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宏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宏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宏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均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雅慧附表:受刑人陳宏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施用二級毒品罪 │施用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 │(均執行中) │├────────┼────────┼────────┼────────┤│犯 罪 日 期│99年7月5日 │100年2月8日 │100年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毒 │檢察署100年度毒 ││ │緝字第286號 │偵字第588號 │偵字第58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692│100年度訴字第149│100年度訴字第149││事實審│ │號 │6號 │6號 ││ ├────┼────────┼────────┼────────┤│ │判決日期│100年3月23日 │100年6月16日 │100年6月16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692│100年度訴字第149│100年度訴字第149││判 決│ │號 │6號 │6號 ││ ├────┼────────┼────────┼────────┤│ │判 決│100年4月11日 │100年7月4日 │100年7月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0年度執 ││ │字第4553號 │字第8490號 │字第8490號(編號││ │ │ │2、3定執行刑7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