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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7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俊興上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1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俊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俊興前犯妨害家庭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355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