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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5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聰榮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2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聰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聰榮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罪確定,嗣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6日殘刑、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處有期徒刑20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03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4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