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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明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明源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明源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附表:受刑人林明源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故買贓物 ││ │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伍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349條2項 ││ │項 │ │├───────┼─────────────┼─────────────┤│ 犯 罪 日 期 │93年9月底某日起至93年10月2│94年3月9日 ││ │9日止 │ │├───┬───┼─────────────┼─────────────┤│偵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4 │94 ││ 案├───┼─────────────┼─────────────┤│年 │ 字 │毒偵 │偵 ││ 號├───┼─────────────┼─────────────┤│度 │ 號 │1287 │4670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最 │ │年│94 │94 ││ │案├─┼─────────────┼─────────────┤│ 後 │ │字│訴 │訴 ││ │號├─┼─────────────┼─────────────┤│ 事 │ │號│2065 │2065 ││ ├─┼─┼─────────────┼─────────────┤│ 實 │判│年│94 │94 ││ │決├─┼─────────────┼─────────────┤│ 審 │日│月│9 │9 ││ │期├─┼─────────────┼─────────────┤│ │ │日│6 │6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年│94 │94 ││ 確 │案├─┼─────────────┼─────────────┤│ │ │字│訴 │訴 ││ 定 │號├─┼─────────────┼─────────────┤│ │ │號│2065 │2065 ││ 日 ├─┼─┼─────────────┼─────────────┤│ │確│年│94 │94 ││ 期 │定├─┼─────────────┼─────────────┤│ │日│月│10 │10 ││ │期├─┼─────────────┼─────────────┤│ │ │日│3 │3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附 註│94年度執字第11028號 │94年度執字第11028號 │└───────┴─────────────┴─────────────┘┌───────┬─────────────┬─────────────┐│ 編 號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 ││ │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折算壹日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 │├───────┼─────────────┼─────────────┤│ 犯 罪 日 期 │94年8月12日 │ │├───┬───┼─────────────┼─────────────┤│偵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查 │ 年 │99 │ ││ 案├───┼─────────────┼─────────────┤│年 │ 字 │毒偵緝 │ ││ 號├───┼─────────────┼─────────────┤│度 │ 號 │149 │ │├───┼───┼─────────────┼─────────────┤│ │法 院│本院 │ ││ ├─┬─┼─────────────┼─────────────┤│ 最 │ │年│99 │ ││ │案├─┼─────────────┼─────────────┤│ 後 │ │字│中簡 │ ││ │號├─┼─────────────┼─────────────┤│ 事 │ │號│3238 │ ││ ├─┼─┼─────────────┼─────────────┤│ 實 │判│年│99 │ ││ │決├─┼─────────────┼─────────────┤│ 審 │日│月│11 │ ││ │期├─┼─────────────┼─────────────┤│ │ │日│23 │ │├───┼─┴─┼─────────────┼─────────────┤│ │法 院│本院 │ ││ ├─┬─┼─────────────┼─────────────┤│ │ │年│99 │ ││ 確 │案├─┼─────────────┼─────────────┤│ │ │字│中簡 │ ││ 定 │號├─┼─────────────┼─────────────┤│ │ │號│3238 │ ││ 日 ├─┼─┼─────────────┼─────────────┤│ │確│年│99 │ ││ 期 │定├─┼─────────────┼─────────────┤│ │日│月│12 │ ││ │期├─┼─────────────┼─────────────┤│ │ │日│13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條件(未自動歸案│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100年度執字第73號 │ │└───────┴─────────────┴─────────────┘(以下空白)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