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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 17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7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尚孝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63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謝尚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謝尚孝自民國98年4月起任職於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御境公司),擔任臺中辦事處擔任經理(嗣於99年3月底離職),任職期間負責御境公司客戶「正文心社區」之社區管理事務,並負責將該社區管理員向住戶所代收之各項費用存入社區指定帳戶,及從該帳戶提領社區所需經費,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接續犯意,先後於99年1月17日、1月28日、2月1日、3月30日,利用向管理員收取住戶所繳納之管理費、車位費(詳如附表一所示),及於99年2月26日、3月22日提領社區應繳納電梯保養費(詳如附表二所示)之機會,將所收取之住戶繳納款項新臺幣(下同)7萬1300元,及所提領之社區應繳納電梯保養費1萬6000元,共計8萬7300元,接續侵占入己,作為其個人生活花用。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尚孝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御境公司代表人蔡慶祥於偵查中指訴被告業務侵占犯罪情節相符,並有御境公司人事資料卡、正文心管理費收繳明細、管理費收據、被告簽收管理員代收住戶繳納款項之存款明細表、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電梯全責保養合約、被告提領「正文心社區」帳戶款項之存摺影本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乃利用擔任御境公司臺中辦事處經理職務,持有社區住戶所繳納之管理費、車位費及應繳納電梯保養費之機會,於99年1月至3月約3個月左右之密接時間內,多次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雖其各次侵占之舉動,均已分別該當於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然被告各個侵占之舉動,均係基於挪用款項作為生活花用之整體目的所為,主觀上各個侵占行為應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被告各次之侵占行為,客觀上係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亦在密接之時地實施,在刑法上,應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適當,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藉業務侵占方式牟取他人金錢,其本案業務侵占金額共計8萬7300元,事後坦認罪行,並已全數賠償御境公司之損失,業據御境公司代表人蔡慶祥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並有被告提出匯款8萬7300元入御境公司帳戶之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附卷可佐,被告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者,被告前未有任何犯罪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責,事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並已將所侵占之款項8萬7300元全數匯還御境公司,有如前述,御境公司代表人蔡慶祥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表示願意給被告緩刑機會,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菘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謝尚孝收取住戶管理費、車位費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棟別│姓名 │單據編號│管理費 │車位費│收繳期間│繳款日 │金額 │├──┼──┼────┼────┼────┼───┼────┼────┼────┤│1 │S12 │卓建志 │0000-000│2604元 │ │98.10-12│99.1.7 │2604元 │├──┼──┼────┼────┼────┼───┼────┼────┼────┤│2 │F06 │丁汶 │0000-000│3438元 │ │98.10-12│99.1.25 │3438元 │├──┼──┼────┼────┼────┼───┼────┼────┼────┤│3 │E07 │蔡孟真 │0000-000│3438元 │ │98.10.12│98.11.18│3438元 │├──┼──┼────┼────┼────┼───┼────┼────┼────┤│4 │G10 │魏鈺庭 │0000-000│3455元 │ │98.10-12│99.1.8 │3455元 │├──┼──┼────┼────┼────┼───┼────┼────┼────┤│5 │G11 │陳玟汝 │0000-000│3455元 │600元 │98.10-12│99.1.28 │4055元 │├──┼──┼────┼────┼────┼───┼────┼────┼────┤│6 │S08 │楊陳俞利│0000-000│2544元 │600元 │99.1-3 │99.3.30 │3144元 │├──┼──┼────┼────┼────┼───┼────┼────┼────┤│7 │A06 │姚文娟 │0000-000│5363元 │600元 │99.1-3 │99.1.26 │5963元 │├──┼──┼────┼────┼────┼───┼────┼────┼────┤│8 │A12 │方清宏 │0000-000│5363元 │600元 │99.1-3 │99.1.28 │5963元 │├──┼──┼────┼────┼────┼───┼────┼────┼────┤│9 │B06 │黃惠英 │0000-000│6182元 │300元 │99.1-3 │99.1.17 │6482元 │├──┼──┼────┼────┼────┼───┼────┼────┼────┤│10 │B08 │蒲世派 │0000-000│6182元 │ │99.1-3 │99.2.9 │6182元 │├──┼──┼────┼────┼────┼───┼────┼────┼────┤│11 │C06 │吳寅華 │0000-000│6234元 │600元 │99.1-3 │99.1.22 │6834元 │├──┼──┼────┼────┼────┼───┼────┼────┼────┤│12 │D5 │鄭得志 │0000-000│5145元 │ │99.1-3 │99.1.28 │5145元 │├──┼──┼────┼────┼────┼───┼────┼────┼────┤│13 │E04 │吳雪貞 │0000-000│5121元 │300元 │99.1-3 │99.1.9 │5421元 │├──┼──┼────┼────┼────┼───┼────┼────┼────┤│14 │E7 │溫永彰 │0000-000│5121元 │600元 │99.1-3 │99.1.14 │5721元 │├──┼──┼────┼────┼────┼───┼────┼────┼────┤│15 │G09 │支伯琴 │0000-000│3455元 │ │99.1-3 │99.1.16 │3455元 │├──┼──┼────┼────┼────┼───┼────┼────┼────┤│ │ │合計 │ │67100元 │4200元│ │ │71300元 ││ │ │ │ │ │ │ │ │ │└──┴──┴────┴────┴────┴───┴────┴────┴────┘附表二:謝尚孝提領應繳電梯保養費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 時間 │ 金額 │├──────┼────────┤│99年2月26日 │ 8000元 │├──────┼────────┤│99年3月22日 │ 8000元 │├──────┼────────┤│ │合計:16000元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1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