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7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仁堯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仁堯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