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0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耀邦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9572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中簡字第270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耀邦與告訴人陳怡君及其胞妹陳怡秀均為太極門氣功養生協會(下稱太極門協會)臺中館成員,其僅因不滿告訴人陳怡君平日在協會內之交友情形,見聯合新聞網以「空姐嫁俠客、練氣功結良緣」為標題,報導有關告訴人與同為太極門協會成員陳勇禎婚訊之新聞網頁,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以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0年3 月25日凌晨零時44分59秒、同日凌晨零時49分45秒、同年4 月8 日晚間9 時28分33秒、同日晚間9 時55分16秒,在其兄長劉耀祖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聯合新聞網上開報導內容之網頁回應欄位,先後以「sherrychenfuck」、「nana0826」分別發言回應:「新娘的姐姐陳怡君任興大的助理,私生活不是很好,這是蔡佳妤說的喔。」、「支持3 樓,有看過,滿亂的一個人。」、「這個新娘的姐姐,就是中興大學生物科技發展中心的研究助理陳怡君,生性淫亂,與他們同會的不同男人睡覺,後續一一寫出。」、「如果你跟新娘他們同一個單位,就要勸勸這個新娘及姐姐- 中興大學研究助理陳怡君,不要淫亂同會的男人和他們睡覺,這樣很不好的。」等語惡意攻訐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怡君告訴被告劉耀邦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嗣經被告劉耀邦與告訴人陳怡君成立民事和解並賠償完畢,被告劉耀邦且依約於期限內在指定之報紙媒體上刊登道歉啟事憑以向告訴人道歉,告訴人乃於
100 年12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匯款紀錄、道歉啟事影本等件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訓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