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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智簡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51號

100年度智簡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雲瑞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913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65號),經被告就犯罪事實為自白,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王雲瑞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3、4、7所示版權頁部分及附表二編號

1、2、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所載「自不詳時間起」應更正補充「於民國99年9月28日17時50分前之下午某時」;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第4行所載「培生公司」應更正「培生公司等法人」及倒數第4行應補充「在上址店內」;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10、11行所載「重製、偽造前揭書籍書籍封面或內頁之著作人及發行人等版權頁之私文書」應更正為「重製如附表二編號2、3、4、5所示著作內容物及同時偽造版權頁(表示著作人、著作權人、發行人之證明)即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私文書、編號4所示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倒數第3行應補充「在上址店內」;犯罪事實欄二應補充「委由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王雲端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翻印他人著作出版之書籍,如僅翻印其著作物之內容,固係單純侵害他人著作權,若竟連同著作出版書籍之底頁,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等一併加以翻印出售圖利者,則除觸犯著作權法第33條第1項(已修正為第91條第1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外,又已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名。應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參見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4號、7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要旨。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3、7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偽造準私文書罪;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僅一重製行為),係犯著作權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與不同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顧客間,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2至4、7所示部分,均係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重製著作內容物)及附表二編號3、4、7(影印著作內容時同時偽造版權頁),行為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重製影印各頁著作內容之業務,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包括的一罪。被告擅自以一重製偽造之方法同時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即如附表二編號2、3、

4、7所示部分),係一重製偽造行為同時觸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準私文書罪,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皆從一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論斷。被告所犯二次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起訴法條所載刑法第216條,顯係贅引,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附表二編號1所示原版書籍,係共犯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影

印者所有,及附表二編號8所示電腦部分,為被告所有,且均供本件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使用,基於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原則,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2、3所示重製著作內容物(上開部分不含偽造版權頁),皆係被告所有且為犯本件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所生之物,俱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3、4、7所示偽造非著作內容物之版權頁部分,皆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件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之罪所用之物,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著作物所有權為國立政治大學(圖

書館)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本院自不得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1、4及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著作內容物部分(不含版權頁部分),均未具著作權人提出告訴,尚難成立犯罪,本院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著作權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附表一:起訴書部分┌──┬───────────────┬───┬────────┬───────┐│編號│著作名稱 │數量 │著作權人 │重製物或 ││ │ │ │(均未具告訴) │著作物所有人 │├──┼───────────────┼───┼────────┼───────┤│1 │Freshwater Biomonitoring and│158頁 │Chapman&Hall.Inc│王雲端 ││ │Benthic Macroinverterbrates │ │ │ ││ │(重製影本,含版權頁1頁) │ │ │ │├──┼───────────────┼───┼────────┼───────┤│2 │Die Logik der Philosophie und│1本 │Dietrich Scheglm│國立政治大學(││ │die Kategorienlehre Die Lehre│ │ann Reprinverlag│圖書館) ││ │vom Urteil │ │,Jena │ ││ │(原版書籍1本) │ │DieLehre vom │ ││ │ │ │Urteil ) │ ││ │ │ │ │ ││ │ │ │ │ ││ │ │ │ │ │├──┼───────────────┼───┼────────┼───────┤│3 │LA LOGIQUE DE LA PHILOSOHIE ET│1本 │Librairie │國立政治大學(││ │LA DOCTRINE DES CATEGORIES(原 │ │Philosophique │圖書館) ││ │版書籍1本) │ │J.V Philosophi │ ││ │ │ │J.VRIN │ ││ │ │ │(著作人Emil │ ││ │ │ │Lask ) │ │├──┼───────────────┼───┼────────┼───────┤│4 │EL Punto EN Cuestion │5本 │不詳 │1.重製影本1本 ││ │(供再重製所用之重製影本1本( │ │ │為不詳姓名之成││ │原版第6-95頁),其餘4本為再重 │ │ │年人所有 ││ │製影本(第51-95頁)(以上均未 │ │ │2.再重製影本4 ││ │含版權頁) │ │ │本為王雲端所有│└──┴───────────────┴───┴────────┴───────┘附表二:追加起訴書部分┌──┬───────────────┬───┬────┬───┬──────┬─────┐│編號│著作名稱 │數量 │著作人 │發行人│著作權人 │物之所有權││ │ │ │ │ │ │人 │├──┼───────────────┼───┼────┼───┼──────┼─────┤│ 1 │MARKETING │626頁 │solomon │Pearso│Pearson │不詳姓名之││ │real people,real choices │ │ │n/培生│Education │成年人 ││ │SIXTH EDITION │ │ │ │(有告訴) │ ││ │ISBN10:0-00-000000-0 │ │ │ │ │ ││ │原版書籍1本 │ │ │ │ │ │├──┼───────────────┼───┼────┼───┼──────┼─────┤│ 2 │同上書籍影印本1本 │192頁 │同上 │同上 │同上 │不詳姓名之││ │(未含版權頁) │ │ │ │(有告訴) │成年人 │├──┼───────────────┼───┼────┼───┼──────┼─────┤│ │R Through Excel │1本 │Richard │Spring│同左 │不詳姓名之││ 3 │ISBN000-0-0000-0000-0 │ │M.Heiber│er │(未具告訴)│成年人 ││ │影印本(含版權頁2頁) │ │、Erich │ │ │ ││ │ │ │Neuwirth│ │ │ ││ │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Heib│ │ │ ││ │ │ │er) │ │ │ │├──┼───────────────┼───┼────┼───┼──────┼─────┤│ 4 │Mix Effects Models and │ │Alain │同上 │同上 │ ││ │Extensions in Ecology with RIS│影本 │F.Zuur等│ │(未具告訴)│ ││ │BN 000-0000000000全書電磁紀 │1本 │人(誤載│ │ │ ││ │錄一份(存於電腦主機內)及影印│ │Zuur) │ │ │ ││ │一本(均含版權之封面1頁及內頁2│ │ │ │ │ ││ │頁,共3頁) │ │ │ │ │ │├──┼───────────────┼───┼────┼───┼──────┼─────┤│ 5 │Wireless Network Sensor ISBN│一份 │RAgheave│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電磁紀錄(存於電腦主 │ │dra(誤載│ │(未具告訴)│ ││ │機內)(現場影印31張) │ │Zuur) │ │ │ ││ │ │ │ │ │ │ │├──┼───────────────┼───┼────┼───┼──────┼─────┤│ │MODERN PORTFFOLIO THEORY AND │3張 │無 │不詳 │不詳 │ ││ 6 │INVESTMENT ANALYSIS(SEVENTH │ │ │ │(未具告訴)│ ││ │EDITION)(著作內容物之封面,但│ │ │ │ │ ││ │無著作人資料) │ │ │ │ │ │├──┼───────────────┼───┼────┼───┼──────┼─────┤│ 7 │OPTIONS,FUTURES,AND OTHER │2張 │John │不詳 │John C.Hull │ ││ │DERIVATIVES(含有著作人資料之版│ │C.Hull │ │(未具告訴)│ ││ │權頁封面) │ │ │ │ │ │├──┼───────────────┼───┼────┼───┼──────┼─────┤│ 8 │電腦主機(被告所有) │2台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