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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交聲字第 26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676號至第2698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游為棠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0年9月2日所為之處分(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均撤銷。

游為棠均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游為棠(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交通違規事實,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製單逕行舉發。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100年9月2日開立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市府交通局之收費管理系統之電腦未依時間排列,至伊繳費時未被告知而產生遺漏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意旨,可認其規範違反性非在「停車未繳費」之行為,而在「經書面通知補繳後,逾期再不繳納」之行為甚明。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故停車費之補繳通知單,自應由舉發機關依上開規定送達受處分人,始為合法。

四、經查: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時、地,因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製單逕行舉發等情,有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催繳通知單送達證書各23件及臺中市停車管理處100年9月22日中市停管字第1000011975號函等資料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而依上開催繳通知單送達情形可知,舉發機關固曾按受處分人之車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3段532之4號寄送上開催繳通知單予受處分人,均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其他有接受郵件之人員,遂將各該催繳通知單於附表所示時間寄存在何厝郵局,然受處分人自99年7月26日即將戶籍遷至「臺中市○○路○○號3樓」現住地,迄今均未變動乙節,有受處分人之個人戶籍查詢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該址亦經其於異議狀內自書為其住所,足認「臺中市○○路○○號3樓」該處,確為受處分人實際住居所要無疑義。則本件附表所示各該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所為送達地址既非受處分人之住居所,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自難認前開催繳通知單均已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準此,如附表所示各違規之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既未合法通知受處分人,不生合法催繳之效力,受處分人即無從於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所定之7日內補繳,自與該條項規定所指「經書面通知補繳後,逾期再不繳納」之違規構成要件不合,原處分機關於舉發機關未合法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於7日內補繳之情形下,逕自各裁罰300元,於法自有未合。至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本件受處分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地址變更登記,核係屬有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之問題,尚不得以受處分人怠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登記,即認本案之催繳通知單可僅向車籍地送達,仍應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受處分人之住居所送達,方屬合法,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於附表所示時、地停放其所有之車輛,並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之違規事實,雖堪予認定,然原舉發機關之催繳通知既未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收受,受處分人縱未於上開催繳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補繳停車費用,亦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所定之處罰要件,原處分機關未予查明,誤認催繳書面通知之送達程式合法,而以受處分人未於規定之期限內補繳停車費,遽對受處分人為本件裁罰,即有未洽。本件聲明異議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處分既有前開瑕疵,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均撤銷,並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許文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舜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民│違反法條│違規事實 │舉發機關、舉│原處分機關裁│處罰主文 │催繳通知單││號│國)、地點 │(道路交│ │發通知單單號│決書文號 │(新臺幣) │送達情形 ││ │ │通管理處│ │(中市交停管│ │ │ ││ │ │罰條例) │ │字第) │ │ │ │├─┼──────┼────┼──────┼──────┼──────┼──────┼─────┤│1 │100年3月29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5月12││ │12時21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82│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031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2 │100年3月27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5月12││ │15時36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81│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220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3 │100年3月25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5月12││ │19時58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80│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469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4 │100年3月24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5月13││ │21時44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80│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216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5 │100年3月23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5月6 ││ │10時35分、臺│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1G07795│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中港路(英才│ │依規定繳費 │67號 │號 │ │何厝郵局 ││ │路-美村路) │ │ │ │ │ │ │├─┼──────┼────┼──────┼──────┼──────┼──────┼─────┤│6 │100年3月22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5月6 ││ │21時11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79│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255號 │號 │ │何厝郵局 │├─┼──────┼────┼──────┼──────┼──────┼──────┼─────┤│7 │100年3月20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5月6 ││ │19時30分、豐│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78│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樂停車場 │ │依規定繳費 │640號 │號 │ │何厝郵局 │├─┼──────┼────┼──────┼──────┼──────┼──────┼─────┤│8 │100年3月19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5月5 ││ │18時13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78│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050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9 │100年3月18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5月4 ││ │21時20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77│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814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10│100年3月17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5月4 ││ │16時44分、平│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76│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等街(中正路│ │依規定繳費 │999號 │號 │ │何厝郵局 ││ │-民權路) │ │ │ │ │ │ │├─┼──────┼────┼──────┼──────┼──────┼──────┼─────┤│11│100年1月22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22││ │20時48分、惠│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1G07550│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新停車場 │ │依規定繳費 │49號 │號 │ │何厝郵局 │├─┼──────┼────┼──────┼──────┼──────┼──────┼─────┤│12│100年1月21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23││ │21時35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54│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818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13│100年1月15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22││ │21時1分、中 │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52│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興街(臺中港│ │依規定繳費 │006號 │號 │ │何厝郵局 ││ │路-公益路) │ │ │ │ │ │ │├─┼──────┼────┼──────┼──────┼──────┼──────┼─────┤│14│100年1月14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21││ │17時45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51│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梅川東│ │依規定繳費 │559號 │號 │ │何厝郵局 ││ │西路-山西路)│ │ │ │ │ │ │├─┼──────┼────┼──────┼──────┼──────┼──────┼─────┤│15│100年1月12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17││ │20時40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50│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516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16│100年1月10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17││ │18時28分、惠│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49│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新停車場 │ │依規定繳費 │530號 │號 │ │何厝郵局 │├─┼──────┼────┼──────┼──────┼──────┼──────┼─────┤│17│100年1月8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18││ │18時28分、五│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1G07487│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權路(大雅路│ │依規定繳費 │29號 │號 │ │何厝郵局 ││ │-臺中港路) │ │ │ │ │ │ │├─┼──────┼────┼──────┼──────┼──────┼──────┼─────┤│18│100年1月6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18││ │20時46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47│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632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19│100年3月27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17││ │15時36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47│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232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20│100年1月3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17││ │20時47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46│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364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21│100年1月2日 │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17││ │17時28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46│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213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22│99年12月31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17││ │15時36分、臺│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1G07457│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中港路(英才│ │依規定繳費 │45號 │號 │ │何厝郵局 ││ │路-美村路) │ │ │ │ │ │ │├─┼──────┼────┼──────┼──────┼──────┼──────┼─────┤│23│99年12月30日│第56條 │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中監違字第裁│罰鍰300元 │100年3月17││ │21時16分、文│第2項 │車處所停車不│通局、1G0745│60-1G0000000│ │日寄存送達││ │心路(華美西│ │依規定繳費 │146號 │號 │ │何厝郵局 ││ │街-河南路) │ │ │ │ │ │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