」之性質、種類及範圍不同而有不同收取標準,例如壽險有以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作為收取不同保險費之標準。核與該扶助協會會員所繳納之慰問金其計算方式,顯與「風險發生」之機率無關,且未依各會員之客觀條件而有不同收取標準,實難以保險費視之。該協會會員繳納之慰問金係以該組內入會60天以上會員往生人數每一人100元,為計算方式,亦即先有會員往生之情事發生,始得以計算會員應繳納慰問金,此顯與保險費需事先由要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尤需於契約生效前交付,然本件慰問金並非事先收取)並不相符。反而,自此慰問金之計算方式(即以上個月往生會員之人數為計算基礎)更得以彰顯出該慰問金確屬「互助」之特性。觀諸中華關懷家庭互助協會僅就年齡為部分限制(最高入會年齡限制為85歲),並未就重大風險特定其性質、種類及範圍,例如身體健康狀況等,故即使參加會員罹患重病、癌症末期或年事已高等,均一律接受入會,益徵其確為「互助」之性質無疑。再者,保險制度為危險共同體為分散風險所受之損害,是依風險性質、種類之不同而有不同之保險費,亦因而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金額亦有不同。本件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會員繳納之慰問金均屬一律,而一旦會員身故,該協會所給付之慰問金並非一律,而係以該身故會員入會之日數為給付慰問金之標準,甚有業已入會惟未滿31日往生者,該協會無庸給付慰問金之情形(按:此與人身保險一旦生效後,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均需理賠之情形有異)。是自該協會發放慰問金之標準係以會員互助時間長短作為計算基礎,益證該慰問金之繳納實為會員間之「互助」無疑,實與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保險」意義尚有不同,且欠缺營利之目的,自非保險法第167條所規定之「類似保險」,而僅係單純之「福利救助」而已。而此等互助業務之團體,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均認定係正當辦理互助業務,並不論以違法經營類似保險,此有檢察官不起處分書、及法院判決書可按(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57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8好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4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332號不起訴處分書)。
六、本院之判斷及認定:
㈠、被告等人所發起或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向內政部申請設立全國性社會團體(97年12月5以台內社字第0970208226號立案證書,並向本院登記處為法人登記。而該會成立後,擇定會址為臺中市○○路255號7樓,有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前開協會之成立沿革等事實經過,及其等分別以個人名義或借用親友、允以出借個人名義參與上開組織運作、繳付費用、領取車馬費(有關實際會計帳上領取之車馬費數額,另參見下述)等經過事實,業經被告等人於偵查、本院審理中所述相吻合,復有如附表所示各項書證等在卷可稽,及上開查獲物品等扣案可稽,應可認定。
㈡、本院綜合整理「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8年度「往生慰助專案執行成果」為例,為辦理1.「會員往生慰助」,支出32,291,369元,占「支出總額」58,302, 636元之55%;2.「雪援計畫」,支出50,500元;3.「救助與捐助」,支出346,875元;4.另為關懷老人重陽敬老,協會並支出0000000元(占支出3.3%)辦理:(1)盂蘭盆法會,支出335,368元,(2)重陽節贈品,支出1,520,000元,(3)千歲賀重陽,支出191,066元,合計98年度辦理前述各活動合計共支出34,735,178元,占支出之60%,總共慰濟1011人,有協會向內政部完成申報之「98年度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上述執行成果報告、活動目錄、活動照片及感謝函文等資料可稽。
㈢、按本件之該協會成立迄今,舉辦近200場之敬老與慰問老人活動,此有相關活動目錄與活動照片,及受捐助與慰問人之感謝信在卷可憑,是「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尚無證據可資認定該協會,乃非牟取不法利益或所謂公訴人所指之非吸金之團體。而該協會對45歲以上中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關懷、互助與社會救助之公益社團法人,公訴意旨就該協會之被告所擔任之會務志工、處長、分會長等提供行政協助、聯繫與關懷會員、交通往返與時間耗費之津貼數額微小,認係屬於多層次傳銷所取得之報酬,亦乏根據且公訴人就此並無論述以說服本院。例如被告黃鈺喬等參與該協會之互助活動,繳交入會費500元成為會員,並每年繳納年費1000元,或有擔任分會長者,如被告張崴恩(97年10月2日加入)、張嘉容、簡志昌(98年7月加入)、陳孟珠(98年2月加入)、施玉妹(98年5月加入)、林美智(稱創會時任會長)、王敦正(以太太林貴姬名義加入);或有擔任處長者,如黃鈺喬(97年11月間加入)、余彩梅(97年11月加入)、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97年12月間加入)、林修平(97年12月加入)、江貴娟(97年12月加入)、林瓊花(97年11月加入)、賴永棟(98年3月加入)、林宏仁(97年12月加入)、葉清秀(97年10月加入)、鄭淑美(97年11月加入)、林怡玲(97年12月加入)、姚貴女(97年11月加入,先任志工)、梁魏惠美、蘇吉輝、陳康娥、張啟耀(97年10月加入)、李朝琴(97年10月加入)、孫連啟(98年3月加入)、張秀巒(97年10月加入)、徐恩喬(實際加入之人,但以兒子王人慶/分會長與王富生/處長之名義加入)、林美珍林家嫻、陳駿豪(97年10月加入)、陳吉祥(97年10 月加入)、湯香美(97年12月加入)、蔡牡丹(97年10月加入)、林翔和、陳健次(97年10月加入);或有擔任組長者,如蕭貴丹(97年10月加入)、吳明城(97年2月加入)、張淑惠(98年1月加入)等人。渠等不論有否擔任會務職務,均逐月依組內亡故者人數,每亡故一人計收100元,最多不超過1900元之方式繳納互助金,經由該協會之會務志工、處長、分會長等協助聯繫、收取與分配慰問款項等行政上義務協助,作為補助組內亡故者喪葬花費之所需。日後自己家屬亡故時,透過該協會相同之行政協助,家人能自該協會獲得適當之金錢補助,是被告等人加入協會尋求獲得喪葬等救助之意圖一致,故此繳交互助金與獲得喪葬之救助,對被告等而言,不論有否擔任會務職務,均救助彼此之喪葬等花費所需,尚無牟取不合理之經濟利益。
㈣、「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辦理中、老人關懷與喪葬社會救助,則該協會支付被告等人微薄之「油料津貼」與「差額車馬費」,以補償其勞務與時間之付出,乃該協會正常行政營運所必需,與一般機構之營運管銷成本相當,又本件被告不論係單純會員,或兼任會內處長職務,均屬義務性質,依「協會會務人員提供合理勞務對價說明」之記載,其致力於會務,投注時間、金錢、交通費用等,應受補償。而依「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整理之98年1-6月被告等人義務協助會務所獲得之車馬費等津貼,有該協會98年度津貼整理表可稽:1.擔任分會長者:如被告張崴恩領97806元、張嘉容領75394元、簡志昌領35396元、陳孟珠領64970元、施玉妹領34502元、林美智領6208元、王敦正領32250元;2.擔任處長者:如黃鈺喬領1788元、余彩梅領29242元、林童毅領8112元、辛月英領9890元、劉素雲領31964元、陳章琳領6470元、林修平領1802元、江貴娟領16030元、林瓊花16764元、賴永棟(無紀錄)、林宏仁領30174元、葉清秀領70672元、鄭淑美(無紀錄)、林怡玲領13094元、姚貴女領26474元、梁魏惠美領62950元、蘇吉輝領52942元、陳康娥領11962元、張啟耀領80610元、李朝琴領15432元、孫連啟領11020元、張秀巒0元、徐恩喬(實際加入之人,但以兒子王人慶/分會長與王富生/處長之名義加入)領192542元、林美珍領49682元、林家嫻(無紀錄)、陳駿豪領34186元、陳吉祥領9746元、湯香美39194元、蔡牡丹26990元、林翔和52 20元、陳健次10074元;3.擔任組長者:如蕭貴丹領16372元、吳明城領62134元、張淑惠(無紀錄)等。是依上揭整理資料,被告98年度1-6月領取之津貼,按月計,絕大多數在數百元至
3、4千元以下之間,僅張崴恩、張嘉容、葉清秀、張啟耀、吳明城、徐恩喬與陳孟珠等人按月攤計超過萬元,然每月僅1萬餘元,除張崴恩外,都不超過只15000元,另亦僅有徐恩喬一人按月攤記有3萬餘元,堪認被告等人所領取車馬津貼,乃義務協助會務,支付龐大時間與會員溝通、關懷會員與交通往返、參與活動等,所領取之合理津貼,難認不合理經濟報酬。本件被告等人進行義務勞務而獲取合理津貼填補,並非不合理市價之經濟利益。
㈥、公訴人起訴主張被告等人係藉以前述「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組織運作以收取費用、發放慰問金及車馬費,非法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及詐欺取財之行為,惟此業為被告等人所堅決否認,並各以前詞置辯,另辯護人等亦分別為被告等人之利益,提出前揭等辯護主張,是茲本案首應審究者闕為前述「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組織運作,及其間收取費用、發放慰問金及車馬費等之行為,是否為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或多層次傳銷之行為。
茲就此分述如下:
⒈關於非法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部分:
⑴按保險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同法第21條前段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足見保險之本質在於分散「風險」,保險事故在性質上具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特性,保險費之按期繳納乃保險人承保風險所不可或缺之對價。另就法理言,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所稱「類似保險」,仍應以是否具備保險之一般要件,如對價(無須經精算技術計算 )、保險利益、危險承擔(承諾給一定金額或服務)與大數法則(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等為判定原則,非保險業(含自然人與法人)經營保險(以保險契約為名對外販售保單者)及類似保險(非以保險為名,惟已具備保險之本質者)業務者,均應受保險法第167條之處罰。
⑵本件「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係經向內政部及本院合法
聲請登記獲准之人民團體,其成立宗旨以辦理中、老人關懷與喪葬社會救助公益機構,非營利單位,為從事社會救助工作。是就本件該協會之成立目的、組織型態而言,尚非屬營利團體。而會員加入該協會者,依公訴人所出如附表編號171號之書證,會員入會雖須繳交入會費500元或常年會費1,000元,惟核其目的係在於維持組織之運作,性質上為該組織之必要收入,按之社會通常一般人之生活經驗,亦均能理解為係參加該組織之必要費用,於主觀上顯無以此為參加保險之認識,是本件之該協會或被告等人縱有向參加會員(含被告等人彼此之間)收取此部分之費用,亦不能因此即推認其等係在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
⑶又會員於加入該協會後,並於互助會員往生時,按當月往生
人數,繳交每位100元之互助金款項,發給往生慰問金予往生互助會員之遺族。其中,互助會員所繳付之上開款項,依該協之標準參考辦法給付互助慰問金,純係因互助會員認同該會互助之理念所為自願之行為(內政部通過版本,甚明稱係捐款贊助等語),亦即係出於對於互助會員,乃至於各自家屬間相互扶助之意念,本乎對於往生會員之遺族於遭逢急難、或面臨親人遽逝等生活困頓之際,予以援助,補貼其喪葬費或遺族生活所須,而為彼此間相互扶助之行為,乃所有會員所是認,其參加該會,並基於前述精神而繳付款項,顯非意在以此參與保險,並於其後獲取保險或類似保險之給付甚明,另就受扶助之會員遺族而言,其接受往生慰問金,亦乏係受領保險金給付之認識。再者,對照上開辦法所示,參加者,並未因其年齡而異其繳付標準,每月所繳款項,更係視當月往生會員人數而定,而無一定之標準(僅設有上限),綜觀其收付標準之訂立,既乏相當於以大數法則評估各會員之經驗死亡率,並以固定利率假設貼現計算而得,用以支應該會承負補助及喪葬責任之預期成本之純保險費;亦無所謂作為支應該會營業管銷成本之用之附加保險費,且關於保險之對價性(無論何人於何年齡死亡,均支付相同之費用)、保險利益及大數法則之評估計算等,均付之闕如,此相較於保險契約,其所生保險費繳付義務係於契約成立時必然由要保人定期繳付不定額(繳付額度隨保險保額、保險種類及其他風險因素考量而異),二者已有差異。況上開往生慰問金並非事先收取,而是繫於第三人即會員未可預知之未來死亡事故發生,與保險契約成立時即發生定時定額繳付保費義務,在繳付費用義務之成立時間點亦有明顯差異。另該會並非營利事業,本無營利目的,其於會員連續未繳款項後,即自動給予退會,該會對之並無請求繳付之權利,猶與保險人擁有保險費之請求權者不同,益見其非保險之性質。
⑷按保險法第167條之規範目的,乃在於防止未經許可之保險
業者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契約,以避免該經營者未經政府監督,大量吸金而無力履行契約,或未能提存責任準備金而無法賠付,進而造成金融市場秩序紊亂之行政刑法規範,故於所謂類似保險契約之解釋上,自應以刑法之謙抑思想出發而為嚴格之目的解釋。觀之本件該協會之上開互助之辦法,其往生慰問金之發放並非固定,而係視每月參加該互助會會員之死亡與否、死亡人數而為計算,死亡事故發生時,該會方能向參加會員者收取互助金,再依上開辦法,發給往生慰問金予往生互助會員之家屬,此與一般保險契約不同之處在於事故之發生經常為保險人所亟於避免,然該互助會之互助給付義務之發生,卻需待會員之死亡始產生給付,是若該互助會或被告等人欲藉由該互助會之運作方式來吸取資金,其收取之時間、金額均不固定之情狀下,其目的之達成顯不容易,就此亦難以認定被告等人所為已涉有固定收取互助金而疑似有吸金之行為,因此尚與前開保險法所欲規範之防止大規模招募進而吸收資金之目的亦有不符。
⑸本件該協會與會員間之約定,係源於會員間相互扶助之精神
,其互助金之繳付係對於往生會員之遺族於遭逢急難、或面臨親人遽逝等生活困頓之際,予以援助,補貼其喪葬費或遺族生活所須,與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保險」意義尚有不同,且欠缺營利之目的,自非類似於保險,並非保險法第167條所規定之「類似保險」,而僅係單純之「互助救助」而已,自並不符合成立保險所具備之特性與要件,更非保險法所要規範之對象,本於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比附論以保險法之罪。是被告等人及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等人並未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尚與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等語,當可採信。
㈦、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等人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部分:⑴按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
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故所謂多層次傳銷,係指事業透過傳銷商所建立之多層級的組織來銷售商品或勞務,屬眾多行銷通路之一種,另依前揭規定,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加入,成為該事業參加人,向多曾次傳銷事業購買商品或勞務,而由本身自行使用消費或轉售他人以獲取合理利潤,並得再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網,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⑵查本案促進會員於繳付入會費500元或常年會費1,000元後,
得依自由意願加入互助會,該互助會員若有往生者,則其餘互助會員依往生會員人數繳交互助金,即每位往生會員繳交100元之互助金款項,發給往生慰問金予往生互助會員之遺族;其義工幹部領取不同之車馬費。而公平交易法第23條固明訂「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本件被告等人參加「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向社會大眾招募會員,而收取入會費、年費及互助費,確實有投入龐大時間與勞力,並向會員介紹會務制度、探視與關懷會員、協助協會辦理活動,且被告等人係基於互助與取得社會救助之意參與協會活動,並無牟取不合理經濟利益之意,且投入龐大時間與勞務均義務性質,並無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意。公訴訴意旨就該協會與被告等人正當辦理互助業務之事實,以及協會支付正常管銷之事實未予審酌,而認為被告等人領取微薄之「油料津貼」與「差額車馬費」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止行為,尚有未洽。是本件該協會以收取會費、互助金,並依加入時間長短,給付不同金額之往生慰問金予往生互助會員之遺族,並期約發給義工幹部即處長以上人員車資補助等一定利益之方式,訴求會員自由加入,經核該促進會、互助會及會員間並無商品或勞務之銷售,有關其互助金之繳付、往生慰問金之發放,亦非屬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性質,顯與前揭公平交易法所定之多層次傳銷有別。至該協會所發放予往生會員之往生慰問金,其性質充其量僅能視以是該會員與互助會間約妥之利益給付,與得用以買賣交易之「商品或勞務」似尚有不同,則該協會之參加會員得否認定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又有關往生慰問金之受領、處長以上幹部送達該慰問金之行為,得否評價係符合得以買賣之「勞務」,恐不無斟酌之餘地。故被告等人及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等人並無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故意等語,即非無稽。
㈧、綜據上述,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涉有前揭罪嫌所舉之證據資料,經本院調查審閱後,認尚不足以產生不利被告等人之心證,且本院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人有如公訴意旨所認之犯行,稽諸前述二之說明,即應為被告等人(被告張嘉容除外)有利之認定,為其等無罪之諭知。至公訴人雖主張本件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收入,不足以支應往生慰問金之發放,日後恐有倒閉致危害金融秩序之虞等語,固屬卓見,惟本件被告等人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之部分,既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乃就其等所為是否另成立他罪,甚或此類行為是否應由主管機關修法或制訂專門法規予以規範,因非屬本院職權,本院自無從予以審究,合應由檢察官、或相關主管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七、又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嘉容於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8日提起公訴,並於99年6月24日繫屬於本院後,業於100年5月2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八、另按法院認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玉英、吳芳瑤、孫連啟、湯美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但因本院認本案應諭知無罪,故不待其陳述逕以一造缺席判決之,附此敘明。
九、退回移送併辦審理部分:本件就被告曾俊卿、徐志澔、溫淑媛、涂宜鑫及謝添枝部分既應為無罪之諭知,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906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起訴事實部分同一),即難認與本案關於被告曾俊卿、徐志澔、溫淑媛、涂宜鑫及謝添枝部分有何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即無起訴效力所不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合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5款、第306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劉惠娟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玉卿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附 表】
┌──┬─────────────┬─────────────┬────┐│編號│項 目│待 證 事 實 │備註 │├──┼─────────────┼─────────────┼────┤│ 1 │被告徐志澔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被告徐志澔供述,在中華關│內政部警││ │中之供述。 │ 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副理事│政署刑事││ │ │ 長,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警察局刑││ │ │ 於97年12月初立案成立,會│案偵查卷││ │ │ 員約5000、6000人,惟查,│宗(卷一││ │ │ 扶助協會於97年10月1日即 │)第1至 ││ │ │ 有會員入會,是以,扶助協│8頁、98 ││ │ │ 會應該於97年10月1日前即 │年度他字││ │ │ 招收會員。 │第1963號││ │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卷二第 ││ │ │ 是以會務人員來招募會員,│292至299││ │ │ 參加會員須繳入會費500元 │頁 ││ │ │ 、常年會費1000元,會員入│ ││ │ │ 會生效日起,每亡故1位會 │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取100元 │ ││ │ │ 互助金,而參加會員入會第│ ││ │ │ 31天以後往生,可依據加入│ ││ │ │ 期間之長短請求慰問金,詳│ ││ │ │ 如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推│ ││ │ │ 動家庭互助參考辦法第8條 │ ││ │ │ 之規定。 │ ││ │ │3.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幹部介紹│ ││ │ │ 會員加入可以依不同層級領│ ││ │ │ 取介紹車馬費、油料津貼、│ ││ │ │ 同階津貼、續交津貼、辦公│ ││ │ │ 津貼(限分會長)之事實,│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 ││ │ │ 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4.被告徐志澔坦承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並未向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 2 │被告姜家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被告姜家華供述,在中華關│98年度他││ │中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 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秘書長│字第1963││ │結)。 │ ,於98年3月18日離職。 │號卷二第││ │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304至317││ │ │ 係由秘書長、理事長、常務│頁 ││ │ │ 理事長、財務長、常務監事│ ││ │ │ 等開會審核後,才發放互助│ ││ │ │ 金。 │ ││ │ │3.證明陳玉英擔任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前理事長、徐志│ ││ │ │ 澔為副理事長、溫淑緣為財│ ││ │ │ 務長、葛曉明為常務監事之│ ││ │ │ 事實。 │ ││ │ │4.被告姜家華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於97年9月27 │ ││ │ │ 日成立,離開時會員約6000│ ││ │ │ 人,是透過志工或會員招募│ ││ │ │ 其他會員進來。參加會員須│ ││ │ │ 繳入會費500元、常年會費 │ ││ │ │ 1000元,會費是收取現金,│ ││ │ │ 匯入合作金庫銀行衛道分行│ ││ │ │ 帳戶主要是收互助金,會員│ ││ │ │ 入會生效日起,每亡故1位 │ ││ │ │ 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取100 │ ││ │ │ 元互助金,而參加會員入會│ ││ │ │ 第31天以後往生,可依據加│ ││ │ │ 入期間之長短請求慰問金,│ ││ │ │ 詳如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推動家庭互助參考辦法第8 │ ││ │ │ 條之規定。 │ ││ │ │5.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幹部介紹│ ││ │ │ 會員加入可以依不同層級領│ ││ │ │ 取介紹車馬費、油料津貼、│ ││ │ │ 同階津貼、續交津貼、辦公│ ││ │ │ 津貼(限分會長,後因成本│ ││ │ │ 不符改為分會長津貼),被│ ││ │ │ 告姜家華供述,領取1萬 │ ││ │ │ 4000元之油料津貼和同階油│ ││ │ │ 津貼、6萬元分會長津貼。 │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 ││ │ │ 會員加入。 │ ││ │ │6.被告姜家華坦承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並未向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 3 │被告葛曉明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被告葛曉明供述,中華關懷│98年度他││ │中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 家庭扶助協會係於97年10月│字第1963││ │結)。 │ 左右成立,伊擔任常務監事│號卷二第││ │ │ 。徐志澔擔任協會副理事長│525至542││ │ │ 、溫淑緣擔任財務長、姜家│頁 ││ │ │ 華是秘書長。 │ ││ │ │2.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分為│ ││ │ │ 三組,第一組有3800人,第│ ││ │ │ 二組2800人,第三組1800人│ ││ │ │ ,吸收會員方式是朋友介紹│ ││ │ │ 或志工會去招募會員。45歲│ ││ │ │ 以上才可以加入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會員須繳入會│ ││ │ │ 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元 │ ││ │ │ ,第一次加入會費以現金繳│ ││ │ │ 納,而且繳納的會費,通常│ ││ │ │ 是分給志工、組長、處長及│ ││ │ │ 分會長為介紹車馬費。足徵│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 ││ │ │ 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 ││ │ │ 加入。 │ ││ │ │3.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幹部│ ││ │ │ 分為分會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 │ ││ │ │4.被告葛曉明雖供述,擔任常│ ││ │ │ 務監事期間沒有領取油料津│ ││ │ │ 貼、同階津貼、續交津貼及│ ││ │ │ 辦公津貼等語,惟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油料津貼總表│ ││ │ │ 中有葛曉明領取津貼之資料│ ││ │ │ 。 │ ││ │ │5.參加會員自入會日起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慰問金,可以 │ ││ │ │ 到超商代繳或是郵局劃撥,│ ││ │ │ 互助慰問金帳戶是合作金庫│ ││ │ │ 衛道分行,現在是合作金庫│ ││ │ │ 朝馬分行。參加會員入會第│ ││ │ │ 31天以後往生,可依據加入│ ││ │ │ 期間之長短請求慰問金,需│ ││ │ │ 要死亡證明正本、會員證繳│ ││ │ │ 回。 │ ││ │ │6.被告葛曉明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有的加入會員後,不│ ││ │ │ 繳互助金,所以先抓5%的滯│ ││ │ │ 收率,「行政費用5%」是指│ ││ │ │ 辦公室的管銷費用、「組長│ ││ │ │ 服務費8%」是指油料津貼,│ ││ │ │ 有關滯收率、行政費用、組│ ││ │ │ 長服務費是由溫淑緣負責支│ ││ │ │ 配。扶助協會分成關懷、關│ ││ │ │ 心及關愛3組有限年紀,怕 │ ││ │ │ 人數太多,往生人數太多。│ │├──┼─────────────┼─────────────┼────┤│ 4 │被告溫淑緣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被告溫淑緣供述,中華關懷│內政部警││ │中之供述。 │ 家庭扶助協會97年9月中旬 │政署刑事││ │ │ 成立,伊擔任財務長。徐志│警察局刑││ │ │ 澔擔任協會副理事長、姜家│案偵查卷││ │ │ 華是秘書長(已離職)、葛│宗(卷一││ │ │ 曉明是常務監事。 │)第9至 ││ │ │2.被告溫淑緣供述,中華關懷│13頁、98││ │ │ 家庭扶助協會目前約有8000│年度他字││ │ │ 名會員,吸收會員方式是透│第1963號││ │ │ 過村長、里長、或老人會的│卷二第 ││ │ │ 會長去作解說,或去慰問往│549至555││ │ │ 生者家屬,家屬會去和鄰居│頁 ││ │ │ 分享。45歲至85歲可以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往│ ││ │ │ 生請領互助金必須要有死亡│ ││ │ │ 證明書正本。會員須繳入會│ ││ │ │ 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元 │ ││ │ │ 。會員所繳納之「會費」,│ ││ │ │ 來送件的人必須簽收這筆錢│ ││ │ │ ,是他領取的車馬費,例如│ ││ │ │ 分會長就是由他自行收取這│ ││ │ │ 筆費用。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 ││ │ │ 、組長、志工等層級。溫淑│ ││ │ │ 緣供述,伊己達分會長的層│ ││ │ │ 級,每介紹一會員加入,伊│ ││ │ │ 可以抽取車馬費1500元,伊│ ││ │ │ 前後介紹1600名會員加入,│ ││ │ │ 伊介紹7、8位會務人員,由│ ││ │ │ 這些會務人員去堆廣。 │ ││ │ │3.被告溫淑緣供述,介紹車馬│ ││ │ │ 費,志工是500元,所以要 │ ││ │ │ 繳回1000元的入會費、組長│ ││ │ │ 是750元,要繳回750元的入│ ││ │ │ 會費、處長是1000元,要繳│ ││ │ │ 回500元給分會長,分會長 │ ││ │ │ 是可以拿1500元,所以這筆│ ││ │ │ 錢不會進入協會,伊領的介│ ││ │ │ 紹車馬費都撥給底下的人。│ ││ │ │ 除介紹車馬費外,尚有油料│ ││ │ │ 津貼8%,組長51件以上,可│ ││ │ │ 以抽取會員所繳互助金的8%│ ││ │ │ 做為油料津貼,同階津貼就│ ││ │ │ 是2%、續交津貼一定要繳 │ ││ │ │ 301件以上,就可以領取3萬│ ││ │ │ 元的續交津貼、辦公津貼目│ ││ │ │ 前都沒有發放,因為目前沒│ ││ │ │ 有成立分會的分會館。伊約│ ││ │ │ 領了10幾萬元的油料津貼、│ ││ │ │ 同階津貼、續交津貼,足徵│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 ││ │ │ 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 ││ │ │ 加入之事實。 │ ││ │ │4.參加會員自入會日起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慰問金,透過 │ ││ │ │ 合作金庫作代收代付,由會│ ││ │ │ 員到超商去繳納,帳戶是合│ ││ │ │ 庫衛道分行、朝馬分行。參│ ││ │ │ 加會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 ││ │ │ ,可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 ││ │ │ 求慰問金,證明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事實。 │ ││ │ │5.被告溫淑緣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係指假設有100名會員 │ ││ │ │ ,其中有5名會員沒有繳互 │ ││ │ │ 助金,我們會作預扣動作、│ ││ │ │ 「行政費用5%」是指付協會│ ││ │ │ 的行政人員開支、「組長服│ ││ │ │ 務費8%」是指油料津貼。有│ ││ │ │ 關滯收率、行政費用、組長│ ││ │ │ 服務費的支配是每週三有人│ ││ │ │ 請領慰問金,小姐會整理相│ ││ │ │ 關資料,由我們作審核,由│ ││ │ │ 會長、常務監事、理事長、│ ││ │ │ 秘書長、我一起蓋章。協會│ ││ │ │ 分成關懷、關心及關愛3組 │ ││ │ │ ,是因為一組不能太多人,│ ││ │ │ 往生的人數如果太多,會員│ ││ │ │ 會負擔不起,原則上1個月 │ ││ │ │ 收1000元互助金,像關心是│ ││ │ │ 比較後面成立,目前只收 │ ││ │ │ 600元慰問金。 │ ││ │ │6.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並未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 │ │ 委員會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 ││ │ │ 或類似保險業務之許可之事│ ││ │ │ 實。 │ │├──┼─────────────┼─────────────┼────┤│ 5 │被告曾俊卿於本署偵查中以證│1.被告曾俊卿供述,係於97年│98年度他││ │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結)。│ 7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 │字第1963││ │ │ 助協會,擔任理事,但未參│號卷二第││ │ │ 與協會事務,98年5月7日迄│360至395││ │ │ 今擔任理事長。徐志澔擔任│頁 ││ │ │ 協會副理事長、溫淑緣擔任│ ││ │ │ 財務長、姜家華擔任秘書長│ ││ │ │ ,後來辭職、葛曉明擔任常│ ││ │ │ 務監事。 │ ││ │ │2.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目前│ ││ │ │ 約有會員8000人,會員需年│ ││ │ │ 滿45歲以上,參加會員須繳│ ││ │ │ 入會費500元、常年會費100│ ││ │ │ 0元,會費當成介紹人的車 │ ││ │ │ 馬費給付給介紹人。 │ ││ │ │3.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長│ ││ │ │ 、志工等層級,幹部介紹會│ ││ │ │ 員加入可依不同層級抽取 │ ││ │ │ 500元至1000元之介紹車馬 │ ││ │ │ 費,車馬費是當場給現金,│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 ││ │ │ 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4.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參│ ││ │ │ 加會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 ││ │ │ ,可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 ││ │ │ 求慰問金,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取100元 │ ││ │ │ 互助慰問金;會員入會後30│ ││ │ │ 天內往生,協會在道義上還│ ││ │ │ 是會有包3000元的白包。 │ ││ │ │5.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貳,有關「滯收率5%」│ ││ │ │ 是指有些會員不願意繼續付│ ││ │ │ 錢,所以會抓個比例,作為│ ││ │ │ 滯收的費用。「行政費用5%│ ││ │ │ 」係指場地租金、人事開銷│ ││ │ │ 等。 │ ││ │ │6.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未│ ││ │ │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 │ │ 會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 ││ │ │ 似保險業務之許可。 │ ││ │ │7.被告曾俊卿供述,向會員收│ ││ │ │ 取互助金,後來將互助金改│ ││ │ │ 名字為捐款,以避免有違反│ ││ │ │ 保險法之嫌疑。 │ │├──┼─────────────┼─────────────┼────┤│ 6 │被告石振宗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證明被告石振宗在中華關懷│98年度他││ │中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詞。 │ 家庭扶助協會擔任理事、分│字第1963││ │ │ 會長。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號卷二第││ │ │ 會是會員介紹會員,或由推│322至336││ │ │ 廣人員介紹,45歲以上85歲│頁 ││ │ │ 以下國民都可以加入,參加│ ││ │ │ 會員須繳入會費500元、常 │ ││ │ │ 年會費1000元。 │ ││ │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幹部可依│ ││ │ │ 不同層級領取介紹車馬費,│ ││ │ │ 以志工為例,志工介紹1個 │ ││ │ │ 會員加入,收取會費及年費│ ││ │ │ 是1500元,他只繳回1000元│ ││ │ │ 給協會(500元為該志工之 │ ││ │ │ 介紹車馬費),該志工的處│ ││ │ │ 長、組長協會會再分別撥款│ ││ │ │ 250元給他們,有時匯款, │ ││ │ │ 有時匯入帳戶,算是推廣獎│ ││ │ │ 金。被告石振宗領取3000元│ ││ │ │ 之介紹車馬費、3萬元分會 │ ││ │ │ 長津貼,足徵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 ││ │ │ 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4.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參│ ││ │ │ 加會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 ││ │ │ ,可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 ││ │ │ 求慰問金,會員加入61天以│ ││ │ │ 後往生才會向會員收錢,每│ ││ │ │ 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 │ ││ │ │ 員收取100元互助慰問金, │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 │ ││ │ │5.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係由秘書長、理事長、常務│ ││ │ │ 理事長、財務長、常務監事│ ││ │ │ 等開會審核後,才發放互助│ ││ │ │ 金。 │ ││ │ │6.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貳,有關「滯收率5%」│ ││ │ │ 是指每次收到慰問金可能無│ ││ │ │ 法收齊,協會會抓5%為滯收│ ││ │ │ 款項,如果有收齊不會扣滯│ ││ │ │ 收費,滯收的金額低於5%就│ ││ │ │ 給實際收到金額,如果高於│ ││ │ │ 5%就只算5%滯收、「行政費│ ││ │ │ 用5%」係指辦公室上的支出│ ││ │ │ 、「組長服務費8%」係指支│ ││ │ │ 付組長、志工等之介紹車馬│ ││ │ │ 費(應係油料津貼)。 │ ││ │ │7.被告石振宗表示不清楚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向行│ ││ │ │ 政院金融督監管理委員會保│ ││ │ │ 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 ││ │ │ 險業務之許可,並未見過許│ ││ │ │ 可證明。 │ │├──┼─────────────┼─────────────┼────┤│ 7 │被告李泰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證明被告李泰成於97年10月│98年度他││ │中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 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字第1963││ │結)。 │ 協會擔任講師,也是分會長│號卷二第││ │ │ 。 │340至355││ │ │2.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吸收│頁 ││ │ │ 會員方式是朋友介紹朋友加│ ││ │ │ 入。會員需年滿45歲以上,│ ││ │ │ 參加會員須繳入會費500元 │ ││ │ │ 、常年會費1000元。 │ ││ │ │3.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幹部介紹│ ││ │ │ 會員加入可依不同層級領取│ ││ │ │ 介紹車馬費,分會長介紹1 │ ││ │ │ 個會員1000元,處長介紹1 │ ││ │ │ 個會員是1000元、組長介紹│ ││ │ │ 1個會員750元、志工介紹1 │ ││ │ │ 個會員500元,分會長還有 │ ││ │ │ 行政津貼500元,被告李泰 │ ││ │ │ 成領取1、2萬元介紹車馬費│ ││ │ │ ,油料、同階、續交津貼合│ ││ │ │ 計約5000、6000元。足徵,│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 ││ │ │ 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 ││ │ │ 入之事實。 │ ││ │ │4.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參│ ││ │ │ 加會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 ││ │ │ ,可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 ││ │ │ 求慰問金,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取100元 │ ││ │ │ 互助慰問金,足徵,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 ││ │ │ 險業務之事實。 │ ││ │ │5.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貳,有關「滯收率5%」│ ││ │ │ 是指有人無法繳互助金100 │ ││ │ │ 元,滯收率是指未繳100元 │ ││ │ │ 的人,以5%概算,請領的標│ ││ │ │ 準是以實際繳納的人數;「│ ││ │ │ 行政費用5%」係指協會的管│ ││ │ │ 銷、行政小姐薪水;「組長│ ││ │ │ 服務費8%」係指組長可以抽│ ││ │ │ 8%、分會長是12%、處長是 │ ││ │ │ 10%,如果是分會長以下的 │ ││ │ │ 幹部介紹的,分會長領得的│ ││ │ │ 錢會從12%扣除組長或處長 │ ││ │ │ 的百分比。 │ ││ │ │6.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並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 │ │ 委員會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 ││ │ │ 或類似保險業務之許可。 │ │├──┼─────────────┼─────────────┼────┤│ 8 │被告涂宜鑫於本署偵查中以證│1.證明被告涂宜鑫於97年10月│98年度他││ │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結)。│ 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字第1963││ │ │ 協會,擔任分會長。徐志澔│號卷二第││ │ │ 擔任協會副理事長、溫淑緣│400至409││ │ │ 擔任財務長、姜家華擔任秘│頁 ││ │ │ 書長,後來辭職、葛曉明擔│ ││ │ │ 任常務監事。 │ ││ │ │2.45歲以上可以加入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參加會員須│ ││ │ │ 繳入會費500元、常年會費 │ ││ │ │ 1000元,會費是直接到協會│ ││ │ │ 交給行政人員、或由介紹人│ ││ │ │ 轉交給協會。 │ ││ │ │3.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幹部介紹│ ││ │ │ 會員加入可依不同層級抽取│ ││ │ │ 1000元之介紹車馬費。涂宜│ ││ │ │ 鑫介紹2、30人加入會員, │ ││ │ │ 收取的介紹車馬費是由會費│ ││ │ │ 中扣款,以現金支付、前後│ ││ │ │ 收取約5萬多元的介紹車馬 │ ││ │ │ 費,另油料津貼、同階津貼│ ││ │ │ 及連同車馬費,領取10幾萬│ ││ │ │ 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 ││ │ │ 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4.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參│ ││ │ │ 加會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 ││ │ │ ,可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 ││ │ │ 求慰問金,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取100元 │ ││ │ │ 互助慰問金;互助慰問金可│ ││ │ │ 以去便利商店繳、也可以直│ ││ │ │ 接繳到協會給行政人員,或│ ││ │ │ 可以匯款等,互助慰問金的│ ││ │ │ 帳戶是合作金庫衛道分行,│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5.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貳,有關「滯收率5%」│ ││ │ │ 是指會員未繳交慰問金的比│ ││ │ │ 例,類似銀行的呆帳。「行│ ││ │ │ 政費用5%」係指行政上的開│ ││ │ │ 銷。「組長服務費8%」,是│ ││ │ │ 指油料津貼的部分,從組長│ ││ │ │ 開始才可以領,組長8%、處│ ││ │ │ 長10%、分會長12%。 │ ││ │ │6.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 │ │ 員會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 ││ │ │ 類似保險業務之許可。 │ │├──┼─────────────┼─────────────┼────┤│ 9 │被告廖金城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證明被告廖金城於97年10月│98年度他││ │中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 1日,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 │字第1963││ │結)。 │ 助協會,擔任分會長。徐志│號卷二第││ │ │ 澔擔任協會副理事長、溫淑│414至428││ │ │ 緣擔任財務長、姜家華擔任│頁 ││ │ │ 秘書長,後來辭職、葛曉明│ ││ │ │ 擔任常務監事。 │ ││ │ │2.45歲以上可以加入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由會員再介│ ││ │ │ 紹會員參加,會員須繳入會│ ││ │ │ 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元 │ ││ │ │ ,會費是直接到協會繳錢、│ ││ │ │ 或由介紹人轉交給協會。 │ ││ │ │3.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幹部介紹│ ││ │ │ 會員加入可依不同層級抽取│ ││ │ │ 介紹車馬費,分會長是1500│ ││ │ │ 元、處長是1000元、志工是│ ││ │ │ 500元、組長是750元。廖金│ ││ │ │ 城介紹20多人加入會員,收│ ││ │ │ 取的介紹車馬費是以現金在│ ││ │ │ 協會櫃臺領取,約1、2萬元│ ││ │ │ 的介紹車馬費。另組長以上│ ││ │ │ 是領油料津貼8%,同階津貼│ ││ │ │ 2%,廖金城約領取2、3萬元│ ││ │ │ 油料津貼,幾千元或1萬元 │ ││ │ │ 之同階津貼。足徵,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 ││ │ │ 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 ││ │ │ 實。 │ ││ │ │4.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參│ ││ │ │ 加會員入會滿61天到120天 │ ││ │ │ 以後往生,協會有付1萬元 │ ││ │ │ 或1萬6000元的互助金,才 │ ││ │ │ 會向會員收取100元的互助 │ ││ │ │ 金。互助慰問金可以去便利│ ││ │ │ 商店或合庫繳,互助金的帳│ ││ │ │ 戶是合作金庫。 │ ││ │ │5.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貳,有關「滯收率5%」│ ││ │ │ 是指沒有繳100元互助金的 │ ││ │ │ 會員比例。「行政費用5%」│ ││ │ │ 係指辦公費用。「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油料津貼。 │ │├──┼─────────────┼─────────────┼────┤│ 10 │被告胡鈴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證明被告胡鈴蘭於97年11、│98年度他││ │中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 1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字第1963││ │結)。 │ 扶助協會,於98年5月間升 │號卷二第││ │ │ 為分會長。45歲以上可以加│434至448││ │ │ 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頁 ││ │ │ 吸收會員方式是由會員再介│ ││ │ │ 紹會員參加。A組關懷組是 │ ││ │ │ 80歲以下的人才可以參加,│ ││ │ │ B組是關愛組,是85歲以下 │ ││ │ │ ,C組是關心組是85歲以上 │ ││ │ │ 。會員須繳入會費500 元、│ ││ │ │ 常年會費1000元,會費是會│ ││ │ │ 員到協會以現金支付,要親│ ││ │ │ 自去,協會會開收據。 │ ││ │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每介紹1 │ ││ │ │ 個會員加入,分會長可抽取│ ││ │ │ 1000元之介紹車馬費。胡鈴│ ││ │ │ 蘭介紹10多人加入會員,收│ ││ │ │ 取的介紹車馬費是以現金在│ ││ │ │ 協會領取,約1萬多元的介 │ ││ │ │ 紹車馬費。每個月領油料津│ ││ │ │ 貼,依介紹人數多寡計算,│ ││ │ │ 組長抽8%,分會長抽12%, │ ││ │ │ 處長是抽10%,分會長下面 │ ││ │ │ 如果有組長、處長,則組長│ ││ │ │ 、處長的油貼要由分會長 │ ││ │ │ 12%裡面扣,胡鈴蘭約領取1│ ││ │ │ 萬多元油料津貼。足徵,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 ││ │ │ 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 ││ │ │ 之事實。 │ ││ │ │3.被告胡鈴蘭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參考辦法第6 │ ││ │ │ 條之規定,參加會員自入會│ ││ │ │ 日起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 │ ││ │ │ 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慰 │ ││ │ │ 問金,是捐款,是由會員自│ ││ │ │ 由捐贈,不一定每個會員都│ ││ │ │ 會捐,互助慰問金,可以到│ ││ │ │ 4大超商或金融機構去繳, │ ││ │ │ 有會員住生的話,協會會寄│ ││ │ │ 捐款單給會員,互助慰問金│ ││ │ │ 的帳戶是合作金庫帳戶。依│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第8條規定,參加會員 │ ││ │ │ 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可依│ ││ │ │ 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求慰問│ ││ │ │ 金,但是A組規定入會後4個│ ││ │ │ 月才可以請求。足徵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似類保│ ││ │ │ 險業務之事實。 │ ││ │ │4.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貳,有關「滯收率5%」│ ││ │ │ 是指有的人沒有捐款,不是│ ││ │ │ 每個會員都會捐款,有時候│ ││ │ │ 有10%的會員沒有捐。「行 │ ││ │ │ 政費用5%」係指行政小姐的│ ││ │ │ 薪水,有3個行政小組,每 │ ││ │ │ 個薪水1萬8000元到2萬元左│ ││ │ │ 右。「組長服務費8%」,是│ ││ │ │ 指,例如:組長介紹10人入│ ││ │ │ 會,往生5人,捐贈500元,│ ││ │ │ 捐款總金額是500乘以10人 │ ││ │ │ 共5000元,組長可以抽到 │ ││ │ │ 5000乘以0.08就是400元的 │ ││ │ │ 油料津貼。 │ ││ │ │5.被告胡鈴蘭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11 │被告牟振宗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被告牟振宗於97年9月間, │98年度他││ │中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 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字第1963││ │結)。 │ ,擔任分會長。徐志澔擔任│號卷二第││ │ │ 協會副理事長、溫淑緣擔任│452至465││ │ │ 財務長、姜家華擔任執行長│頁 ││ │ │ ,但已離職,葛曉明沒印象│ ││ │ │ 。 │ ││ │ │2.45歲以上可以加入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由會員介紹│ ││ │ │ 親朋好友加入。會員須繳入│ ││ │ │ 會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 │ ││ │ │ 元,會費以現金繳納,當初│ ││ │ │ 是直接繳給協會,後來就把│ ││ │ │ 它變成介紹人介紹會員加入│ ││ │ │ 的車馬費,會費沒有匯入帳│ ││ │ │ 戶。 │ ││ │ │3.被告牟振宗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每介紹1個會員加入, │ ││ │ │ 可以抽取1000元之介紹車馬│ ││ │ │ 費。伊介紹7人加入會員, │ ││ │ │ 介紹車馬費是由會員加入時│ ││ │ │ 繳交的會費中扣款領取現金│ ││ │ │ ,約領取11、12萬元的,因│ ││ │ │ 為伊的組織下只要加入1個 │ ││ │ │ 人,伊就多領500元,尚有 │ ││ │ │ 領取12%油料津貼。足徵, │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 ││ │ │ 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 ││ │ │ 入之事實。 │ ││ │ │4.參加會員自入會生日起每亡│ ││ │ │ 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 │ ││ │ │ 收款100元互助慰問金,會 │ ││ │ │ 有通知單寄到家中,可以至│ ││ │ │ 各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匯│ ││ │ │ 款或親自到協會繳。參加會│ ││ │ │ 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可│ ││ │ │ 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求慰│ ││ │ │ 問金,持死亡證明正本,死│ ││ │ │ 者及領款人身份證去協會辦│ ││ │ │ ,等協會審核通過後就會給│ ││ │ │ 慰問金。足徵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事實。 │ ││ │ │5.被告牟振宗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12 │被告劉進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被告劉進文於97年間,加入│98年度他││ │中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字第1963││ │結)。 │ 任理事,是創始會員之一。│號卷二第││ │ │ 徐志澔擔任協會副理事長、│470至482││ │ │ 溫淑緣擔任財務長、姜家華│頁 ││ │ │ 擔任執行長,但己離職,葛│ ││ │ │ 曉明是常務監事。 │ ││ │ │2.45歲以上可以加入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由會員介紹│ ││ │ │ 親朋好友加入。會員須繳入│ ││ │ │ 會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 │ ││ │ │ 元,會費以現金繳納。 │ ││ │ │3.被告劉進文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依據介紹多少人參加來│ ││ │ │ 決定層級。分會長、處長層│ ││ │ │ 級每介紹1個會員加入,可 │ ││ │ │ 以領1000元之介紹車馬費。│ ││ │ │ 伊介紹3、4人加入會員,收│ ││ │ │ 取入會會員會費後,交給陳│ ││ │ │ 玉英,陳玉英直接把伊該領│ ││ │ │ 取的介紹車馬費退給伊(現│ ││ │ │ 金),伊領取3、4000元的 │ ││ │ │ 介紹車馬費,尚領取油料津│ ││ │ │ 貼,1個月約1、200元或3、│ ││ │ │ 40 0元,主要是看下面會員│ ││ │ │ 有多少人來決定。足徵,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 ││ │ │ 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 ││ │ │ 之事實。 │ ││ │ │4.參加會員自入會日起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慰問金,可以 │ ││ │ │ 直接匯款,也可以在超商繳│ ││ │ │ ,現在大多數人是去超商繳│ ││ │ │ ,互助慰問金帳戶是在合庫│ ││ │ │ ,每月每個會員要繳的互助│ ││ │ │ 慰問金最高限額是1900元。│ ││ │ │ 參加會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 ││ │ │ 生,可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 ││ │ │ 請求慰問金,金額有一個表│ ││ │ │ 可以參考。足徵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事實。 │ ││ │ │5.被告劉進文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會員沒準時繳交或│ ││ │ │ 不想繳納慰問金時,扣除上│ ││ │ │ 開滯收率的金額,代表實際│ ││ │ │ 上沒收那麼多錢回來。「行│ ││ │ │ 政費用5%」是指行政人員的│ ││ │ │ 支出。協會分成關懷、關心│ ││ │ │ 及關愛3組差別是年齡的差 │ ││ │ │ 異,把風險分開。 │ │├──┼─────────────┼─────────────┼────┤│ 13 │被告羅靖茹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被告羅靖茹於97年10、11 │98年度他││ │中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 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字第1963││ │結)。 │ 助協會,擔任理事、分會長│號卷二第││ │ │ 。徐志澔擔任協會副理事長│511至520││ │ │ 、溫淑緣擔任財務長、葛曉│頁 ││ │ │ 明是董事或監事。 │ ││ │ │2.45歲以上可以加入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由會員介紹│ ││ │ │ 親朋好友加入。會員須繳入│ ││ │ │ 會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 │ ││ │ │ 元,會費以現金繳納。 │ ││ │ │3.被告羅靖茹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伊擔任分會長時,每介│ ││ │ │ 紹1個會員加入,可以抽取 │ ││ │ │ 1000元之介紹車馬費。伊前│ ││ │ │ 後介紹約30人加入會員,領│ ││ │ │ 取現金約3萬元的介紹車馬 │ ││ │ │ 費,尚領取油料津貼幾千元│ ││ │ │ ,同階津貼是指同一階層繳│ ││ │ │ 納互助金的2%、續交津貼、│ ││ │ │ 辦公津貼,伊未曾領過。足│ ││ │ │ 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 ││ │ │ 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 ││ │ │ 加入之事實。 │ ││ │ │4.參加會員自入會日起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慰問金,可以 │ ││ │ │ 到便利商店繳,如果會員沒│ ││ │ │ 收到繳費通知單,他的介紹│ ││ │ │ 人會先幫他代繳給協會,再│ ││ │ │ 去跟會員請求款項。參加會│ ││ │ │ 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可│ ││ │ │ 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求慰│ ││ │ │ 問金。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 ││ │ │ 事實。 │ ││ │ │5.被告羅靖茹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會員不想繳、無能│ ││ │ │ 力繳或己經被除會,那些無│ ││ │ │ 法收到的款項要扣除。「行│ ││ │ │ 政費用5%」是指行政人員的│ ││ │ │ 支出。「組長服務費8% 」 │ ││ │ │ 是指幫客戶做售後服務後,│ ││ │ │ 收取的津貼。協會分成關懷│ ││ │ │ 、關心及關愛3組差別是年 │ ││ │ │ 齡的差異,作風險控制。 │ │├──┼─────────────┼─────────────┼────┤│ 14 │被告許榮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被告許榮旭於97年8、9月間│98年度他││ │中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 ,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字第1963││ │結)。 │ 會,擔任理事。中華關懷家│號卷二第││ │ │ 庭扶助協會吸收會員,是透│559至571││ │ │ 過親友推薦,會員需年滿45│頁 ││ │ │ 歲以上,會員須繳入會費 │ ││ │ │ 500元、常年會費1000元, │ ││ │ │ 會費是以現金直接交給推薦│ ││ │ │ 人,或直接前來協會會址,│ ││ │ │ 把錢給辦事人員。 │ ││ │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每介紹1 │ ││ │ │ 個會員加入,協會會給介紹│ ││ │ │ 人補助。許榮旭表示有領過│ ││ │ │ 介紹車馬費(介紹車馬費係│ ││ │ │ 由太太收取,不確定金額)│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 ││ │ │ 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3.被告許榮旭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參考辦法第6 │ ││ │ │ 條之規定,參加會員自入會│ ││ │ │ 生日起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 │ ││ │ │ 慰問金,繳到協會帳號,可│ ││ │ │ 以利用超商繳款或是委託推│ ││ │ │ 薦人幫忙繳或親自到協會繳│ ││ │ │ 。慰問金帳戶是在合作金庫│ ││ │ │ 銀行。參加會員入會第31 │ ││ │ │ 天以後往生,可依據加入期│ ││ │ │ 間之長短請求慰問金,會依│ ││ │ │ 照協會制訂的表付慰問金。│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4.被告許榮旭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會員會延繳,就是│ ││ │ │ 滯收,所以要扣掉這部分、│ ││ │ │ 「行政費用5%」是指協會辦│ ││ │ │ 公人員的支出、「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推薦者可以拿的│ ││ │ │ 津貼。 │ ││ │ │5.被告許榮旭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15 │被告謝添枝於警詢及本署偵查│1.被告謝添枝於97年10月間,│98年度他││ │中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 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字第1963││ │結)。 │ ,擔任理事、處長。 │號卷二第││ │ │2.45歲以上可以加入中華關懷│576至591││ │ │ 家庭扶助協會,吸收會員方│頁 ││ │ │ 式是由會員介紹親友加入。│ ││ │ │ 會員須繳入會費500元、常 │ ││ │ │ 年會費1000元,會費是交給│ ││ │ │ 介紹人,介紹人交給處長,│ ││ │ │ 處長再交給協會。 │ ││ │ │3.被告謝添枝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伊擔任處長時,介紹30│ ││ │ │ 個人加入會員,伊介紹的人│ ││ │ │ 再介紹出去,總計約40個會│ ││ │ │ 員,會員一加入如想經營就│ ││ │ │ 算志工,如果伊介紹的人是│ ││ │ │ 志工,他又介紹別人加入,│ ││ │ │ 以1000元扣掉志工的500元 │ ││ │ │ ,伊也可以得到車馬費500 │ ││ │ │ 元,如果介紹的人是組長,│ ││ │ │ 以1000元扣750元,伊可以 │ ││ │ │ 得到250元的車馬費。如果 │ ││ │ │ 同為處長,還有同階的補助│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利用多層次推銷上開協會│ ││ │ │ 之事實。 │ ││ │ │4.參加會員自入會日起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慰問金,協會 │ ││ │ │ 會寄出繳款單給會員,由會│ ││ │ │ 員至超商繳款。參加會員入│ ││ │ │ 會第61天以後往生,依照其│ ││ │ │ 加入時間長短及會員人數獲│ ││ │ │ 得慰問金。足徵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事實。 │ ││ │ │5.被告謝添枝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協會寄出繳款單後│ ││ │ │ 如有會員沒收到或沒繳款,│ ││ │ │ 協會會抓5%為滯收。「行政│ ││ │ │ 費用5%」是指辦公室上的支│ ││ │ │ 出,互助慰問金收齊會扣5%│ ││ │ │ 的行政費用。 │ ││ │ │6.被告謝添枝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 16 │被告李美玲警詢及本署偵查中│1.被告李美玲於97年10月12日│98年度他││ │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詞(具結│ ,進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字第1963││ │)。 │ 會,擔任會計。 │號卷二第││ │ │2.被告李美玲供述,45歲以上│596至612││ │ │ 可以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頁 ││ │ │ 協會,由志工召募會員進來│ ││ │ │ ,目前約有6000多個會員。│ ││ │ │ 會員須繳入會費500元、常 │ ││ │ │ 年會費1000元,目前分為三│ ││ │ │ 組,關愛、關心、關懷,也│ ││ │ │ 可以說是A、B、C組,原則 │ ││ │ │ 上是依參考辦法內容辦理,│ ││ │ │ 但是前2000名會員只要45 │ ││ │ │ 歲以上都可以參加,第2000│ ││ │ │ 名到3000名年齡限85歲以下│ ││ │ │ ,第3000名到4000名年齡限│ ││ │ │ 80歲以下,每組的情況都一│ ││ │ │ 樣,目前每組的人數都不同│ ││ │ │ ,如果來不及參加A、B組,│ ││ │ │ 可以參加C組。 │ ││ │ │3.被告李美玲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有事情時,請│ ││ │ │ 示財務長溫淑緣、理事長曾│ ││ │ │ 俊卿,由他們來作決定。 │ ││ │ │4.被告李美玲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伊知道協會內部有訂定│ ││ │ │ 規則,擔任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每介紹1個會員 │ ││ │ │ 加入可以抽取500元至1000 │ ││ │ │ 元之介紹車馬費,但是有無│ ││ │ │ 照上面的介紹車馬費領取報│ ││ │ │ 酬伊並不清楚,伊負責行政│ ││ │ │ 。 │ ││ │ │5.被告李美玲供述,參加會員│ ││ │ │ 自入會日起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元│ ││ │ │ 互助慰問金,但是限於參加│ ││ │ │ 會員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 ││ │ │ 也就是必須協會要支付1 萬│ ││ │ │ 元以上慰問金才有向其他會│ ││ │ │ 員收100元,因為目前各組 │ ││ │ │ 的狀況不同,有些組別要加│ ││ │ │ 入121天以上往生才可以領 │ ││ │ │ 取1萬元的慰問金。慰問金 │ ││ │ │ 的帳戶是在合作金庫。又會│ ││ │ │ 員往生請求慰問金,第一個│ ││ │ │ 版本是1到2000人,只要加 │ ││ │ │ 入第31天死亡就可以領3000│ ││ │ │ 元慰問金,但是第二個版本│ ││ │ │ 是2000人到3000人就要61天│ ││ │ │ 才可以請款,沒有給付慰問│ ││ │ │ 金3000元,第三版本是3000│ ││ │ │ 人以後,要到121天才可以 │ ││ │ │ 請領慰問金,請求慰問金的│ ││ │ │ 方法是,入會時會員有約定│ ││ │ │ 領取慰問金之人,有限三等│ ││ │ │ 親或直系血親,必須約定領│ ││ │ │ 取慰問金之人出具身份證影│ ││ │ │ 本、印章及死亡證明書正本│ ││ │ │ 才可以請領。 │ │├──┼─────────────┼─────────────┼────┤│ 17 │被告徐豫新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徐豫新於98年5月起, │內政部警││ │。 │ 進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政署刑事││ │ │ ,擔任分會長。 │警察局刑││ │ │2.被告徐豫新供述,45歲以上│案偵查卷││ │ │ 80歲可以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宗(卷一││ │ │ 扶助協會。會員須繳入會費│)第108 ││ │ │ 500元、常年會費1000元, │至114頁 ││ │ │ 年費等於是回餽給會員。 │ ││ │ │3.被告徐豫新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繳交│ ││ │ │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 元後,一開始的辦法是滿31│ ││ │ │ 天就有3000元慰問金,但是│ ││ │ │ 現在新的辦法改成要滿61天│ ││ │ │ 才有補助,最多可以獲得41│ ││ │ │ 萬5150元互助慰問金。參加│ ││ │ │ 會員自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款100元,拿繳款 │ ││ │ │ 單至超商繳交,互助慰問金│ ││ │ │ 隨著會員人數越多所獲得慰│ ││ │ │ 問金額越多。足徵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 ││ │ │ 業務之事實。 │ ││ │ │4.被告徐豫新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其他會員沒繳錢│ ││ │ │ ,先預扣。「行政費用5% │ ││ │ │ 」是指協會的行政人員的工│ ││ │ │ 作費。「組長服務費8%」是│ ││ │ │ 指補助協會業務幹部的油料│ ││ │ │ 津貼。都是由協會來支配。│ ││ │ │5.被告徐豫新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協會對於會員推薦其他│ ││ │ │ 非會員者加入協會有提供介│ ││ │ │ 紹車馬費,志工介紹一位會│ ││ │ │ 員是500元、組長是750 元 │ ││ │ │ 、處長是1000元、創會處長│ ││ │ │ 跟分會長都是1500元。除介│ ││ │ │ 紹車馬費外,從組長開始有│ ││ │ │ 提供8%的油料津貼、處長是│ ││ │ │ 10%的油料津貼、創會處長 │ ││ │ │ 跟分會長都是12%的油料津 │ ││ │ │ 貼,伊總共介紹8位會員加 │ ││ │ │ 入,大約領了2萬元的津貼 │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 ││ │ │ 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6.被告徐豫新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18 │被告有葉桂蘭於警詢所為之供│1.被告葉桂蘭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述。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沒有擔任│政署刑事││ │ │ 任何職務,只是會員而已。│警察局刑││ │ │ 會員的義務:每月照會員往│案偵查卷││ │ │ 生的數目繳款,每1位往生 │宗(卷一││ │ │ 須繳納100元互助會,但是 │)第115 ││ │ │ 最多繳納1900元,會員往生│至122頁 ││ │ │ 依照他的入會時間給予不同│ ││ │ │ 的喪葬補助。 │ ││ │ │2.被告葉桂蘭供述,會員第一│ ││ │ │ 次需要繳納1500元的會費,│ ││ │ │ 第2個月起開始,多寡依照 │ ││ │ │ 往生人數繳納,每位100 元│ ││ │ │ 。協會會寄發繳款書,可以│ ││ │ │ 前往7-11超商或郵局繳納,│ ││ │ │ 入會滿31天以上往生會有慰│ ││ │ │ 問金,伊看過協會寄發的明│ ││ │ │ 細表,最多補助40幾萬元,│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從事類似保險之事實。 │ │├──┼─────────────┼─────────────┼────┤│ 19 │被告仲美雲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仲美雲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沒有擔任│政署刑事││ │ │ 任何職務,伊是找老人家加│警察局刑││ │ │ 入協會互助。只要繳交入會│案偵查卷││ │ │ 費1500元就可以了,伊做了│宗(卷一││ │ │ 大概一兩個月就離開了。會│)第122 ││ │ │ 員要加入超過1個月,依入 │至128頁 ││ │ │ 會年資不同,往生時協會也│ ││ │ │ 會補助不同的互助慰問金,│ ││ │ │ 主要的義務是當其他會員往│ ││ │ │ 生時要繳100元互助金,是 │ ││ │ │ 拿繳款單去超商繳錢。伊主│ ││ │ │ 要都是找認識的長輩加入。│ ││ │ │2.被告仲美雲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入會滿31天以上如往│ ││ │ │ 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印│ ││ │ │ 象中最多大概45萬元。參加│ ││ │ │ 會員自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款100元,拿繳款 │ ││ │ │ 單至超商繳交。足徵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 ││ │ │ 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仲美雲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協會對於會員推薦其他│ ││ │ │ 非會員者加入協會有提供介│ ││ │ │ 紹車馬費,介紹車馬費各多│ ││ │ │ 少因時間太久,不清楚了。│ ││ │ │ 伊大約介紹10個人左右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領│ ││ │ │ 過車馬費,金額忘了。足徵│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 ││ │ │ 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 ││ │ │ 入之事實。 │ ││ │ │4.被告仲美雲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0 │被告盧盛財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盧盛財供述:伊自97年│內政部警││ │。 │ 11月27日至今,在中華關懷│政署刑事││ │ │ 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的職│警察局刑││ │ │ 務,主要就是招攬會員加入│案偵查卷││ │ │ 協會。會員入會費500元, │宗(卷一││ │ │ 年費1000元。義務就是同組│)第129 ││ │ │ 的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100 │至136頁 ││ │ │ 元,權利就是依照會員入會│ ││ │ │ 年資的長短,往生時給予不│ ││ │ │ 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盧盛財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會員入會滿31天以上│ ││ │ │ 如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最多41萬5150元。參加會│ ││ │ │ 員自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是拿繳款 │ ││ │ │ 單至超商繳交。足徵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 ││ │ │ 保險之業務。 │ ││ │ │3.被告盧盛財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大│ ││ │ │ 約介紹12個人左右加入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領過車馬│ ││ │ │ 費大約6000元。足徵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 ││ │ │ 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 ││ │ │ 實。 │ ││ │ │4.被告盧盛財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1 │被告吳芳瑤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吳芳瑤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1月間,在中華關懷家庭扶 │政署刑事││ │ │ 助協會擔任處長的職務,主│警察局刑││ │ │ 要就是找一般民眾加入協會│案偵查卷││ │ │ 。會員繳交入會費1500 元 │宗(卷一││ │ │ 就可以加入,會員要加入超│)第136 ││ │ │ 過1個月後往生,依入會年 │至142頁 ││ │ │ 資不同,往生時協會也會補│ ││ │ │ 助不同的互助慰問金,義務│ ││ │ │ 就是當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 ││ │ │ 100元互助金,伊都是找認 │ ││ │ │ 識的親戚朋友加入。 │ ││ │ │2.被告吳芳瑤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會員入會滿31天以上│ ││ │ │ 如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最多41萬元。參加會員自│ ││ │ │ 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每亡│ ││ │ │ 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 │ ││ │ │ 收款100元互助金,是拿繳 │ ││ │ │ 款單至超商繳交。足徵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 ││ │ │ 似保險之業務。 │ ││ │ │3.被告吳芳瑤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大│ ││ │ │ 約介紹10多人左右加入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領過車馬│ ││ │ │ 費大約3、4000元。足徵, │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 ││ │ │ 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 ││ │ │ 入之事實。 │ ││ │ │4.被告吳芳瑤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2 │被告羅進尉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羅進尉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政署刑事││ │ │ 的職務,主要就是拉會員加│警察局刑││ │ │ 入協會。會員繳交入會費 │案偵查卷││ │ │ 1500元就可以加入。會員要│宗(卷一││ │ │ 加入超過1個月,依入會年 │)第143 ││ │ │ 資不同,往生時協會也會補│至149頁 ││ │ │ 助不同的互助慰問金,義務│ ││ │ │ 就是當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 ││ │ │ 100元互助金,伊都是找認 │ ││ │ │ 識的親戚加入。 │ ││ │ │2.被告羅進尉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會員入會滿31天以上│ ││ │ │ 如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最多41萬5150元。參加會│ ││ │ │ 員自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是 │ ││ │ │ 拿繳款單至超商繳交。足徵│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 ││ │ │ 從事類似保險之業務之事實│ ││ │ │ 。 │ ││ │ │3.被告羅進尉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大│ ││ │ │ 約介紹4人左右加入中華關 │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領過車馬│ ││ │ │ 費大約6000元。足徵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 ││ │ │ 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 ││ │ │ 實。 │ ││ │ │4.被告羅進尉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3 │被告江根發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江根發供述:伊自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7日起,在中華關懷家 │政署刑事││ │ │ 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的職務│警察局刑││ │ │ ,工作內容就是,其下的組│案偵查卷││ │ │ 織在三個月內吸收50個會員│宗(卷一││ │ │ ,就是合格處長,會員來源│)第150 ││ │ │ 是透過參加的會員去招攬親│至156頁 ││ │ │ 友。會員繳交入會費1500 │ ││ │ │ 元就可以加入。 │ ││ │ │2.被告江根發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會員如往生,會獲得│ ││ │ │ 互助慰問金,最多41萬5150│ ││ │ │ 元,但是要按照實際會員數│ ││ │ │ 計算。參加會員自入會61天│ ││ │ │ 以上往生者,每亡故1 位會│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 ││ │ │ 元互助金,是拿繳款單至超│ ││ │ │ 商繳交。足徵,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 ││ │ │ 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江根發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油料補助費(應係│ ││ │ │ 介紹車馬費),志工500 元│ ││ │ │ ,組長750元,處長以上都 │ ││ │ │ 是IO00元。伊大約介紹5、6│ ││ │ │ 個人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領過介紹車馬費、油料│ ││ │ │ 津貼、同階津去、續交津貼│ ││ │ │ 、辦公津貼等共約7、8000 │ ││ │ │ 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 ││ │ │ 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4.被告江根發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4 │被告劉秉菘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劉秉菘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的職務,│警察局刑││ │ │ 主要就招攬會員加入協會。│案偵查卷││ │ │ 會員入會費500元,年費 │宗(卷一││ │ │ 1000元,義務好像是就是同│)第157 ││ │ │ 組的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 │至164頁 ││ │ │ 100元,權利就是依照會員 │ ││ │ │ 入會年資的長短,往生時給│ ││ │ │ 予不同的慰問金。會員所繳│ ││ │ │ 納費用好像是給去招攬會員│ ││ │ │ 幹部的獎金。 │ ││ │ │2.被告劉秉菘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會員如往生,會獲得│ ││ │ │ 互助慰問金,最多41萬5150│ ││ │ │ 元。參加會員自入會61 天 │ ││ │ │ 以上往生者,每亡故1位會 │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 ││ │ │ 元互助金,是拿繳款單至超│ ││ │ │ 商繳交。足徵,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 ││ │ │ 之業務。 │ ││ │ │3.被告劉秉菘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其他會員沒繳錢,│ ││ │ │ 先預扣。「行政費用5% 」 │ ││ │ │ 是指協會的管銷費用。「組│ ││ │ │ 長服務費8%」是指招攬幹部│ ││ │ │ 的油料補貼補助,都是由協│ ││ │ │ 會來支配。 │ ││ │ │4.被告劉秉菘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介│ ││ │ │ 紹10多個人加入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領過介紹車馬費│ ││ │ │ 、油料津貼、同階津貼、續│ ││ │ │ 交津貼、辦公津貼等共約2 │ ││ │ │ 、3萬元。足徵,中華關懷 │ ││ │ │ 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 ││ │ │ 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 │ ││ │ │5.被告劉秉菘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5 │被告賴成英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賴成英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的職務,│警察局刑││ │ │ 主要就是推薦會員進入中華│案偵查卷││ │ │ 關懷冢庭扶助協會,當上處│宗(卷一││ │ │ 長之後推薦之獎金比較多。│)第164 ││ │ │ 會員入會費1500元,會員相│至170頁 ││ │ │ 互口耳相傳告知,或是協會│ ││ │ │ 幹部推薦進入。 │ ││ │ │2.被告賴成英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會員如往生,依照協│ ││ │ │ 會所訂之該辦法,給予慰問│ ││ │ │ 金,最多41萬5150元。另參│ ││ │ │ 加會員自入會61天以上往生│ ││ │ │ 者,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 │ ││ │ │ 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 │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 ││ │ │ 事實。 │ ││ │ │3.被告賴成英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介│ ││ │ │ 紹5個人加入,每1名車馬補│ ││ │ │ 助費750元。足徵中華關懷 │ ││ │ │ 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 ││ │ │ 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 │ ││ │ │4.被告賴成英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6 │被告黃湘玲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黃湘玲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的職務。│警察局刑││ │ │ 會員只要45歲以上均可以申│案偵查卷││ │ │ 請加入會員,義務就是同組│宗(卷一││ │ │ 其他會員往生需繳交互助金│)第171 ││ │ │ 100元,權利就是依照會員 │至177頁 ││ │ │ 入會年資的長短,往生時協│ ││ │ │ 會會給予不同的慰問金,但│ ││ │ │ 是要持續互助才可以領慰問│ ││ │ │ 金。 │ ││ │ │2.被告黃湘玲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需│ ││ │ │ 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費 │ ││ │ │ 1000元。會員所繳納費用主│ ││ │ │ 要是給招攬人員的車馬費。│ ││ │ │3.被告黃湘玲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計 │ ││ │ │ 1500元後,入會滿61天以上│ ││ │ │ 如往生會獲取慰問金。另參│ ││ │ │ 加會員往生,每亡故1位會 │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 ││ │ │ 元互助金,1個月目前最多 │ ││ │ │ 繳到19位,也就是1個月最 │ ││ │ │ 多繳1900元左右。足徵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 ││ │ │ 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4.被告黃湘玲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創會處長都是1000元、分會│ ││ │ │ 長1500元,要直接推薦才有│ ││ │ │ 。除介紹車馬費外也提供其│ ││ │ │ 他津貼,伊介紹10個人加入│ ││ │ │ ,介紹車馬費等獎金是直接│ ││ │ │ 從招攬的會員入會費扣除。│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 ││ │ │ 員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黃湘玲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7 │被告林旺枝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旺枝供述:伊沒有擔│內政部警││ │。 │ 任任何職務,伊會參加協會│政署刑事││ │ │ 是黃姓友人告訴伊這個資訊│警察局刑││ │ │ ,因為伊與親友三個人一起│案偵查卷││ │ │ 加入,該名黃姓友人說伊在│宗(卷一││ │ │ 協會已經是志工,但是伊不│)第178 ││ │ │ 曾去過協會,平時也沒有在│至184頁 ││ │ │ 協會中幫忙做事。會員繳交│ ││ │ │ 入會費1500元,義務是如有│ ││ │ │ 會員往生要繳交100元,權 │ ││ │ │ 利就是參與會員往生時,可│ ││ │ │ 領取慰問金,但慰問金計算│ ││ │ │ 之方式,伊不清楚,依照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冢庭│ ││ │ │ 互助」福利給付標準表,最│ ││ │ │ 多可以獲得41萬5150元等語│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有從事類似保險之業務。│ ││ │ │2.被告林旺枝供述,介紹一個│ ││ │ │ 人加入會員,有介紹車馬費│ ││ │ │ 500元,但是伊是從所支付 │ ││ │ │ 之入會費中扣除,所以伊只│ ││ │ │ 繳交1000元。 │ ││ │ │3.被告林旺枝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8 │被告官有寶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官有寶供述:伊自98年│內政部警││ │。 │ 1、2月間起,在中華關懷家│政署刑事││ │ │ 庭扶助協會內擔任處長,負│警察局刑││ │ │ 責工作內容為招攬會員。只│案偵查卷││ │ │ 要45歲以上均可申請加入,│宗(卷一││ │ │ 會員繳交入會費5OO元,常 │)第190 ││ │ │ 年費1000元,義務是同組其│至196頁 ││ │ │ 他會員往生要繳交互助金 │ ││ │ │ 100元,權利就是依照入會 │ ││ │ │ 年資的長短,往生時協會會│ ││ │ │ 給予不同的慰問金,但是要│ ││ │ │ 持續互助才有慰問金。 │ ││ │ │2.被告官有寶供述,加入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交入│ ││ │ │ 會費及常年會費共計1500元│ ││ │ │ 後,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 ││ │ │ 會獲慰問金。另參加會員往│ ││ │ │ 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 │ ││ │ │ 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 │ ││ │ │ ,1個月目前最多繳到19 位│ ││ │ │ ,也就是1個月最多繳1900 │ ││ │ │ 元左右。足徵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事實。 │ ││ │ │4.被告官有寶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創會處長都是1000元、分會│ ││ │ │ 長1500元,要直接推薦才有│ ││ │ │ 。伊介紹7、8個人加入,介│ ││ │ │ 紹車馬費約領取3、4千元。│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 ││ │ │ 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官有寶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 │ │ │├──┼─────────────┼─────────────┼────┤│ 29 │被告陳世偉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世偉供述:伊自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起,在中華關懷家庭扶│政署刑事││ │ │ 助協會內擔任處長,負責工│警察局刑││ │ │ 作內容為招攬會員。只要45│案偵查卷││ │ │ 歲以上均可申請加入,會員│宗(卷一││ │ │ 繳交入會費5OO元,常年費 │)第197 ││ │ │ 1000元,義務是是同組其他│至203頁 ││ │ │ 會員往生要繳交互助金100 │ ││ │ │ 元,權利就是依照入會年資│ ││ │ │ 的長短,往生時協會會給予│ ││ │ │ 不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陳世偉供述,加入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交入│ ││ │ │ 會費及常年會費共計1500元│ ││ │ │ 後,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 ││ │ │ 會獲慰問金。另參加會員往│ ││ │ │ 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 │ ││ │ │ 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 │ ││ │ │ ,1個月目前最多繳到19位 │ ││ │ │ ,也就是1個月最多繳1900 │ ││ │ │ 元左右。足徵,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 ││ │ │ 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陳世偉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些人沒有繳。「│ ││ │ │ 行政費用5%」是指行政人員│ ││ │ │ 的費用。「組長服務費8% │ ││ │ │ 」是指有一些幹部的油料補│ ││ │ │ 助。 │ ││ │ │4.被告陳世偉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創會處長都是1000元、分會│ ││ │ │ 長1500元。就伊所知還有油│ ││ │ │ 料補助,伊介紹7、8個人加│ ││ │ │ 入,介紹車馬費約領取幾千│ ││ │ │ 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 ││ │ │ 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陳世偉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0 │被告林吳紀子於警詢所為之供│1.被告林吳紀子供述:伊自97│內政部警││ │述。 │ 年11月間起,在中華關懷家│政署刑事││ │ │ 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負責│警察局刑││ │ │ 工作內容為招攬會員加入協│案偵查卷││ │ │ 會。會員繳交入會費5OO 元│宗(卷一││ │ │ ,常年費1000元,義務是是│)第204 ││ │ │ 同組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互│至210頁 ││ │ │ 助金100元,權利就是依照 │ ││ │ │ 入會年資的長短,往生時協│ ││ │ │ 會會給予不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林吳紀子供述,加入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交│ ││ │ │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計1500│ ││ │ │ 元後,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 ││ │ │ 生會獲慰問金,最多可以獲│ ││ │ │ 得41萬5150元。另參加會員│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 │ ││ │ │ 金,1個月最多繳交19 位,│ ││ │ │ 也就是1個月最多繳1900元 │ ││ │ │ 左右。足徵,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事實。 │ ││ │ │3.被告林吳紀子供述,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 ││ │ │ 會長、創會處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 ││ │ │ 會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 ││ │ │ 協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 ││ │ │ 工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1000元,尚有其他的津貼,│ ││ │ │ 但伊都沒有資格拿。伊介紹│ ││ │ │ 6個人加入,介紹車馬費領 │ ││ │ │ 取6000元。足徵,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 ││ │ │ 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 │ │├──┼─────────────┼─────────────┼────┤│ 31 │被告賴妙又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賴妙又供述:伊不知道│內政部警││ │。 │ 伊在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政署刑事││ │ │ 擔任的職務,伊只有參加,│警察局刑││ │ │ 會員入會費1500元。義務就│案偵查卷││ │ │ 是同組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宗(卷一││ │ │ 互助金100元,權利就是依 │)第211 ││ │ │ 照會員入會年資的長短,往│至217頁 ││ │ │ 生時協會會給予不同的慰問│ ││ │ │ 金。伊知道會員所繳納費用│ ││ │ │ ,介紹的人拿500元。 │ ││ │ │2.被告賴妙又供述,會員如往│ ││ │ │ 生,協會依入會年資長短給│ ││ │ │ 予不等的慰問金。參加會員│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 │ ││ │ │ 金,1個月最多繳交19位, │ ││ │ │ 也就是1個月最多繳1900 元│ ││ │ │ 左右。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事實。 │ ││ │ │3.被告賴妙又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都是│ ││ │ │ 500元。伊忘了介紹多少人 │ ││ │ │ 加入,有領過介紹車馬費等│ ││ │ │ 獎金,金額忘記了。足徵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 ││ │ │ 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 ││ │ │ 之事實。 │ ││ │ │4.被告賴妙又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2 │被告宋德義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宋德義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志工│政署刑事││ │ │ 的職務,不清楚協會給予處│警察局刑││ │ │ 長職務。年滿45歲以上,體│案偵查卷││ │ │ 弱多病,年長的保險公司不│宗(卷一││ │ │ 要的,都可以加入協會,入│)第218 ││ │ │ 會費500元,年費1000元。 │至224頁 ││ │ │ 義務就是互助,權利就是依│ ││ │ │ 照會員入會年資的長短,往│ ││ │ │ 生時給予不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宋德義供述,參加會員│ ││ │ │ 如往生,協會依入會年資長│ ││ │ │ 短給予不等的慰問金,各組│ ││ │ │ 版本不同,最多可獲得多少│ ││ │ │ 互助慰問金,沒辦法確定。│ ││ │ │ 參加會員往生者,每亡故1 │ ││ │ │ 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 ││ │ │ 100元互助金,1個月最多繳│ ││ │ │ 交15位,也就是1個月最多 │ ││ │ │ 繳1500元左右。足徵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宋德義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其他會員沒繳錢,│ ││ │ │ 先預扣。「行政費用5%」、│ ││ │ │ 「組長服務費8%」是指荼水│ ││ │ │ 費、走路工、油料補助。 │ ││ │ │4.被告宋德義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介│ ││ │ │ 紹約10個人加入協會,有領│ ││ │ │ 過介紹車馬費大約4500 元 │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 ││ │ │ 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宋德義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3 │被告陳敬恭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敬恭供述:伊當初有│內政部警││ │。 │ 介紹3、4名朋友加入協會,│政署刑事││ │ │ 也不知道為什麼會變處長。│警察局刑││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 │案偵查卷││ │ │ 年費1000元。義務就是同組│宗(卷一││ │ │ 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互助金│)第225 ││ │ │ 100元,權利就是依照會員 │至231頁 ││ │ │ 入會年資的長短,往生時給│ ││ │ │ 予不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陳敬恭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最多可獲│ ││ │ │ 得40多萬元。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1│ ││ │ │ 個月最多繳交19位,也就是│ ││ │ │ 1個月最多繳1900元左右。 │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 ││ │ │ 實。 │ ││ │ │3.被告陳敬恭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有│ ││ │ │ 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金│ ││ │ │ 大約1、2000元。足徵,中 │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 ││ │ │ 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 ││ │ │ 之事實。 │ ││ │ │4.被告陳敬恭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4 │被告曾美菊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曾美菊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政署刑事││ │ │ 。加入會員要繳交年費1500│警察局刑││ │ │ 元。 │案偵查卷││ │ │2.被告曾美菊供述,參加會員│宗(卷一││ │ │ 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協│)第232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參加會員│至239頁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 │ ││ │ │ 金,1個月最多繳交19位, │ ││ │ │ 也就是1個月最多繳1900 元│ ││ │ │ 左右。足徵,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事實。 │ ││ │ │3.被告曾美菊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也有│ ││ │ │ 油料津貼。足徵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 ││ │ │ 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4.被告曾美菊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5 │被告黃鈺喬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黃鈺喬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1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加入會│警察局刑││ │ │ 員要繳交500元入會費及 │案偵查卷││ │ │ 1000元常年費。 │宗(卷一││ │ │2.被告黃鈺喬供述,參加會員│)第239 ││ │ │ 入會滿31天以上如往生,協│至246頁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其他全依│ ││ │ │ 照協會辦法給予慰問金,金│ ││ │ │ 額從3000元起至41萬5150。│ ││ │ │ 參加會員往生,每亡故1位 │ ││ │ │ 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 │ ││ │ │ 100元互助金。足徵中華關 │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黃鈺喬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按照│ ││ │ │ 標準表各有不同,伊有領過│ ││ │ │ 100、200不等之補助。足徵│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 ││ │ │ 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 ││ │ │ 入之事實。 │ ││ │ │4.被告黃鈺喬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6 │被告余彩梅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余彩梅供述:伊97年11│內政部警││ │。 │ 月起,在中華關懷家庭扶助│政署刑事││ │ │ 協會擔任創會處長的職務,│警察局刑││ │ │ 主要跟民眾說明並招攬會員│案偵查卷││ │ │ 。年滿45歲以上可以加入協│宗(卷一││ │ │ 會,入會費500元,年費 │)第247 ││ │ │ 1000元,互助金1位會員往 │至252頁 ││ │ │ 生互助100元。 │ ││ │ │2.被告余彩梅供述,入會滿61│ ││ │ │ 天以上,參加會員如往生,│ ││ │ │ 協會給予慰問金,最多可獲│ ││ │ │ 得40多萬元。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1│ ││ │ │ 個月最多繳交15位,也就是│ ││ │ │ 1個月最多繳1500元左右。 │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 │ ││ │ │3.被告余彩梅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 1000元、分會長1500元,伊│ ││ │ │ 有領過8%油料津貼,領過3 │ ││ │ │ 、4次大約2000多元。足徵 │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 ││ │ │ 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 ││ │ │ 入之事實。 │ ││ │ │4.被告余彩梅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7 │被告林童毅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童毅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政署刑事││ │ │ 的職務。加入協會1500 元 │警察局刑││ │ │ ,每1個月要繳交互助金, │案偵查卷││ │ │ 有1個會員往生要繳交100 │宗(卷一││ │ │ 元,會員本人往生會獲得一│)第254 ││ │ │ 定數額的互助金,詳細如該│至260頁 ││ │ │ 協會的一張標準表。 │ ││ │ │2.被告林童毅供述,入會滿31│ ││ │ │ 天以上,參加會員如往生,│ ││ │ │ 協會給予慰問金,依照辦法│ ││ │ │ 給付,最多可獲得41萬5150│ ││ │ │ 元。參加會員往生,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金,協會會寄 │ ││ │ │ 給繳款單。足徵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 ││ │ │ 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林童毅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是依│ ││ │ │ 照標準表。足徵,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 ││ │ │ 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 │ │├──┼─────────────┼─────────────┼────┤│ 38 │被告辛月英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辛月英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政署刑事││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1500 │警察局刑││ │ │ 元,義務就是其他會員往生│案偵查卷││ │ │ 要繳交互助金100元,權利 │宗(卷一││ │ │ 就是依照會員入會年資的長│)第261 ││ │ │ 短,往生時給予不同的慰問│至267頁 ││ │ │ 金。 │ ││ │ │2.被告辛月英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參加會員│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 │ ││ │ │ 金,1個月最多繳交19位, │ ││ │ │ 也就是1個月最多繳1900 元│ ││ │ │ 左右。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事實。 │ ││ │ │3.被告辛月英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組長│ ││ │ │ 250元、處長250元、分會長│ ││ │ │ 300元,伊有介紹4位加入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領過│ ││ │ │ 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金大約│ ││ │ │ 1萬元左右。足徵中華關懷 │ ││ │ │ 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 ││ │ │ 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 │ │├──┼─────────────┼─────────────┼────┤│ 39 │被告劉素雲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劉素雲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創會│政署刑事││ │ │ 處長。會員要繳交入會費 │警察局刑││ │ │ 500元,年費1000元。義務 │案偵查卷││ │ │ 就是收到互助繳款單,要去│宗(卷一││ │ │ 超商繳互助金,權利就是依│)第268 ││ │ │ 照會員入會年資的長短,往│至274頁 ││ │ │ 生時給予不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劉素雲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最多可獲│ ││ │ │ 得41萬多元。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 │ ││ │ │ 伊目前1個月最多繳交12 位│ ││ │ │ ,也就是1個月最多繳1200 │ ││ │ │ 元左右。足徵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事實。 │ ││ │ │3.被告劉素雲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協會先墊錢,但是│ ││ │ │ 有可能會收不到錢,所以預│ ││ │ │ 先扣除5%的空間。「行政費│ ││ │ │ 用5%」是指協會裏面行政人│ ││ │ │ 員的開銷費用。「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協會幹部服務會│ ││ │ │ 員電話費、車錢的補助。 │ ││ │ │4.被告劉素雲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有│ ││ │ │ 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金│ ││ │ │ 大約3次金額忘了。足徵, │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 ││ │ │ 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 ││ │ │ 入之事實。 │ ││ │ │5.被告劉素雲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0 │被告陳章琳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章琳供述:伊自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起,在中華關懷家庭扶│政署刑事││ │ │ 助協會擔任處長,工作內容│警察局刑││ │ │ 負責招攬新會員。會員要繳│案偵查卷││ │ │ 交入會費500元,年費1000 │宗(卷一││ │ │ 元。義務就是每月要捐贈 │)第275 ││ │ │ 100元給每1位往生會員。 │至281頁 ││ │ │2.被告陳章琳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3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目前最多│ ││ │ │ 可獲得1萬6000元,每亡故1│ ││ │ │ 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 ││ │ │ 100元互助金。足徵中華關 │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陳章琳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的│ ││ │ │ 階級車馬費是500元,其他 │ ││ │ │ 階級金額伊不清楚,伊介紹│ ││ │ │ 過15位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有領過介紹車馬費│ ││ │ │ 及津貼獎金共1萬元。足徵 │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 ││ │ │ 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 ││ │ │ 加入之事實。 │ ││ │ │4.被告陳章琳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1 │被告林修平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修平供述:伊自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起,在中華關懷家庭扶│政署刑事││ │ │ 助協會擔任處長。會員要繳│警察局刑││ │ │ 交入會費500元,年費1000 │案偵查卷││ │ │ 元。義務就是同組其他會員│宗(卷一││ │ │ 往生要繳互助金100元,權 │)第282 ││ │ │ 利就是依照會員入會年資的│至288頁 ││ │ │ 長短,往生時協會會給予不│ ││ │ │ 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林修平供述,參加會員│ │ │ 得41萬多元。參加會員往生│ ││ │ │ 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最多可獲│ ││ │ │ 得40多萬元,每亡故1位會 │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 ││ │ │ 元互助金,1個月目前最多 │ ││ │ │ 繳到19位,最多繳1900元。│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 │ ││ │ │3.被告林修平供述,協會對於│ ││ │ │ 會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 ││ │ │ 協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 ││ │ │ 工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創會處長1000元、分會長│ ││ │ │ 1500元,要直接推薦才有,│ ││ │ │ 另外還有津貼,最高有12% │ ││ │ │ ,伊介紹4個人加入中華關 │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介紹車馬│ ││ │ │ 費4000元是直接從入會費扣│ ││ │ │ 除。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 ││ │ │ 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4.被告林修平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2 │被告江貴娟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江貴娟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會員│警察局刑││ │ │ 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年費 │案偵查卷││ │ │ 1000元。義務就是每個月有│宗(卷一││ │ │ 同組或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互│)第289 ││ │ │ 助金100元,權利就是依照 │至295頁 ││ │ │ 會員入會年資的長短,往生│ ││ │ │ 時協會會給予不同的慰問金│ ││ │ │ 。 │ │ │ 得41萬多元。參加會員往生│ ││ │ │2.被告江貴娟供述,亡故1位 │ ││ │ │ 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 │ ││ │ │ 100元協會會將帳單寄給會 │ ││ │ │ 員,往生會員可獲得的互助│ ││ │ │ 金,要看年資及人數多少決│ ││ │ │ 定,人越多領越多。足徵,│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 ││ │ │ 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江貴娟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有│ ││ │ │ 介紹6個人加入,領過介紹 │ ││ │ │ 車馬費及津貼獎金3780 元 │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 ││ │ │ 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4.被告江貴娟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3 │被告林瓊花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瓊花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1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會員│警察局刑││ │ │ 要繳交入會費1500元。 │案偵查卷││ │ │2.被告林瓊花供述,參加會員│宗(卷一││ │ │ 入會滿6個月以上如往生, │)第296 ││ │ │ 才可以領錢,可獲得金額要│至302頁 ││ │ │ 看人數多少決定。參加會員│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足 │ │ │ 得41萬多元。參加會員往生│ ││ │ │ 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 ││ │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3.被告林瓊花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其他會員突然不要│ ││ │ │ 參加要退會,協會會虧錢,│ ││ │ │ 所以預先扣5%、「行政費用│ ││ │ │ 5%」是指協會的行政人員及│ ││ │ │ 相關行政費用、「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組長的車馬費。│ ││ │ │4.被告林瓊花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是500元、組長是1000元, │ ││ │ │ 其他人介紹車馬費伊不知道│ ││ │ │ ,伊大約介紹30幾個人加入│ ││ │ │ ,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 ││ │ │ 金大約1萬5000元。足徵, │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 ││ │ │ 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 ││ │ │ 入之事實。 │ ││ │ │5.被告林瓊花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 44 │被告賴永棟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賴永棟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3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主要│警察局刑││ │ │ 負責工作內容是招募會員。│案偵查卷││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 │宗(卷一││ │ │ 常年費1000元,第一次繳的│)第303 ││ │ │ 1500元是由幹部直接收取作│至309頁 ││ │ │ 為幹部的車馬費,再來協會│ ││ │ │ 會將帳單寄到家裏,再到超│ ││ │ │ 商刷條碼繳錢,義務是每個│ │ │ 得41萬多元。參加會員往生│ ││ │ │ 月會員內如有1個人往生, │ ││ │ │ 大家就繳100元,10個人就 │ ││ │ │ 1000元,以此類推,權利是│ ││ │ │ 會員往生時,可領取慰問金│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 ││ │ │ 事實。 │ ││ │ │2.被告賴永棟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大│ ││ │ │ 約介紹25個人加入,領過介│ ││ │ │ 紹車馬費及津貼獎金約3000│ ││ │ │ 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 ││ │ │ 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3.被告賴永棟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5 │被告林宏仁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宏仁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底,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創會處長,│警察局刑││ │ │ 工作內容是把這消息告訴親│案偵查卷││ │ │ 戚朋友。會員要繳交入會費│宗(卷一││ │ │ 1500元,第一次繳的1500元│)第310 ││ │ │ 是要給協會幹部作為車馬費│至316頁 ││ │ │ ,第二次以後協會將帳單寄│ ││ │ │ 到家裏,再到超商繳錢。 │ ││ │ │2.被告林宏仁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6個月以上如往生, │ ││ │ │ 協會會給予慰問金,金額是│ ││ │ │ 看人數多少決定。參加會員│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 │ ││ │ │ 金。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 ││ │ │ 事實。 │ ││ │ │3.被告林宏仁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些會員會突然不│ ││ │ │ 參加要退會,協會會虧錢所│ ││ │ │ 以要預先扣除5%、「行政費│ ││ │ │ 用5%」是指協會行政人員及│ ││ │ │ 相關行政費用、「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組長的車馬費。│ ││ │ │4.被告林宏仁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 1000元、分會長1500元,伊│ ││ │ │ 介紹大約10多人加入,有領│ ││ │ │ 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金,│ ││ │ │ 金額忘記了。足徵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 ││ │ │ 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 │ ││ │ │5.被告林宏仁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46 │被告葉清秀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葉清秀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底,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創會處長,│警察局刑││ │ │ 工作內容是把這消息告訴親│案偵查卷││ │ │ 戚朋友。會員要繳交入會費│宗(卷一││ │ │ 500元、常年費1000元。 │)第318 ││ │ │2.被告葉清秀供述,參加會員│至324頁 ││ │ │ 入會滿3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金額是看│ ││ │ │ 人數多少決定。參加會員往│ ││ │ │ 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 │ ││ │ │ 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 │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 ││ │ │ 實。 │ ││ │ │3.被告葉清秀表示,家庭互福│ ││ │ │ 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5%│ ││ │ │ 」是指有些會員會突然不參│ ││ │ │ 加要退會,協會會虧錢所以│ ││ │ │ 要預先扣除5%、「行政費用│ ││ │ │ 5%」是指協會行政人員及相│ ││ │ │ 關行政費用、「組長服務費│ ││ │ │ 8%」是指組長的車馬費。 │ ││ │ │4.被告葉清秀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是500元、組長 │ ││ │ │ 750元、處長1000元、分會 │ ││ │ │ 長1500元,還有提供收費津│ ││ │ │ 貼,就是收取金額的8% 計 │ ││ │ │ 算,伊介紹大約20多人加入│ ││ │ │ ,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 ││ │ │ 獎金,金額忘記了。足徵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 ││ │ │ 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 ││ │ │ 之事實。 │ ││ │ │5.同案被告葉清秀表示,不清│ ││ │ │ 楚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 ││ │ │ 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 │ │ 員會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 ││ │ │ 類似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7 │被告鄭淑美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鄭淑美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1月初,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創會處長,│警察局刑││ │ │ 工作內容是把這消息告訴親│案偵查卷││ │ │ 戚朋友。會員要繳交入會費│宗(卷一││ │ │ 500元、常年費1000元,第 │)第325 ││ │ │ 一次繳的1500元是要給協會│至332頁 ││ │ │ 幹部作為車馬費,第二次以│ ││ │ │ 後協會將帳單寄到家裏,再│ ││ │ │ 到超商繳錢。 │ ││ │ │2.被告鄭淑美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3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現在人數│ ││ │ │ 夠了,條款就會有所改變,│ ││ │ │ 最多可以獲取的金額是30多│ ││ │ │ 萬。參加會員往生,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金。足徵中華 │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 ││ │ │ 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鄭淑美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些會員會突然不│ ││ │ │ 參加要退會,協會會虧錢所│ ││ │ │ 以要預先扣除5%、「行政費│ ││ │ │ 用5%」是指協會行政人員及│ ││ │ │ 相關行政費用、「組長服務│ ││ │ │ 費8%」是要給組長的。 │ ││ │ │4.被告鄭淑美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就是│ ││ │ │ 入會費1500元。介紹車馬費│ ││ │ │ 志工是500元、組長750元、│ ││ │ │ 處長1000元、創會處長、分│ ││ │ │ 會長1500元,還有提供收費│ ││ │ │ 津貼,就是收取金額的8% │ ││ │ │ 計算,伊介紹大約10多人加│ ││ │ │ 入,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 ││ │ │ 貼獎金大約2萬5000元。足 │ ││ │ │ 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 ││ │ │ 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 ││ │ │ 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鄭淑美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8 │被告林怡伶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怡伶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中,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工作│警察局刑││ │ │ 內容是招募會員。會員要繳│案偵查卷││ │ │ 交入會費500元、常年費 │宗(卷一││ │ │ 1000元,第一次繳的1500元│)第333 ││ │ │ 是要給協會幹部作為車馬費│至339頁 ││ │ │ 。義務是每個月會員有1個 │ ││ │ │ 人往生,1個就繳100元,10│ ││ │ │ 個人就1000元,以此類推,│ ││ │ │ 權利是會員往生可以領取慰│ ││ │ │ 問金。足徵,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事實。 │ ││ │ │2.被告林怡伶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行政│ ││ │ │ 費用5%」是指協會行政人員│ ││ │ │ 及相關行政費用、「組長服│ ││ │ │ 務費8%」是要給組長的車馬│ ││ │ │ 費。 │ ││ │ │3.被告林怡伶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500 元│ ││ │ │ ,伊介紹大約10多人加入,│ ││ │ │ 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 ││ │ │ 金大約1萬多元。足徵中華 │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 ││ │ │ 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 ││ │ │ 事實。 │ ││ │ │4.被告林怡伶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是未經行政院│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 │ 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許可。 │ │├──┼─────────────┼─────────────┼────┤│ 49 │被告姚貴女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姚貴女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1月中,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先擔任志工,後│警察局刑││ │ │ 來升為處長,工作內容是招│案偵查卷││ │ │ 募會員。會員要繳交入會費│宗(卷一││ │ │ 500元、常年費1000元。義 │)第340 ││ │ │ 務是每個月會員內有人往生│至346頁 ││ │ │ ,1個就繳100元,權利就是│ ││ │ │ 會員往生就由還存在的會員│ ││ │ │ 交互助金給往生會員家屬。│ ││ │ │2.被告姚貴女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2個月以上如往生, │ ││ │ │ 協會會給予慰問金,最多可│ ││ │ │ 獲得42萬多元。參加會員往│ ││ │ │ 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 │ ││ │ │ 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 │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 ││ │ │ 實。 │ ││ │ │3.被告姚貴女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志工的介紹│ ││ │ │ 車馬費是500元、組長是750│ ││ │ │ 元、處長是1000元,其他不│ ││ │ │ 清楚。伊介紹大約100 多人│ ││ │ │ 加入,約領取2000多元的油│ ││ │ │ 料津貼。足徵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 ││ │ │ 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50 │被告梁魏惠美於警詢所為之供│1.被告梁魏惠美供述:伊在中│內政部警││ │述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政署刑事││ │ │ 長,主要工作內容就是招募│警察局刑││ │ │ 老人會互助。會員要繳交入│案偵查卷││ │ │ 會費500元,年費1000元。 │宗(卷一││ │ │ 第一次繳的1500元是要給協│)第347 ││ │ │ 會幹部作為車馬費,每個月│至353頁 ││ │ │ 會員有人往生,1個就繳100│ ││ │ │ 元,10個就繳1000元,以此│ ││ │ │ 類推。會員往生可以領慰問│ ││ │ │ 金。足徵中華關懷庭扶助協│ ││ │ │ 會有從事類似保業務之事實│ ││ │ │ 。 │ ││ │ │2.被告梁魏惠美供述,參加協│ ││ │ │ 會如往生,協會會給予慰問│ ││ │ │ 金,最多可獲得金額要看人│ ││ │ │ 數多少及時間決定。參加會│ ││ │ │ 員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 │ ││ │ │ 助金。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事實。 │ ││ │ │3.被告梁魏惠美供述,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 ││ │ │ 會長、創會處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 ││ │ │ 會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 ││ │ │ 協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 ││ │ │ 有大約介紹120幾個人加入 │ ││ │ │ ,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 ││ │ │ 金大約1萬元。足徵中華關 │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 ││ │ │ 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 ││ │ │ 實。 │ ││ │ │4.被告梁魏惠美表示,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 │ 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許可。 │ │├──┼─────────────┼─────────────┼────┤│ 51 │被告蘇吉輝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蘇吉輝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創會│政署刑事││ │ │ 處長,主要工作內容就是找│警察局刑││ │ │ 人加入協會。會員要繳交入│案偵查卷││ │ │ 會費500元,年費1000元。 │宗(卷一││ │ │ 義務是每個月會員內有1個 │)第354 ││ │ │ 人往生,就繳互助金100 元│至357頁 ││ │ │ ,權利是會員往生可以領慰│ ││ │ │ 問金。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之業務│ ││ │ │ 。 │ ││ │ │2.被告蘇吉輝供述,參加會員│ ││ │ │ 如果往生,協會會給予慰問│ ││ │ │ 金,領取金額要看入會年資│ ││ │ │ 來計算。參加會員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足 │ ││ │ │ 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 ││ │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3.被告蘇吉輝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代墊有人未繳交、│ ││ │ │ 「行政費用5%」是指行政人│ ││ │ │ 員薪資及辦公室開銷、組長│ ││ │ │ 服務費8%」是指給招募的處│ ││ │ │ 長、組長。 │ ││ │ │4.被告蘇吉輝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是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1000元、創會處長500元, │ ││ │ │ 其他不清楚,還有提供8%津│ ││ │ │ 貼。伊有介紹124個人加入 │ ││ │ │ ,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 ││ │ │ 金大約3萬多元。足徵中華 │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 ││ │ │ 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 ││ │ │ 事實。 │ │├──┼─────────────┼─────────────┼────┤│ 52 │被告陳康蛾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康蛾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政署刑事││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500 元│警察局刑││ │ │ ,年費1000元。義務是每個│案偵查卷││ │ │ 月會員內有1個人往生,就 │宗(卷一││ │ │ 繳互助金100元,權利就是 │)第360 ││ │ │ 會員死亡的話,就由生存的│至363頁 ││ │ │ 會員1人繳交100元作為互助│ ││ │ │ 金予死者家屬。足徵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2.被告陳康蛾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之事實。 │ │├──┼─────────────┼─────────────┼────┤│ 53 │被告張啟耀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張啟耀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初,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工作│警察局刑││ │ │ 內容是招募會員。會員要繳│案偵查卷││ │ │ 交入會費500元、年費 │宗(卷一││ │ │ 1000元,第一次繳的1500元│)第364 ││ │ │ 是由處長收取作為車馬費。│至370頁 ││ │ │2.被告張啟耀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3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參加會員│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10 │ ││ │ │ 人就1000元,以此類推,但│ ││ │ │ 是有收取的上限,至今年8 │ ││ │ │ 月為止,每人最高收到1500│ ││ │ │ 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 ││ │ │ 事實。 │ ││ │ │3.被告張啟耀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行政費│ ││ │ │ 用5%」是指協會運作所用、│ ││ │ │ 「組長服務費8%」是要給組│ ││ │ │ 長的車馬費。 │ ││ │ │4.被告張啟耀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是500元、組長 │ ││ │ │ 750元、處長1000元、創會 │ ││ │ │ 處長1500元,還有提供津貼│ ││ │ │ ,伊介紹大約120人加入, │ ││ │ │ 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 ││ │ │ 金,伊沒統計過領取的金額│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 ││ │ │ 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張啟耀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 54 │被告李朝琴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李朝琴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初,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工作│警察局刑││ │ │ 內容是招募會員加入協會。│案偵查卷││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 │宗(卷一││ │ │ 年費1000元。協會將1500元│)第371 ││ │ │ 給伊做車馬費,但是伊都沒│至374頁 ││ │ │ 有向伊所辦理的會員收I500│ ││ │ │ 元。 │ ││ │ │2.被告李朝琴供述,參加會員│ ││ │ │ 往生,協會會依入會時間發│ ││ │ │ 給慰問金。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但 │ ││ │ │ 上限為1900元。足徵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李朝琴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是500元、組長 │ ││ │ │ 750元、處長1000元,其他 │ ││ │ │ 層級伊不清楚,還有提供津│ ││ │ │ 貼,伊大約介紹10幾個人加│ ││ │ │ 入,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 ││ │ │ 貼獎金大約6000多元。足徵│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 ││ │ │ 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 ││ │ │ 入之事實。 │ ││ │ │4.李朝琴表示,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金融監│ ││ │ │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記從│ ││ │ │ 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之許│ ││ │ │ 可。 │ │├──┼─────────────┼─────────────┼────┤│ 55 │被告張崴恩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張崴恩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2日,加入中華關懷家 │政署刑事││ │ │ 庭扶助協會,擔任分會長,│警察局刑││ │ │ 工作內容是招募會員。會員│案偵查卷││ │ │ 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 │宗(卷一││ │ │ 費1000元。第一次所繳的 │)第375 ││ │ │ 1500元是要給協會的幹部作│至382頁 ││ │ │ 為車馬費,以後所繳的錢是│ ││ │ │ 往生互助金。 │ ││ │ │2.被告張崴恩供述,參加會員│ ││ │ │ 往生,協會會提供慰問金給│ ││ │ │ 家屬,金額為該會員加入的│ ││ │ │ 期間計算,如加入越久互助│ ││ │ │ 金額就越多,如是清寒家庭│ ││ │ │ 協會會提供免費的禮儀服務│ ││ │ │ 。滿十年是領取41萬多元。│ ││ │ │ 參加會員往生,每亡故1位 │ ││ │ │ 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 │ ││ │ │ 100元,10人就是1000元, │ ││ │ │ 以此類推。足徵,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 ││ │ │ 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張崴恩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許多人沒有在繳│ ││ │ │ 費期間內繳納,甚至連續三│ ││ │ │ 期沒有繳納會被除會,所以│ ││ │ │ 要預扣5%滯收率、「行政費│ ││ │ │ 用5%」是指協會的房租、水│ ││ │ │ 電、人事等管銷費用、「組│ ││ │ │ 長服務費8%」是指要給組長│ ││ │ │ 的服務費。 │ ││ │ │4.被告張崴恩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是500元至1000元, │ ││ │ │ 志工500元、組長750元、處│ ││ │ │ 長1000元、創會處長及分會│ ││ │ │ 都是1500元,目前已沒有創│ ││ │ │ 會處長的名稱。還有提供津│ ││ │ │ 貼,油料津貼每月繳納互助│ ││ │ │ 金8%,同階津貼是介紹的會│ ││ │ │ 員如果達到跟伊同樣的階級│ ││ │ │ ,協會另外撥2%的津貼,續│ ││ │ │ 交津貼是指分會長當期繳款│ ││ │ │ 件數達301件以上,所發的 │ ││ │ │ 津貼,辦公津貼是外縣市分│ ││ │ │ 會長成立分會另外加發1 萬│ ││ │ │ 5的津貼。伊直接介紹9個人│ ││ │ │ 加入,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 ││ │ │ 津貼獎金大約10萬多元。足│ ││ │ │ 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 ││ │ │ 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 ││ │ │ 加入之事實。 │ │├──┼─────────────┼─────────────┼────┤│ 56 │告孫連啟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孫連啟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3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會員│警察局刑││ │ │ 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 │案偵查卷││ │ │ 費1000元。 │宗(卷一││ │ │2.被告孫連啟供述,參加會員│)第390 ││ │ │ 往生,分為1個月、2個月、│至396頁 ││ │ │ 4個月、6個月以上等等級,│ ││ │ │ 照表列不同等級就獲得不同│ ││ │ │ 金額,最多可獲得大概是約│ ││ │ │ 30萬左右。參加會員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款100元。足徵中 │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 ││ │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孫連啟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會員如果沒有繳錢│ ││ │ │ 除會,先預扣下的預備金、│ ││ │ │ 「行政費用5%」是指行政人│ ││ │ │ 員費用、「組長服務費8% │ ││ │ │ 」是指給組長的車馬費。 │ ││ │ │4.被告孫連啟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1000元、創會處長│ ││ │ │ 及分會都是1500元。還有提│ ││ │ │ 供油料津貼、同階津貼、續│ ││ │ │ 交津貼、辦公津貼。油料津│ ││ │ │ 貼是每月繳互助金的8% , │ ││ │ │ 續交津貼是每個月有繳錢的│ ││ │ │ 人總數,收8%費用,同階津│ ││ │ │ 貼收2%、辦公津貼伊就不知│ ││ │ │ 道了。伊介紹10幾個人加入│ ││ │ │ ,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大約1 │ ││ │ │ 萬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 ││ │ │ 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孫連啟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57 │被告張秀鑾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張秀鑾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志工,目前│警察局刑││ │ │ 己升為處長。主要工作內容│案偵查卷││ │ │ 就是招募會員,會員要繳交│宗(卷一││ │ │ 入會費500元、常年費1000 │)第397 ││ │ │ 元,第一次是由幹部直接收│至400頁 ││ │ │ 作為幹部的車馬費。 │ ││ │ │2.被告張秀鑾供述,參加會員│ ││ │ │ 往生,會提供互助慰問金給│ ││ │ │ 家屬,視當時會員人數多寡│ ││ │ │ ,金額為該會員加的期間計│ ││ │ │ 算,如加入越久互助金額就│ ││ │ │ 越多。參加會員往生,每亡│ ││ │ │ 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 │ ││ │ │ 收款100元,10人就1000元 │ ││ │ │ ,以此類推。足徵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 ││ │ │ 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張秀鑾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因應有會員未繳交│ ││ │ │ 費用所設立、「行政費用5%│ ││ │ │ 」是指辦公費所用、「組長│ ││ │ │ 服務費8%」是指給組長的車│ ││ │ │ 馬費。 │ ││ │ │4.被告張秀鑾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以上均為1500 元 │ ││ │ │ 。還有提供續交津貼8%。伊│ ││ │ │ 介紹200-300人加入,有領 │ ││ │ │ 過介紹車馬費及獎金大約3 │ ││ │ │ 萬多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 ││ │ │ 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張秀鑾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58 │被告張嘉容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張嘉容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分會│政署刑事││ │ │ 長。主要工作內容就是招募│警察局刑││ │ │ 會員,會員要繳交入會費 │案偵查卷││ │ │ 500元、常年費1000元。 │宗(卷一││ │ │2.被告張嘉容供述,參加會員│)第401 ││ │ │ 往生,會先至往生會員家中│至407頁 ││ │ │ 慰問,再者介紹禮儀殯葬業│ ││ │ │ 者給家屬,以降低往生會員│ ││ │ │ 冢屬負擔。慰問金須以會員│ ││ │ │ 繳交會費時間長短為核發慰│ ││ │ │ 金多寡為依據,會員領最多│ ││ │ │ 戶助金約30、40萬元,但是│ ││ │ │ 須繳交約10餘年。參加會員│ ││ │ │ 61天至90天往生者會員慰問│ ││ │ │ 金約可領有1萬元,但是未 │ ││ │ │ 向其他全體會員收取100 元│ ││ │ │ 由協會行政費用負擔。90 │ ││ │ │ 天以上往生者,每亡故1位 │ ││ │ │ 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 │ ││ │ │ 100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 │ ││ │ │ 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事實。 │ ││ │ │3.被告張嘉容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協會先代為會員墊│ ││ │ │ 繳給往生會員慰問金、「行│ ││ │ │ 政費用5%」是指支出協會管│ ││ │ │ 銷費用如聘請行政人員薪資│ ││ │ │ 、辦公室租金、水電及文書│ ││ │ │ 費用等雜支、「組長服務費│ ││ │ │ 8%」是指給付組長走路工資│ ││ │ │ 。 │ ││ │ │4.被告張嘉容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創會處長、分會│ ││ │ │ 長等人是1000元。還有提供│ ││ │ │ 組長服務費8%,油料津貼與│ ││ │ │ 同階津貼都算在一起,是以│ ││ │ │ 招攬人數多寡為主,都是屬│ ││ │ │ 於組長服務費內,續交津貼│ ││ │ │ 資格門檻很高,需所招攬人│ ││ │ │ 數301件都有再續繳會費才 │ ││ │ │ 能領取,辦公津貼目前沒有│ ││ │ │ 人領到,需成立分會時才能│ ││ │ │ 領取。伊介紹50-60人加入 │ ││ │ │ ,每月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 ││ │ │ 獎金大約2萬元,至今共領 │ ││ │ │ 取約10萬元。足徵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 ││ │ │ 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 │ │├──┼─────────────┼─────────────┼────┤│ 59 │被告徐恩喬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徐恩喬供述:伊是用兒│內政部警││ │。 │ 子王人慶跟王富生的名義加│政署刑事││ │ │ 入,王人慶的職務是分會長│警察局刑││ │ │ ,王富生是處長,但實際經│案偵查卷││ │ │ 營者是伊本人。主要工作內│宗(卷一││ │ │ 容就是招募會員,會員要繳│)第408 ││ │ │ 交入會費500元、常年費 │至414頁 ││ │ │ 1000元。 │ ││ │ │2.被告徐恩喬供述,會員入會│ ││ │ │ 滿31天以後往生,會獲得互│ ││ │ │ 助慰問金,以當下人數及年│ ││ │ │ 資計算來領慰問金,所以金│ ││ │ │ 額不一定。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足徵中華 │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 ││ │ │ 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徐恩喬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些會員沒有繳錢│ ││ │ │ ,所以先預扣、「行政費用│ ││ │ │ 5%」是指公司行政使用、「│ ││ │ │ 組長服務費8%」是指給招募│ ││ │ │ 的人車馬費跟油料補貼。 │ ││ │ │4.被告徐恩喬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創會處長1000元│ ││ │ │ 、分會長是1500元。還有提│ ││ │ │ 供組長服務費,組長8%、同│ ││ │ │ 階2%、處長、創會處長10% │ ││ │ │ 、分會長12%。伊以兒子身 │ ││ │ │ 分擔任協會之分會長及處長│ ││ │ │ ,介紹90幾個人加入,今年│ ││ │ │ 6月起迄今,1個月領3萬多 │ ││ │ │ 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 ││ │ │ 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徐恩喬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60 │被告簡志昌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簡志昌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7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職務是分會長,│警察局刑││ │ │ 主要工作內容就是幫協會做│案偵查卷││ │ │ 公益,另外就是有會員要進│宗(卷一││ │ │ 入該會時幫人介紹。會員要│)第415 ││ │ │ 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費 │至421頁 ││ │ │ 1000元。 │ ││ │ │2.被告簡志昌供述,會員入會│ ││ │ │ 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有分很多級,有1個月、2 │ ││ │ │ 個月、4個月、6個月以上等│ ││ │ │ ,照表列不同等級就領取不│ ││ │ │ 同金額,伊知道最多可獲得│ ││ │ │ 30萬左右。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足徵中華 │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 ││ │ │ 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簡志昌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怕會員如果沒有繳│ ││ │ │ 錢除會,先預扣下的預備金│ ││ │ │ 、「行政費用5%」是指給行│ ││ │ │ 政人員費用、「組長服務費│ ││ │ │ 8%」是指給組長的車馬費等│ ││ │ │ 。 │ ││ │ │4.被告簡志昌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創會處長、分會│ ││ │ │ 長是1000元。還有提供油料│ ││ │ │ 津貼、同階津貼、續交津貼│ ││ │ │ 、辦公津貼。油料津貼是每│ ││ │ │ 月繳互助金的8%,續交津貼│ ││ │ │ 是每個月有繳錢的人總數,│ ││ │ │ 收8%費用,同階津貼收2%。│ ││ │ │ 伊介紹約50幾個人加入,領│ ││ │ │ 取的介紹車馬費及獎金約1 │ ││ │ │ 萬5000元。足徵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 ││ │ │ 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5.被告簡志昌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61 │被告林美珍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美珍供述:伊加入中│內政部警││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職務│政署刑事││ │ │ 是處長,主要工作內容就是│警察局刑││ │ │ 推廣會務,招收會員。會員│案偵查卷││ │ │ 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 │宗(卷一││ │ │ 費1000元。 │)第432 ││ │ │2.被告林美珍供述,會員入會│至438頁 ││ │ │ 滿31天以上往生,會獲得互│ ││ │ │ 助慰問金,以當下人數及年│ ││ │ │ 資計算來領慰問金,所以金│ ││ │ │ 額不一定。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足徵中華 │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類│ ││ │ │ 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林美珍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些會員沒有繳錢│ ││ │ │ ,所以先預扣、「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之給招募的人車│ ││ │ │ 馬費跟油料補貼。 │ ││ │ │4.被告林美珍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創會處長1000元│ ││ │ │ 、分會長不一定。還有提供│ ││ │ │ 組長服務費,組長8% 、同 │ ││ │ │ 階2%、處長、創會處長10% │ ││ │ │ 、分會長12%等。伊介紹約 │ ││ │ │ 60幾個人加入,上個月(即│ ││ │ │ 98年7月)領取的介紹車馬 │ ││ │ │ 費及獎金約1萬多元。足徵 │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 ││ │ │ 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 ││ │ │ 入之事實。 │ ││ │ │5.被告林美珍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62 │被告蕭貴丹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蕭貴丹供述:伊自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起,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介紹會員人數到│警察局刑││ │ │ 某個程度,協會就給伊處長│案偵查卷││ │ │ 職務,伊沒有實質的工作內│宗(卷一││ │ │ 容及上班事實,於98年6、7│)第439 ││ │ │ 月間,伊大約介紹50人加入│至445頁 ││ │ │ ,協會就給伊組長職務。伊│ ││ │ │ 沒有主動去找尋,就是親戚│ ││ │ │ 朋友介紹加入的。會員要繳│ ││ │ │ 交入會費500元、常年費 │ ││ │ │ 1000元。代辦的人500元是 │ ││ │ │ 拿去做車馬費,1000元是交│ ││ │ │ 給協會,協會拿去做甚麼伊│ ││ │ │ 不清楚。 │ ││ │ │2.被告蕭貴丹供述,會員入會│ ││ │ │ 往生,領取的慰問金是依辦│ ││ │ │ 法上所載明之加入日期長短│ ││ │ │ 來計算互助慰問金。參加會│ ││ │ │ 員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有 │ ││ │ │ 收到帳單才須繳錢。足徵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 ││ │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蕭貴丹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1000元。伊介紹約│ ││ │ │ 50個人加入,領取的介紹車│ ││ │ │ 馬費及獎金約3、4萬元。足│ ││ │ │ 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 ││ │ │ 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 ││ │ │ 加入之事實。 │ ││ │ │4.被告蕭貴丹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 63 │被告林家嫻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家嫻供述:伊是用林│內政部警││ │。 │ 芊蓁名義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現為創會處長,│警察局刑││ │ │ 主要工作內容為招收會員。│案偵查卷││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 │宗(卷一││ │ │ 常年費1000元。 │)第446 ││ │ │2.被告林家嫻供述,會員入會│至452頁 ││ │ │ 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最│ ││ │ │ 多可領100%的互助慰金。參│ ││ │ │ 加會員往生,每亡故1位會 │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 ││ │ │ 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 ││ │ │ 事實。 │ ││ │ │3.被告林家嫻表示,家庭互福│ ││ │ │ 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5%│ ││ │ │ 」是指有些會員沒有繳錢,│ ││ │ │ 協會先代墊金額所以先預扣│ ││ │ │ 、「組長服務費8%」是指給│ ││ │ │ 招募的人油料補貼。 │ ││ │ │4.被告林家嫻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1000元、創會處長│ ││ │ │ 、分會長1500元。還有油料│ ││ │ │ 津貼、輔導獎金、同階津貼│ ││ │ │ 。伊介紹約10幾個人加入,│ ││ │ │ 領取的介紹車馬費及獎金伊│ ││ │ │ 沒有計算。足徵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 ││ │ │ 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5.被告林家嫻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64 │被告陳駿豪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駿豪供述:伊是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政署刑事││ │ │ 協會,現為創會處長。會員│警察局刑││ │ │ 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 │案偵查卷││ │ │ 費1000元,用途是付給協會│宗(卷一││ │ │ 幹部車馬費。 │)第453 ││ │ │2.被告陳駿豪供述,會員入會│至459頁 ││ │ │ 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互助慰問金是依照入會年資│ ││ │ │ 計算百分比。最多可獲得約│ ││ │ │ 90%的互助慰問金。加入中 │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1天以│ ││ │ │ 上往生者,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元│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 ││ │ │ 實。 │ ││ │ │3.被告陳駿豪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扣除未繳納互助金│ ││ │ │ 的百分比、「行政費用5%」│ ││ │ │ 是協會支付工作人員的薪資│ ││ │ │ 、「組長服務費8%」是指協│ ││ │ │ 會幹部的油料津貼。 │ ││ │ │4.同案被告陳駿豪供述,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 ││ │ │ 分會長、創會處長、處長、│ ││ │ │ 組長、志工等層級,協會對│ ││ │ │ 於會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 ││ │ │ 入協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 ││ │ │ 介紹車馬費志工500元、組 │ ││ │ │ 長750元、處長1000元、創 │ ││ │ │ 會處長、分會長1500元。還│ ││ │ │ 有油料津貼、同階津貼。伊│ ││ │ │ 介紹約5、6個人加入,領取│ ││ │ │ 的介紹車馬費約1、2萬元,│ ││ │ │ 油料津貼、同階津貼總共大│ ││ │ │ 約領2萬8000元。足徵中華 │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 ││ │ │ 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 ││ │ │ 事實。 │ ││ │ │5.被告陳駿豪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65 │被告陳吉祥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吉祥供述:伊於97 │內政部警││ │。 │ 年10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政署刑事││ │ │ 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工作│警察局刑││ │ │ 內容為招募會員。會員要繳│案偵查卷││ │ │ 交入會費500元、常年費 │宗(卷一││ │ │ 1000元。 │)第460 ││ │ │2.被告陳吉祥供述,會員入會│至463頁 ││ │ │ 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滿1個月3000元;滿2個月1 │ ││ │ │ 萬元、滿4個月16000元、滿│ ││ │ │ 6個月以上就照百分30比例 │ ││ │ │ 領取。依現有繳款會員之人│ ││ │ │ 數,最多領取約40萬元左右│ ││ │ │ 。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 │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 │ ││ │ │3.被告陳吉祥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怕會員如果沒有繳│ ││ │ │ 錢除會、「行政費用5%」是│ ││ │ │ 行政管銷費用、「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給組長的車馬費│ ││ │ │ 。 │ ││ │ │4.被告陳吉祥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創會處長、分會│ ││ │ │ 長1000元,還有油料津貼。│ ││ │ │ 伊介紹約23個人加入,領取│ ││ │ │ 的介紹車馬費、油料津貼總│ ││ │ │ 共大約6000元。足徵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 ││ │ │ 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 ││ │ │ 實。 │ ││ │ │5.被告陳吉祥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66 │被告吳明城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吳明城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服務組長。│警察局刑││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1500 元 │案偵查卷││ │ │ ,。透過組長級的人收取入│宗(卷一││ │ │ 會費。 │)第464 ││ │ │2.被告吳明城供述,會員入會│至470頁 ││ │ │ 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另會員往生,每亡故1位會 │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 ││ │ │ 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 ││ │ │ 事實。 │ ││ │ │3.被告吳明城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行政費用5%」是作│ ││ │ │ 為的運作金。「組長服務費│ ││ │ │ 8%」是指給組長級的工作人│ ││ │ │ 員車馬費。 │ ││ │ │4.被告吳明城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500 元│ ││ │ │ ,還有油料津貼。伊介紹約│ ││ │ │ 250個人加入,領取的介紹 │ ││ │ │ 車馬費、油料津貼伊沒有記│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 ││ │ │ 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吳明城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沒有經行政院│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 │ 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許可。 │ │├──┼─────────────┼─────────────┼────┤│ 67 │被告張淑惠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張淑惠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1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組長,工作│警察局刑││ │ │ 內容是招攬民眾加入。會員│案偵查卷││ │ │ 要繳交入會費1500元。 │宗(卷一││ │ │2.被告張淑惠供述,會員的權│)第471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至477頁 ││ │ │ 請慰問金。義務是其他會員│ ││ │ │ 若往生時,參加會員就每1 │ ││ │ │ 名往生會員,須繳納100 元│ ││ │ │ 給協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事實。 │ ││ │ │3.被告張淑惠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500 元│ ││ │ │ ,組長級的幹部是750元, │ ││ │ │ 處長級是1000元,分處長級│ ││ │ │ 是1500元,另外還有提供油│ ││ │ │ 料津貼。伊大約領取的介紹│ ││ │ │ 車馬費2、3000元左右。足 │ ││ │ │ 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 ││ │ │ 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 ││ │ │ 加入之事實。 │ ││ │ │4.被告張淑惠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沒有經行政院│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 │ 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許可。 │ │├──┼─────────────┼─────────────┼────┤│ 68 │被告湯香美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湯香美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會員│警察局刑││ │ │ 要繳交入會費1500元,會員│案偵查卷││ │ │ 所繳納的費用,是付給協會│宗(卷一││ │ │ 幹部的車馬費。 │)第478 ││ │ │2.被告湯香美供述,會員的權│至484頁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 ││ │ │ 請慰問金。義務是其他會員│ ││ │ │ 若往生時,參加會員就每1 │ ││ │ │ 名往生會員須繳納100元給 │ ││ │ │ 協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事實。 │ ││ │ │3.被告湯香美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行政費用5%」是協│ ││ │ │ 會支工作人員的薪資。「組│ ││ │ │ 長服務費8%」是指給協會幹│ ││ │ │ 部的油料津貼。 │ ││ │ │4.被告湯香美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500 元│ ││ │ │ ,組長級的幹部是750元, │ ││ │ │ 處長級是1000元,分處長級│ ││ │ │ 是1500元,另外還有提供油│ ││ │ │ 料津貼。伊介紹180個人加 │ ││ │ │ 入,大約領取的介紹車馬費│ ││ │ │ 、油料津貼大約各5、6萬元│ ││ │ │ 左右。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 ││ │ │ 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湯香美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69 │被告陳孟珠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孟珠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分會長。會│警察局刑││ │ │ 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 │案偵查卷││ │ │ 年會費1000元。 │宗(卷一││ │ │2.被告陳孟珠供述,會員的權│)第485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至491頁 ││ │ │ 請慰問金。義務是其他會員│ ││ │ │ 若往生時,參加會員就每1 │ ││ │ │ 名往生會員須繳納100元給 │ ││ │ │ 協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事實。 │ ││ │ │3.被告陳孟珠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協會先暫墊慰問金之│ ││ │ │ 利息、「行政費用5%」是協│ ││ │ │ 會內工作人員的薪資、「組│ ││ │ │ 長服務費8%」是油料津貼。│ ││ │ │4.被告陳孟珠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級是500元,組長級的幹部 │ ││ │ │ 是750元,處長級是1000 元│ ││ │ │ ,分處長級是1500元。另外│ ││ │ │ 還有提供油料津貼,伊介紹│ ││ │ │ 27個人加入,大約領取1、2│ ││ │ │ 萬元的油料津貼,介紹車馬│ ││ │ │ 費沒辦法計算。足徵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 ││ │ │ 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 ││ │ │ 實。 │ ││ │ │5.被告陳孟珠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70 │被告蔡牡丹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蔡牡丹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會員│警察局刑││ │ │ 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 │案偵查卷││ │ │ 會費1000元。常年費第1次 │宗(卷一││ │ │ 用途付給協會幹部車馬費。│)第492 ││ │ │2.被告蔡牡丹供述,會員的權│至498頁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 ││ │ │ 請慰問金。義務是其他會員│ ││ │ │ 若往生時,每1名往生會員 │ ││ │ │ 須繳納100元給協會。足徵 │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 ││ │ │ 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蔡牡丹表示,家庭互助│ ││ │ │ 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5%│ ││ │ │ 」是怕會員沒繳錢除會,預│ ││ │ │ 先扣下的預備金、「行政費│ ││ │ │ 用5%」是協會內行政人員的│ ││ │ │ 薪資、「組長服務費8%」是│ ││ │ │ 協會幹部的油料津貼。 │ ││ │ │4.被告蔡牡丹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知│ ││ │ │ 道處長的介紹費是1000 元 │ ││ │ │ ,另外還有提供油料津貼。│ ││ │ │ 伊介紹30幾個人加入,大約│ ││ │ │ 領取3萬元的油料津貼,介 │ ││ │ │ 紹車馬費伊沒有計算領取多│ ││ │ │ 少。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 ││ │ │ 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蔡牡丹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71 │被告施玉妹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施玉妹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5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分會長。會│警察局刑││ │ │ 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 │案偵查卷││ │ │ 年會費1000元,用途是付給│宗(卷一││ │ │ 協會幹部車馬費。 │)第499 ││ │ │2.被告施玉妹供述,會員的權│至505頁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 ││ │ │ 請慰問金,慰問金是依照入│ ││ │ │ 會年資計算百分比。義務是│ ││ │ │ 其他會員若往生時,每1 名│ ││ │ │ 往生會員須繳納100元給協 │ ││ │ │ 會。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 ││ │ │ 事實。 │ ││ │ │3.被告施玉妹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協會先行暫付金額後│ ││ │ │ 行扣除的百分比、「行政費│ ││ │ │ 用5%」是協會支付行政人員│ ││ │ │ 的薪資、「組長服務費8%」│ ││ │ │ 是協會幹部的油料津貼。 │ ││ │ │4.被告施玉妹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級的500元,組長級的750元│ ││ │ │ ,處長級是1000元,創會處│ ││ │ │ 長分會長級的是1500元。另│ ││ │ │ 外還有提供油料津貼、同階│ ││ │ │ 津貼,伊介紹36個人加入,│ ││ │ │ 大約領取3萬元的介紹車馬 │ ││ │ │ 費,油料津貼、同階津貼大│ ││ │ │ 約領過3萬元。足徵中華關 │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 ││ │ │ 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 ││ │ │ 實。 │ ││ │ │5.被告施玉妹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沒有經行政院│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 │ 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許可。 │ │├──┼─────────────┼─────────────┼────┤│ 72 │被告林美智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美智供述:伊是擔任│內政部警││ │。 │ 創會會長,負責的工作是找│政署刑事││ │ │ 人加入協會。會員要繳交入│警察局刑││ │ │ 會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 │案偵查卷││ │ │ 元。 │宗(卷一││ │ │2.被告林美智供述,會員的權│)第506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頁至513 ││ │ │ 請慰問金,慰問金最多可獲│頁 ││ │ │ 得40幾萬元。義務是其他會│ ││ │ │ 員若往生時,每1名往生會 │ ││ │ │ 員須繳納100元給往生會員 │ ││ │ │ 家屬。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事實。 │ ││ │ │3.被告林美智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級的500元,組長級的750 │ ││ │ │ 元,處長級是1000元,創會│ ││ │ │ 處長、分會長級的是1500元│ ││ │ │ 。伊介紹10個人加入,大約│ ││ │ │ 領取1萬5000元的介紹車馬 │ ││ │ │ 費。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 ││ │ │ 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 │4.被告林美智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73 │被告林翔和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翔和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擔任處│政署刑事││ │ │ 長,負責的工作是招收會員│警察局刑││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500 元│案偵查卷││ │ │ 、常年會費1000元。 │宗(卷一││ │ │2.被告林翔和供述,會員的權│)第513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頁至519 ││ │ │ 請慰問金,每組都不一樣,│頁 ││ │ │ 有的滿31天會發放3000 元 │ ││ │ │ 的慰問金,有的滿60天或90│ ││ │ │ 天才會發放。義務是其他會│ ││ │ │ 員若往生時,每1名往生會 │ ││ │ │ 員須繳納100元給往生會員 │ ││ │ │ 家屬。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事實。 │ ││ │ │3.被告林翔和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行政費│ ││ │ │ 用5%」是協會支付行政人員│ ││ │ │ 的薪資及辦公室開銷、「組│ ││ │ │ 長服務費8%」是協會給幹部│ ││ │ │ 的油料津貼。 │ ││ │ │4.被告林翔和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級的500元,組長級的750 │ ││ │ │ 元,處長級是1000元,創會│ ││ │ │ 處長、分會長級的是1500元│ ││ │ │ 。另外提供組長服務費8%,│ ││ │ │ 伊介紹12個人加入,大約領│ ││ │ │ 取5000多元的介紹車馬費和│ ││ │ │ 服務津貼。足徵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 ││ │ │ 方式招攬會員加入之事實。│ ││ │ │5.被告林翔和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74 │被告王敦正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王敦正供述:伊是以太│內政部警││ │。 │ 太王林貴姬的名義加入,擔│政署刑事││ │ │ 任分會長,負責的工作是推│警察局刑││ │ │ 廣會務,招收會員。會員要│案偵查卷││ │ │ 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會 │宗(卷一││ │ │ 費1000元。 │)第520 ││ │ │2.被告王敦正供述,會員的權│頁至526 ││ │ │ 利是往生後,家屬可以向協│頁 ││ │ │ 會申請補助,金額是看會員│ ││ │ │ 加入的年資來計算百分比,│ ││ │ │ 最多可以領到41萬5000 元 │ ││ │ │ 。義務是其他會員若往生時│ ││ │ │ ,每1名往生會員須繳納100│ ││ │ │ 元給往生會員家屬。足徵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有從事│ ││ │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3.被告王敦正表示,家庭互福│ ││ │ │ 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5%│ ││ │ │ 」是指怕如果有會員沒有繳│ ││ │ │ 錢,所以預先扣、「行政費│ ││ │ │ 用5%」是協會人事管銷、「│ ││ │ │ 組長服務費8%」是協會給幹│ ││ │ │ 部的油料津貼。 │ ││ │ │4.被告王敦正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級的500元,組長級的750 │ ││ │ │ 元,處長級、創會處長、分│ ││ │ │ 會長級的是1000元。另外提│ ││ │ │ 供組長服務費8%,伊介紹8 │ ││ │ │ 個人加入,大約領取10萬元│ ││ │ │ 的介紹車馬費和服務津貼。│ ││ │ │ 足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 ││ │ │ 員加入之事實。 │ ││ │ │5.被告王敦正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75 │被告陳健次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健次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負責│警察局刑││ │ │ 的工作是招募會員。會員要│案偵查卷││ │ │ 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會 │宗(卷一││ │ │ 費1000元。 │)第527 ││ │ │2.被告陳健次供述,會員的權│頁至533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頁 ││ │ │ 請互助慰問金,最多可以領│ ││ │ │ 到40萬元左右。義務是其他│ ││ │ │ 會員若往生時,每1名往生 │ ││ │ │ 會員須繳納100元給往生會 │ ││ │ │ 員家屬。足徵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有從事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事實。 │ ││ │ │3.被告陳健次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級的500元,組長級的750元│ ││ │ │ ,處長、創會處長、分會長│ ││ │ │ 級的是1000元。另外提供油│ ││ │ │ 料津貼,伊介紹10幾個加入│ ││ │ │ ,大約領取5000多元的介紹│ ││ │ │ 車馬費和油料津貼。足徵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 ││ │ │ 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 ││ │ │ 之事實。 │ ││ │ │4.被告陳健次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76 │證人蘇吉輝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朱劉阿四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朱劉阿四往生時│政署刑事││ │ │時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警察局刑││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案偵查卷││ │ │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宗(卷二││ │ │ │)第534 ││ │ │ │至538 頁│├──┼─────────────┼─────────────┼────┤│ 77 │證人龍有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王秀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王秀英往生時因為│政署刑事││ │ │參加時間未超過1個月,所以 │警察局刑││ │ │未領取慰問金等事實,足證中│案偵查卷││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宗(卷二││ │ │保險業務之事實。 │)第539 ││ │ │ │至543 頁│├──┼─────────────┼─────────────┼────┤│ 78 │證人梁炳南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蔣吉雞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100元繳納給協會,陳蔣吉 │案偵查卷││ │ │雞往生時領取1萬6000元之慰 │宗(卷二││ │ │問金等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第544 ││ │ │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至548 頁││ │ │之事實。 │ │├──┼─────────────┼─────────────┼────┤│ 79 │證人陳秀憑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喜男、洪添丁加入中華│內政部警││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政署刑事││ │ │納1500元會費,義務是需繳納│警察局刑││ │ │互助金。林喜男、洪添丁往生│案偵查卷││ │ │時,分別領慰問金1萬元、6萬│宗(卷二││ │ │5000元。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第549 ││ │ │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至553頁 ││ │ │實。 │ │├──┼─────────────┼─────────────┼────┤│ 80 │證人唐滿生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蘇林金花、魏純加入中華│內政部警││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政署刑事││ │ │納500元入會費及1000元常年 │警察局刑││ │ │費,義務是每月需繳納互助金│案偵查卷││ │ │。蘇林金花、魏純往生時,分│宗(卷二││ │ │別領取慰問金7萬1389元、1萬│)第554 ││ │ │5200元等事實。足證中華關懷│558頁 ││ │ │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 ││ │ │務之事實。 │ │├──┼─────────────┼─────────────┼────┤│ 81 │證人石采玉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柯德旺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義務是每月需繳納互助│警察局刑││ │ │金。柯德旺往生時,領取慰問│案偵查卷││ │ │金1萬元等事實。足證中華關 │宗(卷二││ │ │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第564 ││ │ │業務之事實。 │568頁 │├──┼─────────────┼─────────────┼────┤│ 82 │證人方雅麗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詹輝明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0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給協會,詹輝明往 │案偵查卷││ │ │生時,領取慰問金6萬751元等│宗(卷二││ │ │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第569 ││ │ │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573頁 ││ │ │。 │ │├──┼─────────────┼─────────────┼────┤│ 83 │證人陳月美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黃德旺、林淑玲、蔡鄭糧│內政部警││ │。 │等人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政署刑事││ │ │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費,│警察局刑││ │ │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納 │案偵查卷││ │ │100元給往生家屬,黃德旺、 │宗(卷二││ │ │林淑玲、蔡鄭糧往生時,分別│)第574 ││ │ │領取慰問金1萬元、1萬元及5 │至578頁 ││ │ │萬元左右等事實。足證中華關│ ││ │ │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 ││ │ │業務之事實。 │ ││ │ │ │ │├──┼─────────────┼─────────────┼────┤│ 84 │證人黃春燕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何春萬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給往生家屬,何春 │案偵查卷││ │ │萬往生時,領取慰問金1萬元 │宗(卷二││ │ │等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第584 ││ │ │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至588頁 ││ │ │實。 │ │├──┼─────────────┼─────────────┼────┤│ 85 │證人江阿雲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江賴草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給往生家屬,江賴 │案偵查卷││ │ │草往生時,領取慰問金7萬元 │宗(卷二││ │ │多等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第590 ││ │ │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至594頁 ││ │ │事實。 │ │├──┼─────────────┼─────────────┼────┤│ 86 │證人陳綉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素真、何劉純加入中華│內政部警││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義務每月│政署刑事││ │ │依照往生人數繳納錢,林素真│警察局刑││ │ │、何劉純往生時,分別領取慰│案偵查卷││ │ │問金9萬多元、1萬多元等事實│宗(卷二││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第595 ││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至599頁 ││ │ │ │ │├──┼─────────────┼─────────────┼────┤│ 87 │證人陳慧如、張秀如於警詢所│證明涂子乙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為之證述。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涂子乙往生時,領取慰│警察局刑││ │ │問金7萬多元等事實。足證中 │案偵查卷││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宗(卷二││ │ │保險業務之事實。 │)第600 ││ │ │ │至604頁 ││ │ │ │、第620 ││ │ │ │至624頁 │├──┼─────────────┼─────────────┼────┤│ 88 │證人梁玉英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梁有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交100元,梁有往生時,領取 │案偵查卷││ │ │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證中│宗(卷二││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第605 ││ │ │保險業務之事實。 │至609頁 ││ │ │ │ │├──┼─────────────┼─────────────┼────┤│ 89 │證人李金華、楊淑貞於警詢所│證明楊文彬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為之證述。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交100元,楊文彬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萬多元等事實。 │宗(卷二││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第610 ││ │ │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至619頁 ││ │ │ │ │├──┼─────────────┼─────────────┼────┤│ 90 │證人賴晰微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賴陳玉葉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交100元,賴陳玉葉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5萬9000多元 │宗(卷二││ │ │等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第625 ││ │ │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至629頁 ││ │ │實。 │ │├──┼─────────────┼─────────────┼────┤│ 91 │證人李素芳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李風池、李程儉加入中華│內政部警││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政署刑事││ │ │納1500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警察局刑││ │ │人數每人繳交100元,李風池 │案偵查卷││ │ │、李程儉往生時,分別各領取│宗(卷二││ │ │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足證中 │)第630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至634頁 ││ │ │保險業務之事實。 │ │├──┼─────────────┼─────────────┼────┤│ 92 │證人陳惠寶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謝欽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交100元,謝欽往生時,領取 │案偵查卷││ │ │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足證中 │宗(卷二││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第635 ││ │ │保險業務之事實。 │至638頁 │├──┼─────────────┼─────────────┼────┤│ 93 │證人黃高原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黃張秀鸞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交100元,黃張秀鸞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宗(卷二││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第639 ││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至643頁 │├──┼─────────────┼─────────────┼────┤│ 94 │證人鄭茂森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張松興、陳詹加入中華關│內政部警││ │。 │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政署刑事││ │ │1500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警察局刑││ │ │數每人繳交100元,張松興、 │案偵查卷││ │ │陳詹往生時,分別領取慰問金│宗(卷二││ │ │3000元、1萬6000元等事實。 │)第644 ││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至648頁 ││ │ │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95 │證人楊明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楊張哖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交100元,楊張哖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萬多元等事實。 │宗(卷二││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第649 ││ │ │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至652頁 │├──┼─────────────┼─────────────┼────┤│ 96 │證人林家嫻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吳海瑞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交100元,吳海瑞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萬7000元等事實 │宗(卷二││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第653 ││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至657頁 │├──┼─────────────┼─────────────┼────┤│ 97 │證人魏正弘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魏劉清妹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魏劉清妹往生時│政署刑事││ │ │,領取慰問金1500元等事實。│警察局刑││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案偵查卷││ │ │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宗(卷二││ │ │ │)第658 ││ │ │ │至662頁 │├──┼─────────────┼─────────────┼────┤│ 98 │證人李武男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李劉順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李劉順英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 │宗(卷二││ │ │。 │)第663 ││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至667頁 ││ │ │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99 │證人曾文昌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曾樹林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曾樹林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宗(卷二││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第668 ││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至672頁 │├──┼─────────────┼─────────────┼────┤│ 100│證人林瓊蓮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劉泉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納100元,劉泉往生時,領取 │案偵查卷││ │ │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足證中 │宗(卷二││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第673 ││ │ │保險業務之事實。 │至677頁 │├──┼─────────────┼─────────────┼────┤│ 101│證人吳輝彥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吳王碧鳳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吳王碧鳳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1萬元左右等 │宗(卷二││ │ │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第678 ││ │ │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至682頁 ││ │ │。 │ │├──┼─────────────┼─────────────┼────┤│ 102│證人余南賢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余清和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入會後1個多月余清和 │警察局刑││ │ │往生時,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案偵查卷││ │ │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宗(卷二││ │ │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第683 ││ │ │。 │至687頁 │├──┼─────────────┼─────────────┼────┤│ 103│證人蔡秀玉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蔡火中、蔡吳訝治、林乖│內政部警││ │。 │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政署刑事││ │ │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費,每月│警察局刑││ │ │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納100元 │案偵查卷││ │ │,其中蔡火中往生時,領取慰│宗(卷二││ │ │問金7萬7897元等事實。足證 │)第688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至692頁 ││ │ │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104│證人賴秋菊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游順意、賴劉秀櫻加入中│內政部警││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政署刑事││ │ │繳納1500元會費,每月依照往│警察局刑││ │ │生人數每人繳納100元,游順 │案偵查卷││ │ │意、賴劉秀櫻尚未往生,己繳│宗(卷二││ │ │納6000元的慰問金。足證中華│)第693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至697頁 ││ │ │險業務之事實。 │ │├──┼─────────────┼─────────────┼────┤│ 105│證人許坤輝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許爐付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入會後一個月許爐付往│警察局刑││ │ │生,因為入會未達一定的時間│案偵查卷││ │ │所以沒領到慰問金等事實。足│宗(卷二││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第698 ││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至702頁 │├──┼─────────────┼─────────────┼────┤│106 │證人陳玉真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沈才里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500 │政署刑事││ │ │元會費及常年費1000元,每月│警察局刑││ │ │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納100元 │案偵查卷││ │ │,陳沈才里往生時,領取慰問│宗(卷二││ │ │金1萬元慰問金等事實。足證 │)第703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至707頁 ││ │ │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107 │證人李鴻全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洪許盆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洪許盆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9000元慰問金等事│宗(卷二││ │ │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第708 ││ │ │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至712頁 │├──┼─────────────┼─────────────┼────┤│108 │證人徐昭蓉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幼麵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幼麵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慰問金等事│宗(卷二││ │ │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第713 ││ │ │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至717頁 │├──┼─────────────┼─────────────┼────┤│109 │證人李朝琴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李櫻庭、李蔡櫻娥加入中│內政部警││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政署刑事││ │ │繳納1500元會費,每月依照往│警察局刑││ │ │生人數每人繳納100元,李櫻 │案偵查卷││ │ │庭、李蔡櫻娥往生時,分別領│(二)第││ │ │取慰問金3000元、6萬元慰問 │718至722││ │ │金等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頁 ││ │ │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 ││ │ │事實。 │ │├──┼─────────────┼─────────────┼────┤│110 │證人吳珮綺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丁身福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政署刑事││ │ │每人繳納100元,己繳納2000 │警察局刑││ │ │多元的互助金等事實。足證中│案偵查卷││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二)第││ │ │保險業務之事實。 │723至726││ │ │ │頁 │├──┼─────────────┼─────────────┼────┤│111 │證人廖瑞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廖劉阿鳳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因為入會未滿3個月 │警察局刑││ │ │,所以廖劉阿鳳往生時,未領│案偵查卷││ │ │取慰問金等事實。足證中華關│(二)第││ │ │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727至731││ │ │業務之事實。 │頁 │├──┼─────────────┼─────────────┼────┤│112 │證人丁呂綉園於警詢所為之證│證明丁士贊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述。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丁士贊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732至736││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13 │證人湯鍾林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湯炳文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因為入會未滿61 │案偵查卷││ │ │天,所以湯炳文往生時,未領│(二)第││ │ │取慰問金等事實。足證中華關│737至741││ │ │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頁 ││ │ │業務之事實。 │ │├──┼─────────────┼─────────────┼────┤│114 │證人張玉鈴、張方怡、張玉嬌│證明張陳尾來加入中華關助協│內政部警││ │於警詢所為之證述。 │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費,│政署刑事││ │ │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納 │警察局刑││ │ │100元,張陳尾來往生時,領 │案偵查卷││ │ │取慰問金5萬80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742至756││ │ │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15 │證人李瓊茹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李保國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李保國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萬多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757至761││ │ │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16 │證人賴孟秀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賴湯金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賴湯金英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 │(二)第││ │ │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762至766││ │ │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頁 ││ │ │。 │ │├──┼─────────────┼─────────────┼────┤│117 │證人劉紫涵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張美麗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張美麗往生時, │案偵查卷││ │ │因為入會未滿45天,所以未領│(二)第││ │ │到慰問金等事實。足證中華關│767 至 ││ │ │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771頁 ││ │ │業務之事實。 │ │├──┼─────────────┼─────────────┼────┤│118 │證人傅鴻茂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傅秋榮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傅秋榮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足 │(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772至776││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19 │證人趙貴溪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朱秀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朱秀英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447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777至781││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20 │證人林筱璉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劉樹成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劉樹成往生時, │案偵查卷││ │ │因為入會未滿半年所以未領取│(二)第││ │ │慰問金等事實。足證中華關懷│782至786││ │ │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頁 ││ │ │務之事實。 │ │├──┼─────────────┼─────────────┼────┤│121 │證人林美鈴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鄭眉妹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等事實。足證中華 │案偵查卷││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二)第││ │ │險業務之事實。 │787至791││ │ │ │頁 │├──┼─────────────┼─────────────┼────┤│122 │證人賴春花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賴福永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賴福永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792至796││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23 │證人高方卿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方秋冬、方李月娥加入中│內政部警││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政署刑事││ │ │繳納1500元會費,每月依照往│警察局刑││ │ │生人數每人繳納100元,方秋 │案偵查卷││ │ │冬、方李月娥往生時,分別領│(二)第││ │ │取慰問金6萬元、1萬6000元等│797至801││ │ │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頁 ││ │ │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 │。 │ │├──┼─────────────┼─────────────┼────┤│124 │證人謝碧霞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謝阿安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謝阿安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000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802至806││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25 │證人朱蕭素蘭於警詢所為之證│證明朱廖愛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述。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朱廖愛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807至811││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26 │證人許瓊花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徐少安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徐少安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萬元等事實。足 │(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812至816││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27 │證人陳英達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右相、陳許允加入中華│內政部警││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政署刑事││ │ │納1500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警察局刑││ │ │人數每人繳納100元,其中陳 │案偵查卷││ │ │右相往生時,領取慰問金3000│(二)第││ │ │元等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817至821││ │ │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頁 ││ │ │事實。 │ │├──┼─────────────┼─────────────┼────┤│128 │證人陳志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登山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陳登山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822至826││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29 │證人林志正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志成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志成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827至832││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30 │證人蕭國賢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蕭林屘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蕭林屘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8000多元等事實。│(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833至837││ │ │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31 │證人林來金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綉女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綉女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7萬60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828至842││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32 │證人蕭貴丹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蕭梅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納100元等事實。足證中華關 │案偵查卷││ │ │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二)第││ │ │業務之事實。 │843至847││ │ │ │頁 │├──┼─────────────┼─────────────┼────┤│133 │證人江信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江廖秀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每月依照往生人│政署刑事││ │ │數每人繳納100元,江廖秀英 │警察局刑││ │ │往生時,領取慰問金6萬4337 │案偵查卷││ │ │元等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二)第││ │ │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843至852││ │ │事實。 │頁 │├──┼─────────────┼─────────────┼────┤│134 │證人楊翁芙蓉於警詢所為之證│證明張水木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述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張水木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足 │(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853至858││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35 │證人楊溪湖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楊溪湖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等事實。足證中華 │案偵查卷││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二)第││ │ │險業務之事實。 │859至863││ │ │ │頁 │├──┼─────────────┼─────────────┼────┤│136 │證人黃進興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碧月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碧月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864至868││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37 │證人林瓊花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張詹竹水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張詹竹水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 │(二)第││ │ │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869至873││ │ │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頁 ││ │ │。 │ │├──┼─────────────┼─────────────┼────┤│138 │證人簡煙德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簡李秀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每月依照往生人│政署刑事││ │ │數每人繳納100元,簡李秀英 │警察局刑││ │ │往生時,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案偵查卷││ │ │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二)第││ │ │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874至878││ │ │。 │頁 │├──┼─────────────┼─────────────┼────┤│139 │證人郭永木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黃曾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納100元,黃曾往生時,領取 │案偵查卷││ │ │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證中│(二)第││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879至882││ │ │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40 │證人廖淑緞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謝標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納100元等事實。足證中華關 │案偵查卷││ │ │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二)第││ │ │業務之事實。 │883至886││ │ │ │頁 │├──┼─────────────┼─────────────┼────┤│141 │證人施順力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施黃金蓮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施黃金蓮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1萬3000元等 │(二)第││ │ │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887至891││ │ │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頁 ││ │ │。 │ │├──┼─────────────┼─────────────┼────┤│142 │證人林梅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劉李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劉李英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892至895││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43 │證人張淑娟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張重夏、張吳美、游鎮山│內政部警││ │ │等人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政署刑事││ │ │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費,│警察局刑││ │ │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納 │案偵查卷││ │ │100元,其中張重夏往生時, │(二)第││ │ │因未達領費標準,所以未領取│896至900││ │ │慰問金等事實。足證中華關懷│頁 ││ │ │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 ││ │ │務之事實。 │ │├──┼─────────────┼─────────────┼────┤│144 │證人邱淑卿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楊輝卿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楊輝卿往生時, │案偵查卷││ │ │因為未達領費標準,未領到補│(二)第││ │ │助等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901至905││ │ │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頁 ││ │ │事實。 │ │├──┼─────────────┼─────────────┼────┤│145 │證人邱宏彥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邱陳時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邱陳時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2000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906至910││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46 │證人謝宇真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邱波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納100元,邱波往生時,因為 │案偵查卷││ │ │未達領費標準,沒領取慰問等│(二)第││ │ │事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911至915││ │ │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頁 ││ │ │。 │ │├──┼─────────────┼─────────────┼────┤│147 │證人陳芳雪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榮豐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陳榮豐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足 │(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916至920││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48 │證人林許謹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卓有彰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卓有彰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21至925││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49 │證人林庚寅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葉福伸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葉福伸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926至930││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50 │證人傅楷傑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傅漢卿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傅漢卿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31至935││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51 │證人陳玉蘭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菊花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陳菊花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8萬20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36至939││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52 │證人尤文乾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楊錦秀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楊錦秀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50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37至944││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53 │證人林福順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財生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財生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40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45至949││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54 │證人林顯宗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秋火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秋火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50至954││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55 │證人楊秀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楊老永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楊老永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萬多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955至959││ │ │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56 │證人吳明川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色嬌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陳色嬌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48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60至964││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57 │證人張省於警詢所為之證述 │證明張昆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納100元,張昆往生時,領取 │案偵查卷││ │ │慰問金6萬4000元等事實。足 │(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965至969││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58 │證人高慈良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高黃秀枝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高黃秀枝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66至974││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59 │證人吳明城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吳慶章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吳慶章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975至979││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60 │證人余福來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余月娥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余月娥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1萬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980至984││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61 │證人呂秀英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呂王想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呂王想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萬3234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85至989││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62 │證人黃俊郎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黃陳貌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黃陳貌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足 │(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990至994││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頁 │├──┼─────────────┼─────────────┼────┤│163 │證人楊潮文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楊士田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楊士田往生時, │案偵查卷││ │ │因為入會未超過2個月,所以 │(二)第││ │ │未取慰問金等事實。足證中華│995至999││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頁 ││ │ │險業務之事實。 │ │├──┼─────────────┼─────────────┼────┤│164 │證人莊貴蘭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賴滿妹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陳賴滿妹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3萬多元等事 │(二)第││ │ │實。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1000至 ││ │ │會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1004頁 │├──┼─────────────┼─────────────┼────┤│165 │證人賴鶴描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秋東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秋東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1005至 ││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1009頁 │├──┼─────────────┼─────────────┼────┤│166 │證人林淵源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施約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施約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1006至 ││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1017頁 │├──┼─────────────┼─────────────┼────┤│167 │證人簡嘉文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簡傳旺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簡傳旺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3000元等事實 │(二)第││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1010至 ││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1022頁 │├──┼─────────────┼─────────────┼────┤│168 │證人張錦文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張塗樹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張塗樹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1023至 ││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1027頁 │├──┼─────────────┼─────────────┼────┤│169 │證人溫碧宸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溫安祿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溫安祿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足│(二)第││ │ │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從事│1028至 ││ │ │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1032頁 │├──┼─────────────┼─────────────┼────┤│170 │證人林月煙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吳玉錠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吳玉錠往生時, │案偵查卷││ │ │入會期間未領達領取慰問金標│(二)第││ │ │準,所以未領取慰問金等事實│1029至 ││ │ │。足證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1037頁 ││ │ │從事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 │├──┼─────────────┼─────────────┼────┤│171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1.證明會員入會費500元、常 │98年度警││ │會推動(家庭互助)參考辦法│ 年會費1000元,前2000名會│聲搜字第││ │(全國性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員年滿45歲以上之中華民國│2887號卷││ │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0號 │ 之國民均可參加;第2001名│宗第18、││ │)、「家庭互助」福利給付標│ 起至3000名最高年齡限85歲│19頁 ││ │準表 │ 以下均可參加;3001名起最│ ││ │ │ 高年齡限80歲以下始可參加│ ││ │ │ 等事實。 │ ││ │ │2.證明會員如有往生、每往生│ ││ │ │ 一位該新會員皆須繳納互助│ ││ │ │ 慰問金100元之事實。 │ ││ │ │3.證明扶助協會有經營類以保│ ││ │ │ 險之事實。 │ │├──┼─────────────┼─────────────┼────┤│172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各聘階│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利│98年度警││ │(志工、組長、處長、分會長│用多層資傳銷方式推銷上開互│聲搜字第││ │)獎金表 │助會之事實。 │2887號卷││ │ │ │宗第20頁│├──┼─────────────┼─────────────┼────┤│173 │油料津貼資料總表 │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98年度警││ │ │支付津貼獎金方式經營扶助協│聲搜字第││ │ │會之事實。 │2887號卷││ │ │ │宗第46至││ │ │ │55頁 │├──┼─────────────┼─────────────┼────┤│ 17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推│98年度他││ │險局98年4月22日保局三字第 │動家庭互助辦法,構成保險法│字第1963││ │00000000000號書函、行政院 │第136條第2項規定之類似保險│號卷第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保險│之業務。 │及18至19││ │要件之說明及類似保險之認定│ │頁 ││ │原則 │ │ │├──┼─────────────┼─────────────┼────┤│ 175│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關懷組│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經│內政部警││ │會務訊息公告〈第八期代收會│營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政署刑事││ │費帳單〉 │ │警察局刑││ │ │ │事偵查卷││ │ │ │宗(卷三││ │ │ │)第1126││ │ │ │頁 │├──┼─────────────┼─────────────┼────┤│ 176│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於合作│1.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8年偵字││ │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 │ 透過合作金庫銀行向會員收│第23370 ││ │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 │ 取互助慰問金之事實。 │號卷宗第││ │表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18頁至48││ │ │ 自98年3月11日起至98年11 │頁 ││ │ │ 月30日止收取之會員互助金│ ││ │ │ 共計3326萬1105元之事實。│ │├──┼─────────────┼─────────────┼────┤│ 177│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於合作│1.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8年偵字││ │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帳號 │ 透過合作金庫銀行向會員收│第23370 ││ │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 │ 取互助慰問金之事實。 │號卷宗第││ │表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131頁至 ││ │ │ 自97年11月11日起至99年2 │161頁 ││ │ │ 月26日止收取之會員互助金│ ││ │ │ 共計2219萬7596元(即該期│ ││ │ │ 間匯入款項2695萬5710元,│ ││ │ │ 扣除利息922元、中華關懷 │ ││ │ │ 家庭扶助協會之朝馬分行帳│ ││ │ │ 戶匯入款175萬7192元及現 │ ││ │ │ 金開戶300萬元)之事實。 │ │├──┼─────────────┼─────────────┼────┤│178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於中華│1.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8年度偵││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政劃撥│ 透過郵局劃撥儲金帳戶向會│字第2337││ │儲金帳戶對帳單資料 │ 員收取互助慰問金之事實。│0號卷宗 ││ │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第201頁 ││ │ │ 自98年2月4日至99年3月11 │至216頁 ││ │ │ 日止,收取之會員互助金共│ ││ │ │ 計279萬935元之事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