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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中簡字第 28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8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瓊珠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9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瓊珠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至6行關於「復有臺中市政府府都管字第0990289235號函、中市都違字第0992955751號之違章建築制止施工單、送達證書、制止施工現場暨張貼制止施工單照片共9張等附卷可稽。」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復有臺中市政府99年10月5日府都管字第0990289235號函1紙、99年10月7日府都管字第0990291521號違章建築拆除通知1紙單、99年10月11日府都違字第09902955751號違章建築制止施工單1紙、臺中市政府送達證書2紙及制止施工現場暨張貼制止施工單照片9張等附卷可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瓊珠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爰審酌被告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擅自興建本件違章建築,經臺中市政府先後勒令停工及制止施工,仍不從制止,繼續施工,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之執行,行為實有可議;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於犯罪後雖知坦承犯行,然於偵查中仍表明不願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金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1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