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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一平上列被告因故買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一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故買贓物等
裁判日期:201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