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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家榮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家榮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4所載之刑,並與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5、編號6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家榮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重利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5、6所示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記載均應更正為99年度中簡字第3157 號),均經確定在案。

二、次查,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5、編號6所列所列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林家榮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重利 │ 重利 │ 重利 │├──────────┼───────────┼───────────┼───────────┤│宣 告 刑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罪 日期 年 月 日 │ 99年2月底 │ 99年1月中旬 │ 98年11月底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及 案 號 │(下稱臺中地檢)99年度│99年度速偵字第1853號 │ 99年度速偵字第1853號 ││ │速偵字第1853號 │ │ │├─┬────────┼───────────┼───────────┼───────────┤│最│法 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 99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9.06.10 │ 99.06.10 │ 99.06.10 │├─┼────────┼───────────┼───────────┼───────────┤│確│法 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 99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 ││決├────────┼───────────┼───────────┼───────────┤│ │判決 確定 日期 │ 99.07.12 │ 99.07.12 │ 99.07.12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符合 │ 不符合 │ 不符合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8287號(編號1至3號應執│8287號(編號1至3號應執│8287號(編號1至3號應執││ │行拘役70日,已易科罰金│行拘役70日,已易科罰金│行拘役70日,已易科罰金││ │) │) │)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 重利 │ 重利 │ 重利 │├──────────┼───────────┼───────────┼───────────┤│宣 告 刑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罪 日期 年 月 日 │ 96.04.23 │ 96.05.18 │ 96年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及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15655號 │99年度偵字第15655號 │ 99年度速偵字第15655號││ │ │ │ │├─┬────────┼───────────┼───────────┼───────────┤│最│法 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 9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9.11.30 │ 99.11.30 │ 99.11.30 │├─┼────────┼───────────┼───────────┼───────────┤│確│法 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 9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決├────────┼───────────┼───────────┼───────────┤│ │判決 確定 日期 │ 100.01.03 │ 100.01.03 │ 100.01.03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符合 │ 不符合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拘役15日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1231號(編號4至6號聲請│1231號(編號4至6號聲請│1231號(編號4至6號聲請││ │定刑時尚未執行) │定刑時尚未執行) │定刑時尚未執行)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