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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昆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昆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減刑後所處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昆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與附表編號2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林昆樺減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2年8月31日 │91年5月25日 ││年 月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7037號 │91年度偵續字第158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92年度易字第2532號 │9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 ││ │ │ │11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2.12.31(聲請書附表誤載 │100.03.30 ││ │ │為93.12.31) │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2年度易字第2532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414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3.02.25 │100.07.28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減刑條例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 ││ │折算1日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執字第2480號 │100年度執字第10343號 ││ │已執畢 │傳喚中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