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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 36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6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杏圓選任辯護人 邱顯智律師、羅秉成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杏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緣陳杏圓自民國89年8月起,擔任私立逢甲大學航太工程學系之助理教授,自92年8月1日起,擔任該大學自動控制工程學系助理教授,明知其於94年1月13日申請升等為副教授時,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之著作,只有編號一、三、四、六確實在其於履歷表所填載之期刊公開發表過,其他三篇則各有如附表所載之不實之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逕行在申請升等副教授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下稱升等副教授履歷表)捏造如附表編號二、五、七所示不實情形,致使逢甲大學之系、院、校教評會委員及委外之校外委員(下稱教評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誤認陳杏圓確有如其所指稱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評定合格,逢甲大學並溯及自93年8月學期開始起,以副教授資格聘用陳杏圓,陳杏圓因而詐得副教授薪級(93年8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之306,150元薪資差額。

二、陳杏圓食髓知味,於97年12月29日,另行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明知其在申請升等教授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下稱升等教授履歷表)所填載之如附表編號八至三十一著作,只有編號第十一到十四共四篇,確實如其在履歷表填寫之期刊公開發表過,其他二十篇,則各有如附表所載之不實之處,竟在由副教授升等為教授之履歷表上,就上開不實之二十篇,捏造各如附表等不實內容,申請教授資格升等,致使逢甲大學之系、院、校共三級及委外之教評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誤認陳杏圓確有如其所述,在各該國際知名期刊上公開發表上開著作,而評定合格,逢甲大學並溯及97年8月學期開始起,以教授資格聘用陳杏圓,陳杏圓因此詐得升教授薪級(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之76,811元薪資差額,迄至98年4月中旬,逢甲大學接獲檢舉,於同年4月20日成立調查小處始查獲上情。

三、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剪報分案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林良泰、黃思倫、辛紹志、戴秀雄、黃秋煌、劉文豐、劉堂傑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證詞,依據偵訊過程及筆錄記載,可徵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為陳述時,並無任何遭受外力不當干涉之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辯護人於法院審理時,亦無具體指陳該等證述作成時,有何外在環境及情況足以影響證人證述之任意性及真實性,而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依上開說明,其等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㈡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逢甲大學調查結果表(他卷一第35-51頁)、逢甲大學電子郵件查證資料(同卷第53- 65頁、第73-77頁)、檢舉文件(同卷第79-91頁)、法務部檢察司100年4月7日法檢司字第1000009090號函檢送之外交部100年4月6日外北美四字第10004197410號函及所附論文投稿系統報告(偵卷第18-25頁),其性質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惟經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㈡第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為適當,認有證據能力。

㈢又其他經本案引用之非供述性之書物證【副教授、教授升等

履歷表(偵卷第128、129、115-119頁)、被告於偵查中自行提出之抽印本30本、逢甲大學提出之被告升等副教授、教授之會議紀錄(他卷一第465-467、481-483頁)、教育部98年1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80007422號函及所附審定教師名單(同卷第497-501頁)、甲大學提出之薪資差額表(同卷第503頁)、資訊電機學院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前會一會議記錄(同卷第93頁)、九十七學年度自控系第六次系教評委員會會議記錄(第95-97頁)、資訊電機學院98年5月1日逢資字第980000501號函(第99頁)、被告簽收單(第101頁)、資訊電機學院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前會二會議記錄(第103頁)、資訊電機學院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記錄(第105-107頁)、送達回執(第109頁)、逢甲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98年5月15日逢人事字第980515001號函(第111頁)、第209次會議記錄(第113-117頁)、第213次會議記錄(第121頁)、逢甲大學98年6月15日逢人字第0980019673號函(第123-125頁)、逢甲大學98年7月29日逢人字第0980021916號函(第127頁)、教育部98年8月17日台學審字第0980139715號函(第129-131頁)、逢甲大學98年9月15日逢人字第0980051949號函(第133-137頁)、教育部98年9月28日台學審字第0980167511號函及檢送之陳杏圓補充陳述意見書(第139-151頁)、教育部98年10月6日台學審字第0980173124號函及檢送之陳杏圓補充陳述意見㈡書(第153-183頁)、逢甲大學98年10月30日逢人字第0980058223號函(第185-193頁)、教育部98年11月20日台學審字第0980203 074號函及檢送之陳杏圓補充陳述意見㈢書(第197-255頁)、逢甲大學98年12月3日逢人字第0980065351號函(第257-259頁)、教育部98年12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80215660號函(第261頁)、逢甲大學98年12月22日逢人字第0980068494號函(第269頁)、法務部檢察司100年7月26日法檢司字第1000020424號函檢送之論文影本(原置於偵查卷宗外之檢察司牛皮紙袋內,未經裝訂,經本院附於本院卷二第81-188頁)等】,均係以該等證據本身作為證明方法,均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陳述,並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適用。從而,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中,並無公務員違法取得證據之情況存在,本院亦認為上開證據係屬本案犯罪事實證明所必要,咸認均得採為本案證據。

二、訊據陳杏圓於本院100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辯稱:「這件事情已經持續三年,我覺得沒有理由認罪,我並沒有詐欺的故意,這三十一篇文章都是經過投稿,期刊社都有通知我會刊登出來,是被檢舉之後,我才知道逢甲大學在電子資料庫中查不到這些文章,在學術界來說,只要拿到抽印本,作者就會相信期刊社會把著作刊登出來,這三十一篇文章,我都有拿到期刊社給我的抽印本」云云;並於偵查中辯稱:「我有在前開期刊上投稿,早期是用郵件投稿,現在是用電子郵件投稿,審稿也是在投稿系統上審,修改也是直接在上面修改,我拿到抽印本,就會認為是已刊登,目前期刊有很多是電子期刊,不一定會有紙本,上投稿系統就可以得知,系統上可以看出是審核中或是已接受,如果已經接受就會寫接受的狀態」云云,並於本院審理時由律師代為表示要行使緘默權。經查:

㈠被告對於其於上開時間,在履歷表填載附表所示之三十一篇

著作,主張均經公開發表在其於履歷表所載之特定期數、卷號之期刊上,用以申請升等為副教授、教授,經過評定合格,並領有上開薪資差額之事實並不爭執,並經⒈證人即逢甲大學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副教授兼主任秘書林良泰、⒉證人即逢甲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兼資訊電機學院院長黃思倫、⒊證人即逢甲大學通訊工程系副教授兼人事主任辛紹志、⒋證人即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助理教授兼法律顧問戴秀雄及⒌證人即教評委員黃秋煌、⒍證人即教評委員劉文豐、⒎證人即教評委員劉堂傑等人證述屬實,並有副教授、教授升等履歷表二份在偵卷第128、129頁及115-119頁可參,且有被告於偵查中自行提出之抽印本30本(不含附表編號二之文章)可證,亦有逢甲大學提出之被告升等副教授、教授之會議紀錄(他卷一第465-467、第481-483頁)及教育部98年1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80007422號函(第497頁)、就被告升等為副教授受聘薪級(93年8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差額為306,150元;升等為教授後受聘薪級(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差額為76,811元,共計382,961元部分,亦有逢甲大學提出之薪資差額表在他卷一第503頁可參,此部分客觀事實首堪認定。

㈡施用詐術之行為:

⒈被告雖否認有何詐欺行為,然依照被告填寫在升等副教授履

歷表、升等教授履歷表上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三十一號的著作,經逢甲大學查證結果,各有如附表「逢甲大學查證結果欄」所載之不實情形,此有逢甲大學調查結果表(他卷一第35-51頁)、逢甲大學電子郵件查證資料(他卷一第53- 65頁、第73-77頁)、檢舉文件(同卷第79-91頁)、資訊電機學院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前會一會議記錄(同卷第93頁)、九十七學年度自控系第六次系教評委員會會議記錄(第95-97頁)、資訊電機學院98年5月1日逢資字第980000501號函(第99頁)、被告簽收單(第101頁)、資訊電機學院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前會二會議記錄(第103頁)、資訊電機學院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記錄(第105-107頁)、送達回執(第109頁)、逢甲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98年5月15日逢人事字第980515001號函(第111頁)、第209次會議記錄(第113-117 頁)、第213次會議記錄(第121頁)、逢甲大學98年6月15 日逢人字第0980019673號函(第123-125頁)、逢甲大學98 年7月29日逢人字第0980021916號函(第127頁)、教育部98年8月17日台學審字第0980139715號函(第129-131頁)、逢甲大學98年9月15日逢人字第0980051949號函(第133-137頁)、教育部98年9月28日台學審字第0980 167511號函(第139頁)、陳杏圓補充陳述意見書(第141-1 51頁)、教育部98年10月6日台學審字第0980173124號函(第153 頁)、陳杏圓補充陳述意見㈡書(第155-183頁)、逢甲大學98年10月30日逢人字第098005822 3號函(第185-193頁)、教育部98年11月20日台學審字第0980203074號函(第197頁)、陳杏圓補充陳述意見㈢書(第199-255頁)、逢甲大學98年12月3日逢人字第0980065351號函(第257-259頁)、教育部98年12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80215660號函(第26 1 頁)、逢甲大學98年12月22日逢人字第0980068494號函(第269頁)等可參,並經證人即逢甲大學資訊電機學院院長黃思倫於偵查、本院,及證人林良泰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嗣於偵查中,經法務部檢察司囑託外交部查證結果,各有如附表「外交部查證結果欄」所示之不實情形,亦有法務部檢察司100年4月7日法檢司字第1000009090號函檢送之外交部100年4月6日外北美四字第10004197410號函(偵卷第18-25頁)、法務部檢察司100年7月26日法檢司字第1000020424號函檢送之論文影本(原置於偵查卷宗外之檢察司牛皮紙袋內,未經裝訂,經本院附於本院卷二第81-188頁)可證,就被告升等副教授的附表編號一至七文章,經以履歷表內容比對逢甲大學查證結果、外交部查證結果、本院卷二第81-188頁之真實期刊論文影本,及被告於偵查中自行提出的抽印本30本,可知升等副教授部分(附表編號一至七)除編號一、三、四、六外,其餘三篇各有不實之處;升等教授部分(附表編號八至三十一),除編號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之四篇外,其餘二十篇各有不實之處,具體情形均如附表所載,顯屬施用詐術之行為。

⒉就本院認定與檢察官起訴、論告不符之處,說明如下:檢察

官就被告申請升等副教授之七篇文章,認為編號二、四、六為真,其餘為虛偽,然編號一之文章,被告有提出該書,經核內容與抽印本內容相符,只是著作權標示不同,但該書內確實顯示「Volume 14 Advances in Dynamics and Control」,故被告雖然記載是刊登在第十四期的期刊上,應僅係沒有把是書籍或期刊記載清楚,然無詐欺之故意;編號二之文章雖檢察官認為屬真實,然被告申報刊登在Journal ofNonlinear Studies期刊第二十一期第六卷,93年12月出版,經外交部查證結果,應係刊登在Automatic Control inAerospace,93年第二期,且經逢甲大學查證結果,若依照被告所載之該期刊第二十一期第六卷,應該是87年就出版,不會是93年出版,是被告若確實有文章刊登在特定國際知名期刊上,為何要虛捏出處?被告所登載之期刊出處明顯不符,且迄今未見文章影本或是抽印本,本院認尚難認為真實;另編號三部分,檢察官認為不實,但被告提出之抽印本與外交部查證之相符,是被告應僅係在履歷表將NonlinearStudies誤載為Journal of Nonlinear Studies,該篇應為真實。就編號六部分,被告在履歷表上雖勾選語文為外文,但是提出之抽印本確實為中文內容,應僅係勾選語文種類時勾選錯誤,文章經公開發表在中文期刊之事實為真,特予說明。

㈢使逢甲大學陷於錯誤:

⒈按「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

理教授、講師。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17條、18條分別訂有明文。可知教授、副教授資格之取得,以具有「專門著作」為其必要要件,而所謂「專門著作」,依前開條例第14條之規定,又以「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為限。職是之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復於第三點第(三)項著作送審部分,規定送審之著作應符合下列條件:「須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及送審前五年內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

⒉證人黃思倫於本院101年3月20日審理時證稱:「(問:相關

學術論文之提出,於教授、副教授升等上有何重要性存在?其質量之要求為何?)關於升等部分教育部沒有統一的規定,我們學校也沒有統一的規定,都是各學院送到外審,就我們電機系來講,副教授升等要提出在助理教授期間所發表的著作,不能以之前發表過的文章來申請,但我們並沒有在數量、質上做一定的要求,只要申請人提出我們就會送外審。所以即便申請人提出的不是SCI的論文來申請升等,也是可以送審,只是依經驗來看不過的機會會比較高... 教授升等,主要是依提出的升等的學術發表的資料為核心標的,至於教學的評估是內審時第一輪的審查。第一輪是審查教學、服務的內容,要達到70分才算合格,第二輪是根據外審對學術論文的意見評判。(問:被告主張縱使扣掉起訴書所認定為假的文章,也不影響其副教授、教授資格升等之審查,是否如此?)不是,只要有一篇假的文章,就違反學術倫理,且縱使不是達到像本案查不到文章的情形,只要自己發表的文章中,有一小段跟別人的一樣,被認定是剽竊的情形,就是違反學術倫理」等語明確,應堪採信,是被告的施用詐術行為,係針對副教授、教授升等審核的核心標的造假,足以影響升等之審查認定,應堪認定。

㈣逢甲大學交付財物及因果關係:

⒈逢甲大學因被告升等通過,而溯及以副教授、教授之薪資聘

僱被告從事教學、研究工作,被告因此領有薪資差額等節,已經認定如前。證人即逢甲大學通訊工程系副教授兼人事室主任辛紹志於99年2月26日偵查中證稱:「升等副教授、教授的核定過程是三級三審後,送教育部,教育部核定後,當學期就升等,可以追溯至當學期起始日,學校每年都有聘書,初任者是一年一聘,之後是二年一聘」等語明確,是被告雖於94年1月13日申請升等副教授,於97年12月29日申請升等教授,其申請行為均在原聘僱契約期間,當其經教育部核定升等通過後,逢甲大學即會自動回溯自該學期開始日,以升等後之薪資雇用,應予說明。

⒉若非被告在履歷表上捏造不實論文,以附表編號一、三、四

、六僅四篇論文,以及附表編號十一到十四僅四篇論文,要通過升等副教授、教授,審查顯有困難,若無困難,被告即無甘冒風險虛捏論文的必要,是被告能以副教授、教授資格領較助理教授、副教授高之薪資差額,與其施用詐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㈤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告的主觀意圖方面,因其於偵查、準備

程序均否認犯行,嗣於審理時表示對於客觀事實不爭執,但否認犯詐欺取財罪,且要行使緘默權,是無從由被告之供述探究得知其隱藏在內心的主觀意圖,合先敘明。惟被告於獲得升等後,經逢甲大學以副教授、教授資格,以較高之薪資聘用被告,因而取得薪資差額之客觀事實,已經認定如前,是事實上,確實因為被告行使詐術、詐欺逢甲大學之行為,使得被告獲得財物,外觀上即屬詐欺取財行為。若被告有非出於得財為目的之意圖,此種在社會上一般正常智識成年人之認知,當屬特殊異常狀況,況被告本為逢甲大學助理教授,此為其所不爭執,則以助理教授之資格,被告同樣可以在逢甲大學從事教學、研究,其若非為了取得較高薪資,究竟有何動機非得要趕在五年內取得副教授、三年內取得教授資格?若確實有這種異常狀況,且影響主觀意圖之存否,此種對於被告有利之事項,應先由被告說明(例如:是出於實驗精神,要測試大學副教授、教授升等審查制度的缺陷?是要凸顯審查人員的疏失以資報復?等等,然客觀上,被告在二次「闖關」成功之後,亦未揭露任何制度缺陷或人為疏失,而係欣然接受以副教授、教授身分,留在逢甲大學任教,也照該升等後的身分領取較高的薪資,直到被檢舉之後才自行辭職,是應均可排除這些意圖),因被告在審理期日選擇行使緘默權,是該並非謀財的異常狀況,無論為何,在本院窮盡合理想像力,仍無從得到釐清,被告既然自行放棄主張其有利事項之機會,本院亦無從由其緘默,做對被告有利之認定,依照卷證及常識,本院認為其無不法所有意圖之辯解,尚難採信。

㈥其餘對被告、辯護人主張之說明:

⒈至於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縱認本件有升等論文未經公

開發表,被告取得教授、副教授資格應予撤銷之事實,惟被告教授、副教授資格之撤銷僅向後發生效力,其任職期間基於教授、副教授身分所為職務行為均為有效,所得薪資差額因此有正當權源,並非不法所得,公法上職務行為有其公益性、安定性及信賴性,被告任職副教授、教授期間,職務行為包括參與系、院、校教評會之教師升等評核、學生成績評量及論文口試、系所評鑑、校內兩性平等委員、國科會及其他政府單位審查委員之擔任等等,皆具有公法行為之性質,若認被告副教授、教授資格因撤銷而自始當然無效,則被告參與之公法行為效力均受影響,將破壞國家公法秩序安定性、公益性,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3項,認為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認被告為事實上公務員之法理,確保被告在撤銷資格前基於其身分所為之職務行為均為有效,既然行為均為有效,則任職期間取得的薪資差額,就是升等之後,因為擔任行政職務、教學工作增加,而產生之實質對價,有合法取得之正當原因,並非不法利益」部分(見本院卷二第42頁刑事辯護意旨狀),查逢甲大學之間的聘僱關係為私法契約,與其基於副教授、教授身分對外所為公法上職務行為,係屬性質不相同之二事,逢甲大學若知道被告無實質上公開發表論文而多有虛捏、造假之情形,當不可能在被告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狀況下,聘僱被告任職,其遭到被告自始惡意詐欺(被告為不符合資格之副教授、教授),而聘用被告為副教授、教授,就受詐欺所為意思表示,本得依照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且該效力溯及既往,至於外部第三人之信賴利益保護,或者涉及公法上職務行為之部分,在民法第92條第2項或辯護人所指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有相關規定足以適用,乃被告自不能執為了保護善意信賴之第三人而設之相關規定,對抗逢甲大學,逢甲大學若明知被告施用詐術,應該是根本不會聘用被告從事教職,遑論以副教授、教授資格聘用被告從事教職?被告提出者乃不合格之勞務給付,雇用人若明知其情,本得拒絕此種不合格之勞務給付,逢甲大學是因為被告施用詐術,陷於錯誤才交付財物(薪資差額),對被告而言,自屬不法所得,不因為被告職務期間所為公法行為經撤銷僅向後失效之保護第三人之規定,而正當化被告領取薪資差額之合法性。

⒉辯護人辯稱:「被告於職位撤銷之前,既認知自己是以教授

、副教授之身分執行職務,其主觀上自認為在執行副教授、教授職務期間,所領取薪資差額,為職務行為之實質對價,被告並不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部分(見本院卷二第44頁同狀),因被告自己就是積極施用詐術取得副教授、教授資格及教職之犯罪人,使教評委員、逢甲大學陷於錯誤,以獲得評定合格、聘僱工作之結果,均包含在其詐欺計畫跟行為之一部分,目的就是要取得較高的薪資(也包含較高的地位、名聲、更多的行政資源等等),其主觀上何能同時自認或是相信自己確實具備副教授、教授資格?若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自認、相信,即可免除不法所有意圖,那麼所有財產犯罪者,不論竊盜、詐欺、侵占、強盜,只要堅稱自己相信「自己應該擁有財物所有權」,有正當權源即可,恐均無成立犯罪之可能。

㈦綜上,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杏圓兩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分別於94年1月13日、97年12月29日,向逢甲大學之系、院、校教評會委員及委外之校外委員虛偽表示上開文章經公開發表,而申請副教授、教授之升等,而分別取得自93年

8 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及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間之薪資差額,所提出申請之時間相隔三年、將近四年,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又被告上開二次詐欺取財行為,分別取得自93年8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及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間之薪資差額,是其二次詐欺行為完成日均已逾9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自均應適用新法,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量刑:㈠爰審酌被告為成功大學博士,自89年起在逢甲大學擔任助理

教授,學經歷良好,足以讓其過著衣食無缺,受到尊敬的生活,並非出於不得已之理由,要鋌而走險,為上開虛擬論文的犯罪行為,其為謀得更高的薪水,竟不惜出賣學術良心,在注重榮譽、發現真理的學術界,實為不良示範,一般剽竊他人著作、引註不實、修改數據、美化實驗照片等較局部的學術疏忽或詐欺行為,均會引起輿論譁然,更何況被告是直接謊稱其論文公開發表在專業領域之國際知名期刊上,此種「虛擬論文」之詐欺情節、手段實屬嚴重,且長期在逢甲大學任教,獲得三十多萬元之薪資報酬雖非鉅款,然傷害逢甲大學的信任跟學術聲譽,且使學生長期在非合格的副教授、教授教學、指導下受教,所生損害非輕,犯罪遭檢舉後,多次提出美國律師函、自行查證結果,試圖混淆視聽,最後在本院審理前,突然提出存證信函表示已經將薪資差額退還學校,但是要行使緘默權,沒有要認罪,論文真偽狀況由法院審酌,犯罪後拒絕坦然面對現實之態度難謂良好,及升等副教授之詐欺犯行,造假篇數較少,情節較為輕微,僅因擔任副教授期間較長,致得款較多,而其申請升等教授,申報之24篇中高達20篇為虛捏,情節較為嚴重,旋即因遭檢舉而辭職,期間不長致得款較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不宣告緩刑之理由:被告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其犯罪後積極提出很多來源、真實性可疑之證據,包含期刊主編的電子郵件、論文抽印本,其犯罪之動機雖僅係為圖謀取教職,藉以獲取較高之薪資,然虛捏論文數量偏多、比例太高,犯罪手法跟情節嚴重,且對於逢甲大學學生教學品質已生難以彌補之損害,且其任教長達6、7年的期間,都無良心發現,於遭人檢舉而經檢察官剪報主動偵查後,仍矢口否認犯罪,雖突然於辯論終結前以存證信函方式,片面返還逢甲大學薪資差額30多萬元,然並無反省、悔過之意,未曾與逢甲大學達成和解,且本案審理中發現有相當多的疑似偽造文件,來源有待釐清,並已於判決內交代、告發,請檢察官依法偵查,故不適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沙小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林秉暉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附表:

┌─┬────────┬────────┬───────┬───────┐│編│被告陳杏圓在教師│逢甲大學查證結果│法務部囑託外交│本院備註 ││號│資格審查履歷表 │(依據:他字卷一│部查證結果 │ ││ │填寫著作名稱、出│第35-51頁逢甲大 │(依據:偵卷第│ ││ │版處所或期刊名稱│學出具之本校查證│18-25頁之法務 │ ││ │(依據:偵卷第 │結果表) │部檢察司函) │ ││ │128 、129、及 │ │ │ ││ │115-119頁) │ │ │ │├─┼────────┼────────┼───────┼───────┤│1.│Hsin-Yuan Chen, │1、經查期刊電子 │該「Dynamics │1.陳杏圓提出申││ │"Guidance design│ 資料庫查無此 │and Control」 │請副教授之升等││ │with nonlinear │ 篇。 │為書籍,而非期│代表著作 ││ │H2/H∞control非 │2、Dynamics and │刊,有影本附於│2.被告於偵查中││ │線性H2/H-inf理論│ Control已在 │本院卷二第 │ 提出之抽印本││ │於導引律設計之 │ 91年1月1日 │82-95頁,著作 │ ,著作權標記││ │應用" │ 併到Journal │權標記乃「2004│ 為「 ││ │Dynamics │ of Dynamical │by CRC Press │ Copyright ││ │and Control, │ and Control │LLC」 │ 2004 Kluwer ││ │第十四期第一卷 │ Systems,根本│ │ Academic ││ │93年3月出版 │ 不可能如陳杏 │ │ Publishers」││ │ │ 圓所說於93 │ │ 雖然抽印本和││ │ │ 年以Dynamics │ │ 被告提出之書││ │ │ and Control │ │ 籍排版不盡一││ │ │ 名稱出刊。 │ │ 致,但看得出││ │ │ │ │ 來是同一篇文││ │ │ │ │ 章,檢察官認││ │ │ │ │ 為此篇不實,││ │ │ │ │ 本院認為此篇││ │ │ │ │ 為真實。 │├─┼────────┼────────┼───────┼───────┤│2.│Hsin-Yuan Chen, │1、經查期刊電子 │1、可以查到, │1、陳杏圓提出 ││ │"3D Nonlinear │ 資料庫查無此 │ 但無文章影 │申請副教授之升││ │H2/H∞adaptive │ 篇。 │ 本。 │等參考著作 ││ │guidance law for│2、此期刊的第21 │2、本院卷二第 │2、陳杏圓並未 ││ │homing │ 期第6卷,在87│ 96頁所附外 │ 提出抽印本 ││ │missiles," │ 年就出版,並 │ 交部查詢網 │3、檢察官起訴 ││ │Journal of │ 非93年出版 │ 頁資料顯示 │ 及論告均認 ││ │Nonlinear │ │ 為Automatic│ 此篇論文為 ││ │Studies, │ │ Control in │ 真實,本院 ││ │第二十一期第六卷│ │ Aerospace │ 認為不實 ││ │93年12月出版 │ │ 2004 第二期│ ││ │ │ │ ,並非 │ ││ │ │ │ Journal of │ ││ │ │ │ Nonlinear │ ││ │ │ │ Studies第二│ ││ │ │ │ 十一期第六 │ ││ │ │ │ 卷 │ │├─┼────────┼────────┼───────┼───────┤│3.│Hsin-Yuan Chen, │1、經查期刊電子 │可以查到此篇文│1.陳杏圓提出申││ │"3D Nonlinear │ 資料庫查無此 │章,但出處係「│請副教授之升等││ │H2/H∞guidance │ 篇。 │Nonlinear │參考著作 ││ │law, Journal of │ │Studies」期刊 │2.本院認為此篇││ │Nonlinear │ │,並非被告所引│為真實 ││ │Studies,第十一 │ │述之「Journal │ ││ │期第二卷,93年6 │ │of Nonlinear │ ││ │月出版 │ │Studies」期刊 │ ││ │ │ │,影本在本院卷│ ││ │ │ │二第97-120頁 │ │├─┼────────┼────────┼───────┼───────┤│4.│Tsourdos, A., │查有此篇論文 │可以查到,影本│1.本院認為此篇││ │Chen, Hsin-Yuan,│ │在本院卷第 │為真實 ││ │Alazard, │ │121-125頁 │ ││ │D.,White, B.A. │ │ │ ││ │"Control in │ │ │ ││ │Defense │ │ │ ││ │Systems", │ │ │ ││ │Journal of │ │ │ ││ │Nonlinear │ │ │ ││ │Studies,第 │ │ │ ││ │十一期第二 │ │ │ ││ │卷,93年6月出版 │ │ │ │├─┼────────┼────────┼───────┼───────┤│5.│Hsin-Yuan Chen, │1、經查期刊電子 │依據作者提供之│1.被告於偵查中││ │"A Class of │ 資料庫查無此 │出處查該期刊及│提出之抽印本來││ │Closed-Form │ 篇。 │若干電子期刊資│源可疑 ││ │Solution of │ │料庫,均無結果│ ││ │Three-Dimensiona│ │ │ ││ │l Proportional │ │ │ ││ │Navigation, │ │ │ ││ │Dynamics and │ │ │ ││ │Control,第十四期│ │ │ ││ │第一卷,93年3月 │ │ │ ││ │出版 │ │ │ │├─┼────────┼────────┼───────┼───────┤│6.│Hsin-Yuan Chen, │1、查有此篇,但 │檢察官表示不用│ ││ │"Nonlinear │是為中文文章,發│查 │ ││ │Guidance Law │表在工程科技通訊│ │ ││ │with │,屬於國科會,為│ │ ││ │Applications to │專題計畫成果報導│ │ ││ │Missile │,被告在教師資格│ │ ││ │Guidance", │審查履歷表內勾選│ │ ││ │Engineering │此篇為外語,明顯│ │ ││ │Science and │不符。 │ │ ││ │Technology │ │ │ ││ │Bulletin, NSC, │ │ │ ││ │第六十四期,91年│ │ │ ││ │12月出版,所用語│ │ │ ││ │文:外語 │ │ │ │├─┼────────┼────────┼───────┼───────┤│7.│Hsin-Yuan Chen, │查有此篇,但是作│被告引述之出 │被告於偵查中提││ │"Three-dimension│者為被告和博士班│處應為「 │出之抽印本來源││ │al Nonlinear │老師共同投稿,學│International │可疑 ││ │H-inf Guidance │校名稱應係成功大│Journal of │ ││ │Law" │學,而非被告所指│Robust and │ ││ │International │之逢甲大學,明顯│Nonlinear │ ││ │Journal of │不符 │Vol.11.no.2, │ ││ │Robust and │ │2001, p109-129│ ││ │Nonlinear │ │」,而 │ ││ │Control │ │非該期刊「 │ ││ │第十二期第六卷,│ │Vol.12,no.6,p1│ ││ │90年12月出版,並│ │,且作者除被告│ ││ │未註明合著者名稱│ │外,尚有Ciann │ ││ │ │ │Dong Yang,另 │ ││ │ │ │該文之校名係國│ ││ │ │ │立成功大學,並│ ││ │ │ │非在升等抽印本│ ││ │ │ │等資料上引述之│ ││ │ │ │逢甲大學,影本│ ││ │ │ │在本院卷二第 │ ││ │ │ │126-146頁 │ │├─┼────────┼────────┼───────┼───────┤│8.│H. Y. Chen, │1、電子資料庫及 │依據作者提供之│1、教授升等代 ││ │"Fuzzy Control │ 紙本均查無此 │出處查該期刊及│表著作 ││ │Theory with │ 篇 │若干電子期刊資│2、被告於偵查 ││ │Applications to │2、以電子郵件向 │料庫,均無結果│中提出之抽印本││ │GPS/TDOA/AOA │ Tariq Samad查│ │來源可疑 ││ │Positioning │ 證結果覆稱略 │ │3、被告提出美 ││ │System", IEEE │ 以:我已經和 │ │國加州律師於98││ │Transactions on │ TCST期刊社查 │ │年5月27日出具 ││ │Control Systems │ 證,我們沒有 │ │給Frank Doyle ││ │Technology, │ 收到這兩篇論 │ │的律師函,詢問││ │十四期第六 │ 文的紀錄,當 │ │編號八、十兩篇││ │卷,95年 │ 然也就不可能 │ │論文之狀況,表││ │11月出版 │ 接受或是發表 │ │示被告都有收到││ │ │ ,無論紙本或 │ │抽印本,但是文││ │ │ 是電子形式( │ │章卻沒有如期刊││ │ │ 他卷一字57-59│ │登出來,因此名││ │ │ 頁) │ │譽受損(見他卷││ │ │3、以電子郵件向 │ │一第67-69頁) ││ │ │ Frank Doyle查│ │,並有署名F. ││ │ │ 證結果覆稱略 │ │Doyle之人回信 ││ │ │ 以:我可以向 │ │表示「我有你信││ │ │ 你保證這是另 │ │中提到的文章的││ │ │ 一起偽造,我 │ │送件跟發表紀錄││ │ │ 從來沒有跟這 │ │」(見他卷一第││ │ │ 個教授或她的 │ │71頁),此回信││ │ │ 律師通訊查證 │ │亦來源可疑 ││ │ │ 下面這兩篇所 │ │ ││ │ │ 謂的著作,我 │ │ ││ │ │ 同意你們從 │ │ ││ │ │ Tariq Samad │ │ ││ │ │ 博士那邊獲得 │ │ ││ │ │ 的意見,這本 │ │ ││ │ │ 期刊並無任何 │ │ ││ │ │ 這位作者投稿 │ │ ││ │ │ 、審查或發表 │ │ ││ │ │ 的紀錄。(他 │ │ ││ │ │ 卷一第61頁) │ │ ││ │ │ │ │ │├─┼────────┼────────┼───────┼───────┤│9.│"H2/H∞Filtering│查無此篇 │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Approach and │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ANFIS with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Applications to │ │料庫,均無結果│ ││ │GSM/INS │ │ │ ││ │Systems", │ │ │ ││ │International │ │ │ ││ │Journal of │ │ │ ││ │Robust and │ │ │ ││ │Nonlinear │ │ │ ││ │Control,第十八 │ │ │ ││ │期,97年5月出版 │ │ │ ││ │ │ │ │ │├─┼────────┼────────┼───────┼───────┤│10│ "H∞ │1、查無此篇 │依據作者提供之│同編號8 ││ │Filtering │2、以電子郵件向 │出處查該期刊及│ ││ │Approach and │ Tariq Samad查│若干電子期刊資│ ││ │Fuzzy │ 證結果覆稱略 │料庫,均無結果│ ││ │Corrections to │ 以:我已經和 │ │ ││ │GSM/INS │ TCST期刊社查 │ │ ││ │Systems", IEEE │ 證,我們沒有 │ │ ││ │Transactions on │ 收到這兩篇論 │ │ ││ │Control Systems │ 文的紀錄,當 │ │ ││ │Technology,第十 │ 然也就不可能 │ │ ││ │六期第二卷 │ 接受或是發表 │ │ ││ │,97年5月出 │ ,無論紙本或 │ │ ││ │版 │ 是電子形式( │ │ ││ │ │ 他卷一第57-59│ │ ││ │ │ 頁) │ │ ││ │ │3、以電子郵件向 │ │ ││ │ │ Frank Doyle查│ │ ││ │ │ 證結果覆稱略 │ │ ││ │ │ 以:我可以向 │ │ ││ │ │ 你保證這是另 │ │ ││ │ │ 一起偽造,我 │ │ ││ │ │ 從來沒有跟這 │ │ ││ │ │ 個教授或她的 │ │ ││ │ │ 律師通訊查證 │ │ ││ │ │ 下面這兩篇所 │ │ ││ │ │ 謂的著作,我 │ │ ││ │ │ 同意你們從 │ │ ││ │ │ Tariq Samad博│ │ ││ │ │ 士那邊獲得的 │ │ ││ │ │ 意見,這本期 │ │ ││ │ │ 刊並無任何這 │ │ ││ │ │ 位作者投稿、 │ │ ││ │ │ 審查或發表的 │ │ ││ │ │ 紀錄。(他卷 │ │ ││ │ │ 一第61頁) │ │ │├─┼────────┼────────┼───────┼───────┤│11│H. Y. Chen and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有查到,係發表│ ││ │C. H. Liu, │篇 │在Journal of │ ││ │"Hybrid GPS/TOA │ │Advanced │ ││ │Positioning │ │Computational │ ││ │Systems Design │ │Intelligence │ ││ │with Fuzzy │ │and │ ││ │Logic", │ │Intelligent │ ││ │Computational │ │Informatics第 │ ││ │Intelligence", │ │十二期第三卷,│ ││ │第十二期第 │ │出版日期97年5 │ ││ │三卷,97年5月出 │ │月,影本在本院│ ││ │版 │ │卷二第147-155 │ ││ │ │ │頁 │ │├─┼────────┼────────┼───────┼───────┤│12│H. Y. Chen,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有查到,係發表│ ││ │"Filtering │篇 │在Journal of │ ││ │Approach for GSM│ │Advanced │ ││ │Navigation │ │Computational │ ││ │Systems", │ │Intelligence │ ││ │Computational │ │and │ ││ │Intelligence", │ │Intelligent │ ││ │第十二期第三卷,│ │Informatics第 │ ││ │97年5月出版 │ │十二期第三卷,│ ││ │ │ │出版日期97年5 │ ││ │ │ │月,影本在本院│ ││ │ │ │卷二第156-161 │ ││ │ │ │頁 │ │├─┼────────┼────────┼───────┼───────┤│13│H. Y. Chen, C. │有查到 │檢察官表示不用│ ││ │H. Liu, and T. │ │查 │ ││ │Y. Chou, "Fuzzy │ │ │ ││ │Logic with │ │ │ ││ │Applications to │ │ │ ││ │Hybrid GPS/GSM │ │ │ ││ │Positioning │ │ │ ││ │System Design" │ │ │ ││ │,第四十期第一卷│ │ │ ││ │,97年3月出版 │ │ │ │├─┼────────┼────────┼───────┼───────┤│14│H. Y. Chen, C. │有查到 │檢察官表示不用│ ││ │Y. Liu, and C. │ │查 │ ││ │M. Jian, "Neural│ │ │ ││ │Network and │ │ │ ││ │Fuzzy Logic │ │ │ ││ │Theory with │ │ │ ││ │Applications to │ │ │ ││ │Trajectory │ │ │ ││ │Organization", │ │ │ ││ │Journal of │ │ │ ││ │Aeronautics, │ │ │ ││ │Astronautics and│ │ │ ││ │Aviation │ │ │ ││ │第四十期第二卷,│ │ │ ││ │97年6月出版 │ │ │ │├─┼────────┼────────┼───────┼───────┤│15│H. Y. Chen,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Hybrid │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TDOA/AOA/INS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Navigation │ │料庫,均無結果│ ││ │Systems with │ │ │ ││ │H∞Filtering │ │ │ ││ │Approach", │ │ │ ││ │Journal of │ │ │ ││ │Nonlinear │ │ │ ││ │Science第十七期 │ │ │ ││ │,96年7月出版 │ │ │ ││ │ │ │ │ │├─┼────────┼────────┼───────┼───────┤│16│H. Y. Chen,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Mixd Filtering │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Approach for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GSM/INS │ │料庫,均無結果│ ││ │Navigation │ │ │ ││ │Systems", IEEE │ │ │ ││ │Transactions on │ │ │ ││ │Aerospace and │ │ │ ││ │Electronics │ │ │ ││ │Systems │ │ │ ││ │第43期第3卷,96 │ │ │ ││ │年7月出版 │ │ │ │├─┼────────┼────────┼───────┼───────┤│17│ "H2/H∞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Filtering │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Approach with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Applications to │ │料庫,均無結果│ ││ │TOA/INS │ │ │ ││ │Positioning │ │ │ ││ │Systems", │ │ │ ││ │Journal of │ │ │ ││ │Dynamical and │ │ │ ││ │Control Systems,│ │ │ ││ │第13期第3卷,96 │ │ │ ││ │年7月出版 │ │ │ ││ │ │ │ │ │├─┼────────┼────────┼───────┼───────┤│18│"Filtering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Approach for GSM│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Navigation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Systems", │ │料庫,均無結果│ ││ │Journal of │ │ │ ││ │Navigation, │ │ │ ││ │第六十期第二卷,│ │ │ ││ │96年4月出版 │ │ │ ││ │ │ │ │ │├─┼────────┼────────┼───────┼───────┤│19│H. Y. Chen and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C. H. Huang, " │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Filtering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Approach with │ │料庫,均無結果│ ││ │Applications to │ │ │ ││ │TOA Positioning │ │ │ ││ │Systems", │ │ │ ││ │Journal of │ │ │ ││ │Dynamical and │ │ │ ││ │Control Systems,│ │ │ ││ │第十三期第二卷,│ │ │ ││ │96年4月出版 │ │ │ │├─┼────────┼────────┼───────┼───────┤│20│H. Y. Chen and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C. H. Huang, │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Hybrid TDOA/AOA│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Navigation │ │料庫,均無結果│ ││ │Systems with │ │ │ ││ │Filtering │ │ │ ││ │Approach", │ │ │ ││ │Journal of │ │ │ ││ │Nonlinear │ │ │ ││ │Science │ │ │ ││ │第十七期,96年4 │ │ │ ││ │月出版 │ │ │ │├─┼────────┼────────┼───────┼───────┤│21│H. Y. Chen and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C. H. Huang, │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Hybrid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TDOA/AOA/INS │ │料庫,均無結果│ ││ │Navigation │ │ │ ││ │Systems with │ │ │ ││ │Filtering │ │ │ ││ │Approach", │ │ │ ││ │Journal of │ │ │ ││ │Nonlinear │ │ │ ││ │Science │ │ │ ││ │第十七期,96年4 │ │ │ ││ │月出版 │ │ │ │├─┼────────┼────────┼───────┼───────┤│22│H. Y. Chen and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Filtering │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Approach with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Applications to │ │料庫,均無結果│ ││ │TOA/INS │ │ │ ││ │Positioning │ │ │ ││ │Systems", │ │ │ ││ │Journal of │ │ │ ││ │Dynamical and │ │ │ ││ │Control Systems,│ │ │ ││ │第十三期第三卷,│ │ │ ││ │96年7月出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H. Y. Chen,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Neural Networks│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with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Applications to │ │料庫,均無結果│ ││ │HDOP │ │ │ ││ │Approximation of│ │ │ ││ │TOA Positioning │ │ │ ││ │Systems", │ │ │ ││ │Journal of │ │ │ ││ │Navigation, │ │ │ ││ │第六十期, │ │ │ ││ │第137-150頁 │ │ │ ││ │,96年1月出版 │ │ │ │├─┼────────┼────────┼───────┼───────┤│24│H.Y. Chen,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Apply │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Back-Propagation│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Neural Networks │ │料庫,均無結果│ ││ │to HDOP │ │ │ ││ │Approximation", │ │ │ ││ │IEEE │ │ │ ││ │Transactions on │ │ │ ││ │Aerospace and │ │ │ ││ │Electronic │ │ │ ││ │Systems,第四十三│ │ │ ││ │期第二卷, │ │ │ ││ │第503-513頁 │ │ │ ││ │,96年4月出版 │ │ │ │├─┼────────┼────────┼───────┼───────┤│25│H. Y. Chen and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C. H. Liu, │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Hybrid GPS/GSM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Positioning │ │料庫,均無結果│ ││ │System Design │ │ │ ││ │with Fuzzy │ │ │ ││ │Logic", Journal │ │ │ ││ │of Navigation, │ │ │ ││ │第五十九期 │ │ │ ││ │第一卷,第 │ │ │ ││ │97-119頁, │ │ │ ││ │95年1月出版 │ │ │ │├─┼────────┼────────┼───────┼───────┤│26│H. Y. Chen and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係發表在 │被告於偵查中提││ │C. C. Chien, │篇 │Networking, │出之抽印本來源││ │"Hybrid TDOA/AOA│ │Sensing and │可疑 ││ │Mobile User │ │Control,第 │ ││ │Location with │ │847-852頁,97 │ ││ │Artificial │ │年,影本在本院│ ││ │Neural │ │卷二第162-167 │ ││ │Networks", │ │頁 │ ││ │Journal of │ │ │ ││ │Dynamical and │ │ │ ││ │Control Systems,│ │ │ ││ │第十二期第 │ │ │ ││ │四卷,第456-471 │ │ │ ││ │頁,95年出版 │ │ │ │├─┼────────┼────────┼───────┼───────┤│27│H. Y. Chen,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Analytical │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Solutions of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GPS/INS Hybrid │ │料庫,均無結果│ ││ │Navigation │ │ │ ││ │System", IEEE │ │ │ ││ │Transactions on │ │ │ ││ │Aerospace and │ │ │ ││ │Electronic │ │ │ ││ │Systems │ │ │ ││ │第四十二期第四卷│ │ │ ││ │,第0000-0000頁 │ │ │ ││ │,95年出版 │ │ │ │├─┼────────┼────────┼───────┼───────┤│28│H.Y.Chen,"GPS/IN│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S Hybrid │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Positioning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System Design │ │料庫,均無結果│ ││ │with Fuzzy │ │ │ ││ │Logic", │ │ │ ││ │Journal │ │ │ ││ │of Navigation │ │ │ ││ │第五十九期第三卷│ │ │ ││ │,95年7月 │ │ │ │├─┼────────┼────────┼───────┼───────┤│29│H. Y. Chen and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可查到文章,影│抽印本的字體、││ │C. C. Chien, │篇 │本在本院卷二第│著作權標示、作││ │"Fuzzy │ │168-177頁,文 │者,都與期刊影││ │Corrections in a│ │章作者並非陳杏│本不符,抽印本││ │GSM/INS Hybrid │ │圓 │來源可疑 ││ │Navigation │ │ │ ││ │System", IEEE │ │ │ ││ │Transactions on │ │ │ ││ │Aerospace and │ │ │ ││ │Electronic │ │ │ ││ │Systems,第四十二│ │ │ ││ │期第四卷, │ │ │ ││ │第 │ │ │ ││ │0000-0000頁 │ │ │ ││ │,95年出版 │ │ │ │├─┼────────┼────────┼───────┼───────┤│30│H. Y. Chen and │電子資料庫查無此│依據作者提供之│被告於偵查中提││ │C. W.Liang, │篇 │出處查該期刊及│出之抽印本來源││ │"Analytical │ │若干電子期刊資│可疑 ││ │Solutions of INS│ │料庫,均無結果│ ││ │Positioning │ │ │ ││ │System", Journal│ │ │ ││ │of Dynamical and│ │ │ ││ │Control Systems,│ │ │ ││ │第十二期第 │ │ │ ││ │四卷,第 │ │ │ ││ │449-455頁, │ │ │ ││ │95年 │ │ │ │├─┼────────┼────────┼───────┼───────┤│31│T. J. Tarn and │1、電子資料庫查 │可查到文章,影│抽印本字體、著││ │H. Y. Chen, "New│到此篇但是 │本在本院卷二第│作權標示、作者││ │Integrability │作者應係 │178-189頁,文 │都與期刊影本不││ │Conditions for │Tzyh-Jong Tarn, │章作者並非陳杏│符,抽印本來源││ │Differential │Mingjun Zhang, │圓 │可疑 ││ │Constraints", │Andrea Seran │ │ ││ │Systems and │2、經與Tzyh-Jong│ │ ││ │Control Letters,│Tarn教授確認覆稱│ │ ││ │第五十二期 │略以:我是有在這│ │ ││ │第335-345頁 │份期刊上發表此篇│ │ ││ │,95年出版 │論文,但陳教授並│ │ ││ │ │不是共同作者(他│ │ ││ │ │字卷一第53-55頁 │ │ ││ │ │) │ │ │└─┴────────┴────────┴───────┴───────┘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