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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卓家豪具 保 人 陳翊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故買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翊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卓家豪因犯故買贓物等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陳翊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卓家豪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陳翊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許旭聖

法官 許金樹法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故買贓物等
裁判日期:201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