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交聲字第 8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872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許憶雪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5日中監違字第裁60-ZBQ037018號裁決書、中監違字第裁60-ZCQ032918號裁決書、中監違字第裁60-ZCQ032921號裁決書、中監違字第裁60-ZCQ032922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許憶雪(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間、地點,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經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製單逕行舉發。受處分人於期限內到案申訴,經舉發機關函復後仍不服,原處分機關遂於民國100 年

2 月25日以受處分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以中監違字第裁60-ZBQ037018號裁決書、中監違字第裁60-ZCQ032918號裁決書、中監違字第裁60-ZCQ032921號裁決書、中監違字第裁60-ZCQ032922號裁決書,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臺中市○○區○○路○○○ 巷○○○ 號房屋,是伊剛買之中古二手屋,因前任屋主係外國人,故管理室均直接將前屋主之信件全部代為簽收。伊購買此屋後,管理室亦一如往常將伊之信件直接簽收。直到伊收到監理機關之裁決書,才得知有未依規定繳費之情事。今裁決書裁處伊要繳納高額罰鍰,伊只是平民百姓,多繳這些罰鍰將造成生活上之壓力,爰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3,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收費站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第1 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第7 條之2 第1 項第6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第7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分

別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地,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經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拍照採證製單逕行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並以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000 元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逾期未繳車輛單一案件送件明細表(均含照片)及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4 份附卷可憑,且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堪信屬實。

㈡受處分人雖稱送達至「臺中市○○區○○路○○○ 巷○○○ 號」

戶籍地址之信件,均係由該址管理室依慣例直接簽收,致其不知有4 件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云云。惟查:

⑴按受處分人原住「臺中市○○路○ 段○○號6 樓之2 」,於

98年11月26日遷入「臺中市○○區○○○○路○○號5 樓」,於99年7 月8 日遷入「臺中市○○區○○路○○○ 巷○○○ 號」,此後即未再變更戶籍地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於受處分人99年10月17日、99年10月18日違規時,其戶籍地址係在「臺中市○○區○○路○○○ 巷○○○ 號」,足堪認定。從而於受處分人未依規定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後,高速公路局既已委託遠通電收公司寄送「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至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 巷○○○ 號,並由該址所在之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管理員於99年11月23日代為收受,此有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4 份在卷可稽,自已完成合法送達之程序。是受處分人逾催繳期限仍未繳納通行費,其違規之事實,至堪認定。

⑵次按,依受處分人於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所載之聯絡

地址,一為臺中市○○路○ 段○○號6 樓之2 ,一為臺中市○○區○○路○○○ 巷○○○ 號;及其聲明異議狀亦載受處分人之地址為臺中市○○路○ 段○○號6 樓之2 ,送達處所為臺中市○○區○○路○○○ 巷○○○ 號,足見上開2 址均為受處分人之住居所無訛。從而前開4 件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既已於99年11月23日寄達臺中市○○區○○路○○○巷○○○ 號,並經受處分人於上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代為收受,揆諸首揭規定,該4 件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之送達已合法生效,自不因該管理員有無將文書轉交予受處分人,而影響其合法送達之效力。本件受處分人逾期未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其違規事實至臻明確。受處分人上開辯解,洵難採信。

㈢又上開4 件舉發通知單,經舉發機關按受處分人之車籍地址

即「臺中市○○路○ 段○○號6 樓之2 」寄送;上開4 件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依受處分人申訴時所載聯絡地址之一「臺中市○○路○ 段○○號6 樓」寄送,該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均經受處分人上開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大東家麗保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員收受等情,亦有受處分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 紙、舉發通知單送達證書及裁決書送達證書各4 紙在卷可按。而依受處分人申訴時所填具之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暨本件聲明異議狀之內容觀之,可知受處分人均已實際收受前開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應認上開文書亦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既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各裁處其罰鍰3,000 元,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舉發機關 │舉發通知單號│裁決書號碼 │處罰主文││號│(民國)│ │ │ │碼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1 │99年10月│造橋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3,000元 ││ │17日16時│(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局第二警察隊│ZBQ037018號 │60-ZBQ037018│ ││ │44分 │ │依規定繳費(│造橋分隊協助│ │號 │ ││ │ │ │無e通機或其 │舉發 │ │ │ ││ │ │ │他問題致未完│ │ │ │ ││ │ │ │成扣款)(99│ │ │ │ ││ │ │ │年10月17日16│ │ │ │ ││ │ │ │時44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99年12月10│ │ │ │ ││ │ │ │日止未補繳)│ │ │ │ │├─┼────┼──────┼──────┼──────┼──────┼──────┼────┤│2 │99年10月│后里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3,000元 ││ │17日17時│(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局第三警察隊│ZCQ032918 號│60-ZCQ032918│ ││ │53分 │ │依規定繳費(│泰安分隊協助│ │號 │ ││ │ │ │無e通機或其 │舉發 │ │ │ ││ │ │ │他問題致未完│ │ │ │ ││ │ │ │成扣款)(99│ │ │ │ ││ │ │ │年10月17日17│ │ │ │ ││ │ │ │時53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99年12月10│ │ │ │ ││ │ │ │日止未補繳)│ │ │ │ │├─┼────┼──────┼──────┼──────┼──────┼──────┼────┤│3 │99年10月│后里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3,000元 ││ │17日23時│(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局第三警察隊│ZCQ032921號 │60-ZCQ032921│ ││ │22分 │ │依規定繳費(│泰安分隊協助│ │號 │ ││ │ │ │無e通機或其 │舉發 │ │ │ ││ │ │ │他問題致未完│ │ │ │ ││ │ │ │成扣款)(99│ │ │ │ ││ │ │ │年10月17日23│ │ │ │ ││ │ │ │時22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99年12月10│ │ │ │ ││ │ │ │日止未補繳)│ │ │ │ │├─┼────┼──────┼──────┼──────┼──────┼──────┼────┤│4 │99年10月│后里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中監違字第裁│3,000元 ││ │18日1 時│(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局第三警察隊│ZCQ032922號 │60-ZCQ032922│ ││ │4 分 │ │依規定繳費(│泰安分隊協助│ │號 │ ││ │ │ │無e通機或其 │舉發 │ │ │ ││ │ │ │他問題致未完│ │ │ │ ││ │ │ │成扣款)(99│ │ │ │ ││ │ │ │年10月18日1 │ │ │ │ ││ │ │ │時4分過違規 │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99年12月10│ │ │ │ ││ │ │ │日止未補繳)│ │ │ │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