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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5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64號聲 請 人即 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被 告 陳勇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資格,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文聖律師係被告陳勇志之選任辯護人,被告自大陸遣返臺灣,在外十幾年了,這段時間都沒有與其他人聯絡,被告並沒有與證人或其他共犯串證之虞,且被告之母剛剛過世,為了讓被告的家人得以接見被告,平撫被告的情緒,請准予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查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由本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962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所涉殺人(刑法第271條第1項,押票上誤載為第277條第1項,應予更正)、擄人勒贖(刑法第347條第1項)及未經許可持有手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等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4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於同年6月1日,其經本院撤銷羈押,接執行其另案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之殘刑即有期徒刑4年2月1日,而於同日發監執行(仍禁止接見、通信),執行期滿日為104年8月1日,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更緝正字第21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份在卷(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62號卷)可稽。

三、訊據被告猶矢口否認有何殺人之犯意,本案尚待證人周忠永、許隆喬、王川和、吳俊和等人行交互詰問以究明實情,本院認被告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至聲請意旨所陳關於被告之母甫於近日逝世乙節,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已於100年9月9日戒護被告至臺中市立殯儀館為其母上香,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影本1紙附卷可憑,應足稍慰被告喪母之悲慟,是被告既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本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玟珍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志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1-10-24