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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中簡字第 12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209號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丰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法院組織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丰維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承審法官」之記載,均更正為「審判長」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法院組織法第95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法院組織法
裁判日期:201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