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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律師被 告 許嘉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而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及聲請解除被告之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示。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嘉鴻因強盜而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禁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聲請人雖以如附件所示之理由,聲請准予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及聲請解除被告之禁見,然因被告所犯強盜而擄人勒贖等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在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案共犯王志賢仍在檢察官偵查中,共犯汪家政則尚未到案,是原羈押禁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禁見之必要。本院經審酌後,認目前被告羈押禁見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及聲請解除被告之禁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李婉玉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