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6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律師被 告 周鴻裕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所記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殺人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6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顯係誤載,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