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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德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德源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德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附表受刑人 賴德源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罪 名│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致││ │人所有住宅 │生公共危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94年9月8日 │94年9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7350號 │17350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240號 │95年度訴字第1240號 ││事實審├────┼────────────┼────────────┤│ │判 決 │95年11月30日 │95年11月30日 ││ │日 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240號 │95年度訴字第1240號 ││(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190號) │(99年度撤緩字第190號) ││) ├────┼────────────┼────────────┤│ │判 決│96年1月2日 │96年1月2日 ││ │確定日期│(100年1月10日) │(100年1月10日)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74條第1項 │刑法第175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拾伍日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公權期間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 ││ │259號 │259號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