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原 告 洪滿美特別代理人 洪銘堅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被 告 陳姵亦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45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與原告發生車禍而肇事逃逸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姵亦被訴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楊萬益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