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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交聲字第 12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240~1298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光久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0 年1 月6 日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一、二各編號之原處分均撤銷,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NO-1021 號自用小客車,先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分別有附表一、二所示之違規事由,經舉發機關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民國100 年1 月6 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裁決書,分別裁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處罰。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業於90年11月6 日依法申請解散登記在案。又受處分人並未持有車牌號碼00-0000 、NO-1021 號自用小客車,且從未接獲上開2 部自用小客車之牌照稅及燃料費之繳款通知書;對於附表一、二所示之違規,受處分人亦從未接獲舉發通知單等文件。再者,上開車輛之違規時間相當密集,且遍及全市,甚至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顯示案情並不單純,是否涉有不法,請依法究辦。另受處分人已依法解散,且尚有負債,依上述事實及理由,並無繳交罰鍰之義務,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 項、第69條第2 項、第7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甚明。又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4條規定,清算人執行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

四、經查:㈠車牌號碼00-0000 號、NO-1021 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一、

二所示時、地,分別有附表一、二所示之交通違規,經警查明車籍後,以前揭車輛之登記所有人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通知人逕行製單舉發,有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各59紙在卷可稽。而上開2 部自用小客車,分別由受處分人於80年8月24日及80年7 月18日新領牌照,原領牌照號碼為000-0000號及000-0000號,嗣因配合公路主管機關牌照管理作業,乃分別於85年9 月11日及82年8 月4 日辦理定期換牌異動登記,並分別領用車牌號碼00-0000 號及NO-1021 號牌照使用。

又上開2 部車輛自領牌起迄今均無任何過戶紀錄,亦有汽車車籍查詢2 紙、汽車領牌歷史查詢2 紙、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 紙及本院100 年4 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佐,顯見該2 部車輛自新領汽車牌照,並登記受處分人為車主後,並無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紀錄。受處分人雖主張其已於90年11月6 日辦理解散登記,且從未持有車牌號碼00-0000 、NO-1

021 號自用小客車云云。惟查,依公司法第24、25條規定,解散公司應行清算,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從而上開2 部車輛迄今既仍登記為受處分人所有,受處分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非實際所有人。稽此受處分人為上開2 部車輛之所有人,洵堪認定。

㈡次按,受處分人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法人,業經經濟部

以90年11月6 日經(90)中字第09033034630 號函核准解散登記,並選任曾光久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項,目前尚未清算完結等情,有上開經濟部函及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聲字第84號曾光久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誤。是於附表一、二所示之違規時間,受處分人既已進入清算程序,則依公司法第25條、第334 條準用第84條第2 項前段規定,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人職務之範圍內,為該清算中公司之代表人,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又按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 項、第7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準此本件對於受處分人之送達,自應對受處分人之代表人即清算人曾光久為之。另受處分人既已解散登記並進行清算之中,已無營業之事實,是對受處分人所為之送達,已不能對其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而應對其代表人之住居所行之,始為適法。

㈢關於附表一所示交通違規部分(即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以外之違規):

⑴按逕行舉發,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

、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後之3 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之3 個月內,逕行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 項第4 款、第4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舉發通知單自應先由舉發機關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於受處分人未自動繳納罰鍰或未到案聽候裁決時,處罰機關始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逕行裁決之。反之,倘舉發通知單未經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處罰機關即逕行裁決,其裁決程序自非適法。

⑵本件受處分人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法人,業經經濟部

核准解散登記,並選任曾光久為清算人,目前尚未清算完結,故本件對於受處分人之送達,應對其代表人即清算人曾光久為之,且應對曾光久之住居所行之,始為適法,已如前述。然觀諸如附表一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及其送達證書,其受送達人均記載為「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記載代表人曾光久;又舉發通知單復均按違規車輛之車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 號17F 」、「臺中市○○區○○路2 段136-6 號」為送達,並未按代表人曾光久之住居所為送達,此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2 紙、曾光久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本院100 年4 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及退件信封7 紙在卷足參。足見附表一所示之舉發通知單,既未向受處分人之代表人曾光久為之,亦未向曾光久之住居所為之,要難認上開舉發通知單已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從而原處分機關就附表一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逕對受處分人為裁罰,即非適法。應由舉發機關先將上開舉發通知單向受處分人為合法送達後,再依受處分人是否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由原處分機關依相關程序為處分。是原處分機關就附表一所為之裁決,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說明辦理,以資適法。

㈣關於附表二所示交通違規部分(即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部分):

⑴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 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意旨,可認其規範違反性非在「停車未繳費」之行為,而在「經書面通知補繳後,逾期再不繳納」之行為甚明。

⑵查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

二所示時、地,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經舉發機關按車籍地址- 臺中市○○區○○路2 段136-6號寄送各該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惟逾期仍未繳納,遂由附表二所示之舉發機關製單逕行舉發等情,有舉發通知單52紙、催繳通知單送達證明文件及本院100 年4 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而依上開催繳通知單送達情形可知,舉發機關固曾按車籍地址寄送上開催繳通知單予受處分人,惟經郵務人員送達該址後,或遭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附表二編號1 至32、38至52號),或經改送學士路83號12樓,而由該址大樓管理員簽收(附表二編號33至37號),此後舉發機關即未再為其他適法之送達程序,此有本院100 年5 月3 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而本件受處分人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法人,業經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並選任曾光久為清算人,目前尚未清算完結,故本件對於受處分人之送達,應對其代表人即清算人曾光久為之,且應對曾光久之住居所行之,始為適法,已如前述。

稽此如附表二所示之停車費催繳通知單自應向受處分人之代表人即清算人曾光久及曾光久之住居所為之,非得逕向受處分人為送達。然觀諸前開催繳通知單或其送達證書,其上之受送達人均記載為「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記載代表人曾光久;且均按違規車輛之車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2 段136-6 號」為送達,並未按代表人曾光久之住居所為送達,堪認前開催繳通知單均未合法送達。

⑶準此,前開催繳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不生合

法催繳之效力,難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所規定之「經書面通知補繳後,逾期再不繳納」之違規行為,無從依上開規定予以論處。從而,本件舉發機關未將附表二所示之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即逕行舉發,及原處分機關未查遽予裁罰,均與前揭規定有違,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附表一:(即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以外之違規

)┌─┬──────┬────┬──────┬──────┬──────┬──────┐│編│違規時間、地│違反法條│違規事實 │舉發機關、舉│原處分機關裁│處罰主文 ││號│點、車號 │(道路交│ │發通知單單號│決書文號 │(新臺幣) ││ │(民國) │通管理處│ │ │ │ ││ │ │罰條例) │ │ │ │ │├─┼──────┼────┼──────┼──────┼──────┼──────┤│1 │98年7月19日 │第12條 │使用註銷之牌│高雄縣政府警│中監違字第裁│罰鍰8,100元 ││ │23時30分、鳳│第1項 │照行駛 │察局交通警察│60-N00000000│,牌照扣繳 ││ │山市○○路、│第4款 │ │隊(現已改制│號 │ ││ │保南一路口、│ │ │為高雄市政府│ │ ││ │NX-8775號 │ │ │警察局交通警│ │ ││ │ │ │ │察大隊)、 │ │ ││ │ │ │ │N00000000 │ │ │├─┼──────┼────┼──────┼──────┼──────┼──────┤│2 │98年10月7日 │第12條 │使用註銷之牌│臺中市警察局│中監違字第裁│罰鍰8,100元 ││ │19時30分、臺│第1項 │照行駛 │第二分局(現│60-GE0000000│,牌照扣繳 ││ │中市○○路、│第4款 │ │已改制為臺中│號 │ ││ │公園路口、 │ │ │市政府警察局│ │ ││ │NO-1021號 │ │ │第二分局)、 │ │ ││ │ │ │ │GE0000000 │ │ │├─┼──────┼────┼──────┼──────┼──────┼──────┤│3 │98年9月26日 │第40條 │超速18公里 │南投縣政府警│中監違字第裁│罰鍰2,000元 ││ │23時4分、臺 │ │(未滿20公里│察局交通隊、│60-J00000000│,並記違規點││ │14線富功國小│ │) │J00000000 │號 │數1點 ││ │前、NO-1021 │ │ │ │ │ ││ │號 │ │ │ │ │ │├─┼──────┼────┼──────┼──────┼──────┼──────┤│4 │98年3月17日 │第56條 │在禁止臨時停│臺中市警察局│中監違字第裁│罰鍰1,200元 ││ │13時37分、 │第1項 │車處所停車 │交通隊(現已│60-GP0000000│ ││ │臺中市○○街│第1款 │ │改制為臺中市│號 │ ││ │民生路、 │ │ │政府警察局交│ │ ││ │NO-1021號 │ │ │通警察大隊) │ │ ││ │ │ │ │、GP0000000 │ │ │├─┼──────┼────┼──────┼──────┼──────┼──────┤│5 │97年11月28日│第40條 │超速15公里 │臺中市警察局│中監違字第裁│罰鍰2,000元 ││ │21時25分、臺│ │(未滿20公里│交通隊(現已│60-G8H221407│,並記違規點││ │中市○○○路│ │) │改制為臺中市│號 │數1點 ││ │2段1010號前 │ │ │政府警察局交│ │ ││ │(往市區方向│ │ │通警察大隊) │ │ ││ │)、NO-1021 │ │ │、G8H221407 │ │ ││ │號 │ │ │ │ │ │├─┼──────┼────┼──────┼──────┼──────┼──────┤│6 │97年8月18日 │第56條 │在禁止臨時停│臺中市警察局│中監違字第裁│罰鍰1,200元 ││ │19時19分、 │第1項 │車處所停車 │交通隊(現已│60-GP0000000│ ││ │臺中市○○街│第1款 │ │改制為臺中市│號 │ ││ │與民生路、 │ │ │政府警察局交│ │ ││ │NO-1021號 │ │ │通警察大隊) │ │ ││ │ │ │ │、GP0000000 │ │ │├─┼──────┼────┼──────┼──────┼──────┼──────┤│7 │97年2月20日 │第40條 │超速12公里 │臺中市警察局│中監違字第裁│罰鍰2,000元 ││ │18時23分、臺│ │(未滿20公里│交通隊(現已│60-G8H041886│,並記違規點││ │中市市○路 │ │) │改制為臺中市│號 │數1點 ││ │123 號前、 │ │ │政府警察局交│ │ ││ │NO-1021 號 │ │ │通警察大隊) │ │ ││ │ │ │ │、G8H041886 │ │ │└─┴──────┴────┴──────┴──────┴──────┴──────┘附表二:(即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編│違規時間、地│違反法條│違規事實 │舉發機關、舉│原處分機關裁│處罰主文 ││號│點、車號 │(道路交│ │發通知單單號│決書文號 │(新臺幣) ││ │(民國) │通管理處│ │ │ │ ││ │ │罰條例) │ │ │ │ │├─┼──────┼────┼──────┼──────┼──────┼──────┤│1 │98年9月20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20時52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60-1G0000000│ ││ │復興路(自由│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南京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2 │98年9月11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4時40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60-1G0000000│ ││ │成功路(自由│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三民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3 │98年9月10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6時48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60-1G0000000│ ││ │成功路(自由│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三民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4 │98年5月1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8時52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60-1G0000000│ ││ │美村停車場、│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NO-1021號 │ │ │府交通局) │ │ ││ │ │ │ │、1G0000000 │ │ │├─┼──────┼────┼──────┼──────┼──────┼──────┤│5 │98年4月27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6時39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60-1G0000000│ ││ │忠明南路(公│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益路-向上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6 │98年4月24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6時30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60-1G0000000│ ││ │至善路(逢甲│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臺中港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7 │98年4月23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5時28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60-1G0000000│ ││ │福星路(河南│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櫻城五街 │ │ │府交通局)、 │ │ ││ │、福星路666 │ │ │1G0000000 │ │ ││ │號)、NO-1021│ │ │ │ │ ││ │號 │ │ │ │ │ │├─┼──────┼────┼──────┼──────┼──────┼──────┤│8 │98年4月22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20時44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60-1G0000000│ ││ │大業路(文心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9 │98年4月20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4時19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美村路(向上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五權西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10│98年4月16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21時27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美村路(向上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五權西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11│98年4月14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4時1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館前路(博館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中港路) │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12│98年2月13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9時38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199巷(│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中港路-公益 │ │ │府交通局)、 │ │ ││ │路)、NO-1021│ │ │1G0000000 │ │ ││ │號 │ │ │ │ │ │├─┼──────┼────┼──────┼──────┼──────┼──────┤│13│98年1月10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7時33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至善路(逢甲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臺中港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14│97年12月9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5時56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東興路(公益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向上路) │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15│97年12月4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7時31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梅川東路(臺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中港路-篤行 │ │ │府交通局)、 │ │ ││ │路)、NO-1021│ │ │1G0000000 │ │ ││ │號 │ │ │ │ │ │├─┼──────┼────┼──────┼──────┼──────┼──────┤│16│97年11月28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7時3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至善路(逢甲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上安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17│97年11月27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5時16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美村路(向上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五權西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18│97年11月26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5時29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美村路(向上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五權西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19│97年11月25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5時3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美村停車場、│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NO-1021號 │ │ │府交通局)、 │ │ ││ │ │ │ │1G0000000 │ │ │├─┼──────┼────┼──────┼──────┼──────┼──────┤│20│97年11月24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7時39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美村停車場、│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NO-1021號 │ │ │府交通局)、 │ │ ││ │ │ │ │1G0000000 │ │ │├─┼──────┼────┼──────┼──────┼──────┼──────┤│21│97年11月23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8時34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美村停車場、│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NO-1021號 │ │ │府交通局)、 │ │ ││ │ │ │ │1G0000000 │ │ │├─┼──────┼────┼──────┼──────┼──────┼──────┤│22│97年11月22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21時38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美村停車場、│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NO-1021號 │ │ │府交通局)、 │ │ ││ │ │ │ │1G0000000 │ │ │├─┼──────┼────┼──────┼──────┼──────┼──────┤│23│97年11月20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20時17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文心路(昌平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崇德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24│97年11月16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5時21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美村路(向上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五權西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25│97年11月15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5時3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美村路(向上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五權西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 │ │ ││ │ │ │ │1G0000000 │ │ │├─┼──────┼────┼──────┼──────┼──────┼──────┤│26│97年10月18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8時33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大墩路(大隆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大業路) │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 │ │ ││ │ │ │ │1G0000000 │ │ │├─┼──────┼────┼──────┼──────┼──────┼──────┤│27│97年10月16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9時37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大墩路(大隆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大業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 │ │ ││ │ │ │ │1G0000000 │ │ │├─┼──────┼────┼──────┼──────┼──────┼──────┤│28│97年10月1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8時28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大墩路(大隆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大業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29│97年9月30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8時34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大墩路(大隆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大業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30│97年9月21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8時22分、大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墩路(大隆路-│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大業路)、 │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31│97年9月16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8時29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大墩路(大隆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大業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32│97年9月6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8時33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大墩路(大隆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大業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33│97年4月16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9時35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公益路(忠明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南路-美村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34│97年4月15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6時59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黎明路(福星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青海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35│97年3月29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9時5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朝富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36│97年3月28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4時22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朝富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37│97年3月27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9時19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朝富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38│97年3月26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8時55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朝富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39│97年3月25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0時0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朝富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40│97年3月24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9時5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朝富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41│97年3月21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9時12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朝富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42│97年3月20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9時30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朝富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43│97年3月19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9時10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朝富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44│97年3月5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9時59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朝富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45│97年2月12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20時6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英才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美村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46│97年2月5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5時51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朝富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47│97年2月4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6時24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中港路(朝富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黎明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48│97年2月3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嘉義市政府警│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2時39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察局交通隊、│60-LAE001060│ ││ │嘉義市○○路│ │依規定繳費 │LAE001060 │號 │ ││ │8B063、 │ │ │ │ │ ││ │NO-1021號 │ │ │ │ │ │├─┼──────┼────┼──────┼──────┼──────┼──────┤│49│97年1月30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1時50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大墩11街(惠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中路-惠文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50│97年1月28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1時32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市○○○路(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惠中路-文心 │ │ │府交通局)、 │ │ ││ │路)、NO-1021│ │ │1G0000000 │ │ ││ │號 │ │ │ │ │ │├─┼──────┼────┼──────┼──────┼──────┼──────┤│51│97年1月22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9時54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大隆路(精誠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路至東興路) │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52│97年1月6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 │18時37分、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處(現已改 │60-1G0000000│ ││ │忠明南路(中 │ │依規定繳費 │制為臺中市政│號 │ ││ │港路-公益路)│ │ │府交通局)、 │ │ ││ │、NO-1021號 │ │ │1G0000000 │ │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