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銘德選任辯護人 鄧敏雄律師被 告 陳忠傳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948、27732號、99年度偵字第14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銘德、陳忠傳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銘德、被告陳忠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渠等所有向紐西蘭等國申請之環保,原設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於民國97年12月遷址至臺中市豐原區(即改制前之臺中縣豐原市○○○路○○○ 巷○號】、名冠國際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冠公司,址同侲力公司)為幌,明知申請國外專利權,完全不需透過中國大陸申請或打通關,且申請專利花費並未有新臺幣(下同) 上億元;而侲力公司及名冠公司經營不善,未有銀行或其他鞋業大廠主動連繫表示投資之意,且以2人目前所有上開環保免膠鞋之製鞋技術,量產、上市均遙遙無期。陳忠傳已在中國大陸發展相同環保免膠鞋事業,頗需資金。且免膠鞋專利權,及陳銘德所經營之侲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侲力公司陳銘德與陳忠傳均欲求金錢用於不明用途。竟意圖行騙:
㈠先由陳銘德出面,於96年12月間認識告訴人黃慧宜、謝柏
曜夫婦後,邀請黃慧宜夫婦參觀上開公司,而於同年月10日,黃慧宜夫婦至侲力公司、名冠公司時,陳銘德向黃慧宜夫妻騙稱陳忠傳在大陸從事秘密研發,須透過中共國家智慧財產局局長向世界43個國家申請環保免膠鞋專利權,急須款項匯予該局長打通關,其僅因一時無現金等語,使黃慧宜不疑有他,於96年12月19日匯款交付750萬元予陳銘德,陳銘德於同日即匯款400萬元至陳忠傳所有臺灣銀行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陳忠傳再於96年12月26日匯款411萬元至同銀行其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再以提領現金或轉帳至大陸等帳戶供其等使用,另餘款350萬元,陳銘德則提領現金使用。
㈡陳銘德見黃慧宜頗有資力,其後再與陳忠傳一同至黃慧宜
夫婦住處,以時機已經成熟、可以設立廠銷合一之包廂鞋店讓黃慧宜掌管為由鼓吹,並帶黃慧宜前往聲稱欲承租之店面,使黃慧宜陷於錯誤,於97年2月21日交付3,500萬元支票1紙予陳銘德,陳銘德即於97年3月28日以如附表所示之李娟娟等各股東之名義,共匯款1,750萬元至名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仁公司)籌備處,再於97年4月18日匯款500萬元至陳忠傳之甲帳戶,陳忠傳於97年4月21日自甲帳戶匯款500萬元至乙帳戶,再以現金提領或轉帳至大陸等帳戶而供其等使用,陳銘德另於97年5月5日匯款100萬元至其妻陳暳陵之父陳木生帳戶。
㈢陳銘德、陳忠傳又於97年5月14日,向黃慧宜之婆婆謝黃
端佯稱陳忠傳急著要到大陸談專利之事,急需用錢,半年後將兩倍奉還等語,使謝黃端信以為真,於97年5月28日交付1,750萬元之支票予陳銘德,陳銘德再匯款共計2,160萬元至陳忠傳之甲帳戶,陳忠傳同額轉帳至乙帳戶後,再以提領現金或轉帳至大陸等帳戶供其等使用,另餘款約800餘萬元,陳銘德除返還股東王麗娟350萬元外,餘則提領現金使用。
嗣於97年5月底,黃慧宜見無法量產、上市、無包廂鞋店而發覺有異,乃請陳銘德還款,竟遭陳銘德拒絕,且遷移辦公處所,黃慧宜始知上當受騙,因認被告陳銘德、陳忠傳所為,係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再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是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036號判決參照)。
三、有關證據能力部分: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陳銘德、陳忠傳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四、公訴人認被告陳銘德、陳忠傳涉有上揭詐欺取財犯行,乃以:
(一)供述證據部分:⒈被告陳銘德於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⒉被告陳忠傳於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⒊證人即告訴人黃慧宜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⒋證人謝黃端、謝柏曜、樊漢明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⒌證人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人員吳國成、張惠貞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⒍證人甘冠娟、甘文德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⒎證人即仲介黃俊揚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⒏證人即經濟部工業局承辦人張禮屏、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承辦人黃紹裘、光輝鞋業人員黃順鑫、阿瘦公司人員黃永宏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⒐證人鍾英龍、張美玉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⒑證人陳德松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⒒證人即天崗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崗公司)總經理廖朝欽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⒓證人陳宗弘、陳暳陵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⒔證人即名仁公司股東李娟娟、李根培、李元宏、許清田、簡谼嶔 (原名簡文彬)、王麗娟、林啟民、李春融、黃宗聖、廖玉雲、黃彩玲、張金亮、張金勝、徐坪富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⒕證人謝金山、黃小芬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⒈96年12月19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⒉97年2月21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票、本行支票;⒊97年5月28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票、本行支票:⒋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匯豐銀行)函附被告陳銘德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對帳單、臺灣銀行五股分行函附被告陳忠傳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即甲帳戶)、000000000000號(即乙帳戶)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及各項憑證;⒌被告陳忠傳手提電腦內列印資料及光碟,內有:①北京雙帝環保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雙帝傳奇環保鞋業有限公司(下稱雙帝公司)顧問陳忠傳、副董事長陳德松之名片;②證人陳德松以執行秘書名義於97年9月25日 (告訴人黃慧宜投資後)寫予大陸雲南恆發投資有限公司之信函;③天津寶坻區皮鞋加工廠廠區圖;④奇諾克皮鞋店、雙帝公司店面圖;⑤送往中國天津之機器設備與材料清單;⑥98年12月24日新科皮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科公司)通訊函;⑦98年11月26日新科公司通訊函;⑧奇諾克皮鞋店、雙帝公司店長閏秀梅、廠長張岩之名片;⑨98年12月14日進口資料;⑩奇諾克、王牌鞋、雙帝鞋、科技鞋署名陳忠傳之名片;⑪雙帝科鞋投資企劃書、投資簡報、投資契約書、中國31個總代理商經營市場計畫、中國雙帝環保高科技鞋31個總代理商與7000家加盟店的關係運作圖、關於成立包廂鞋店之意向書;⑫北京市天津市寶坻區奇諾克皮鞋店(皮鞋加工區)之電源工程設置標準;⑬王牌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奇諾克科鞋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忠傳名片;⑭聯傳鞋業科技研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學聯之名片;⑮高等法院訴訟要點;⒍臺灣銀行函附被告陳忠傳乙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被告陳忠傳帳戶使用名仁公司股東資金情形表;⒎證人甘文德之日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⒏名仁公司設立登記表;⒐經濟部工業局98年10月27日工化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及附件;⒑中華民國新型第165503號專利證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文;⒒中華民國新型第162020號專利證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文;⒓陳忠傳與陳銘德間讓與新型第162020號專利之專利權讓與契約書;⒔甘冠娟之彰化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及國外往來文件;⒕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復交易明細;⒖臺幣國內跨行電匯申請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⒗證人王麗娟之投資協議書;⒘臺灣銀行五股分行99年3月4日五股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⒙名仁公司股東名簿;⒚證人簡谼嶔(原名簡文彬)、李春融、黃彩玲、廖玉雲、李根培、黃宗聖、張金勝、張金亮於98年6月19日具狀對告訴人黃慧宜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起訴狀;⒛名仁公司現場照片;台一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報價單、函文及美國IOPTS附件;經濟部函文、侲力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被告陳忠傳於90年1月1日與證人鍾英龍訂約之授權契約書;被告陳銘德為侲力公司專案經理之名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87年12月31日函文、侲力公司信函及臺灣製鞋業再造第二春商機計畫書;證人李娟娟土地銀行金門分行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名仁公司股東匯集資金明細及所附銀行憑證;天崗公司登記資料;被告陳銘德、陳忠傳向天崗公司購買機器之合約書、合約確認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函附證人徐坪富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為其論罪之依據。
五、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陳銘德部分:訊之被告陳銘德固不否認告訴人黃慧宜於96年12月19日匯款750萬元至其匯豐銀行帳戶後,其於同日即轉匯款400萬元至陳忠傳所有之甲帳戶;告訴人黃慧宜於97年2月21日交付發票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面額3,500萬元支票1紙後,其於97年3月28日分別以附表所示李娟娟等各股東名義,共匯款1,750萬元至花旗商業銀行名仁公司籌備處帳戶、另於97年4月18日匯款500萬元至陳忠傳所有之甲帳戶、97年5月5日匯款100萬元至其妻陳暳陵之父陳木生所有之帳戶;被害人謝黃端於97年5月28日交付發票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面額1,750萬元支票後,其於97年6月20日匯款300萬元、97年6月24日匯款100萬元、97年8月6日匯款860萬元,共計2,160萬元至陳忠傳所有之甲帳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1.伊沒有向黃慧宜說要申請環保免膠鞋專利權之事需到大陸地區打通關節,這些都是陳忠傳講的,不是伊講的,陳忠傳講這些話時,伊有時在場,有時不在場,黃慧宜於96年12月19日交付750萬元與專利無關,這是借款,黃慧宜說等將來開始量產,再將沉香抵給她,這部分黃慧宜在民事案件書狀上也有提到,750萬元後來伊將其中400萬元匯給陳忠傳,其餘350萬元,伊還有匯300萬元給陳忠傳。伊向陳忠傳買專利,一件專利買23萬元,伊共向陳忠傳買了8件專利、3件商標,都有匯款單,伊與陳忠傳有簽買賣契約,所以才將錢匯到陳忠傳的帳戶。
2.3,500萬元部分,黃慧宜有去查過專利證書,包括韓國、紐西蘭、俄羅斯、臺灣,這是伊之前就已經申請的專利,黃慧宜看到確實有這些專利,她才會投資,不是伊向她鼓吹要成立產銷合一的包廂鞋店讓她管理,她才投資,且伊和黃慧宜、謝柏曜講好,他們也同意只登記名仁公司10分之1股份,也有簽董事願任同意書,從第一個股東開始,伊就有清楚說名仁公司只登記10分之1,10分之9給伊使用,這部分的投資後來用來買設備、工廠,還有繼續跟陳忠傳買專利和技術,即實施權、申請權設計原型。
3.謝黃端匯款1,750萬元部分,也是要投資名仁公司,謝黃端叫黃慧宜去把3個帳戶的錢湊成一筆拿給伊,伊申請發明專利從研發到整個做好要3年多,如果沒有之前申請,就沒辦法拿證書給她看,專利申請後,還要模組化,這7、8年伊都是在做這個部分,謝黃端投資時,伊跟她說半年左右工廠就會蓋好,伊於97年10月工廠就蓋好了,但是他們在工廠蓋好之前,就發存證信函,之後提起民事訴訟,伊沒有施用詐術的行為。
4.伊沒有詐欺,伊都很認真在做,伊是向陳忠傳購買43個國家各8個專利,伊設立名仁公司目的就是要製造鞋子成品對外販售,陳忠傳給伊發明原件,其他都是伊自己研發改變。伊向陳忠傳購買的162020號、165503號專利是新型專利、I275361號專利是發明專利,這個專利才能製作鞋子,如果缺了I275361號專利就不能合法製作環保免膠鞋,I275361號發明專利伊原本就過給名仁公司,無償授權名仁公司在臺灣地區獨家生產製造,將來生產販售,臺灣地區的營利,名仁公司股東可以分紅,臺灣以外的地區才有專利授權金的問題,這部分名仁公司的股東無法分紅云云。
(二)被告陳忠傳部分:訊之被告陳忠傳固不否認被告陳銘德於97年12月19日匯款400萬元至其所有之甲帳戶後,其於96年11月26日轉帳411萬元至其所有乙帳戶;被告陳銘德於97年4月18日匯款500萬元至甲帳戶後,其於97年4月21日自甲帳戶轉帳500萬元至乙帳戶,再以現金提領或轉帳至大陸等帳戶;被告陳銘德先後於97年6月20日、同年6月24日、同年8月6日共匯款2,160萬元至其所有之甲帳戶後,其於97年6月23日轉帳300萬元、97年6月25日轉帳1,000萬元、97年8月7日轉帳860萬元至乙帳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從事鞋子產業已幾十年,多年來努力研發,並在各國申請多項專利與商標,經各國專利商標主管機關多年審核獲准,但為了能夠量產,還需繼續作技術研發,包廂鞋店的構想也是伊想出來的,伊十多年前就有此構想,伊只是給陳銘德參考。伊因認為陳銘德肯學習,所以推銷伊鞋子的技術與專利給他,並說明該技術可帶來龐大市場和營利,所以陳銘德共向伊購買8 件專利、3件商標,每件23萬元,共購買43個國家,總價格1億多元,伊知道陳銘德公司設立及營運上一時沒有這麼多錢,所以同意陳銘德可以分次付款,但如果伊申請上遇到要繳費,陳銘德就一定要支付伊要求之金額,否則責任由陳銘德自負,因此陳銘德分次付給伊的款項不一定是23萬元的倍數,總計至99年2月23日止,包括匯款、現金、支票等,陳銘德共付給伊84,164,500元,之後因為伊被專利代理人催款,伊也要求陳銘德以應付給伊的專利買賣費來幫伊支付,此部分有3百萬元,所以陳銘德總共已支付伊87,164,500元,陳銘德付給伊的款項,都是專利買賣費用,即專利授權金,伊收到款項後,多用在技術研發、償還之前因研發向人借貸之貸款、鞋業營運、專利申請等,因為除了要讓渡專利商標證書外,還必須製作該專利一系列商品樣品,才算完成交易。至於申請世界專利之事,伊的專利都是透過甘冠娟申請,伊為了保持神秘與地位,是有稍微「碰風」(臺語)的向陳銘德及其他股東說伊申請專利都是透過伊在大陸朋友的特殊關係與特殊的PCT管道才能申請,否則根本申請不到專利,伊的意思是指在概念、研發、試驗、材料等幫伊的人,但從沒有說要向大陸打通關或支付賄款才能申請專利,股東是否有誤會或以訛傳訛,伊無法控制。伊沒有在大陸另外成立鞋廠,新科公司伊是在新北市泰安區設廠,雙帝公司也是申請在泰山,都是做研發,後來因為伊身體不好,臺中也有人要買,伊就將新科公司機器、客戶一起賣掉。97年5月14日陳銘德找伊一起去謝黃端家,伊當時中風後還不太能夠說話,伊只是去那裡坐坐,陳銘德談他的事情云云。
六、經查:
(一)告訴人黃慧宜於96年12月19日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750萬元至被告陳銘德所有匯豐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陳銘德於同日即轉匯款400萬元至陳忠傳所有上開甲帳戶 (匯款用途為給陳忠傳3件商標之費用,各43國),陳忠傳於96年12月26日自甲帳戶轉帳411萬元至其在同銀行之乙帳戶;又告訴人黃慧宜於97年2月2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自其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500萬元,簽發發票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面額3,500萬元、發票日為97年2月21日之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支票號碼EJ0000000號)1紙交予陳銘德後,陳銘德於97年3月28日分別以附表所示18名股東名義,自其所有上海匯豐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共匯款1,750萬元至名仁公司籌備處之花旗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97年4月18日匯款500萬元至陳忠傳之甲帳戶(匯款用途為給陳忠傳申請3件商標之費用,各43國)、97年5月5日匯款100萬元至其妻陳暳陵之父陳木生所有帳戶;陳忠傳則於97年4月21日自上開甲帳戶轉帳500萬元至乙帳戶後,提領現金或轉帳至大陸地區之他人帳戶;被害人謝黃端於97年5月28日自子女謝廣澤、謝璧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550萬元、1,200萬元後,簽發發票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面額1,750萬元、發票日為97年5月28日之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支票號碼EJ0000000號)1紙交予陳銘德後,陳銘德於97年6月20日匯款300萬元 (匯款用途為給陳忠傳臺灣免磨免膠環保構造鞋發明專利費用)、97年6月24日匯款1,000萬元(匯款用途為給陳忠傳申請3件商標之費用尾款,各43國)、97年8月6日匯款860萬元 (匯款用途為給陳忠傳的3件商標及第2代鞋子發明專利領證費用,1國5萬元,各43國),共計2,160萬元至陳忠傳之甲帳戶,陳忠傳於97年6月23日轉帳300萬元、97年6月25日轉帳1,000萬元、97年8月7日轉帳860萬元至乙帳戶後,提領現金或轉帳至大陸地區之他人帳戶之事實,業據被告陳銘德、陳忠傳坦認屬實,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6年12月19日匯出匯款回條影本1張【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9年8月17日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調查一卷)第54頁】、97年2月21日存款取款憑條影本、轉帳收入傳票影本、支票號碼EJ0000000號本行支票影本各1張(見調查一卷第55頁)、97年5月28日存款取款憑條影本2張、轉帳收入傳票影本、本行支票影本各1張(見調查一卷第56頁)、被告陳銘德與陳忠傳間涉嫌詐欺之交易資金匯出表1份 (見調查一卷第57頁)、香港商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9月19日(97)港匯銀(總)字第6860號函檢附之被告陳銘德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金融理財專戶開戶申請書、93年1月1日起之對帳單交易明細各1份【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9年6月22日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調查二卷)㈠第11至127頁】、97年12月3日(97)港匯銀(總)字第9290號函檢附之被告陳銘德所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於97年3月28日匯款至名仁公司籌備處帳戶之台幣國內跨行電匯申請書18張、97年4月18日、97年6月20日、97年6月24日、97年8月6日匯款予陳忠傳之台幣國內跨行電匯申請書4張(以上均為影本,見調查一卷第68至90頁)、臺灣銀行五股分行98年4月17日五股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被告陳忠傳所有甲帳戶、乙帳戶於96年12月6日、97年4月21日、97年6月23日、97年6月25日、97年8月7日之取款憑條、存入憑條各1份 (以上均為影本,見調查一卷第91至100頁)、臺灣銀行五股分行陳忠傳乙帳戶使用黃慧宜資金情形一覽表及各該次之取款憑條、匯款紀錄及相關往來傳票各1份 (見調查一卷第101至165頁)、臺灣銀行五股分行97年12月1日五股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被告陳忠傳所有甲帳戶、乙帳戶之開戶綜合存款印鑑卡、歷史明細查詢各1份(調查二卷㈡第1至15頁)、臺灣銀行五股分行98年4月17日五股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被告陳忠傳所有甲帳戶、乙帳戶交易紀錄之取款條、匯款紀錄及相關往來傳票影本共149件(見調查二卷㈡第16至165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惟此僅能認定告訴人黃慧宜、被害人謝柏曜、謝黃端交付750萬元、3,500萬元、1,750萬元予被告陳銘德,及被告陳銘德所使用上揭匯豐銀行帳戶、被告陳忠傳所使用甲帳戶、乙帳戶間資金往來情形而已。
(二)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明前,自不得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而所謂無瑕疵,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至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017號、92年度臺上字第558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是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除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外,於客觀上,必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為必要,如未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自不得以詐欺取財罪相繩。又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係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始為相當,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本罪,最高法院亦著有61年臺上字第3099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可參。再者,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惡意延遲或不為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苟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取得不法利益,亦僅能令負民事之遲延給付責任,自難以被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經查:
1.證人即告訴人黃慧宜就其與證人即被害人謝柏曜借款、與證人即被害人謝黃端投資被告陳銘德、陳忠傳之緣由,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歷次供述如下:
⑴於98年12月16日偵訊時證稱:96年12月份時,陳銘德到
我們公司,那時我們剛代理美國一項產品,他和他現在的太太陳暳陵來我們公司拜訪,陳暳陵給我們一張名片,說他們名下有好幾家公司,營造陳銘德是一個鞋業大亨,說已經花了好幾億在專利的申請和研發,目前有30幾個國家的專利,現場上網讓我們看紐西蘭的專利,說想要進一步跟我們接洽,讓我們了解鞋子可以賺好多錢,約我們去他們公司,後來隔了1、2個星期伊和伊先生、樊漢明一起去他們公司。我們去時,陳銘德說現在這個專利多麼有市場性,一年可以賺好幾百億,他現在跟中共的北京國務院合作,大陸官方有用1億人民幣設立研發單位,讓陳忠傳在那邊做研究,他說那個地方除非有陳忠傳的指紋才能進去,因為有秘密性,環保鞋出來會顛覆市場,會讓世界上的鞋廠關閉,所以中國大陸官方非常重視此事,列為機密在研發。我們對他所說的非常心動,陳銘德說他要找家世清白的人入股,晚上他就在高級日本料理店招待伊和伊先生、樊漢明、張金亮、張金勝和陳暳陵,後來陳銘德幾乎每天都到我們公司來,一開始是和陳暳陵一起來,遊說我們投資他,後來他跟我們說他要匯750萬元給中國智慧財產局的局長保住他的專利,希望伊給他方便。那時陳銘德很積極的來遊說,他一直說他多有錢,只是一時沒有現金,他說買了很多沉香在新加坡,伊想說幫他一個忙,所以96年12月19日伊就去世華國際商業銀行把錢匯到他匯豐銀行帳戶。之後陳銘德幾乎每天來我們公司,每次都是陳暳陵載他來,到晚上才由陳暳陵來載他離開,這樣大概有一年,這期間他說他以前是國安局外事組,出任務到很多國家,在虎豹山莊做訓練,說他曾經把法輪功的李洪志從中共官方救出來,他很多同事是死於李登輝說的空包彈事件,很多同事被中共殺掉,他逃到越南,再從越南逃到新加坡,在新加坡拿到新加坡管理的學歷,他拜了一個新加坡風水師為師,白天去律師事務所幫忙,有時候跟我們說哪些朋友不能信任,他的意思是說他是上天派來保護我們的,還說我們的神明擺的不對,去三義幫我們請神明回來,因為他一直跟我們吹噓他的專利可以賺多少錢,看似又像是真的,因為有網站,他還曾經帶我們去看中機組的主任,即本件承辦人的主管,他一直在表示他神通廣大,政商關係良好,他還說他跟某個黑道大哥很好,我們因此相信他。當時陳銘德說要設一個包廂鞋店,在店內做鞋子賣,需要3,500萬元,他要趕快設立,因為他的技術已經成熟,中共那邊也要動了,他的師父在死前跟他說一定要在97年農曆年前做好,所以伊於97年2月21日買3,500萬元的本票給他,他拿了錢也沒有設鞋店,只是一直很關心伊中港路的土地買賣,後來1,750萬元伊不太想投資了,是陳銘德乘伊和伊先生不在,他和陳忠傳去我們家,伊婆婆謝黃端以為我們很熟,都信任他,陳銘德跟伊婆婆說只要給他1,750萬元,到年底一定雙倍奉還,伊婆婆於97年5月28日叫伊去銀行給他這筆錢,伊不願意,但伊婆婆說要給他,他有威脅伊,叫伊不要說服伊婆婆不要投資,他說他已經和陳忠傳花很多時間去說服伊婆婆。後來是因為陳銘德說他是國安局的外事組,但是他好像英文字母無法從A念到Z,他馬腳越漏越多。後來最後決裂點,是他找了一家仲介介紹一家寶嘉建設公司,他說寶嘉建設公司要買土地,他和張金亮在我們家車庫等,說明天就會給我們3,000萬元訂金,伊想說有規模的公司會有事前的協議,伊那時覺得他在騙伊,伊就打電話問寶嘉建設公司特助,特助說並沒有要簽約,也沒有準備3,000萬元,只是在評估。後來伊請律師跟陳銘德說伊不投資了,在97年5月底時請他把6,000萬元還給伊,他說他完全沒有錢,拒絕與我們溝通云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948號卷(下稱偵一卷)㈢第12至15頁】。
⑵於99年5月13日偵訊時證稱:3,500萬元是因為陳銘德說
他需要3,500萬元去成立包廂鞋店,他說他所有的技術、商標專利,具備的條件都已經成熟,馬上就可以生產賺錢,陳忠傳已經在中國大陸由中共官方花了1億人民幣協助他做逆向工程。將來中共要秘密發展這個免膠鞋事業,顛覆全世界的製鞋工業,他說陳忠傳在中國大陸的工作室必須要由陳忠傳本人的指紋才進得去,他在青幫裡面的層級很高,他本人是北京國務院委員的接班人,政軍商關係非常好,他說北京國務院有一個坐輪椅的老頭子就是他的師父,日本還有一個叔公是他爺爺陳水連同母異父的弟弟,當時已經91歲,是三菱重機的大股東,當年他叔公父親是日本皇室的守衛,赤軍聯的首領,在日本可以呼風喚雨,陳銘德用假學歷、假身分,帶伊去調查局跟中機組主任顧取隆見面,表示他的關係非常好,他說如果伊不高興可以隨時退股,因為他隨時可以叫日本的叔公匯1,000萬元美金過來,他說他不願意靠長輩的關係來成就這個鞋業,所以他自己要找股東來做。他說他為了研發這個專利他已經投資好幾億了,現在巳經到了最後階段,他不願意讓財團來分享這個成果,也不願意受銀行借貸所帶來的限制,所以希望我們夫婦兩人可以投資他。這些專利他說他們有透過中國大陸官方來申請,因為臺灣的外交能力不好申請不出來,所以他第一次希望伊借750萬元給他去打通大陸官方讓專利快點下來。陳銘德沒有跟伊說3,500萬元其中l,750萬元是要做名仁公司的資本額,當初如果這麼跟我說,伊錢不會給他,因為他跟伊說名仁公司的資本額是l7,5 00 萬元,伊不會傻到拿3,500萬元去拿350萬元的股份回來。
陳銘德跟伊婆婆要1,750萬元時,是說他要去申請雙K商標,因為德國有一模一樣的,他申請不過去,他需要1,500萬元去跟中共當局官方買已經申請好了的雙K商標,當時是97年5月,當時名仁公司已經申請好了。
陳銘德現在的太太、陳忠傳也有一起去,他們一起遊說我們借給他這筆錢,去處理這些事云云(見偵一卷㈦第84至86頁、第90頁)。
⑶於本院101年4月26日審理時證稱:
①97年12月19日伊有借款750萬元給陳銘德,大概是認
識陳銘德幾天之後就借款給他,陳銘德說要伊幫他一個忙,他會儘快還給伊,陳銘德說要去中國大陸跟中共的智慧財產局打通關,他說在臺灣沒有辦法申請專利,必須到中國大陸去申請專利,為了要讓申請專利的流程更順利,剩下最後一筆尾款沒有付完,因為他形容他只剩下這最後一個關卡,他就完全可以從事這個鞋業,所以伊才借他,該筆借款伊沒有要求陳銘德提供擔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利息,陳銘德說他要給我們一個很好的機會可以投資他的鞋業。他就說他認識誰,說他在中國大陸多吃得開,認識哪些東南海的「紅幫」、「青幫」,又說他以前是國安局的外事組的人,受過「虎豹山莊訓練」,且當時伊有跟朋友合作一塊中港路那邊的土地,伊把錢拿去借朋友買土地,有幾戶釘子戶要疏通,他說他有辦法找中國大陸那邊的有錢人來買我們這塊地,伊也很心慌希望趕快把錢拿回來,陳銘德讓我們認為他這個人很特別、很有能力,也沒有想到那麼多,就覺得他有困難應該要幫忙他,然後將來大家互助互惠,就是有一個很好的起頭關係。借款之後,是陳銘德主動說要用沉香來還,陳銘德說他的那批沉香至少價值3,000萬元,將來會用那批3,000萬元的沉香回報伊的750萬元,時間是等到陳銘德把公司的事做完再用沉香還伊750萬元,伊覺得可行,因為伊知道沉香是有那樣的價值。陳銘德跟伊談論750萬元借款時,在場的有陳銘德、謝柏曜、陳銘德的女友陳暳陵、陳銘德的二位小弟張金勝、張金亮、樊漢明,是在一家日本料理店吃飯時談的,伊有跟謝柏曜說幫陳銘德一個忙。
②3,500萬元的投資主要是伊決定的,伊有跟家人討論
過。因為當時陳銘德帶我們去見中機組的顧取隆主任,顧主任對他非常禮遇,他還有帶我們去見很多中共的什麼書記,都是跟中南海那邊有關係的書記、委員等人,伊當時覺得這個人真的不得了,而且他還說自己有神通,有陰陽眼,他心通,還帶我們去廟裡,說哪一個神現在降臨,他還在我們家神明廳跟我們說他看到我們神明廳的案頭坐著一個穿旗袍的女生,這個女生不屬於我們家,如果留在我們家,我們家每一個長子都會出事,要把這個女生移出我們的神主牌,之後陳銘德請一個和尚來把神主牌拆開,果然裡面有一個我們謝家未過門的妻子的名字,我們就覺得他們很厲害,他還說他在日本有一個叫做剛田勝雄(音同) 的叔公,他叔公是日本天皇的自衛隊還是什麼隊,是日本天皇的守衛,也是三菱重機的大股東,有非常多的錢,伊覺得伊遇到一個可能這一輩子都無法遇到這麼厲害的一個人,伊要好好把握然後投資他,把錢交給他,他會替伊賺很多錢。在決定投資3,500萬元前,陳銘德還有給伊一本2006年9月出版的臺灣鞋業雜誌,裡面就有寫陳銘德有43國專利,陳銘德說他們很厲害怎樣怎樣,連鞋訊雜誌都要採訪他們,他說他去申請了40幾個國家的專利,後來求證之後,這篇只是一個廣告,但是寫得好像是一篇報導,謝柏曜也有根據專利的號碼上網去查過,是有這個專利沒有錯,我們會上網查證,跟決定投資當然也有關係,總是希望有多方的資訊,另外在陳銘德的辦公室,伊有看過一張有關包廂鞋店的圖表,當時有謝柏曜、陳暳陵在場,因為陳銘德說要成立一家包廂鞋店需要3,500萬元,所以伊才投資3,500萬元,陳銘德說要一台做鞋子的圓盤機,那台圓盤機要1,500萬元還是2、300萬元伊忘記了,還要有包廂、要裝潢、請很多店員,店員都要身高多少的女生,要長的漂亮等等,所以需要3, 500萬元。陳銘德說包廂鞋店一定會在97年農曆年前做好,(後改稱)陳銘德就是在農曆年前沒有辦法說服我們給他錢,他當然希望在農曆年前可以把什麼事都打點好,但那個時候,我們也沒有辦法籌足那麼多錢給他,因為那是一筆很大的錢,所以我們勉強就是在97年2月21日籌錢給他。我們在湊錢過程,陳銘德還帶我們去看房子,因為包廂鞋店需要有個點,所以有到文心路看房子,但陳銘德就是無法照時間,就是一直告訴我們延後,到後來包廂鞋店他又搞不出來了,陳銘德又開始講要成立公司,大家來分股份。(後改稱)伊投資3,500萬元是投資名仁公司的股份,專利是陳銘德的名字,怎麼投資?陳銘德有說過因為我們幫忙他這麼多,為了感念我們幫他,他將來會盡可能的回報我們,說他如果有授權全世界,會把一部分專利權利金回饋給我們,但是都是嘴巴講講,那些專利後來伊才知道都是在申請中,到底是登記在誰的名下伊也不是很清楚,他們一直有新的樣式出來,一直在申請,伊也搞不清楚。
伊投資3,500萬元之後,陳銘德有跟伊說過把錢匯到大陸給陳忠傳,他常常匯錢給陳忠傳,陳銘德曾經拿過匯款水單給伊看,但應該沒有每一筆,陳銘德都說大陸那邊需要錢,臺灣沒有辦法申請專利,那邊中共跟中南海那邊有投資、有合作,他說這是大陸官方要來投資的事業,他是因為看我們人好,就分一點這個股份給我們,他常常這樣講,不然他認為這是大陸官方內定要投資的事業。
③1,750萬元部分,其實伊個人當初是不同意,伊當時
就已經開始懷疑陳銘德,伊投資3,500萬元之後,有一天伊最小的女兒,當時她是小班要升中班,她跑來跟伊說陳銘德ABC都看不懂,伊才發現他真的看不懂英文字,那他怎麼可能是國安局外事組的人,伊從那時候開始懷疑。因為伊婆婆謝黃端說要幫陳銘德忙,所以伊幫謝黃端去銀行辦手續,陳銘德常在我們家吃飯,他都利用吃飯的時間慫恿謝黃端再拿更多的錢,陳銘德不是向謝黃端募集資金,他只希望謝黃端把錢拿出來讓他週轉,伊親耳聽到好幾次陳銘德跟謝黃端說只要給他1,750萬元,到了年底一定會雙倍奉還,謝黃端沒有投資名仁公司,只是借錢給陳銘德,陳銘德有跟伊講說你婆婆已經答應要借給我了,你不要又去把它搞砸云云,這談不上是恐嚇,但不是很友善。
97年5月份的時候我們已經覺得受騙,請一位律師口頭跟陳銘德說伊要退股,他不理我們,後來我們才發存證信函給他,因為陳銘德不讓我們退股,伊覺得這個人的人格已經有問題,我們不可能把錢託付給他,所以伊才提出詐欺告訴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2至87頁)。
④陳忠傳是陳銘德介紹我們認識的,大概在我們認識陳
銘德約2、3個月後,伊借款750萬元給陳銘德時,還不認識陳忠傳。整個投資過程中,伊第一次見到陳忠傳是在一家餐廳,之後就是在陳銘德文心路的辦公室。陳忠傳有跟陳銘德一起來說服伊婆婆謝黃端借陳銘德那1,750萬元,而且有在我們家吃飯,他來過伊家裡超過1次以上,第一次不好意思開口,就做一個禮貌性的拜訪,第二次再開口要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82頁、第84頁)。
⑷於本院101年5月22日審理時先證稱:伊投資3,500萬元
是要成立包廂鞋店,陳銘德說要成立一家包廂鞋店需要3,500萬元,陳銘德說一個做鞋子的機器就要2千多萬元,再加上裁剪的機器、還有一些設備,他認為這樣加起來一家店大概要3,500萬元,當初他有給我們一張大海報,設計概念是在該店中擺一臺機器,產品也在該店內完成並銷售,我們聽起來是一個很革命性的作法,會依個人的需求、客人的腳型大小,當場量身訂做,當場由機器做完後就可以交件,是很創新的作法,陳銘德說中國大陸會把前段的加工鞋面都做好,來到現場量鞋型、量大小,然後現做,陳銘德說他已經投資4億元在這上面了,包括取得所有的專利權,安排中共那邊的配合動作,他自己已經投資很多,我們只是給他最後的一個助力而已。(後改稱)成立鞋店也要有公司,總不能只有一家鞋店,包廂鞋店還是要有公司,要有一個營業主體,不然我們資金會沒有保障,成立公司目的也就是為了要營利,透過包廂鞋店來營利。也就是說,我們雖然是投資這個店,營收都是在這個店產生,但是還是要有一個中央廚房做你要做的東西,陳銘德一開始提的時候,投資就是要成立公司,不然我們平白拿錢給他,我們也沒有什麼憑證我們有給他錢,一定要有個公司。(復改稱)我們從頭到尾的認定就是要成立包廂鞋店,不然不會傻傻的跟他去看房子、跟他做什麼、跟他選擇店要成立在什麼地方,找仲介看房子這些事情,3,500萬元是陳銘德當初抓出來的數值,希望我們給他這麼多錢,讓他完成開鞋店的心願,他希望說將來這個鞋店成立,也是交給我們託管,這家鞋店跟要成立的公司之間沒有任何關係,當初只是希望儘快協助他成立一家鞋店,就是這麼單純而已,但後來包廂鞋店不知道怎麼搞得又沒有辦法成立的時候,他就變成說要成立一家公司,然後變成股金這樣子,但是那個十分之一的事情,伊是從來沒有答應過,那是完全他自己的主張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05至107頁)。
⑸於本院102年4月2日審理時證稱:陳銘德當初用很多的
心思來跟我們博感情,他提出很多版本,有時說分伊全世界專利權權利金的10%,後來謝黃端拿出1,750萬元幫助他,陳銘德又說要變成20%或30%,但都是講講。陳銘德沒有跟伊說他動用資金去做了什麼事,陳銘德跟謝黃端要1,750萬元,是說他需要1,400萬元去買回DUALKING的商標,這筆錢是借款,因為陳銘德有跟伊婆婆說半年後要雙倍還給他。伊不記得陳銘德有無跟伊說過因為陳忠傳的雙K商標出了問題,他要匯錢給陳忠傳,陳忠傳都跟陳銘德一起來跟伊、伊婆婆要錢,是在講雙K商標的問題時來要錢。陳銘德沒有跟伊說過要以名仁公司的資金,包括伊出資的3,500萬元來購買陳忠傳的專利和技術,陳銘德是跟伊說他先用這筆錢去解決他自己想要跟陳忠傳買的那部分的不足,因為他說陳忠傳在大陸要申請很多專利,他自己已經投入4億多元在跟陳忠傳申請研究這些專利,伊交3,500萬元給陳銘德是要成立公司、要有機器、店面、員工薪水,不是給陳銘德買專利用的,陳銘德怎麼使用沒有跟伊交代。我們在關鍵時刻拿錢幫助陳銘德,所以他就甜言蜜語跟我們說以後他成就大業之後就要回饋給我們授權金,這樣我們才會拿錢出來。伊不記得陳忠傳第一次出現的時候是什麼時候,大部分的時間都是陳銘德和陳暳陵來跟伊談的等語(見本院卷㈦第162頁背面至第164頁)。
2.證人即被害人謝柏曜就其與黃慧宜借款、投資被告陳銘德、陳忠傳之緣由,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歷次供述如下:
⑴於99年6月1日偵訊時證稱:伊知道黃慧宜拿750萬元、3
5,00萬元、1,750萬元給陳銘德的事。750萬元是陳銘德說他需要買專利,要付給大陸的一個專利的費用,他說他是要付給大陸一個專利財產局的局長,是賄賂的,他要這筆錢,他的專利才能過,所以跟我們借,我們會借給他,主要是伊太太黃慧宜做決定,當時我們在臺中港有人借錢而投資土地,因整合有問題,沒有辦法拿回來,陳銘德說他有辦法幫我們解決這個困境,他拍胸脯保證可以幫我們解決問題,在雙重壓力之下,我們就做這個決定。在拿750萬元之前,陳銘德沒有拿專利的證件給我們看,他只是口頭上吹噓說這個東西多好多好,很多公司都想要跟他合作,他要找老實人合作,他不希望這些錢給大財團賺,他申請專利已經花了2、3千萬元以上的錢,他需要很多錢,他說包含申請、賄賂,要透過大陸才能申請,因為臺灣是小國家,跟其他國家外交會被為難,所以要透過大陸去申請,而且要走後門賄賂高官,借750萬元時,他申請幾個國家專利他沒有講的太明顯,只說他要申請專利要很多錢,我們那時還沒有要投資他,我們只是借錢給他,所以沒有上網查證,大概是在3,500萬元出去的時候伊才上網查證,大陸的專利是屬於陳忠傳的,陳銘德說因為大陸的高官有投資,所以這個必須要放在陳忠傳名下。陳銘德是慢慢的接觸我們,他經常跑來我們家、公司,用各種方法讓我們信任他,他藉由這些讓我們覺得他的鞋業非常可行有發展,這樣遊說讓伊太太拿出3,500萬元,他說拿3,500萬元後,大概在97年年底前會開一家包廂鞋店,是廠銷合一的店,那時我們的錢就很快可以回收,如果有人再來投資的話,我們投資的錢後面加一個零。給3,500萬元後,陳銘德跟我們藉口說有一個雙K商標,在國外出了問題,要給大陸高官一些錢,跟我們騙了1,750萬元,這是從伊母親謝黃端那邊出去的,陳銘德跟伊母親說這筆錢他很快就可以還她,因為包廂鞋店要開了。因為給他3,500萬元、1,750萬元,什麼東西都沒有看到,我們上網去看,發現免膠鞋臺北有一位叫鍾英龍先生也在做,所以我們就安排時間去臺北拜訪他,發現陳忠傳和鍾英龍之間有一個合約在做免膠鞋,合約時間好像是到100年以後,我們發現這個東西被陳銘德和陳忠傳兩人拿來做為詐欺的工具,就透過對方的律師去口頭上跟陳銘德說退還我們的款項,他們沒有答應,我們以存證信函通知他們我們要退還投資。(後改稱)之前陳銘德申請的專利的費用不是2、3000萬元,應該是2、3億元。借750萬元那時,陳忠傳沒有參與說服,也沒有在現場,在給3,500萬元之前,陳忠傳才出現,就開始吹噓他的免膠鞋怎樣怎樣,在大陸如何發展,陳忠傳在大陸還跟一個中央的製鞋機構有些合作,陳忠傳說他的技術上非常的好,目前在一些細節上把它做的更好,就可以量產,中間陳銘德有拿一些做好的鞋給我們看等語(見偵一卷㈩第8至11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①750萬元是陳銘德跟我們說因為專利權的事情需要用
到這筆錢,且很急,好像是要給大陸那邊,那時候他還沒有到我們家去瞭解我們,所以他沒有很大的把握能夠說服我們投資,所以他先說借750萬元,當時我們有投資一筆土地,但一直無法解套,陳銘德就說他有能力幫助我們去解決土地的問題,他說我們借他750萬元,他就幫我們解決問題,當時陳銘德來拜訪我們一次,不到一個星期我們回訪一次,然後陳銘德就提借750萬元,提了之後,應該不到一個星期就給他750萬元,所以時間很短,印象中當時750萬元部分沒有談到約定利息、還款期間、還款方式,黃慧宜也沒有跟他們談到利息部份,陳銘德有提到他在新加坡有一批沉香,是他一個長官給他的,可以拿沉香來抵750萬元,伊不置可否,伊對沉香也不了解,後來他也沒有拿沉香來抵,給陳銘德750萬元時伊還未上網查證陳銘德的專利,是交付750萬元之後,陳銘德陸續跟伊說這東西可以上網去查證,伊有上網查證看看是不是有專利,在投資的過程中,交付款項的時間點很多,伊很難確定是在哪個時間點上網查證,伊上網查證過很多次,有查過臺灣、大陸、紐西蘭、新加坡等,但在交付3,500萬元之前,伊確實有上網查證陳銘德說的專利,伊上網查證結果印象中中國大陸這邊相關的專利大部份都屬於在陳忠傳名下。伊與製鞋業沒有淵源,不瞭解該專利的意義,沒有辦法去考量、判斷他的專利價值,我們那時是基於信任陳銘德才決定投資,因為剛開始的時候,陳銘德每天都會去伊的辦公室坐,他會從伊的作息、運作中瞭解伊的需求,例如伊關心小孩,他會買東西來送給小孩等等籠絡伊的心,也常到我們家裏,看看我們家的作息等等,他有很多的小地方來博取我們的信任,陳銘德還曾經到我們家「僑公媽」(臺語),伊家有放祖先的牌位,因為之前伊大兒子右手因跌倒受傷,陳銘德就說因為家裡的「公媽」(臺語)有一個偏房在裡面,會影響到伊大兒子的健康,我們拿出來看的確有這回事,所以伊覺得他是懂這些東西的人,就覺得他很厲害、很神,他還有講很多他日本有一個叔公,可能以後會變成他叔公的傳人云云,又說他是「青幫」的,他手上還有一個「青幫」的圖騰,他是李光耀太太的乾兒子、他是九天神龍的附身,講了很多這種東西來加深伊的印象,意思是他不需要騙伊這些錢,他本來也就很有錢,來博取信任,他吹噓的很大,當然我們也心動,基於他在我們心中營造出的信任,讓我們將錢掏出來。陳銘德談投資事宜,有一大部分都是跟黃慧宜談,我們決定投資3,500萬元是我們家庭中一起討論的,主要是伊跟黃慧宜所做的決定,3,500萬元是投資,會交3,500 萬元給陳銘德,是因為他說投資免膠鞋業有未來性,他有解釋說現在製鞋的方法都需要膠水去膠合鞋底與鞋面,那個膠具有毒性,免膠是不用膠水就可以連結鞋底跟鞋面的技術,是一種環保的、非常好的專利,說這技術非常有前瞻性,製作成本也很低廉,可以賺很多的錢。他口頭上說現在鞋子一年的產量多少,若免膠鞋佔其中百分比有多少,就有多少雙,然後一雙有多少利潤,就算出這裡面有非常巨大的利潤,我們有到他文心路的侲力公司去看,現場有擺了幾個針車,他有拿出鞋子給我們看,說是可以量產的鞋子,他有向我們解釋成品的製作過程等,使用免膠的情形下是用什麼來取代黏合的部分,大概是裡面有一個模,做一個類似網子的東西,這網子先跟鞋面車起來,然後這東西跟鞋底有一個模子,有一個注射成型的東西可以把膠灌進去,以後整個鞋底就成型,且與鞋子整個是連結在一起的,就是類似鋼筋水泥灌進去之後就形成一個鞋底,與鞋面綁在一起,開模要花很多錢,要有專利等等,就伊的邏輯上去想起來,這樣應該是可行的,他現場只用講的,沒有操作給我們看,投資的獲利都是陳銘德口頭上說的,沒有什麼書面資料,他帶我們到他公司看鞋子,還有給我們看鞋款的目錄,因為之前信任上都已經沒有問題的,所以他現在再將技術上的東西補進來讓我們瞭解,讓我們覺得技術上面也沒有問題。最後一筆1,750萬元,陳銘德是自己單獨跑去找伊母親謝黃端遊說,伊母親有來問伊與黃慧宜的意見,因為我們當時還是處在一個信任的狀態,所以伊和黃慧宜去說服伊母親再支付,因為當時的狀態就覺得差這臨門一腳,年底鞋店也要開業了,陳銘德又苦苦哀求,他這個時候都是用哀求的方法,說如果不這樣,整個投資案可能都會受阻,有可能鞋店會開不成云云,最後是把錢開一張國泰世華銀行的本票,由伊或黃慧宜交給陳銘德。1, 750萬元陳銘德用的語氣很模糊,他說1,750萬元是先跟伊母親謝黃端借,年底鞋店開了之後,就會賺錢,馬上就會還錢給伊母親,有無說到利息,伊沒有印象了,所以是投資還是借款伊覺得有點模糊。陳銘德跟伊說3,500萬元進去就是要開包廂鞋店,陳銘德有拿一個很大的包廂鞋店的圖給伊看,該圖是設計有一個女生走進去喝咖啡,之後鞋子就出來的資料,該圖陳銘德沒有一開始就拿給我們看,是偏後面的階段給我們看,他說他開包廂鞋店就是這模式,當時他跟我們說,已經要開了,現在在找地點,告訴我們開出來的店就是如圖所示,伊看到這份圖的時間點,可能是在交付3,500萬元之後,伊已經不記得時間點,但確定時間點是在後面,那時錢我們已經投資了。有可能後來伊母親的1, 750萬元是受了這張圖影響。我們對陳銘德提告,是因為陳銘德的一些行為讓我們開始懷疑他,我們認為他根本沒有做鞋子的專業及背景,他沒有能力去開包廂鞋店。當時陳銘德跟伊說臺灣沒有辦法申請國際性的專利,都必須透過中國大陸的智慧財產局去申請,所以要花很多的錢,偵查庭時伊說陳銘德當時說他申請專利已經花了2、3千萬元,後來更正說陳銘德申請專利費用應該是2、3億元,是中間有暫時出庭,伊和黃慧宜有討論,何人告訴伊申請專利費用是2、3億元,伊忘記了。
②給陳銘德750萬元當時陳忠傳還沒有出現,伊還不知
道陳忠傳。伊第一次碰到陳忠傳是在陳銘德文心路的侲力公司,時間應該是在給750萬元之後,是陳銘德介紹伊認識陳忠傳。陳忠傳說很多的技術跟申請中國大陸的專利都是他在處理的,陳忠傳有到過我們家一次,就是最後一次要拿1,750萬元時要遊說伊母親,好像陳銘德有找陳忠傳一起到伊家去說服伊母親,當時伊不在場,黃慧宜是否在場伊不知道,其他時間應該沒有在伊家裡見過他,都是出現在侲力公司等語(見本院卷㈣第59至71頁)。
3.證人即被害人謝黃端就其與黃慧宜、謝柏曜投資被告陳銘德、陳忠傳之緣由,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歷次供述如下:
⑴於98年10月23日調查站詢問時陳稱:陳銘德約於96年間
透過伊兒子、媳婦2人,向伊表示要伊參與投資設立鞋廠,並表示已取得世界幾十國的專利權,未來一定可以賺到錢,所以伊同意投資3,500萬元,陳銘德曾向伊表示,他跟中國大陸之陳雲林及國務院之高幹十分熟識,亦向伊表示他是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之義子,也說他在日本也有相當關係,加上他前稱已取得世界多國之專利權,未來獲利可觀,所以伊才同意投資陳銘德設立之鞋廠。伊投資的資金都是自伊個人、伊兒子謝廣澤、女兒謝璧華等3人的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帳戶,由伊媳婦黃慧宜代為將資金提領後,購買國泰世華銀行支票交付給陳銘德,詳細情形要問黃慧宜才知道。陳銘德向伊募集資金時,只向伊表示一定可以賺到錢,但並沒有說每年可以賺到多少、分紅若干等語(見偵一卷㈡第160至161頁);同日偵訊時並為相同之證述(見偵一卷㈡第175頁)。
⑵於99年4月19日偵訊時證稱:750萬元的事伊不知道,3,
500萬元的事伊知道,3,500萬元是陳銘德來說的;1,750萬元部分伊確定陳忠傳有來,1,750萬元的部分陳銘德、陳忠傳都在場,陳銘德說急著要拿去大陸,月底要給我們兩倍的錢,而且還要付利息,伊不知道1,750萬元要拿去大陸做什麼。1,750萬元是說要借的,不是投資,(改稱)說年底要給我們兩倍的錢,伊隔2個星期才給他們1,750萬元,那天下午陳忠傳錢拿著就去大陸了等語(見偵一卷㈥第10至12頁)。
⑶本院審理時證稱:
①伊有投資陳銘德一次3,500萬元、一次1,750萬元,都是伊和黃慧宜、謝柏曜3人討論過,一起決定投資。
我們是因為陳銘德說他有世界3、40個國家的專利,一定會賺錢云云,陳銘德沒有給我們看任何有關專利的資料或證明文件,但有在他家給我們看一雙鞋子,說是他們做的,謝柏曜有打電腦上網去查,真的有專利,人都是會貪心,伊覺得靠這個專利可以賺錢,為了他說的專利,所以才決定投資,之後才交付3,500萬元給陳銘德。伊不記得1,750萬元部分有無約定利息,投資就是要賺錢,算利息就是借款,1,750萬元是投資,不是借款。96年底到97年5月這段時間,陳銘德與謝柏曜好像親兄弟一樣,陳銘德很厲害,他跟你很好,讓你沒有注意就投資他,陳銘德沒有跟伊說何時要做出什麼成果,就只有說要買機器,也沒有說什麼時候要買到,錢也不知道拿去哪裡了,後來因為陳銘德把錢拿走以後有段時間沒有消息,我們就懷疑了,他錢拿去之後說要開工廠等等,但都沒有動靜,錢拿走了,生意沒作、工廠也沒開、機器也沒有買,所以伊覺得被騙了。
②陳忠傳和陳銘德是好朋友,要拿錢之前也常常到我們
家,也在伊家吃過飯,在交付3,500萬元之前,陳忠傳就曾和陳銘德一起到伊家裡,陳銘德介紹說陳忠傳以前在北部也是做鞋子的,陳忠傳都是跟陳銘德一起來伊家裡,他不會自己一個人來,陳忠傳也有邀伊投資3,500萬元及1,750萬元,但大部分是陳銘德說的,伊不記得陳忠傳跟伊說了什麼。1,750萬元陳忠傳說要拿去中國大陸,講的好像很急,陳銘德好像說是商標什麼的,中國大陸那邊有人在幫忙他,他要付錢,陳銘德當天中午錢拿到就馬上轉頭要出門,說要去大陸,伊投資沒多久,好像是97年5、6月間,伊就知道陳銘德把錢匯到大陸這件事,是誰跟伊說陳銘德錢匯到大陸伊沒有印象了。陳銘德或陳忠傳有跟伊說何時會還錢,但伊不記得是什麼時候(見本院卷㈣第53至58頁)。
4.證人樊漢明就其見聞被告陳銘德與黃慧宜、謝柏曜接觸之過程,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歷次供述如下:
⑴於97年9月3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伊於90年間因為替崔
納德傳銷公司設計軟體,認識當時該公司會員陳暳陵,96年4月間再經由陳暳陵認識其男友陳銘德;另於96年3月間因替謝柏曜所經營的公司設計「長壽養生之道」行銷軟體,認識謝柏曜及黃慧宜夫婦2人。96年4月間,謝柏曜及黃慧宜夫婦因經營健康食品,希望伊提供一些行銷通路,伊引薦他們認識陳暳陵,前後共見面2次。第1次見面係陳銘德與陳暳陵一起到謝柏曜及黃慧宜位於臺中市○○路的公司洽談,當時雙方有談及前述健康食品行銷事宜,陳銘德亦同時介紹他最近正籌備生產及銷售「環保軟膠鞋」的多國專利佈局,需要籌備資金,詢問謝柏曜、黃慧宜是否有意願投資,在現場以電腦展示出他已向多國申請前述產品的專利,並表示正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中,謝柏曜及黃慧宜當時表示他們很想投資,但手邊沒錢,要變賣一些土地,才有資金投資,當時陳銘德主動表示願意協助謝柏曜及黃慧宜尋找土地買主,至於土地買賣的詳情,伊不是很清楚。3天後,謝柏曜及黃慧宜再與陳銘德及伊相約在陳銘德位於臺中市○○路○段的公司見面,雙方亦是談論有關投資前述「環保軟膠鞋」事宜,伊記得陳銘德向謝柏曜及黃慧宜夫婦口頭承諾,他即將要成立的公司已經有10至20人投資,並表示他申請前述「環保軟膠鞋」產品的專利已經花了1億餘元,如果謝柏曜及黃慧宜夫婦要投資,將來會以渠等投資金額來分配股權,且表示該公司日後會在臺中市成立一家旗艦店,會交由謝柏曜及黃慧宜夫婦負責經營,另表示銀行都願意借錢給他,但是他怕利潤被稀釋,所以不希望銀行團介入。陳銘德還有向謝柏曜及黃慧宜夫婦表示他有神通,在宗教界很吃的開,且具有情報人員外圍組織的身分,曾經執行特殊任務,也是青幫主要份子,他在中國大陸政治界跟商界都很有辦法,可以順利取得中國大陸及臺灣專利。他們有無簽定書面契約,伊不清楚。之後伊就沒有再參與他們之間的聚會,直至97年4、5月間伊再次至謝柏曜公司幫忙他公司設計軟體時,謝柏曜告訴伊他已投資陳銘德公司前後共計6,000多萬元等語 (見調查一卷第10至12頁)。
⑵於99年2月10日偵訊時證稱:當初陳銘德來找黃慧宜要
她入股的時候,陳忠傳沒有在場。伊不認識陳忠傳,也沒有見過,每次都是陳銘德去跟黃慧宜說的,他自己會很主動的去跟黃慧宜說明這些專利,一直希望成為合夥的對象等語(見偵字第19948號卷㈢第213至214頁)。
⑶於99年4月19日偵訊時證稱:伊印象中,陳銘德有把免
膠鞋的所有專利證件給黃慧宜看,黃慧宜他們夫婦都有去,伊也是陳暳陵邀請的對象,當時陳銘德有說他已取得43個國家的專利,他在全世界各國取得的專利已花了上億資金,而大陸那邊是正在進行中,要在大陸申請官方的專利,急需一筆資金,伊印象中他說要4天或是1個星期要趕快給他,就是急需,好像是700萬元,印象中他是要一筆費用去運作,要活動費,要去大陸做相關專利或研發的費用,要取得大陸那邊的專利,好像也提到研發單位的接洽,那時黃慧宜並沒有真的跟他們投資,所以也沒有聽到他們說專利權的歸屬,伊接觸中只知道陳銘德,陳銘德表明專利是他取得的,都沒有提及陳忠傳,陳銘德有無說要拿錢去大陸打通關伊不清楚,伊只知道他當時急需要一筆錢,要去大陸做相關專利或研發的費用,當時陳銘德是希望黃慧宜借錢給他,投資的事情再談,他說,這筆錢先讓他過關,以後的錢他會雙倍還,他說將來是股東的話,可以有更多的利益、好處。陳銘德不是說世界各國的專利要透過大陸才能申請,他是說很多國家他都已經拿到專利,不是要透過大陸申請,正常人也知道哪裡須要透過大陸申請。沉香不是當時談論投資的重點,伊接觸他們所談的事中,都沒有談到沉香的事,750萬元不是沉香交易的事,鎖定就是以大陸專利為重點。之後伊陸續在黃慧宜那邊也碰到過3、4次陳銘德跟黃慧宜在談投資的事,那時伊幫黃慧宜做電腦諮詢,陳銘德跟黃慧宜說你趕快來投資,先幫他把大陸那邊的專利搞定後,他們希望在臺中成立一個旗鑑店,要由黃慧宜來做旗鑑店的規劃事宜,這是伊印象最深的,但旗艦店是否包括免膠鞋的生產細節伊就不知道。當時陳銘德沒有說到他的專利可以量產,但是他鎖定這個專利已經非常成熟,有銀行團要來支援他,他不願意,有寶成要來找他洽談合作的事,他不願意,幾個大廠他都有提,名字伊沒有印象了,他是說他不願意跟這些大廠合作,要自己找股東做,他表明他要自己募集資金,當時陳銘德說,鞋子可以客製化,客人來了可以馬上做。他們接觸好幾次都是在談旗鑑店。後來3,500萬元和1,750萬元的事,伊不是很清楚,黃慧宜有無說專利的部分她要分授權金的利潤,伊不清楚等語 (見偵一卷㈥第4至10頁)。
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幫黃慧宜、謝柏曜開發軟體而
認識他們,是廠商跟客戶的關係,認識差不多3個月時間,伊介紹陳暳陵給謝柏曜他們認識,因為陳暳陵也是在做同質性商品的零售,陳暳陵又把陳銘德帶到謝柏曜他們的公司,這樣子大家才認識的。伊引薦謝柏曜及黃慧宜夫婦2人認識陳暳陵,前後共見面2次,第一次是在黃慧宜夫妻臺中市○○路的公司,第2次是3天後在陳銘德臺中市○○路○段的公司。黃慧宜在民事案件陳述伊跟黃慧宜夫婦、陳銘德夫婦第一次碰面時間是96年12月6或7日,第二次碰面時間是96年12月10日,應該沒錯。
96年12月10日以後,一直到黃慧宜夫婦投資6千萬元這段時間,伊沒有參加過黃慧宜夫婦及陳銘德夫婦的聚會,後續黃慧宜與陳銘德商定免膠鞋之投資合約內容,伊沒有參與。我們去陳銘德在文心路的公司時,陳銘德有說將來在臺中會成立一家旗艦店,由黃慧宜夫婦兩個人去規劃、企劃。旗艦店最主要的概念是強調他的熱融膠還是免膠的這種專利鞋子,旗艦店將來可以客製,客人到那邊,隨時馬上就可以幫客人做出來這個鞋子。我們在接觸當中,第一個就是鞋子的專利商標,陳銘德說在大陸要申請專利急需一筆活動費用,就是專利的申請、研發、私下請人家辦專利也要一些請人家打通關的費用,好像是大陸辦這些事情都還要走後門或怎麼樣,他有些地方要疏通,他為了希望趕快能夠在大陸取得商標、專利權,需要一筆打點的費用,一、二週內急需這筆費用,他把鞋子的商機、專利讓黃慧宜看了以後,讓她覺得這是個很大的商機,而且中國大陸正在進行當中,希望把亞洲的市場能夠拿下來,所以重點在中國大陸這個專利的申請,且急需這筆費用,陳銘德希望黃慧宜能夠借給他這筆金額,他願意讓黃慧宜參與這項專利的投資計畫,讓黃慧宜參與臺中旗艦店的企劃和經營,黃慧宜有沒有借錢給陳銘德伊不清楚,當時他們就是討論借款及投資的事情,伊沒有聽到討論利息、還款方式的部分,至於有無實際去做借貸或是真正投資行為的發生,伊不知道,後續的投資計劃內容、3,500萬元和1,750萬元的事情伊都不清楚。伊幫黃慧宜、謝柏曜做開發軟體前後約半年時間,這段期間,他們的軟體有問題,伊才會去服務,剛開始軟體的服務幾乎每週都會去,後來有時候一、二週就會去一次,他們的軟體如果沒有異常,服務的次數就會減少,伊去維護電腦時,有好幾次有看過陳銘德去找過黃慧宜、謝柏曜夫婦。伊有聽到他們有提到沉香,陳銘德表示他也有在經營沉香的事業,沉香這個是他附帶談的,他說沉香也是非常昂貴的,大概並不是他們合作或是借款的主要問題。伊不認識陳忠傳,是出庭之後才知道陳忠傳,伊與陳銘德、黃慧宜夫婦見面的那2次,沒有看到陳忠傳,談到750萬元借款時,沒有人提到陳忠傳等語 (見本院卷㈣第108至113頁)。
5.綜觀證人即告訴人黃慧宜歷次所述,其:⑴就借款750萬元予陳銘德之緣由,於98年12月16日偵訊證稱陳銘德說需要匯款給中國智慧財產局局長以保住他的專利,其是為了幫陳銘德的忙云云;於本院101年4月26日審理時則證稱750萬元陳銘德說要去中國大陸跟中共的智慧財產局打通關,他說在臺灣沒有辦法申請專利,必須到中國大陸去申請專利云云;⑵就投資3,500萬元之緣由,於偵訊時證稱陳銘德說要設一個包廂鞋店,在店內做鞋子賣,需要3,500萬元云云;於本院101年4月26日審理時先證稱投資3,500萬元係要成立一家包廂鞋店云云;後改稱伊投資3,500萬元是投資名仁公司的股份,陳銘德說因為我們幫忙他這麼多,他如果有授權全世界,會把一部分專利權利金回饋給我們云云;再改稱陳銘德一開始說要先設立一個包廂鞋店需要3,500萬元,後來包廂鞋店搞不出來了,陳銘德又開始講要成立公司云云;復改稱陳銘德一開始提的時候,投資就是要成立公司,不然我們平白拿錢給他,我們也沒有什麼憑證,我們有給他錢,一定要有個公司云云;且於本院101年4月26日審理時,經辯護人質以其於偵訊時證稱陳銘德說包廂鞋店要在97年農曆前做好,然其交付3,500萬元支票之時間係97年農曆春節 (97年2月7日為農曆大年初一)過後之97年2月21日,其偵訊時所述與證人謝柏曜於偵訊時證述陳銘德有稱97年底之前要開包廂鞋店之證詞不符後,改稱因為陳銘德在農曆年前沒有辦法說服我們給他錢,那是一筆很大的錢,我們是勉強在97年2月21日籌錢給他,陳銘德沒有辦法照他的時間出來,一再延後,他延後我們也只好接受云云;⑶就陳銘德所告知已投入申請專利及研發之費用,98年12月16日偵訊時先證稱為上億元云云;於99年5月13日偵訊時證稱為數億元云云;於本院101年5月22日審理時證稱包括專利權已投資4億元云云,是細鐸證人即告訴人黃慧宜前揭所述,前後不一,其所述是否可以採信,已屬有疑。且經核證人即告訴人黃慧宜與證人即被害人謝柏曜、謝黃端、證人樊耀明上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⑴就借款750萬元部分,證人黃慧宜上揭所述,與證人謝柏曜於偵訊時證稱借款750萬元,陳銘德說是要買專利,付給大陸一個專利財產局的局長的賄款,他的專利才能過云云;證人樊漢明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均證稱陳銘德當時表示正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中,急需資金,是要去大陸做相關專利或研發的費用,要取得大陸的專利,陳銘德不是說世界各國的專利要透過大陸才能申請,他是說很多國家他都已經拿到專利,不是要透過大陸申請,正常人也知道哪裡須要透過大陸申請云云,均有不符;⑵就投資3,500萬元部分,證人黃慧宜於偵訊時證述陳銘德說包廂鞋店需要3,500萬元,他師父死前說一定要在97年農曆年前做好云云,與證人謝柏曜於偵訊時證稱陳銘德說拿3,500萬元後,大概97年底前會開一家包廂鞋店云云;證人謝黃端於偵訊時證述3,500萬元是投資陳銘德設立的鞋廠云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是因為陳銘德說他有世界3、40個國家的專利,一定會賺錢,謝柏曜有打電腦上網去查,真的有專利,為了他說的專利,決定投資交付3,500萬元給陳銘德云云,亦均有未合;⑶就1,750萬元部分,證人黃慧宜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其就1,750萬元部分其當初是不同意,其當時就已經開始懷疑陳銘德云云,與證人謝柏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最後一筆1,750萬元,陳銘德是自己單獨跑去找伊母親謝黃端遊說,謝黃端來問伊與黃慧宜的意見,因為我們當時還是處在一個信任的狀態,所以伊和黃慧宜說服伊母親再支付,因為當時的狀態就覺得差這臨門一腳,年底鞋店也要開業了,陳銘德又苦苦哀求云云,並不相符;又證人黃慧宜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1,750萬元是借款,陳銘德向謝黃端表示只要給他1,750萬元,到了年底一定會雙倍奉還云云,亦與證人謝黃端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陳銘德只向其表示一定可以賺到錢,沒有說每年可以賺到多少、分紅若干云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750萬元是投資,不是借款云云;證人謝柏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陳銘德說1,750萬元是先跟伊母親謝黃端借,年底鞋店開了之後,就會賺錢,馬上就會還錢給伊母親,有無說到利息,伊沒有印象了云云,亦有未合;⑷就陳銘德所告知已投入申請專利之金額,證人謝柏曜於偵訊時先證稱陳銘德說他申請專利已經花了2、3千萬元,後則改稱為應該是2、3億元云云,就此,謝柏曜於本院審理時,經辯護人詰問後,證稱偵查庭時其說陳銘德當時說他申請專利已經花了2、3千萬元,後來更正說陳銘德申請專利費用應該是2、3億元,是因為中間有暫時出庭,其和黃慧宜有討論云云,且證人謝柏曜所述陳銘德聲稱申請專利所花之費用,與證人黃慧宜所述,亦不相符。
6.又本案告訴人黃慧宜係於97年8月19日至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案製作調查站筆錄、於97年10月24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即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案件),此經告訴人黃慧宜自承在卷,並有上開調查站筆錄、民事起訴狀存卷可參。而查:
⑴告訴人黃慧宜委託蘇顯騰律師於97年9月12日寄發存證
信函予陳銘德,要求陳銘德提供所稱擁有43國之第一代、第二代環保鞋構造、免磨免膠環保鞋構造專利、模具專利、裝潢格式專利資料及KK商標申請資料,該存證信函說明二係指稱「陳銘德自96年12月起先後向本人 (即黃慧宜)聲稱其擁有世界43國環保鞋構造、免磨免膠環保鞋構造第一代、第二代專利、模具專利、裝潢格式專利及KK商標,並稱其已經匯款至大陸超過4億新臺幣以支付專利款項,上開專利具有龐大之商業利益,欲開設一家資本額1億7千5百萬元之新公司從事上開專利環保鞋之生產及全球授權,若本人等願意投資其公司股本之其中3成,其願意另將上開43國專利將來授權所得之3成分與本人等,以此誘使本人及婆婆謝黃端先後投資3,500萬元及1,750萬元,合計5,250萬元,以投資該新設公司並占股3成。然本人及婆婆先後如數匯款予陳銘德之後,嗣後發現陳銘德所稱有諸多破綻,且經調閱該新設之名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竟發現該公司登記資本額僅1,750萬元,與其原來所稱相差10倍,且本人及婆婆占股僅20%,尚少10%,又拖延及拒絕簽署由律師所擬具願意將43國專利權授權費用之其中3成給付本人之書面,本人至此懷疑其中有詐‧‧‧」等語(見本院民事9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影卷㈠第18至20頁)。
⑵又經本院於102年3月18日當庭勘驗告訴人黃慧宜97年8
月19日調查站筆錄之詢問錄影光碟,勘驗結果上開筆錄雖記載係告訴人黃慧宜之調查站筆錄,然依勘驗過程,係黃慧宜、謝柏曜2人共同陳述後製作,且告訴人黃慧宜於調查員詢問時,陳稱略以:專利權是陳銘德跟陳忠傳買的,陳銘德有錢給陳忠傳,他就是用股東的錢去買專利,可是用在自己名下,不跟股東分享這個專利的授權權利,他不願把它書面化。這是一個技術就是將來可以不用膠,以後就是說,因為現在環保的關係,鞋膠可能會被淘汰,所以這個技術就值錢,他(指陳銘德)是這樣講,所以其實伊不太看好他鞋子會賣的好,伊是看好說他這個技術去授權之後,可以收很多權利金,所以伊當初跟他約定就是說,好,伊投資他30%,他要給伊30%權利金的收入,他口頭上承諾伊之後,伊照做,可是後來他不願意把它書面化。陳銘德沒有偽稱說他有43個國家鞋子的專利,他確實有,我們有看到,因為申請專利是需要時間,要2到3年,有些國家甚至要到3年,所以說有申請還沒下來。陳銘德說他有43個國家,我們有看到5、6個國家,在不同國家的專利局有看到,在網路上都有看到。陳銘德跟伊說叫伊來做鞋業的股東,他說將來只要他每賺10塊錢,就會分伊3塊錢,最早是說20%,每賺10塊錢要分伊2塊錢,後來伊又加了10%,就變成每10塊錢,他會分伊3塊錢,3,500萬元是20%、1,750萬元是10%,總共是30%,這收入包括兩項,一個是他43個國家的授權權利金的收入,另一個就是他開鞋子公司賣鞋子賺的錢,伊是在這個情境底下投入的,結果陳銘德公司登記時,只有登記股款350萬給伊,伊有1成、伊婆婆有1成,另10%他本來應該要從他那裡讓渡10%給伊,因為已經登記完股份,1年內不能變動,所以目前帳面只有20%。伊其實對他生產沒興趣,伊只對他授權有興趣,所以當初他同意說授權的權利金要分伊30%,伊才同意要投資他,可是後來伊叫他說我們到律師那邊去簽個合約,他不願意跟伊書面化,伊才說好,那你錢還伊,陳銘德目前應該是處理籌備階段吧,還沒有運作,其實那個技術,要有理論,要到生產線其實還要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其實他都還在走這段路你知道嗎?等語;證人謝柏曜亦陳稱:3,500萬元、1,750萬元都是入股金等語,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㈦第86至131頁)。
⑶告訴人黃慧宜於97年10月24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庭提出民
事損害賠償訴訟時,起訴狀係指稱:①陳暳陵於96年12月6日偕同男友陳銘德至黃慧宜辦公室,陳銘德即向黃慧宜吹噓其係侲力公司負責人,經營鞋業,個人擁有數億身價之「環保鞋構造」、「免磨免膠環保鞋構造」等43國專利,顛覆傳統製鞋方法,符合環保趨勢,具有相當大發展潛力,且其與中共官方關係匪淺,將來合作可囊括全球市場,自命身價不凡,並邀黃慧宜至侲力公司互訪。黃慧宜與謝柏曜、樊漢明於96年12月10日下午2時,前往陳銘德設於臺中市○○路○段○○○號3樓A室之辦公室,陳銘德即大力吹噓上開專利之投資遠景,誇口其本人已投入數億元之資金,用於上開專利之申請,並謊稱其具有無人能及的能力與各種特殊身分‧‧‧並提出鞋訊中心之雜誌報導,以證明系爭專利權與市場潛力,希望黃慧宜能投資3,500萬元,協助其成就事業。當日晚間6時30分,陳銘德、陳暳陵宴請黃慧宜夫妻及訴外人樊漢明,並另邀請另2位投資之股東張金勝、張金亮作陪,席間,黃慧宜向陳銘德表示目前無3,500萬元之資金,除非將坐落中港路與友人合資之土地處理掉,方有資金可資運用。陳銘德遂再三保證能幫助出售土地事宜,並稱其透過中共國家智慧財產局局長 (正確名稱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向世界43國申請系爭專利權,要求黃慧宜先借款750萬元供其匯給中共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作為申請國際專利之用,黃慧宜信以為真,乃同意借款750萬元予陳銘德,並於96年12月19日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匯款750萬元至陳銘德開設於匯豐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②‧‧‧97年1月30日陳銘德偕同陳忠傳至黃慧宜辦公室,一搭一唱說明陳忠傳如何艱辛奮鬥研究製鞋專利之過程及其專利如何具有市場潛力,保證投資一定賺錢云云;又共同於97年2月間至黃慧宜辦公室,吹噓系爭專利之時機及技術皆已成熟,鼓吹黃慧宜儘快投資;陳銘德於97年2月間亦多次單獨以上述情事吹噓,並謊稱除其名下43國專利外,其他世界24個國家(包括中國、美國、日本、中南美洲等國)之免膠鞋相關發明專利、「雙K」商標專利皆在中共官方之手,必須有中共當局之配合才能囊括全世界之市場,中共當局斥資人民幣一億多元投入研究,並聘任陳忠傳主導此專利在生產線上量產的「逆向工程」,陳忠傳會利用職務之便將「逆向工程」之研發成果帶回臺灣,為臺灣的投資人省下鉅額研發費用,為搶先商機,需籌設一家資本額17,500萬元之公司,亟需資金而邀請黃慧宜入股投資3,500萬元,占公司總資本額20%,因專利權均登記在陳銘德名下,陳銘德同意將其所有之系爭專利在全世界授權金收入之20%配與黃慧宜,並佯稱系爭專利將來全世界之專利授權金額,經精算每年有2,000億元以上,保證絕對賺錢,以此誘騙黃慧宜參與投資,使黃慧宜信以為真同意投資,而於97年2月21日購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同日簽發、面額3,500萬元、指定受款人為陳銘德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1紙交予陳銘德,並由陳銘德提示兌現。③97年5月間,陳銘德又偕同陳暳陵、陳忠傳來找黃慧宜,告知免膠鞋相關發明專利與「雙K」之商標專利因與德國其他廠商類似而申請註冊被退件,謊稱必須從中共官方買入中共官方版本之「雙K」商標,急需1,400萬元,並稱若無法盡快買入該商標,免膠鞋之事業即無法著手進行。陳銘德並謊稱新加坡投資人即將投資5億元,恐稀釋股份損及黃慧宜利益,騙黃慧宜再投資1,750萬元,言明可由陳銘德手中移轉取得上述資本額17,500萬元之新設公司10%股權,並將其在全世界之授權金收入之10%分配黃慧宜,黃慧宜信以為真,於97年5月28日購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同日簽發,面額1,750萬元,受款人為陳銘德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1紙,交付予陳銘德,並由陳銘德提示兌現。④陳銘德取得黃慧宜交付之上述共6,000萬元款項後,藉故拖延,遲不簽立正式書面,載明願將43國專利之全世界專利授權金之30%給與黃慧宜,使黃慧宜開始懷疑其誠信。‧‧‧。嗣後黃慧宜發現陳銘德自行製作資金流程,於97年4月3日設立名仁公司,雖將黃慧宜及婆婆謝黃端之持股比例登記各為10%、10%,卻僅將公司股份總額及實際出資登記為1,750萬元,與原約定之資本額17,500萬元相差10倍,且黃慧宜陳銘德、陳忠傳、陳暳陵實際上並無相對出資,卻佔名仁公司出資額46%、10%、1%,亦無法將股本17,500萬元之新設公司股份總額另外之10%股權移轉給黃慧宜等語(見本院民事9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影卷㈠第3至6頁)。
⑷證人謝柏曜於上開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民事案件9
7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時證稱:家裡的資金都是由黃慧宜調度,但黃慧宜投資及借款給陳銘德的過程,伊幾乎全程參與,陳銘德到伊家來與黃慧宜商談,伊也都在場聽到。一開始黃慧宜是借款750萬元給陳銘德,沒有簽立借據或約定利息、沒有約定何時還款、還款方式,陳銘德有提過他在新加坡有價值幾千萬元的沉香可以給黃慧宜。投資部分,黃慧宜原本投資20%,也就是3,500萬元,將來可以取得專利商品授權給鞋廠製造之權利金20%,之後投資1,750萬元部分,是因為黃慧宜有提到可以增加10%的投資,陳銘德就抓住機會再要求黃慧宜多投資1,750萬元,每天都到家裡來遊說黃慧宜,最後還帶陳忠傳到伊家裡增加說服力,陳忠傳當時常常到大陸,兩人都有向我們表示,大陸已經投入資金在製作鞋模,等大陸方面製作成功就可以將其成果拷貝帶回臺灣,而不需要再另外投入資金研發。陳銘德向我們表示陳忠傳是他的師傅,免膠鞋的原始創意是來自陳忠傳,由陳忠傳提供技術,陳銘德負責籌措資金,開設公司一起經營。陳銘德、陳忠傳沒有表示1,750萬元的用途及股份的安排,但陳銘德有說公司設立一年內無法變更,一年後會將我們的持股提高到30%。投資1,750萬元部分,陳銘德並沒有說半年後要還給黃慧宜,但有向我們表示今年底(97年)就會開設公司,年底前旗艦店開始營業就會有營收。旗艦店規模配置圖表是陳忠傳製作的,他交給陳銘德,97年5、6月間,應該是黃慧宜已經增加投資10%後,我們在陳銘德的辦公室看到這個圖表等語 (見本院民事9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影卷㈠第55至57頁);證人謝黃端於本院民事9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民事案件97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時證稱:黃慧宜有告訴伊借750萬元給陳銘德,投資金額部分伊不太清楚,陳銘德說投資一定賺錢,1,750萬元的部分,陳銘德、陳忠傳都有來伊家裡,說陳忠傳要去大陸談專利的事,要帶一些錢去,也要購買機器,需要1,750萬元,陳銘德來取款時,說半年後就可以把1,750萬元還給伊,1,750萬元是謝柏曜的錢,是投資還是借款伊不清楚等語 (見本院民事9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影卷㈠第54頁)。證人謝柏曜、謝黃端於上開民事案件時所述,不惟與其等於本案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述歧異,且彼此間所述、與證人黃慧宜於本案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述,亦未盡相符。
⑸則觀之告訴人黃慧宜於上開存證信函、民事起訴狀所載
就97年2月21日交付3,500萬元、97年5月28日交付1,750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予被告陳銘德之原因,與其於本案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歷次所述情節,顯然不一,而告訴人黃慧宜係於97年10月2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倘其於本案偵訊及審理時歷次所述均屬實,何以與上開提出民事起訴時所述內容有此明顯之歧異?且告訴人黃慧宜於調查站詢問時所述,核與上開民事起訴狀所載較為相近,則衡諸告訴人黃慧宜、謝柏曜於97年8月19日製作調查站詢問筆錄過程中,期間多次經調查員表示依其等之陳述,並無詐欺、施用詐術等問題等語(見本院卷㈦第96頁背面、第102頁背面至第103頁),且其上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就有關750萬元、3,500萬元、1,750萬元部分,經本院民事庭於98年7月15日以9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判決認被告陳銘德所為遊說鼓吹黃慧宜投資名仁公司之行為,縱有誇張或美化之言詞,難認係屬施行詐術之行為,而駁回原告黃慧宜之訴(見本院民事9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影卷㈡第55至61頁),衡情告訴人黃慧宜、謝柏曜、謝黃端其後歷次於本案檢察官訊問、本院審理時所述遭詐騙情節,非無受調查員表明依其等所述難認與詐欺構成要件相符、及其等民事案件判決敗訴結果之影響,而更易其等交付款項予陳銘德緣由之說詞,其等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述,實難全然信憑。而綜觀證人即告訴人黃慧宜於上開民事案件起訴狀所載、本案勘驗黃慧宜於調查站詢問時之錄影光碟內容、與證人即被害人謝柏曜、謝黃端於上開民事案件時證述情節,堪認本案告訴人黃慧宜、謝柏曜、謝黃端先後交予被告陳銘德之3,500萬元、1,750萬元,應以其等於上開民事案件、本案調查站詢問時所指係考量被告陳銘德、陳忠傳所述之免磨免膠環保鞋等相關專利具有龐大之商業利益,因陳銘德允以按其等出資比例給與本案專利之授權金,而同意參與投資,較為可採。證人黃慧宜、謝柏曜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等係因陳銘德表示成立一家包廂鞋店需3,500萬元,始交付陳銘德3,500萬元,及因陳銘德表示1,750萬元年底後將雙倍奉還,屬借款云云,洵無足取。又證人黃慧宜、謝柏曜於偵訊及本院指述有關被告陳銘德為邀其投資3,500萬元,曾告知要設立包廂鞋店,待包廂鞋店無法成立後又改為要設立公司各種版本等情節,衡情當係證人黃慧宜、謝柏曜投資3,500萬元後,被告陳銘德後續為彰顯其有繼續研發製作免磨免膠環保鞋成品、準備上市量產所為之陳述,縱認有過度美化或誇大該環保免膠鞋之產製情形、獲利能力,然此既與告訴人黃慧宜、被害人謝柏曜交付3,500萬元無涉,自難以此推認被告陳銘德有何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之情形,附此說明。
⑹再者,告訴人黃慧宜自陳係美國俄亥俄州州立大學財務
管理碩士、謝柏曜自陳為臺灣大學資訊研究所畢業,其2人經營德瑞森莊園股份有限公司、長壽養生之道有限公司多年,亦為日本養樂多公司在臺中市之經銷商,此經證人謝柏曜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本院卷㈣第61至62頁、第65頁、第74頁背面),其等均為高學歷之知識份子,且為頗具商業經驗、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基此:
①就借款750萬元予被告陳銘德部分:證人即告訴人黃
慧宜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係因被告陳銘德說要去中國大陸跟中共的智慧財產局打通關,他說在臺灣沒有辦法申請專利,必須到中國大陸去申請專利,其始借款750萬元予陳銘德云云;又證人李根培、林啟民、黃彩雲於偵訊時曾證稱陳銘德、陳忠傳說過要透過大陸申請各國專利,在臺灣向世界各國成功機會渺茫等語(見偵一卷㈦第33至34頁、卷㈦第46頁、卷㈦第240至241頁);證人張金亮、張金勝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陳銘德有提過專利是透過中國大陸的智慧財產局去申請的,所以需要將資金匯到中國大陸去等語 (見偵一卷㈡第234頁背面、卷㈩第65至69頁)。然觀之證人黃慧宜上揭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認識陳銘德幾天後就借款750萬元給他,當時伊覺得陳銘德很特別,覺得他有困難應該要幫忙他,將來大家互惠互助,有一點很好的起頭關係,伊有跟謝柏曜說幫陳銘德一個忙,該筆款項伊沒有要求陳銘德提供擔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利息等語;證人謝柏曜上揭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等於認識被告陳銘德後約不到一、二星期內之時間,即借款750萬元予陳銘德,沒有談到利息、還款期限,係因其等當時有投資土地問題,陳銘德承諾幫忙解決,當時其等並未投資陳銘德,沒有上網查證陳銘德所說專利是否屬實,陳銘德亦未提供有關說明或其他相關書面資料供其等參考等語,顯見證人黃慧宜、謝柏曜借款750萬元予陳銘德時,雖經陳銘德告知在世界各國申請環保免膠鞋之專利,急需資金,有意邀集其等投資,然其等當時應尚未有投資之意,其等該時借款750萬元予陳銘德,應係存有與陳銘德結交建立往來關係之意,否則豈有可能借款750萬元,無須陳銘德提供任何擔保、亦未約定還款期限、利息,此堪信陳銘德借款750萬元後,後續究係經由何人申請、如何申請專利,應非黃慧宜、謝柏曜關注之重點,難認黃慧宜、謝柏曜有何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可言。
②又證人黃慧宜、謝柏曜決定是否投資被告陳銘德所稱
之專利3,500萬元、1,750萬元,影響其等決定之重要因素,當係被告陳銘德所游說之專利權是否真實及據專利生產之商品、專利授權金獲利能力如何,此由證人黃慧宜、謝柏曜、謝黃端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稱陳銘德告知有環保免膠鞋之製鞋專利後,謝柏曜確實有依陳銘德所述之國家上各國網站查證專利均屬真實,且曾至陳銘德籌設之工廠查看,由陳銘德提供樣品解釋製鞋原理及技術,可見一斑;是證人黃慧宜、謝柏曜、謝黃端顯係於評估其個人自身財務能力及專利授權金獲利空間及專利所生產之商品將來市場獲利能力後,認為投資有取得獲利之高度可能性,才會決定投資入股。而被告陳銘德為游說鼓吹黃慧宜、謝柏曜、謝黃端參與,衡情當會強調其專利生產產品之市場潛力及獲利能力,以獲取告訴人黃慧宜、謝柏曜、謝黃端之資金投入,陳銘德縱有誇大或美化之言詞,然此是否即得逕認屬施用詐術之行為,黃慧宜、謝柏曜是否係屬受詐騙而投資,均有疑義。至於證人黃慧宜、謝柏曜雖證述被告陳銘德吹噓個人能力、身份等事項 (諸如:國安局外事組幹員、青幫高層組織份
子、北京國務院監查委員接班人、李光耀夫人義子、日本赤軍聯黑幫組織接班人、與中機組主任顧取隆相熟、有神通等等),致其等誤信陳銘德政商關係良好、神通廣大,因而信任陳銘德之能力,然其等所述陳銘德吹噓之身分、能力、神通等,並無具體且明確之審認標準據以判定其真偽,且以黃慧宜、謝柏曜就陳銘德所述專利之諸多查證動作,其等決定是否參與投資,考量之主要因素應重在專利授權金之獲利率之評估,否則被告陳銘德倘僅以上揭身分、神通,遊說黃慧宜、謝柏曜投資,衡情黃慧宜、謝柏曜亦無投入大額資金之可能。
(三)而查,被告陳忠傳、陳銘德確有申請世界各國之環保免膠鞋相關專利,被告陳銘德亦有向被告陳忠傳購買環保免膠鞋相關發明、新型專利、商標一情,業據證人甘冠娟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其:
1.於99年1月7日、99年3月12日調查站詢問時、偵訊時陳稱:94年9月或10日開始,陳忠傳委任伊以他本人或陳銘德名義為申請權人辦理過4件產品(第一代環保免膠鞋、第二代環保免膠鞋、鞋模具、商業方法)之專利權申請,每件產品均向5、60個國家提出申請;另外有3件商標(Dual-Ki
ng、Shoe-Cabinet及KK)也委請伊分別向50個國家提出申請案;還有約10個商標委請伊向2、3個或4、5個國家不等分別提出申請。依申請專利權人不同,同一專利陳忠傳申請非洲、北美洲、中美洲、南美洲、大陸及東南亞地方,陳銘德主要為歐洲,伊與陳銘德不認識,是依照陳忠傳指示辦理。以1件專利向60個國家申請為例,從申請、實審、答辯、領證等流程,約需8、900萬元,前述陳忠傳委辦案件只有1件專利已經完成40餘個國家之領證程序,另外3件商標已經取得2、30個國家之商標權外,其他案件都還在跑流程。日盛銀行士林分行00000000000000號甘文德帳戶,是伊父親甘文德開立給伊使用之帳戶,陳忠傳委託伊辦理專利及商標申請,匯款部分伊請他匯款到該帳戶內,96年9月起至97年8月間,陳忠傳有由臺灣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陸續匯款9筆合計10,705,756元至該帳戶,陳忠傳給伊的專利及商標申請費用目前已給21,731,438元,尚有680萬元未支付等語(見偵二卷第88至89頁、第113至115頁、偵一卷㈤第96至97頁)。
2.於99年3月26日調查站詢問時陳稱:伊所製作之表格,以陳忠傳及陳銘德之專利分類,例如「陳忠傳第一代環保免膠鞋」就是指以陳忠傳為發明人及專利權人提出申請,「陳銘德第一代環保免膠鞋」就是指以陳忠傳為發明人、陳銘德為專利權人提出申請,伊有填載已申請及已授權(即專利已通過)的日期及案號,內容空白的部分就是該專利或商標已經提出申請但尚未經該國授權。「第一代環保免膠鞋」的中國、臺灣、美國、俄羅斯、紐西蘭、越南及澳洲並非伊代理申辦,是諭達專聯合事務所的林冠宇申辦,伊是因幫陳忠傳辦理後續的領證及繳交年費,才知道申請日期陳忠傳委託伊申請的商標有5個,分別是雙帝、新「雙K圖」及舊「雙K圖」「Dual-King」及「S HOE-CABINE」,大部分都是97年的時候申請;專利部分有4個,伊所列的專利第一代是指中文名「免磨免膠環保鞋構造」,英文為「SHOE WITH SIDE PANEL FOR CONNECTIO N TO
THE OUTSOLE」;專利第二代是指中文名「製鞋方法改良」、英文為「Method For Manufacturing A Shoe」;模具是指中文名為「製鞋模具之構造改良」、英文為「Mold
for Making shoes」;商業方法是指中文名為「一種提供多元化消費選擇的廠售合一製售鞋方法及系統」、英文為「BUSSINESS METHOD FOR MANUFACTURE AND SELINGSHOES」或「Factory-sale in one manufacturing andselling shoes method and system for providingmultiple consumer choice」。「第一代環保免膠鞋」即免磨免膠環保鞋構造,陳忠傳約於94 年8月間找伊幫他申請專利,伊審視他的第一代專利申請狀況,決定利用他之前已經申辦好的美國專利,引用優先先權以陳忠傳為專利權人向中南美洲、歐盟申辦,約於95 年間,歐盟部分有辦理轉讓給陳銘德的手續,歐盟的部分98年2月18日才核准公告,98年5月18日才進入歐盟各會員國註冊;另外俄羅斯、紐西蘭、新加坡、韓國及澳洲則是先前的專利事務所以陳銘德為發明人及專利權人名義申辦;越南的部分跟歐盟的情形一樣,陳忠傳申辦過後再以讓與程序讓給陳銘德。「第二代環保免膠鞋」即製鞋方法改良,陳忠傳是95年7、8月間跟伊說他的「第二代環保免膠鞋」構想,要伊幫他申請,伊於95年10月30日同時申請美國及臺灣的專利,96年8、9月間,陳忠傳告訴伊第二代環保免膠鞋部分,他跟陳銘德有協議,部分國家(大部分是歐洲及大洋洲)的「第二代環保免膠鞋」專利他要讓給陳銘德,伊就依陳忠傳指示依專利權人的不同,在96年10 月30日前,引用優先權將專利權人登載為陳忠傳或陳銘德,在引用優先權申辦的過程中,某些國家的專利權人也有向伊質疑說原來臺灣及美國的專利權人為陳忠傳,伊跟他們說某些國家部分申請權已讓與陳銘德,所以某些國家的紀錄裡面會有assignment (申請權轉讓)的紀錄。「第二代環保免膠鞋」是個別申請,「第一代環保免膠鞋」是走先經過歐盟的審查以及核准之後再進入歐盟各國家,所以「第一代環保免膠鞋」要等歐盟通過後再向歐盟各國申請,因為歐盟的專利審查機構(E PO)審查一但不通過,那時專利已經公開,會喪失新穎性,要再去歐盟各國申請一定無法獲准。陳忠傳曾經有問過伊是否先經過歐盟的利弊得失,伊有分析給他聽,至於「第一代環保免膠鞋」跟「第二代環保免膠鞋」是否要經過歐盟,是陳忠傳聽過伊的分析之後決定的。98年1月歐盟代理人通知伊已經准了,伊有問陳忠傳要不要繳費領證,他說好,伊就通知歐盟代理人進行繳費領證,所以歐洲36國「第一代環保免膠鞋」專利是在98年之後才准註冊,伊表格上寫申請日是因為表格統一的問題,歐洲國家部分其實是指註冊日,歐洲國家「第一代環保免膠鞋」都是要等歐盟核准後才能註冊,所以陳銘德「第一代環保免膠鞋」歐洲國家專利申請日跟授權日幾乎都是同一天。「製鞋模具之構造改良」專利、「一種提供多元化消費選擇的廠售合一製售鞋方法及系統」專利,是95年10月間陳忠傳告訴伊他的構想,伊於95年10月10日及11月15日分別申請美國臨時案,一直到96年9月間伊與陳忠傳討論詳細內容及結構,伊分別在96年10月9日及11月14日(或15日)引用美國臨時案的優先權,申請PCT (國際專利組織),如果通過PCT檢索,可以申請延長優先權時間及國際認可的檢索報告的案件與臺灣的正式案,因為PCT的優先權可以延長,98年3、4月間陳忠傳才告訴伊,他跟陳銘德要申請模具跟商業方法的國家,於98年的5月及6月間伊就分別引用PC T及美國臨時案的優先權申請各國專利。新型第165503環保鞋構造專利,不是伊所稱的「第一代環保免膠鞋」或「第二代環保免膠鞋」專利,是誰申請的伊也不清楚。伊並不認識陳銘德,都是陳忠傳叫伊怎樣申請就怎樣申請等語(見偵一卷㈤第115至117頁),於同日偵訊時證稱:因為專利申請,伊必須要知道為何專利權人是陳銘德,伊有問陳忠傳為何專利權人是陳銘德,伊有聽陳忠傳說陳銘德向他購買專利。伊申請的專利在96年12月份已經核准的,有專利權人是陳忠傳的「第一代環保免膠鞋」的巴拿馬、臺灣、美國、南非、摩洛哥、墨西哥,專利權人是陳銘德的部分,有「第一代環保免膠鞋」的紐西蘭、新加坡、韓國,陳銘德的「第二代環保免膠鞋」除美國、臺灣是95年申請,其他是96年10月份申請的,歐盟是94年申請的。89年陳忠傳在大陸跟臺灣申請的專利,專利範圍和伊申請的專利不同,圖面不同,結構不同,基本上會認定是不同的專利,裡面的小結構小變化就是專利的新穎性所在。
89年新型和93年的發明專利,都是有經過實審的,有審查委員實際檢索,來判斷是否有新穎性和進步性等語( 見偵一卷㈤第147至150頁)。
3.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陳忠傳於94年8、9月間委託依辦理專利、商標業務,陳忠傳到99年5月跟伊終止委任關係之前有委託伊辦理4件專利、3件商標。4件專利就是第一代免磨免膠環保鞋、第二代免磨免膠環保鞋、模具構造、製鞋方法就是商業方法;三個商標是Dual-King、Shoe-Cabine
t、KK圖形,申請專利的國家是陳忠傳指定,然後伊就會做一個費用明細給他,談定總額之後,伊就會先辦,然後陳忠傳會慢慢給伊錢,伊也有跟陳忠傳講伊要先收費用,但他就說大家是親戚不用這樣,因為看在親戚面上,所以伊才幫他,第一代免磨免膠環保鞋專利,歐洲的36個國家一開始是先申請歐盟,其他非洲、南美洲國家就是單獨申請,第二代免磨免膠環保鞋專利、模具專利、商業方法專利都是單一國家申請,這是陳忠傳要求的,他說他想要各國擁有一張權利,伊說金額會非常大,他說沒有關係,在99年5月與陳忠傳終止委任關係之前,陳忠傳應該要支付給伊的金額大概是2千9百多萬元,一直到99年4月為止,陳忠傳只有付伊大概2千3百多萬元,後來他就一直跟伊說去零頭什麼的,伊就說好,那就算他還欠伊600萬元,後來是陳銘德用300萬元幫陳忠傳償還600萬的欠款。陳忠傳委任的案件中,有以陳銘德做申請名義人或是受讓名義人的情形,也是由陳忠傳跟伊接洽。陳銘德是99年5月伊第一次見到他之後才開始委託,之前陳銘德沒有跟伊接洽過,陳銘德委任伊的專利、商標案件,也是做鞋子,還有超音波製程、鞋架、可置換鞋模具、多功能休閒鞋、模具結構,共5件發明專利,還有一些Dual-King、Shoe-Cabinet、KK商標之前沒有申請到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累積金額已經到3千5百萬元左右,實際付了2千萬元左右,陳銘德申請專利商標的國別是陳銘德指定的,他是依循之前的案子,因為總共9件專利有一體性的,一些是之前4件專利有一些國家沒有請到的,因為還在可保護的範圍內,他有再加申請,還有之前3件商標並沒有跟專利同步申請到那麼多國家,所以補申請,後面還有5件專利的費用,每件都是71國。發明專利從提出申請到領證所需時間,每個國家不一定,有的很快,如果很順利不需要答辯,有的1、2年就會有了,可是有的國家要到7、8年,從提出發明專利申請起,就專利申請會有申請、實審、早期公開,這中間在申請案的時候還會所謂的維持費,有的國家需要繳交維持費,維持專利的有效性,之後就是審查委員意見答辯,答辯之後可能就會核准,核准之後就是領證,不核准就會要再審或是放棄,領證之後就是要繳年費,如果有哪個階段不繳這些官方規費,視同放棄那個專利案。陳忠傳讓與專利給陳銘德的部分也是伊處理,費用剛開始伊是跟陳銘德說大約一個國家是2到3萬元,最後核算好像轉了100多件,伊最後只跟陳銘德收250萬元。第一代免磨免膠環保鞋專利,伊最後向國外申請的時間是在94年9月7日之前,因為優先權到那天為止,第二代免磨免膠環保鞋專利最後向國外申請的時間是在96年10月底之前,第一次送件是同年7、8月的時候,第二代沒有全部都有過,模具專利及商業方法專利是同時送件,第一次送件是97年年中送PCT,一年半之後優先權到期,在98年10月跟11月分別再送各國。
陳忠傳的部份,模具跟商業方法專利送完是在98年,因為他走PCT的程序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5至35頁)。
4.證人甘冠娟上開所述,並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理財處98年10月13日日銀字第0982W00000000號函檢附之甘文德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97年1月至今交易明細1份(見偵一卷㈠第238至249頁)、證人甘冠娟提出其所製作之陳忠傳匯款及用途明細表、表1-陳忠傳、陳銘德94年8月1日至96年8月20日相關案件費用明細表、表2-陳銘德及陳忠傳環保免膠鞋申請費用明細表、表3-陳忠傳97年8月20日後之案件費用表、表4-陳銘德3件商標各43國申請費用明細表、表5-陳銘德除第二代申請及商標申請費用外之費用表各1份(見偵一卷㈤第98至114頁)、證人甘冠娟所製作之陳忠傳第一代環保免膠鞋專利明細表、陳銘德第一代環保免膠鞋專利明細表、陳忠傳第二代環保免膠鞋專利明細表、陳銘德第二代環保免膠鞋專利明細表、陳銘德製鞋模具專利明細表、陳忠傳商業方法專利明細表、陳銘德商業方法專利明細表各1份(見偵一卷㈤第119至130頁)、甘冠娟辦理陳忠傳商標、專利申請案經辦、付款之彰化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文書、大陸地區之商標初步審定公告、與國外代理人往來文書等(見偵二卷第90至112頁),及「Dual-King」、「SHOE-CABINE」、「雙帝」、「雙K」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6份(見偵一卷㈤第131至136頁)、證人甘冠娟101年7月6日陳述狀檢附之其與國外專利商標代理人書信往來資料(見本院卷㈤第132至251頁)在卷可稽,及卷附公告日96年3月11日之中華民國專利公報 (證書號數:I275361,名稱:免磨免膠環保協構造,發明人及申請人:陳忠傳,申請日:94年7月15日,見偵一卷㈤第137頁)、公告日97年10月21日之中華民國專利公報 (證書號數:I302121,名稱:製鞋方法改良,發明人及申請人:陳忠傳,申請日:95年10月30日,見偵一卷㈤第138頁)、公開日97年4月16日之中華民國發明公開公報 (公開編號:000000000,名稱:製鞋模具之構造改良,發明人及申請人:陳忠傳,申請日:96年10月4日,優先權主張日:95年10月10日,見偵一卷㈤第139頁)、公開日97年8月16日之中華民國發明公開公報(公開編號:000000000,名稱:一種提供多元化消費選擇的廠售合一製售鞋方法及系統,發明人及申請人:陳忠傳,申請日:96年11月16日,見偵一卷㈤第140頁)、告訴代理人提出之申請案號000000000號免磨免膠環保鞋構造發明專利說明書(專利證號I275361號)、申請案號000000000號製鞋方法改良發明專利說明書(專利證號I302121號)、申請案號00000000號製鞋模具之構造改良發明專利說明書(專利證號000000000號)、申請案號0000000 00號一種提供多元化消費選擇的廠售合一製售鞋方法及系統發明專利說明書、申請案號00000000號免膠鞋新型專利說明書(專利證號162020號)、申請案號00000000號環保鞋構造新型專利說明書(專利證號165503號)各1份(見本院卷㈤第42至72頁)足資為憑。又被告陳忠傳於取得中華民國新型字第165503號環保鞋構造專利(專利期間為89年11月11日至101年3月15日,發明人為陳忠傳)後,將該專利讓與被告陳銘德,陳銘德於91年11月20日登記為專利權人,並於97年8月28日將該專利讓與名仁公司,於97年10月9日登記名仁公司為專利權人;被告陳忠傳取得中華民國新型字第162020號免膠鞋專利(專利期間為89年6月21日至99年9月23日,發明人為陳忠傳)後,於93年5月21日將該專利權讓與陳銘德;被告陳忠傳取得中華民國發明字第I275361號免磨免膠環保鞋構造專利(專利期間為96年3月11日至114年7月14日,發明人為陳忠傳)後,將該專利權讓與陳銘德,陳銘德於97年8月28日將該專利讓與名仁公司,於97年9月24日申請辦理讓與登記時,因已經本院民事庭函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禁止陳銘德為移轉、授權、設質或其他一切處分登記,而經該局不予受理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11月27日(98)智專一㈠15166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新型字第165503號專利證書、97年8月28日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專利權讓與契約書各1份(見偵一卷㈠第154至169頁)、被告陳銘德提供之91年10月18日環保鞋構造專利讓與書影本1張(見偵一卷㈤第156頁)、中華民國新型字第162020號專利證書影本2份、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影本、專利權讓與契約書影本、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影本1份(見偵一卷㈠第170至178頁)、中華民國發明字第I275361號專利證書影本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10月22日(97)智專一㈠13017字第00000000000號函影本、專利權讓與契約書影本、專利權讓與登記聲請書影本(見偵一卷㈠第179至187頁)存卷足參。
5.且被告陳銘德向陳忠傳購買前開專利、商標權利,於96年12月19日告訴人黃慧宜匯款750萬元前,即已陸續支付被告陳忠傳相關專利、商標費用,而於94年6月30日匯款98萬元、95年4月4日匯款100萬元、95年5月19日匯款200萬元、95年7月25日匯款5萬元、95年11月3日匯款78萬元、96年1月9日匯款5萬元、96年6月6日匯款180萬元、96年7月30日匯款600萬元、96年8月15日匯款600萬元至被告陳忠傳之甲帳戶,有臺灣銀行五股分行97年12月1日五股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被告陳忠傳上開甲帳戶93年1月1日至97年11月26日之歷史明細查詢紀錄 (見調查二卷㈡第9至15頁)存卷可參,並有卷附被告陳銘德提出之93年6月17日專利商標買賣協議書影本1份 (見偵一卷㈤第157至158頁)資為佐證,堪信被告陳忠傳、陳銘德於96年12月19日告訴人黃慧宜匯款750萬元前,確已委由證人甘冠娟申請上開4件之各國專利,且陳銘德確有向陳忠傳購買讓與上開4件專利權之情屬實。
6.至於證人即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工程師吳國成、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業務副理張惠貞於偵訊時證稱到其他國申請專利可透過臺灣本地之事務所,再向國外事務所提出申請,不需到中國大陸打通關;證人吳國成並證稱一個國家抓15萬元,申請40幾個國家專利約600萬元等語、證人張惠貞並證稱第一次申請費用最高的是歐盟19萬元,法國、英國、日本要10幾萬元,全世界40幾個國家專利申請費用大概150萬元,嚴格說起來不會超過200萬元等語(見偵一卷㈠第191至194頁)。惟證人吳國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發明專利申請費用最大的費用差異是在本身專利申請案性的不同,例如生技、生化案跟一般的機械、化學案件就有所不同,這不同的差異是在於其承辦的困難度、說明書頁數、申請專利範圍項次的不同,最直接就是影響到申請的費用。從技術內容委託我們事務所來處理到完成詳細說明書,然後到丟到國外的PTO,這個階段算是第一階段的費用,後續若被核駁要提出申覆答辯,申覆是一個費用、申覆核駁之後的再審查又是一個費用,再審查如果被核駁之後,將來有訴願的程序,訴願被核駁之後,有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這相關一系列都有成本衍生,伊在偵查中所說的費用是基本裝置案的費用,即一般簡單案件的基本報價。本案的免磨免膠環保鞋構造發明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號),說明書頁數不多,僅是申請專利範圍而已,如果以此頁數2、3頁來講,應該會落入伊剛才說的一般裝置案,費用應該是正常的費用,至於歐盟專利申請費用要多少,因為每個事務所的經營方法不同,包括制度、配合國外代理人等等,也有一些細節不同,我們事務所在國外的申請費用上應該會比證人張惠貞呈報來的高,例如歐盟專利,94至96年間,我們最基本就要收取30幾萬元的費用,美國大概8、9萬元,這只是單純將整個專利說明書承辦完成丟給國外代理人,國外代理人檢核完畢,再丟到歐洲的指定局提出申請的費用,不包含將來的中間程序、領證程序,其中領證費用是最高的。至於歐洲單一國家,以此案發明專利來講,我們事務所呈報的費用,基本上每個國家單一費用是10萬元起跳,製鞋方法改良發明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號)、製鞋模具之構造改良發明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號)費用跟上述差不多,另一種提供多元消費選擇的廠售合一製售鞋方法及系統發明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號),若以專利的技術性高低來講,此篇的技術性較高,因為其請求的是一種商業的銷售方法及銷售方法對應的系統,此份說明書的篇幅對應的英文說明書應該會比較高,美國代理人對於此類案性要求比較嚴謹,所以會在專利說明書的揭露上會要求揭露的更清楚,或是實施力的揭露可能要更完整,照道理來說,費用的衍生應該是會比剛剛那些案性來的高,大約多個1、2萬元。發明人想要向國外申請專利,一般來講,最大的取捨及決定是在申請人,EPC歐洲專利,可以一次涵蓋將近30個國家,以這樣的方式來申請,初期的申請費用,以同樣的申請國數目來講,申請歐洲專利可能會比單一國家、單獨申請加起來的總費用來的便宜,但是風險性會比較大,歐洲專利准就全部准,不准就全部不准,這是第一個風險性,第二個可能對申請人來講比較負擔的是,歐洲專利將來核准的領證費用是非常高的,領證費用一個國家超過10萬元是非常正常的,如果以這個來對應到當初只選擇幾個重要國家或是單獨申請國家,單獨核准後單一國家的領證,費用跟歐洲專利一次準了,這二者的領證費用相差非常大,這個取捨就看申請人的考量,有些申請人他不在乎多花費一些申請費用,要的是比較多國家的保護,當然這個有他們不同的考量。有時候取得發明或新型專利不見得有市場性,取得專利與將來是否可以熱賣銷售不見得可以劃上等號,但是有他的行銷性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2至16頁、第20頁背面至第22頁);證人張惠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發明專利的申請會分階段,因為程序上不同,第一個階段申請費的支付,如果發明內容一般都符合我們專利權項的要求,沒有所謂超項、超頁費的問題,事實上就是以按照標準報價提供給客戶,也會依案件難易程度、產品的不同,報價會有高低,之後進入實體審查,若實體審查的結果有遇到需要補充意見或是理由,或是審查官核駁,需再審,可能就會有所謂中間程序的費用,案件核准後,須要支付證書跟發明年費。歐盟的部分,基本的申請費加上實審費、指定費,後續的領證跟進入國家階段的費用,其實總和就將近
7、80萬元,但費用跟每個事務所找的合作的事務所規模不一樣,加上成本本來就會有一些差異,很大的成本在於跟國外代理人找的規模、大小都有關係,且要視個案而定。本案的免磨免膠環保鞋構造發明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號),美國的部分會有超項費及超驗費的問題,但這個案子應該屬於伊剛才所述的基本費用差不多是6萬2千元,歐盟也是差不多,當時是19萬元,歐洲單一國家如法國就要9萬多元,德國要8萬多元,西班牙、義大利也要7、8萬元左右;製鞋方法改良發明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號)、製鞋模具之構造改良發明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號)費用跟上述差不多;提供多元消費選擇的廠售合一製售鞋方法及系統發明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號),也是在基本費用裡面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7至20頁、第23頁),此足徵證人甘冠娟上揭所述向被告陳忠傳、陳銘德收取之專利費用,並無收費過高或違於常理之處。
(四)復參以證人鍾英龍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黃慧宜、謝柏曜來找伊時,一開始問伊說這個免膠皮鞋好不好,伊講說這個是可以做的事。伊自己沒有取得任何鞋子方面的專利,陳忠傳曾經有授權伊新型162020號專利,名稱是免膠鞋,期間是90年1月1日至100年1月1日,這個專利當初構想是來自伊,伊告訴陳忠傳,他去申請專利,之後授權給伊,陳忠傳只授權16202號專利給伊,伊有找資金入股,或是器具方面、政策方面,伊都有跟陳忠傳交換意見,伊是幫他行銷這個專利、輸出到國外去,最後一次是95年伊要參加中美洲的投資案時,伊把免膠皮鞋運用上去,伊會選中南美洲,是因為中南美洲的牛皮很多又便宜,人工又多,而且離美國市場很近,有很多的優點,伊才選在那個地方。95年9月27日伊給經濟部部長的一封信,如果他們很願意贊成,這個案就可以通過,但陳忠傳給伊的使用期間,又賣給陳銘德,工業局的張禮屏專員說陳銘德那邊要申請一億元補助金的內容跟伊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的資料是完全一樣的,所以伊就把這個案子回絕掉了。162020號專利實際上是可以做出成品,可以量產,但技術上要修改,伊的技術跟專利是兩回事,陳忠傳的專利不能做鞋子,因為陳忠傳只做了3分之1,後來的3分之2是比較困難的。免膠皮鞋是一個突破,如果有膠水,在工作上做久的情形下,呼吸系統會傷害到,陳忠傳申請專利是免膠,這點他申請伊同意,不要膠水就要靠圓盤機,製鞋時差不多一次做12支或是10支的鞋子,用圓形的射出方式去做,等於自動化的一種,但要操作這機器,也要有技術人員,要受訓,另外材料方面,不是說塑膠全部都OK,有個TPR,就是說橡膠跟塑膠分合出來的比例是多少,這方面是商業機密,所以要拿對這個東西以後,工作才能很順利去做完,陳忠傳沒有很正統製鞋方面的技術,他等於是自己摸索出來的,環保免膠鞋後來沒有量產,就是因為陳忠傳在技術上面沒有辦法突破,技術上稍微修飾是可以量產,重點是在外底跟中底之間的接駁。陳忠傳所提出照片編號1的鞋子(見本院卷㈣第135至139頁)是傳統拉幫鞋面,如果鞋面是皮革,要有中底,因為是射出,中底上面還要用很多去角的東西把中底跟外底輪廓做出來密接,這是技術,沒有材質限制。陳忠傳當時授權專利給伊時,他沒有拿樣品給伊,只是在伊要做的時候拿樣品給伊做一個標準,這方面是他要負責技術,技術伊不管,到伊95年要做的時候,他還是拿不出真正做好的鞋子。照片編號2的鞋子(見本院卷㈣第140至144頁),是可以用162020號專利的技術將鞋底及鞋面做免膠之接合,但要加一種比較精密的技術,這個技術陳忠傳沒有做,所以沒辦法做鞋子。編號3的鞋子(見本院卷㈣第145至149頁)是編號2的鞋子之鞋底與鞋面已經接合,編號2、3的鞋子跟伊的構想完全是兩回事,伊當時只有告訴陳忠傳一半,所以他在內蒙古做出來以後拿給伊看,他完成一隻鞋子時他就切了一半,拿一部分給伊看,中底跟鞋面有黏在一起,伊跟他說這樣沒錯,因為他是免膠皮鞋,不要用膠水做的。陳忠傳做出來的鞋子鞋面OK,中底跟外底即大底接合部分是靠機具,要怎麼把機具射進去,這是技術問題,也是專利的問題,陳忠傳沒有做出來。照片編號4的鞋子(見本院卷㈣第150至154頁)伊有看過,但跟伊的構想不一樣,大概97年左右,陳忠傳在臺北新莊搞一個工廠(新科公司),當時他在開發中。從照片編號4做到照片編號5的成品(見本院卷㈣第155至159頁),是改編很多次,這是要花錢再開發的,這是以機具射出來編號5的鞋子,能不能穿,伊沒穿過,所以伊不知道。伊知道陳忠傳在43個國家包含大陸有申請免膠鞋的專利權,他差不多拿到專利時,他就影印副本給伊看,他申請那麼多國的專利是他的構想,陳銘德也講說這40幾個國家可以拿到很多、多少的權利金。如果以女性喜好多種不同高度、鞋面、鞋款來說,所需的機械就會不同,鞋支部位要花很多,女性的免膠鞋款也是,12吋、16吋大的圓盤機是做運動鞋,女生的鞋子是完全不同的機器才能做出來,目前為止世界上還沒有人想要用這個方式,因為要開發出來這個機器要花很多的錢,還有試驗過程不是說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就可以做出來,投資的金額很大。包廂鞋店要固定、大眾化的鞋子才可能在2、30分鐘做出來,如果開這種店,要準備很多的設備,那個投資就很大,模具要很多,現在開一雙模具就要好幾萬元,開一套6、7、8、9號的尺寸,就要開好多模具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14至127頁),堪信依被告陳銘德、陳忠傳製作提出之環保免膠鞋樣品,非無量產之可能。
(五)又附表所示股東李娟娟、李根培、李元宏、許清田、簡谼嶔(原名簡文彬)、王麗娟、林啟民、李春融、黃宗聖、廖玉雲、黃彩玲、張金亮、張金勝確有於名仁公司設立前之93年至96年間,以匯款或現金交付方式各投資名仁公司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情,業經證人李娟娟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 (見偵一卷㈡第1至2頁、第18至19頁)、證人李根培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偵一卷㈡第23至24頁、第39至41頁)、證人李元宏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偵一卷㈡第44至45頁、第60至61頁)、證人許清田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 (見偵一卷㈡第63至64頁、第78至79頁)、證人簡谼嶔 (原名簡文彬)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偵一卷㈡第81至83頁、第97至98頁)、證人王麗娟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 (見偵一卷㈡第100至103頁、第119至120頁)、證人林啟民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偵一卷㈡第123至125頁、第138至139頁)、證人李春融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偵一卷㈡第141至143頁、第156至157頁)、證人黃宗聖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 (見偵一卷㈡第177至178頁、第193頁、卷㈦第9頁、第54頁、第230頁)、證人廖玉雲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偵一卷㈡第196至197頁、第212頁)、證人黃彩玲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偵一卷㈡第214至215頁、第230至231頁)、證人張金亮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偵一卷㈡第233至234頁、第249至250頁)、證人張金勝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偵一卷㈡第252至257頁、第271至272頁)證述明確,亦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製作之名仁公司股東匯集資金明細1份 (見調查二卷㈡第166頁)、臺灣銀行土地分行金門分行98年12月10日金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證人李娟娟所有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 (見調查二卷㈡第173至174頁)、被告陳銘德所有匯豐銀行帳戶之95年8月份對帳單交易明細1份 (見調查二卷㈡第175頁)、李娟娟提出之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存摺影本1份(見偵一卷㈡第21至22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分行99年3月9日合金永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證人李根培所有帳戶之分戶交易明細表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176至177頁)、李根培提出之投資名仁公司350萬元資金來源說明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178頁)、李根培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永安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179至181頁)、李根培所有土地銀行金門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182至183頁)、李根培之妻謝慧真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永安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184至185頁)、李根培所有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張(見調查二卷㈡第186頁)、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理財處98年11月24日日銀字第0982W00000000號函檢附之證人李元宏所有帳戶之歷史交易表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201至202頁)、被告陳銘德所有匯豐銀行帳戶之96年7月份、96年8月份對帳單交易明細各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203至20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8年11月26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號函檢附股東許清田所有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見偵一卷㈣第228至230頁)、被告陳銘德所有匯豐銀行帳戶之96年6月份、7月份對帳單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一卷㈣第231至232頁)、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25日三信銀管字第0000000號函檢附之證人簡谼嶔(原名簡文彬)所有帳戶之客戶帳卡明細單1份(見偵一卷㈣第233至235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里分行99年3月2日新光銀大里字第990031號函檢附之簡谼嶔(原名簡文彬)所有帳戶之存摺存款對帳單1份(見偵一卷㈣第236至23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99年3月8日國世大里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簡谼嶔(原名簡文彬)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見偵一卷㈣第240至241頁)、被告陳銘德所有匯豐銀行帳戶之96年4月份、7月份、8月份對帳單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一卷㈣第238至239頁、第242頁)、臺灣銀行豐原分行98年11月25日豐原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證人王麗娟所有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198至199頁)、被告陳銘德所有上開香港商上海匯豐銀行帳戶之95年11月份對帳單交易明細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200頁)、證人王麗娟提出被告陳銘德退還350萬元之匯豐銀行本行支票影本、95年11月2日投資協議書影本各1張(見偵一卷㈡第104至105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98年12月1日98彰化字第53269號函檢附之證人林啟民所有帳戶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188至189頁)、被告陳銘德所有匯豐銀行帳戶之96年4月份對帳單交易明細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190頁)、安泰商業銀行豐原分行98年11月25日安豐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證人李春融所有帳戶之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205至206頁)、臺灣銀行豐原分行98年11月24日豐原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李春融所有帳戶之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207至208頁)、安泰商業銀行豐原分行98年11月17日安豐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李春融95年11月1日提領90萬元之取款憑條影本1張(見調查二卷㈡第209至210頁)、臺灣銀行豐原分行98年12月4日豐原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李春融95年11月1日提領90萬元取款憑條影本1張(見偵一卷㈢第22至23頁)、證人黃宗聖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份(見偵一卷㈦第234至238頁)、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行98年11月25日彰螺字第0000000號函檢附之證人廖玉雲之夫吳東慶所有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191至192頁)、被告陳銘德所有匯豐銀行帳戶之93年2月份對帳單交易明細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193至194頁)、新社鄉農會99年2月24日新鄉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證人張金亮所有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195至196頁)、被告陳銘德所有匯豐銀行帳戶之96年7月份對帳單交易明細1份(見調查二卷㈡第197頁)、名仁公司股東實際投資額(見調查二卷㈡第239頁)附卷可參,堪信附表所示股東均有出資投資。則被告陳銘德因設立名仁公司,於告訴人黃慧宜投入資金3,500萬元後,於97年3月28日分別以附表所示李娟娟等18名股東名義,自其所有匯豐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共匯款1,750萬元至花旗(臺灣)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名仁公司籌備處帳戶,顯係為辦理名仁公司設立登記所為完備股東繳納股款之程序;且有關名仁公司登記資本額及股東持股比例部分,名仁公司於設立前,於97年3月4日假臺中市○○路之豐饌餐廳舉行名仁公司籌備會議時,被告陳銘德於會中曾向與會投資人報告名仁公司籌備進度及公司資金狀況,並在會中報告公司登記資本額為1,750萬元及依股東投資比例登記股份,在場與會人員均無異議,該日餐會謝柏曜及謝黃端有出席等情,為當日參與餐會之證人即承辦名仁公司辦理設立登記之會計蔡婉茹於本院民事9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損害賠償案件言詞辯論時(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㈠第73頁背面至第75頁)、該會計事務所人員陳宗弘於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本案調查站詢問時(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㈠第75至76頁、調查一卷第45至47頁)、投資名仁公司之股東即證人簡谼嶔(原名簡文彬)於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本案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㈠第76頁背面至第77頁、偵一卷㈡第82頁、偵一卷㈦第35頁)、證人李春融於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本案調查站詢問時(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㈠第77頁、偵一卷㈡第141頁背面)、證人黃彩玲於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本案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㈠第75至78頁、偵一卷㈡第215頁、第230頁背面)、證人廖玉雲於於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時(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㈠第78頁背面至第79頁)、證人李根培於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本案調查站詢問、本院審理時(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㈠第79頁、偵一卷㈡第23頁、本院卷㈥第11頁)、證人黃宗聖於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本案調查站詢問時(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㈠第79頁背面至第80頁、偵一卷㈡第178頁)、證人張金亮於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本案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㈠第81頁、偵一卷㈡第234頁、第249頁)、證人張金勝於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本案調查站詢問時(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㈠第80頁背面、偵一卷㈡第256頁)、證人王麗娟於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本案調查站詢問時(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㈡第3頁、偵一卷㈡第102頁)、證人林啟民於本案偵訊時(見偵一卷㈦第47頁)一致證述在卷,另證人李元宏於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本案調查站詢問、偵訊時(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㈡第4頁、偵一卷㈡第44至45頁、第60至61頁)、證人廖玉雲於本案偵訊時(見偵一卷㈡第212頁)就其等對於陳銘德以投資金額10分之1登記為名仁公司股份一節亦表示知情,並有卷附名仁公司章程、股東名簿、97年3月28日上午10時發起人會議事錄、97年3月28日下午2時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董事監察人名單、董事長願任同意書各1份、董事願任同意書3份、監察人願任同意書1份、各股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7份、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花旗(臺灣)銀行民權分行之名仁公司籌備處存款存摺各1份、單一匯款查詢18份、名仁公司設立登記表1份在卷可參(以上均為影本,見調查一卷第167至223頁)。告訴人黃慧宜雖否認該次為名仁公司之籌備會議及會中被告陳銘德有為上述事項之報告,惟亦不爭執當日確有餐會之進行,證人謝柏曜於上開民事案件時證述承認97年3月4日當日其有與其母謝黃端前往參與餐會(見該民事案卷影卷㈡第5頁),且告訴人黃慧宜列名為名仁公司之董事,並於上開會後在證人陳宗弘製作之97年3月28日名仁公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及董事願任同意書上簽名,則不論該次餐會是否符合公司法所定創立會之要件或僅為股東間之餐敘性質,然被告陳銘德既於會中就公司登記資本額及股東持股登記比例事項提出報告說明,事後並憑以辦理登記,告訴人黃慧宜指稱其於名仁公司設立登記前未經被告陳銘德告知、亦未同意公司實際登記資本額及股東登記持股事項,即難認為有理,亦難以此遽認被告陳銘德以告訴人黃慧宜於97年2月21日投資3,500萬元中之1,750萬元作為名仁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繳納之股款,有何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
(六)又公訴意旨所列下述證人之證詞,均不足採為不利被告陳銘德、陳忠傳之認定:
1.證人即經濟部工業局研究員張禮屏於偵訊時證稱:陳銘德於98年l、2月間寫電子郵件到行政院院長信箱,函請政府協助「製鞋產業升級轉型」及「協助環保鞋發展」,希望政府能夠重視他的專業技術,行政院交辦經濟部工業局,我們有請鞋技中心去瞭解,98年5、6月了伊也有去陳銘德的工廠瞭解,伊看不出陳銘德有比其他同業超越的技術,他生產出來的東西,可能沒有品檢,所以很粗糙,陳銘德所稱的專利,鍾英龍已經先主張該專利技術,都是伊辦理的,兩者幾乎是一樣的專利等語(見偵一卷㈠第55至57頁),並有卷附經濟部工業局98年10月27日工化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98年1月22日、98年6月3日電子信箱處理單、經濟部工業局95年11月14日工化字第00000000000號函、侲威科技-免膠、免磨、免藥水環保製鞋技術專利各1份可參(見偵一卷㈠第33至43頁);惟證人張禮屏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去工廠現場參觀時,陳銘德有希望政府協助,但伊跟他說我們的任何計畫都是透過一個公開的計畫平台讓廠商聲請,不是可以補助任何一家,伊感覺陳銘德是需要政府協助,但不是透過計畫平台來申請,可能是金額不夠,因為那個平台以傳統產業來講都是200萬元到1,000萬元左右。伊到工廠參觀時,現場有2、3臺針對環保免膠鞋的製鞋機器,陳銘德有當場示範做出一雙鞋,因沒有經過研磨或修剪,只經過壓合程序,看到的感覺是很粗糙。今日提出的鞋子 (即本院卷㈤第301至305頁所附鞋子照片)應該有經過後段處理,看起來比較美觀。這個技術與當時國內或世界上鞋業生產技術比較不一樣,伊有問過一些廠商,但業者普遍興趣不高,因為大型製鞋業者是客戶導向,客戶要求製成不能隨便有改變,要取得客戶認同才可以改變製程,所以通常製鞋業者比較保守,既然客戶認同現在的製程,他們就繼續下去。陳銘德所稱的專利,鍾英龍已經先主張該專利技術,依鍾英龍的說法,他們之間有糾紛,後來我們就沒有對這件事有聯繫或協助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56至261頁)。
2.證人即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協理黃紹裘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固均證述98年其至陳銘德在豐原的工廠參觀,陳銘德當場示範做一雙樣品鞋,其曾告知被告陳銘德他所稱之突破性的專利技術已存在多年,其在68年工作的一家鞋廠就專門生產PU射出鞋,當時也碰到過PU底和鞋面射出後黏著效果不佳的問題,因為皮面有油漆,跟
PVC 黏合時,表面會有剝離的狀況,後來該鞋廠是在鞋面加車一個布條,稱之尼龍助帶,讓PU底射出後透過這個架橋跟鞋面比較好黏合,來加強黏著效果,解決黏著不佳的問題,陳銘德說的塑膠條與尼龍助帶的作法是一樣的,只是材質不同,其有向陳銘德說射出鞋已經做了30幾年,但到現在一直沒有辦法取代傳統貼底的製程技術,並無陳銘德所說可以顛覆傳統製鞋技術而使其他鞋業蕭條之情形,但陳銘德不接受,希望其幫他介紹鞋廠技術合作,其有幫忙聯繫過光輝鞋業、阿瘦皮鞋等語(見偵一卷㈠第57至60頁、本院卷㈤第262至265頁);惟證人黃紹裘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偵查中所說曾服務過的鞋廠,伊當時是擔任品管課的儲備幹部,該鞋廠本身是作皮製的運動鞋,所以PU射出鞋都是運動鞋,伊剛去公司的時候是沒有尼龍助帶,是直接射出成型,但是會有剝離的狀況,後來使用尼龍助帶,伊不瞭解當時外界有無同樣的生產技術,後來伊到製鞋工會上班,有看到PU射出鞋用在休閒鞋,但以工廠比例來講,射出鞋不算普遍。只有少數幾家,大部分還是用膠水黏的。伊去陳銘德的工廠參觀時,他有當場示範做一雙樣品鞋,鞋底不是PU,可能是PVC或TPR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68至272頁)。
3.證人即阿瘦公司人員黃永宏於偵訊時證稱:當初是陳銘德主動與我們聯繫,說他有新技術,鞋底跟鞋面可以直接透過機器射出成型,在銷售店面直接做一雙鞋給客人,他說這項技術擁有多國專利,他希望可以用他的品牌在我們的通路上賣。98年4、5月陳銘德密集打電話給伊,叫伊去豐原的工廠參觀,伊與同事去他的工廠拜訪,陳銘德告訴我們機器如何操作、執行,當下真的有做出一雙鞋子,技術是OK,但做出來的鞋底的材料有流動的痕跡,看起來花花的,要上市可能會有問題,陳銘德有提到材料可以調整,我們在末端銷售還是會在意,伊跟總經理討論,認為會有風險,另外機器直接生產的市場接受度有多大,也不曉得,總經理建議我們先觀望。我們是考量市場性,因為有些專利是為了專利而專利,不見得有市場性等語(見偵一卷㈢第9至12頁),固可認並非阿瘦公司主動與被告陳銘德接洽,而係被告陳銘德主動與之聯繫之情,惟證人黃永宏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伊是97 年7、8月開始與陳銘德接觸,主要都是電話聯絡,討論的內容除了伊對於他技術性的一些詢問,還有製造的可行性等等,另外陳銘德希望看看有無合作的方式,因為伊沒有那個職權,伊將相對應的想法、資料往上呈報給副總。阿瘦公司生產的鞋款,男、女鞋都有,女鞋是高跟鞋跟休閒氣墊鞋,男鞋是正式皮鞋跟休閒皮鞋,伊參觀阿瘦的代工廠,結合方式多半都是要用黏的,沒有用直接射出的,陳銘德他們的製作方式即鞋面與鞋底射出直接結合的方式,是伊以前沒有看過的,伊當時只知道運動鞋可以射出,不知道休閒鞋可以,陳銘德是先在鞋面車上有鋸齒狀的沿條,那個沿條可以取代原本的縫線的概念,可以很快速的透過射出就將鞋做出來,這在伊看來,可以取代我們後面維修的困擾,因為我們在維修部分需要很多人力,阿瘦的鞋面都很耐穿,偶爾都是因為鞋底摩壞了,因為是用強力膠黏的,撕開的時候鞋面有可能會被破壞,鞋子沿條是車縫的話,鞋底可以拆分,那就不傷到鞋面,那我們維修遇到可能會破壞客人鞋面的困擾就解決了,鞋面可以重複穿,只換鞋底,其實是有所謂環保的,未來如果這個機器可以在現場快速的做維修,伊認為會是一個滿特殊的技術,當時伊覺得我們做研發的,需要的是結構性、技術性的突破,通常透過適當的包裝就可以當成是我們一個專案的賣點,伊考慮到除了原先在製造上的便利性,還有後面的維修性,整合起來可以當成類似是環保。後來有一次伊到他們工廠去進行實地瞭解,有做出一隻樣品鞋,確定機器可以運作。就伊所接觸的領域,PU射出技術是氣墊鞋的主流,所製作的鞋款是以休閒鞋為主,鞋面材質都可以,也可以是真皮,但無法直接做在真皮鞋面的材質上,因為在黏結或結合上,要與皮料直接接合會有其困難性,真皮鞋面與PU射出鞋底要結合,中間要黏上黏膠,陳銘德的工廠射出材料伊確定不是PU,陳銘德所謂的環保免膠技術就是透過沿條,將之與鞋面先縫合,縫合之後放入機器,就直接射出,他那些射出溶解的原料就會跟沿條直接做結合,結合之後鞋子就成型了。如果以強力膠或是其他黏著劑來講,或是在黏合前要用藥水洗過,那些東西就會產生化學毒性,所以就陳銘德的觀點,直接射出就將中間會產生毒性的部分免除,製造過程中可能的污染就會減少。我們從開始與陳銘德接觸到最後不合作,時間差不多有1年,我們最後沒有合作,是因為想到變化性的問題,沿條的顏色、形狀是否可以變化,陳銘德有說因為結構性的問題有限制,所以能否可以延伸到其他的鞋款,市場上會有疑慮,這是伊要考慮的,變成他可能專利很強,可是在變化上可能有困擾。還有陳銘德那台製作、射出的機器要不少錢,阿瘦的鞋款非常多,所以伊考量的角度就不會只是單一鞋款,那台機器能製作產品多樣性不夠,相對生產成本會變的很高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74至280頁)。
4.證人即光輝鞋業副理黃順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伊所知業界大一點的品牌都有做水性膠,主要是用黏著,臺灣的製鞋業界還在使用非水性膠。伊跟黃紹裘一起去陳銘德文心路的公司參觀時,陳銘德有說他的是可以不用膠水、環保,他強調歐盟未來因為注重環保,會大量用到這種免膠的方式製鞋,因為我們只做國內市場,所以我們用不到,我們做的鞋子,成本、單價就是這樣,如果客戶不會跟我買,伊就不會想要去推,而陳銘德製作的鞋子單價會比較高,高於我們目前承接的製鞋的成本。光輝鞋業有代工過休閒鞋,但沒有代工過真皮材質的休閒鞋,就伊看來陳銘德的作法只是黏著的問題,沒有做不起來問題,只是要不要做、成本是否會升高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81至285頁)。
5.證人即天崗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廖朝欽於偵訊時雖證稱:陳銘德有向我們公司購買1台做運動鞋的射出機器,費用450萬元,在97年7月間接洽,97年10月間出貨,該機器是標準機台,做一體成形的鞋子,我們已經賣了20幾年。陳忠傳也有買1臺,要送到大陸天津的奇諾克公司,還沒有通知出貨,陳忠傳部分一般都是陳德松跟我們聯絡等語(見偵一卷㈣第15至17頁),並有證人廖朝欽所提出陳銘德購買「全自動圓盤式雙色運動鞋直接注射成形機」之97年7月31日合約確認書(見偵一卷㈣第23頁)、被告陳忠傳購買「全自動圓盤式雙色運動鞋直接注射成形機」之98年9月2日合約確認書(見偵一卷㈣第22頁)附卷可參,惟證人廖朝欽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們賣給名仁公司的圓盤機,從相片上來看(即本院卷㈥第91至93頁),照片編號3、4、5上像鞋子形狀的模具、模具下方長方形平台是他們公司自己加上去,也就是照片編號2、3可看出楦頭、邊模、假楦是被告自己做的,其他設備是我們的原設計,此圓盤機名稱為「全自動圓盤式雙色運動鞋類直接注射成型機」,之前主要都是賣給做運動鞋的廠商,但它不只可以做運動鞋,只要鞋面有去做變更,皮面材質的休閒鞋也可以做,該機器是由鞋底直接注射成型,鞋子會穿在楦頭上面,穿好之後下來機器會把它合模,合模之後會將原料直接注射到鞋底下,原料限定是PVC、TPR。在歐美的製作方式,楦頭穿上去之後,要將鞋面跟鞋底接合的地方先打粗,打粗是為了增加接合力,打粗之後再上膠,上膠之後再做射出,這樣鞋子才會牢固並防止其脫落,打粗、上膠在射出之前一定要完成。陳銘德跟伊說,用他的專利可以在皮質鞋面的情況,不用打粗、上膠,直接射出鞋底。我們交了設備之後,都會主動瞭解客戶的生產狀況,98年或99年左右,陳銘德有開一個樣品模,伊有看到他做出來的鞋子,免打粗、上膠。伊有去瞭解陳銘德的專利,以臺灣傳統的作法來說,是鞋面一穿下去就直接射進去,這是用在帆布或PVC的原料可以這樣做,陳銘德的作法是鞋面完成之後,中間還有車了一塊東西,該東西可以將我們射進去的東西直接把鞋底跟鞋面做結合,不需要上膠,陳銘德有跟伊解釋鞋子如何製作完成,給伊看鞋子剖面的狀況,在陳銘德做自動射出皮面的鞋子給伊看之前,業界沒有這種不用打粗、上膠就可以生產的模式,皮面材質一定要打粗上膠,運動鞋因為鞋面的材料是PVC或是布的就不需要上膠,可以直接靠原料的溫度來結合,陳銘德製作出來的鞋子,看起來跟一般的鞋子一樣,是否可以上市就要看消費者有無辦法接受,以伊個人的瞭解,伊會願意買,因為那雙鞋子看起來很環保,上膠的部分本來就有些毒性,那雙鞋子沒有,所以穿在腳底下應該比較安全。陳忠傳有向天崗公司購買1台機器,用途是做拉幫的鞋子,與陳銘德所購的機器功能完全相同,陳忠傳購買機器出貨地點是要出貨到中國大陸,但後來他們當時的總經理陳德松打電話取消了該訂單,所以沒有交貨,訂金沒收等語(見本院卷㈥第76頁背面至第82頁)。
6.是依證人張禮屏、黃紹裘、黃永宏、黃順鑫、廖朝欽於本院審理時所述,適可證被告陳銘德確有本案環保免膠鞋之專利技術,此技術與臺灣或世界上一般製鞋業生產技術不同,且陳銘德於黃慧宜、謝柏曜、謝黃端投入3,500、1,750萬元之資金後,並未因此即停止環保免膠鞋之研發製作與量產上市,確有設置廠房、機器設備、製作成品、96年至98年間並向經濟部工業局、鞋技育成中心等政府機關(構)申請協助,及與阿瘦皮鞋、光輝鞋業聯繫而尋求產業界之推展,其後雖未能與阿瘦皮鞋、光輝鞋業等國內大廠合作,係因傳統製鞋產業基於市場、成本等各種因素之考量,上揭證人等所述,自難作為被告陳銘德、陳忠傳有何施用詐術之佐證,而為不利被告陳銘德、陳忠傳之認定。
7.證人陳德松於偵訊雖證稱:陳忠傳在臺灣有雙帝公司、新科公司,大陸天津的奇諾克皮鞋店不是鞋廠,是一個店面,做鞋面加工,現在籌備中,籌備做免磨免膠免化學藥水的環保鞋,奇諾克皮鞋店是閏秀梅的,以前陳忠傳在大陸做鞋子要研發專利時有跟閏秀梅配合做鞋面,奇諾克皮鞋店要做雙帝公司的加盟店,未來成功的話,陳忠傳計畫在大陸販賣專利環保鞋及推廣包廂鞋店,伊幫陳忠傳處理向天崗公司訂購機器,是奇諾克皮鞋店要訂的等語 (見偵一卷㈢第208至213頁、偵一卷㈣第17至18頁),並有被告陳忠傳手提電腦內列印資料及光碟:①北京雙帝環保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雙帝公司顧問陳忠傳、副董事長陳德松之名片;②證人陳德松以執行秘書名義於97年9月25日(告訴人黃慧宜投資後)寫予大陸雲南恆發投資有限公司之信函;③天津寶坻區皮鞋加工廠廠區圖;④奇諾克皮鞋店、雙帝公司店面圖;⑤送往中國天津之機器設備與材料清單;⑥
98 年12月24日新科公司通訊函;⑦98年11月26日新科公司通訊函;⑧奇諾克皮鞋店、雙帝公司店長閏秀梅、廠長張岩之名片;⑨98年12月14日進口資料;⑩奇諾克、王牌鞋、雙帝鞋、科技鞋署名陳忠傳之名片;⑪雙帝科鞋投資企劃書、投資簡報、投資契約書、中國31個總代理商經營市場計畫、中國雙帝環保高科技鞋31個總代理商與7000家加盟店的關係運作圖、關於成立包廂鞋店之意向書;⑫北京市天津市寶坻區奇諾克皮鞋店(皮鞋加工區)之電源工程設置標準;⑬王牌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奇諾克科鞋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忠傳名片;⑭聯傳鞋業科技研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學聯之名片 (見偵一卷㈢第74至132頁)附卷足參;且被告陳忠傳亦不否認其將來有意在大陸地區量產,成立包廂鞋店之情(見偵一卷㈢第216頁)。惟依證人甘冠娟上揭所述,上揭免磨免膠環保鞋之大陸地區專利,依被告陳銘德、陳忠傳之協議,係由被告陳忠傳申請取得專利權,則被告陳忠傳有無在大陸地區計畫量產,推廣包廂鞋店,衡情顯與被告陳銘德、告訴人黃慧宜無涉;又被告陳忠傳雖坦認有將被告陳銘德交付之款項,匯款至大陸地區予王學聯等人等情 (見偵一卷㈢第216頁、偵二卷第180頁背面至第181頁),並有卷附臺灣銀行五股分行陳忠傳乙帳戶使用黃慧宜資金情形一覽表及各該次之取款憑條、匯款紀錄及相關往來傳票各1份(見調查一卷第101至165頁)可參,然本案黃慧宜、謝柏曜、謝黃端投資3,500萬元、1,750萬元,既係考量被告陳銘德、陳忠傳所述之免膠免磨環保鞋專利具有龐大之商業利益,因陳銘德允以按其等出資比例給與本案專利之授權金,而同意參與投資,有如前述,而被告陳銘德匯款至被告陳忠傳所有甲帳戶之款項,既不能排除是被告陳銘德向被告陳忠傳購買專利所支付,則被告陳忠傳取得該等款項乃本於其與陳銘德間之專利權買賣讓與關係而來,其後陳忠傳如何處分、使用該等款項,亦與被告陳銘德、告訴人黃慧宜等人無關,均難遽以推論被告陳忠傳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或有與被告陳銘德共同施用詐術以詐騙告訴人黃慧宜之情形。
8.另證人黃小芬、謝金山、張美玉、黃俊揚於偵訊時所述(見偵一卷㈢第3頁、卷㈤第305至308頁、卷㈤第177頁、卷㈩第63至64頁、第70頁,核均不足以證明被告陳銘德、陳忠傳有何對黃慧宜、謝柏曜、謝黃端施用詐術之行為;又證人徐坪富於偵訊時證述其於98年6月先借款300萬元予陳銘德,其後轉為投資名仁公司股份,並陸續依陳銘德指示匯款至黃宗聖所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計有4千萬元等節(見偵一卷㈦第4至6頁、第58至60頁),有卷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99年3月16日渣打商銀豐原字第00000000號函檢附之黃宗聖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一卷㈤第285至286頁)可查,此因屬98年6月以後之事,亦難以此推論被告於96年至97年間遊說告訴人黃慧宜借款投資時有何施用詐術致黃慧宜陷於錯誤之情形。
七、按法官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唯有經過嚴格之證明並獲得無疑之確信時,始得為有罪之判決。然人力有其極限,縱擁有現代化之科技以為調查之工具,仍常發生重要事實存否不明之情形。故於審判程序中,要求法官事後重建、確認已發生之犯罪事實,自屬不易。倘法院依卷內調查所得之證據,仍存在無法排除之疑問,致犯罪事實猶不明確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始不至於停滯而影響當事人之權益,在各法治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所謂「罪疑唯輕原則」 (或稱罪疑唯利被告原則),足為法官裁判之準則。我國刑事訴訟法就該原則雖未予明文,但該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息息相關,為支配刑事裁判過程之基礎原則,已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廣泛承認。亦即關於罪責與刑罰之實體犯罪事實之認定,法官在綜合所有之證據予以總體評價之後,倘仍無法形成確信之心證,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實體事實認定(最高法院101年臺上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縱被告所辯有不足採信之處,亦不得因此反面推論被告之罪行成立,致違刑事舉證分配之法則,本案告訴人黃慧宜、證人謝柏曜、謝黃端證述有前揭前後不一且彼此相互歧異之處,並非無瑕疵可指,卷內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其等所述被告陳銘德、陳忠傳施用詐術之手段與事實相符,而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此為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本案依公訴人所舉證據,被告陳銘德、陳忠傳是否確有前揭詐欺取財犯行,既有相當程度之合理懷疑存在,於此情形,雖被告陳銘德、陳忠傳2人之供述互有歧異,且容有未據實陳述之情形,然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既不能使本院得無庸置疑之確信心證,認被告2人於主觀上係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或客觀上有對告訴人黃慧宜、被害人謝柏曜、謝黃端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之情事,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即應對被告2人為有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涉有詐欺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判例意旨,依法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八、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怜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附表:(97年4月8日名仁公司設立時之股東名簿內容)┌──┬─────┬─────┬───────┬────────┐│編號│股東姓名 │股數 │股款(新臺幣元)│備註 │├──┼─────┼─────┼───────┼────────┤│ 1. │陳銘德 │805,000 │8,050,000 │繳納股款日期均為│├──┼─────┼─────┼───────┤97年3月28日,由 ││ 2. │陳忠傳 │175,000 │1,750,000 │陳銘德匯款至花旗│├──┼─────┼─────┼───────┤銀行民權分行名仁││ 3. │黃慧宜 │175,000 │1,750,000 │公司籌備處帳號01│├──┼─────┼─────┼───────┤000000000000號帳││ 4. │陳暳陵 │17,500 │175,000 │戶 │├──┼─────┼─────┼───────┤ ││ 5. │謝黃端 │175,000 │1,750,000 │ │├──┼─────┼─────┼───────┤ ││ 6. │李娟娟 │17,500 │175,000 │ │├──┼─────┼─────┼───────┤ ││ 7. │李根培 │35,000 │350,000 │ │├──┼─────┼─────┼───────┤ ││ 8. │李元宏 │35,000 │350,000 │ │├──┼─────┼─────┼───────┤ ││ 9. │許清田 │17,500 │175,000 │ │├──┼─────┼─────┼───────┤ ││10. │簡谼嶔(原 │35,000 │350,000 │ ││ │名簡文彬) │ │ │ │├──┼─────┼─────┼───────┤ ││11. │王麗娟 │35,000 │350,000 │ │├──┼─────┼─────┼───────┤ ││12. │林啟民 │17,500 │175,000 │ │├──┼─────┼─────┼───────┤ ││13. │李春融 │17,500 │175,000 │ │├──┼─────┼─────┼───────┤ ││14. │黃宗聖 │35,000 │350,000 │ │├──┼─────┼─────┼───────┤ ││15. │廖玉雲 │70,000 │700,000 │ │├──┼─────┼─────┼───────┤ ││16. │黃彩玲 │17,500 │175,000 │ │├──┼─────┼─────┼───────┤ ││17. │張金亮 │35,000 │350,000 │ │├──┼─────┼─────┼───────┤ ││18. │張金勝 │35,000 │350,000 │ │├──┴─────┼─────┼───────┤ ││ 合計 │1,750,000 │17,5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